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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煤集团如何安置富余人员

发布时间:2021-06-07 08:45:02

1. 劳动法有对股份制有限公司转卖职工安置有 规定吗

关于内退的法律规定
"内退"是"在企业内部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内退",无论是条件还是程序,都是由相应的法规规定的。如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履行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决定安排职工"内退"。因内退问题在现实中产生的许多法律纠纷,很多内退的职工或企业都很关心内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规定,笔者作为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经常会接触相关的案例,现结合办理过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内退问题的法律依据及规定作以总结。
1、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男到达55周岁、女到达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
2、 劳动部对于企业职工内退同样有明确的规定。劳部发[1994]259号《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劳动部的规定是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再次重申,严禁剥夺劳动者正当权利。劳动社会保障部(劳社发[1999]8号文)《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同样的规定。
3、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这一条例名义上为“工业企业“实质上其原则适用于所有全民性质的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化改制的原国有事业单位。因此,现在国企改革中发生的所有“内退“纠纷均应使用该条例。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规章可知,执行国务院法规中的“内退“是有严格条件的,违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规章办理的“内退“不会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企业职工内退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2. 谁知道重组企业如何安置富余人员

企业重组,是当今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企业强强联合,优胜劣汰的组织形式,企业就必然会产生富余人员实属正常,企业的富余人员大多是:年龄大.文化低.技术弱等,但他们同样为企业做过贡献,同样有可用之处,所以,企业在重组时一定要安排好这部分人员,这关系到社会稳定,必须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为实现和谐社会作贡献,富余人员的安置笔者认为有下: 1充分了解富余人员的文化.技能状况,等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分类,实施适应性培训,如参加国家劳动部门培训或企业内部培训等多种形式,使之尽快掌握适用的知识技术.技能,为今后的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2根据富余人员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创建适应富余人员的工作场所,如创建三产.开办新企业.劳服企业等,为他们生存创造必要的条件, 3积极认真的扶持富余人员创办的就业场所,为他们配备高质量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多多给予扶持指导,最终达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4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使之快速生产经营,资金作为投资投入,收取报酬,以增强自我发展的责任心, 5大力支持自谋职业,自创企业,给予真诚扶持,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场所等,鼓励发展,支持发展, 6充分利用政府管理部门的用工信息,结合富余人员的具体情况,积极负责的组织劳务输出,扩大就业渠道,多方面负责任的安排好富余人员,

3. 集体企业改制 职工安置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职工安置标准如下: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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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养老保险省直管参保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退出企业的,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应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按《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经贸企字〔2003〕63号)有关规定执行。

4. 如何消化富余人员

一、以市场为取向,确立解决富余人员问题的总体思路。
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看,企业富余人员完全由企业自身消化的做法,已不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向社会输送多少富余人员应考虑到企业经营机制的完善程度和自律程度;考虑到劳动者的素质是否适应竞争要求,劳动者的心理状况是否能承受失业的压力;考虑国家各项政策能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虑社会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以及可供开发的就业门路和机会。
我们认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解决富余人员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加快改革、放开市场、内外结合、双轨分流”的办法,着眼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坚持充分开发和节约使用并重、安全就业与提高素质并重、提高就业的经济效益与保持社会安定统筹兼顾。
二、建立和发展多层次、多功能的劳动力市场,逐步把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纳入市场机制
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应逐步形成开放型的多层次、多功能、形式不同、规模不等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并使企业富余人员在这种市场上“唱主角”。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出发,把安置全部企业富余人员纳入市场机制可分两步走:
第一步,建立和发展半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即部分劳动力在一定时间、空间内有限制的流动场所。目前,这种劳动力市场在各地普遍处于初期发展状态,还带有明显的旧体制的痕迹,如按行政区划分,相对分割、相对封闭,吞吐功能差,特别是调剂企业富余人员的作用微弱等。因此,应进一步开拓职业介绍市场、技术工人交流市场、劳务输出市场、科技人员市场等,形成对劳动力的吸收、管理、培训、就业的良性循环。
第二步,建立全开放型的劳动力市场,即全部劳动力在整个时间、空间上无限制流动的场所。随着企业富余人员流向社会的数量的增多,劳动力的空间范围将日益扩大,全国所有的劳动力都可以在国家法令、政策规定下流动,不受所有制、区域、部门、职业等限制。为此,应建立起全国性的劳动力信息中心,以适应全方位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并以此促进失业职工和企业双方在真正意义上的双向选择,平稳地实现富余职工由企业消化向社会消化过渡。
三、实行在职职工的全员轮训,提高职工素质和竞争就业的能力
加强职业教育,进行全员轮训,是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富余人员问题的重要措施。
鉴于我国富余人员多、职工技术素质较低,应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形成以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劳动部门的就业培训中心为主体,各企业、社会团体、私人办的职业培训班为补充的培训网络。
在国有制企业中,应以不断撤离下岗的富余职工作为替换劳动力资源,组织全员轮训,包括定岗培训和转业培训。每次集中培训1年,每年培训率为10%左右,到期后再换上新的下岗人员。争取在10年内对职工普遍轮训一次。轮训等于间接地安置富余人员,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结业时,技术水平必须高于原有水平,经考核上岗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用,表现好的可相应增加工资福利待遇。对拒绝参加轮训或结业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调级。
四、完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必须建立和实施能够覆盖全社会的失业保险制度。在范围上,应从国有企业逐步扩大到集体、私营和“三资”企业;在救济对象上,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水平,逐步扩大到所有在社会上等待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包括被辞退到社会的企业富余人员);在基金的筹集上,随着保险范围和救济对象的扩大,应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和征集渠道。同时,适当提高失业救济标准,保证其基本生活。
五、鼓励和扶持企业富余人员投身到第三产业
发展第三产业,应首先创造条件吸纳企业富余人员。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已作了减免税收的明确规定。如果再在资金、信贷和场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必将更有效地调动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积极性。
鼓励富余职工从事第三产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协助办理调转手续。在符合用工单位要求、条件相等的前提下,企业富余职工应享有优先推荐就业的权利。从国有企业调剂到县以上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从事三产的职工,可暂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对自愿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工商、城建、税务等部门应优先办理手续。
六、改革企业工资制度,实行分配倾斜政策,促进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流动
在宏观上,国家应严格控制企业工资总量,完善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措施,在微观上,企业在国家确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自主决定具体分配形式,克服平均主义,合理拉开不同岗位的工资分配差距,特别是拉开苦、脏、累、险岗位、高技术岗位与一般岗位,一线与二、三线之间的收入差距,吸引职工留在艰苦岗位,应允许企业将辞退计划外用工、农民工的工资转移到艰苦岗位上,以解决企业内部劳动力总量过多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七、官民结合,加速提高劳务输出水平
近年来,我国劳务输出的年输出数量有了较大增长,但它在国际劳务市场上所占的比例同我们这样的人力资源大国仍不相称。因此,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事业大力发展。应把发展重体力劳务、各类服务性劳务同科技劳务结合起来,以发展重体力劳务为主;把扩大工程承包同开发纯劳务输出结合起来,以纯劳务输出为主;把发展官方(国家、地方、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同民间劳务输出结合起来,大力开拓民间劳务。发挥我国劳务输出的优势,以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劳务工程、科技项目,如中医针灸、烹饪技术、建筑施工、园林设计、轻纺工艺等去开拓海外市场。应加强对劳务输出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制定各种不同形式的劳务输出管理办法,简化劳务人员派遣和审批手续,加强劳务人员的培训和各项服务工作。
八、制定支持鼓励政策,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为解决富余人员问题献计出力
企业富余人员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需要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单靠哪一个专业部门是解决不了的。因此,应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的优势和积极性,齐心协力地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如据对全国2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会的调查,全国工会系统有不同形式的职工职业介绍机构112外,共介绍职工就业7.8万人次,其它部门也有创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输出的条件。在研究制定解决企业富余人员问题的政策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并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5. 事业单位改制,会对在编人员怎样安置(我们是地质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地质队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制之后地质队将会独立,仍然保留事业单位的编制,员工也拥有事业编制。但是事业单位将会实行部分企业制度,如实行工资奖金激励制度,成立董事会、理事会等。

以江西省为例:省煤田地质局机关、地勘院划分为一类公益事业单位;195地质队、223地质队、224地质队、226地质队、227地质队、普查综合大队、测绘大队7个地勘单位划分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类别待定。全国地质队改制与江西省基本一致。

(5)湘煤集团如何安置富余人员扩展阅读:

公益性:

公益性,是由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如教育、卫生、基础研究、市场管理等。

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我国的事业单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领域中,主要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有的虽然也从事某些物质产品的生产,但多数不属于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4.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9.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20.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21.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七、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22.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23.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

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

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26.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6. 改制企业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国家有没有什么规定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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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谁知道新破产国企职工如何安置,如何补偿有没有文件谢谢拉!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7]10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
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
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9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国务院强调:
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
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
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
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
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
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现就
试点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加强对试
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
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试点城市企
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
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核销呆、
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指导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区、市协
调小组)的工作;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全
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重大
问题提交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省、区、市成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为组长,有关部门组成,并邀
请省、区、市人大法工委、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省、区、市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
是:负责本地区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试点城
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制订本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试点城市成立由市经贸委(组长)、体改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债权银
行分行、劳动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人
民法院参加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城市
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兼并及进入破产程序前、终结后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负责制订企
业破产预案;组织实施企业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监督、查处、纠正不规范的做
法。

二、《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制订与审批

各试点城市协调小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主要债权银行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中央、省属企业要由主管部门商国家经贸委及地方
经贸委后提出),按照下达的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制订本市《企业兼
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各债权银行总行派人或总行授权当地分行参加计
划编制,财政部门、银行要对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拟核销的银行呆、坏帐准
备金进行审核。

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每年编制一次。试点城市要
在11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省、区协
调小组;由省、区协调小组审核汇总后,在12月底以前报全国领导小组。全国领导
小组在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统筹研
究制订当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
工作联席会议审议,一般应于2月底以前下达。《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
作计划》下达后,由全国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对各试点
城市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落实。

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批准下达后,在执行中不
得突破经过批准的计划规模,需要在计划规模内进行调整的,由省、区、市协调小
组审核并汇总后,报全国领导小组审定。

各省、区、市和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每季度要向全国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企业兼并
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每季度要向国务院国有企
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呆、坏帐准备金核销情况。

三、企业破产预案的制订

各试点城市要依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由拟破产企
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提供制订企业破产预案所需材料。其主要内容
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债权、债务状况,资产处置方案,职
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标准,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制订企业破产预案后,方可进入破产程序,并报省、区、市
协调小组备案。主要债权银行对企业破产预案有异议的,须提请省、区、市协调小
组决定,同时将情况报全国领导小组备案。经省、区、市协调小组协调仍不能形成
决议的,报全国领导小组决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及破产财产处置

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
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及地价评估要努力降低评估
费用,不得重复收取评估费用。凡确认有误的,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企业破产财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
方式为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转让价格由市场确定。

五、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结合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当地的具体情况,从上到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开拓
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
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
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
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
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
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
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
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
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
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
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
26号)执行。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
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六、简化呆、坏帐核销手续

因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而形成的银行贷款本金、
利息损失需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由各债权银行总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和有关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用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银行
呆、坏帐准备金总规模内审批并核销。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国家
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财商字232号)执行。

要简化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的核销手续。具体操作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
同各债权银行总行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经全国领导小组批准,
在本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下发。

七、破产责任的追究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
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责任。对利
用企业破产逃废债务的,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企业被宣告破产后,
企业的组织机构、人员不变,仍在原场地继续生产的,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

八、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企业破产

国发〔19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适用于试点城市
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
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
有工业企业擅自使用试点城市有关破产法规政策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由政府有关
部门采取善后措施。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不予核销,该损失由银行在其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处理结果报全国领导小组。

只有破产企业真正做到停产关闭(取消法人资格)、土地使用权及企业财产被拍
卖变现、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其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方可按照国发〔19
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从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核销。
九、加大鼓励企业兼并的政策力度

国家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兼并企业要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
责人员安置,不能搞“假破产、真逃债”的“整体接收”或“整体收购”方式。被
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也要实行下岗分流,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其中银行债务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
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
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的有关规
定精神,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优势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
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被兼并企业原欠贷
款本金分5年还清,如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和计
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原贷款本金免息,不能按约定计划还款部分,恢复计息。
对免除利息造成的损失,在银行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坏帐准备金不足,可用
呆帐准备金核销。

有关企业兼并政策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到:试点城市内国有内贸、外贸、建筑
和安装企业;兼并和被兼并企业有一方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大中型重点企业或被兼并
方属于试点城市的企业。对缺乏兼并条件而又需要进行兼并的企业,须由省、区、
市协调小组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批。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不适用此项规定。

十、以产定人,下岗分流,适当减免贷款利息,缓解企业困难

对那些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管理比较好,但债务负担较重,又缺乏兼并破产
条件的亏损企业,也要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采取在一定
期限内不同程度减免银行贷款利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办法,缓解企业困难。

要把以产定人,富余职工下岗分流作为缓解企业困难的基本做法,把实施再就
业工程与缓解企业困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富余职工下岗后,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
心,领取基本生活费,通过再就业培训,帮助下岗职工逐步重新就业。

对一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支付职工工资能力的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
996〕29号)规定,经当地政府主管机构核定,实行地方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
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
生活费。

除上述规定外,有关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按照《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
号)执行。

有关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政策方面的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提出后一律
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下发。

附件: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

1997年3月2日

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共111个)

上海 天津 齐齐哈尔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唐山 太原 青岛 淄博 常州 蚌
埠 武汉 株洲 柳州 成都 重庆 宝鸡 北京 石家庄 呼和浩特 大连 南京
杭州 宁波 合肥 福州 厦门 南昌 济南 郑州 长沙 广州 深圳 南宁 海口
贵阳 昆明 西安 兰州 西宁 乌鲁木齐 银川 鞍山 抚顺 本溪 洛阳 吉林
包头 大同 芜湖 黄石 九江 佛山 绵阳 自贡 牡丹江 佳木斯 韶关 湛江
汕头 锦州 丹东 营口 乐山 内江 烟台 潍坊 徐州 无锡 南通 襄樊 十
堰 宜昌 安阳 平顶山 开封 邯郸 保定 秦皇岛 铜陵 安庆 滁州 四平 通
化 湖州 嘉兴 桂林 梧州 长治 阳泉 赤峰 乌海 湘潭 岳阳 个旧 曲靖
鸡西 伊春 三明 南平 景德镇 新余 咸阳 渭南 天水 白银 六盘水 石河
子 拉萨 石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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