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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股东大会

发布时间:2021-06-27 08:09:05

股票分红时间问题

你指的是600383金地集团吧
股权登记日,即统计和确认本期股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在此日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方能享受股利发放。
以此为基数,就是在此总股本不变的情况下,按目前的基数实施分红,根据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实际股东数予以分红。
那么4.30日收盘之后持有的都是股东,另外5.1—5.3放假
5.4日收盘后分红派息才能到帐。

Ⅱ 求股权激励机制的典型案例 或是金地集团股权激励机制的相关信息

【案例分析】金发科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后的盈余管理分析

200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股权激励越来越受到重视。从理论上讲,股权激励制度可以约束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股东对其进行监督的成本,实现委托代理双方之间长期的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目的。但在我国公司治理发展的初期,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让公司账面业绩满足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的行为时有发生,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给其业绩带来较大的波动性。本文在此以金发科技公司为例,分析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状况、企业存在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及其对企业的影响,以期为投资者正确认识企业股权计划的合理性提供分析手段与方法。
一、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情况
2006年9月1日,金发科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3 185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金发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标的股票总数占激励计划签署时金发科技股票总额31 850万股的10%,达到激励股数的上限。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其3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13.15元(2006年度转增股本后,行权价格调为6.43元/股)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金发科技股票的权利。
在金发科技股权激励方案中,与公司业绩指标相关的行权条件有两个:一是金发科技上一年度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20%,二是金发科技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8%。自股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一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日行权。激励对象首次行权不得超过获授股票期权的20%,剩余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在首次行权的90天后、股票期权有效期内选择分次行权,但自授予年度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累计行权比例不得超过获授份额的30%,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累计行权比例不得超过获授份额的60%,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股票期权有效期内累计行权比例不得超过获授份额的100%。
金发科技2006年度和2007年度业绩指标均达到行权条件。2008年3月激励对象均以自身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2%参加行权,行权数量合计为127.4万份,行权价格为6.43元/股。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行权价格相应调整为6.23元/股,剩余未行权股票期权为6 242.6万份。于是,2008年6月公司激励对象以自身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58%参加行权,行权数量为3 694.6万股,行权价格为6.23元/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后业绩对比分析
金发科技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获准行权年度是指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因此,2006年度至2008年度公司的业绩尤为重要,这三年的业绩是关系着高管层能否顺利行权的关键因素。
表1显示,2006年度金发科技的
表1 2003年度至2008年度与行权条件相关的业绩指标
年 度
2003
2004
2005
2006(旧)
2006(新)
2007
2008

净利润较前一年度
增长幅度(%) 24.44
13.12
56.26
87.69
54.93
29.19
-42.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2.39
17.17
17.47
26.42
21.56
18.64
6.95

注:2006(旧)表示2006年度旧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数据,2006(新)表示2006年度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数据。
业绩非常好,两项业绩指标在6年中都达到了较高点。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整后,这两项指标的数值依然可观。但从2007年开始,公司业绩开始下滑。2007年度金发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勉强达到行权条件规定的18%,仅仅高出0.64%。而2008年度金发科技的经营业绩则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观察这6年的数据可以发现,净利润的增长幅度起伏较大,但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却较为平稳。为何会产生这种现象?是否与股权激励计划产生股票期权费用计入成本费用有关?笔者在此做进一步分析。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行权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金发科技需根据行权条件对可行权股份作出最佳估计,以各部分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按从授予日其各会计期间换取期权实际服务的月份占该部分期权最低服务总月份(等待期)的权数进行分摊计算股票期权费用总额,扣除前期分担的所有期权费用列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金发科技2006年度(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和2007年度分别确认了55 220 067.12元和147 700 559.88元的成本费用,分别计入了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制造费用。因此,在行权等待期内,股权激励只会对企业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等科目产生影响,并不影响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金发科技2006年度的财务报告由于采用了旧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并没有产生影响,从而对当年的利润也无影响。2007年度金发科技由于确认了大量的成本费用,影响了其财务状况,因此,笔者在剔除了股权激励对金发科技财务数据的影响之后,将其与同行业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凌云股份进行对比发现:身处相同经济环境中同一行业的凌云股份净资产收益率相对稳定,从2005年起就开始稳步上升,这与金发科技大幅度波动的净资产收益率形成鲜明对比。虽然2008年度金融危机的爆发会对企业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但是金发科技在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情况下净资产收益率还是比2007年度下降了13.80%,下降幅度过大。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度金发科技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凌云股份的3.63倍,高达71.68亿元,但是其净利润仅是凌云股份的2.33倍即2.27亿元。也就是说金发科技2008年度存在大量的成本费用,净利润大幅下降,导致净资产收益率迅速降低。为何会出现这一反常现象?是否与其自身进行盈余管理有关?笔者在此做进一步分析。
三、盈余管理方法剖析
(一)控制成本费用
金发科技2006年度和2007年度分别确认了55 220 067.12元和147 700 559.88元的股票期权费用,该成本费用占净利润比重较大。在剔除股票期权成本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后,2007年度成本费用比例总计为90.20%,是2003年至2008年中成本费用最低的一年。表2清晰地反映出金发科技历年成本费用的情况,除去2007年的特殊情况,其余5年都维持在92.29%以上。如果以92.29%为成本费用正常情况下的最低比例,那么2007年度比最低比例时的成本费用还减少了1.28亿元。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却增加了17.76亿元。恰恰相反,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2007年度增加了7.45亿元,但其成本费用比例却增加至93.58%。这反映了金发科技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之前就开始进行盈余管理,其目的是为在适当时机释放利润埋下伏笔,为达到行权条件提供一定的保证。
(二)控制应计项目
实证会计理论认为企业营业利润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这部分利润已经实现了现金流入;另一部分是总体应计利润,这部分利润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但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企业难以对现金流量进行操控,因此只能通过应计利润进行盈余管理。表3为几年来金发科技的利润构成情况。
表3显示,金发科技2007年度营业利润比2006年度增加了109 944 875.72元,但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却比
年 度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主营成本比例(%)
87.64
89.59
89.65
87.47
85.63
86.36

营业费用比例(%)
2.81
1.96
1.72
1.76
1.82
2.17

管理费用比例(%)
2.16
2.59
2.45
2.23
1.70
2.47

财务费用比例(%)
0.62
0.72
0.76
0.83
1.05
2.58

成本费用比例总计(%)
93.23
94.86
94.59
92.29
90.20
93.58

2006年度减少了1 093 462 994.36元,其结果是2007年度的总体应计利润比2006年度增加了1 203 407 870.08元。令人奇怪的是,在2008年度总体应计利润又急剧下降,恢复到2007年之前的水平。由此可见,2007年度金发科技可能已经预见了公司本年度盈利困难,业绩指标将会下降,所以对总体应计利润的可操控部分进行了操纵,其目的就是使2007年度的业绩指标达到行权条件。
下面再看金发科技的应收账款情况。正常情况下,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应随着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而增长,每年应收账款净额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变化是较为平稳的,差异不会太大。但从表4中可以看到,2007年度应收账款净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了6年的最高点,主营业务收入比2006年度增加了17.72亿元,应收账款净额增长了5.36亿元,与期初相比增幅67%,账龄在6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高达13.1亿元,占应收账款期末数总额的97.06%,其中,金发科技给予客户1到3个月的信用结算期未到,是产生13.1亿元应收账款的主要原因。应收账款的增加并没有使得应收票据减少,情况恰恰相反,2007年度期末应收票据比期初增加了101.72%。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虽然增加7.44亿元,但应收账款净额反而下降,应收账款净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了6年中的最低点。尽管2008年度应收票据增加,但其增加金额与应收账款减少金额还是相差1亿元。表明金发科技将2008年的部分利润进行提前确认,以保证2007年能够顺利满足行权条件。
(三)控制子公司财务状况
金发科技在2007年报告期内收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对其进行盈余管理也有帮助。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金发科技2007年度其他应收账款净额与期初相比增幅为660.80%,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款项是其应收账款增加的主要因素。另外,2007年度金发科技预收款项比期初增加1.53亿元,增幅为279.69%,而在预收款项中,某房地产公司为1.39亿元,占90.85%。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竣工验收尚未办理完毕,为2008年金发科技的年度报告保留了利润增长空间。如果2008年度项目能够竣工验收,那么就可确认某房地产公司的收入3.4亿元,这对金发科技2008年度的利润会有较大影响。
只可惜,金发科技在保证了前两年业绩的增长后,2008年度功亏一篑。由于前两年的业绩均符合行权条件,金发科技的高管层获得了3 822万股的股权激励,并均在2008年度A股市场上行权套现获取巨额报酬。而与此同时,金发科技2008年度净利润较前一年下降42.6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下降至6.95%,接近2007年度的三分之一。这种反常的现象就是高管层针对股权
表4 2003年度至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元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净额/主营业务收入(%)
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主营业务收入(%)

2003
1 560 507 039.08
232 791 331.47
14.92
47 309 576.38
3.03

2004
2 391 575 738.45
434 137 652.52
18.15
151 578 887.60
6.34

2005
3 454 873 302.08
610 519 671.82
17.67
199 131 174.60
5.76

2006
4 651 811 484.86
796 253 112.38
17.12
221 752 309.68
4.77

2007
6 423 411 880.81
1 331 855 201.23
20.73
447 312 407.11
6.96

2008
7 168 283 182.96
1 036 660 212.85
14.46
643 275 004.88
8.97

激励进行盈余管理所遗留下的后果。
四、启示和建议
(一)我国股权激励尚在摸索阶段,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不够合理,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可能通过盈余管理操控公司未来业绩,来获取个人利益。因此,只有规范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提出严格的行权条件与行权时间,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来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此外,我国相关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外部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也在某种程度上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可趁之机。
(二)完善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采用以财务比率和经营性现金流量为基础的短期考核指标,以及股票市场价格等长期考核指标。经营性现金流量不易被企业管理层操纵,是比较客观的会计信息。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加入这个衡量指标,能够较好地控制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将股票的市场价格作为一个长期考核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同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制度以及实施的信息实行强制性披露,加强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监管。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会增加盈余管理的难度,从而可以减少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另外,需加强对上市公司披露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惩处。
(四)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只有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前提下,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促使管理层基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作出理性选择,才能降低盈余管理对企业长期发展的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东华大学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 刘黎静

Ⅲ 法律问题 懂的帮忙

首先对以下条款进行认定,如有以下行为则除名合法。你必须找到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http://fy.jinchang.gov.cn/index_Article_Content.asp?fID_ArticleContent=1056
给个相似案例

2006年2月13日,程某向物业管理公司交款2万元,物业公司出具了收据一份,载明收款事由为合伙入股。但该“入股协议书”未经公司股东张某、任某同意,公司也未对程某的“入股”行为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入伙程序非法!!!!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一)入伙程序

《民法通则》对入伙程序未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入伙程序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更具体地说,入伙属于合伙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不能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但如果原有的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可以由多数合伙人决定允许他人加入合伙的,本着合同自由原则,亦应准许。

2、依法订立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新合伙人及原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助于减少纠纷。但入伙协议仍是民事合同性质,按《合同法》的精神,除了法律有特别要求,合同的形式只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因此,不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一般的契约性合伙,法律只是提倡订立书面协议,但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入伙协议,且无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该入伙协议当然有效。对《合伙企业法》所作的这一规定,要结合《合同法》的原则来理解。

3、如果是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但工商登记主要起的是公示作用,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而在合伙人内部,入伙协议的效力完全是按《合同法》的规定来判断其效力,不能以未经变更登记为由否认入伙协议的效力。这就意味着,原有合伙人不能以未经变更登记为由否定新合伙人的合伙人身份和股权;新合伙人也不能以未经变更登记为由否认依入伙协议应承担的义务。

(二)入伙人责任

入伙人对于入伙后发生的合伙债务,当然应当负有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争议的是,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是否也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诉讼实务中,新合伙人就经常以入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无关为由进行抗辩。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立法也并不相同,例如英国、澳大利亚合伙法规定新合伙人对于入伙前的原有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大部分国家还是规定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也应同原合伙人一样承担相同的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款规定:“人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该规定不难看出,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原合伙人一样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款之所以只说“连带责任”而不提“无限责任”,是因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是基本原则,不需要再次重复。有的学者把第二款理解为“入伙人仅以其投入合伙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63]是片面的。这是因为,如果仅以合伙财产承担责任的话,就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连带责任本身就体现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不能仅其出资比例为限承担责任,而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符合公平观念的,合伙作为一个团体,是具有延续性的,其民事责任能力是以其成员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的,而不论其是先入伙还是后入伙。新合伙人一经入伙,既享有因入伙而取得的股权,也就承担与股权相伴相随的义务。这与公司的新股东责任是一致的,公司的新股东也不能以公司债务发生于其入股前而主张免责,唯一的区别就是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公司债务负责,而合伙人还要以其个人财产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况且,入伙协议是合伙人的内部协议,外人不得而知,如果新合伙人对原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就容易出现虚构入伙时间逃避责任的现象。当然,《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果原合伙人故意隐瞒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甚至虚构事实,欺骗新合伙人入伙,则应按《合同法》中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相关规定,视其具体情况处理,但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而如果是原合伙人与原合伙的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新合伙人入伙以清偿原合伙债务时,则应按无效合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就意味着,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对原合伙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实践中,也确实有不少新合伙人在加入既存合伙时,都会约定不承担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此时这种约定显然与《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相抵触了,如何认定其效力呢?其实如果我们把合伙事务区分为合伙内部事务和合伙外部事务,就可以清晰地区分合伙内部法律关系和合伙外部法律关系。合伙协议包括入伙协议、退伙协议都是合伙人内部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大部分内容可以由当事人任意选择,例如新合伙人可以与原合伙人约定不承担原有的合伙债务。而新合伙人与合伙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外部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既受合同的约束,还要受到合伙法或其法律中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约束,其目的无非在于保障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如果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约定新合伙人不承担原有合伙债务的,其约定仅在合伙人间有效,而不能据以对抗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新合伙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入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需要强调的是,在整个合伙法中,区别合伙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都是非常重要的,内部法律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任意性规范调整为主;外部法律关系涉及社会及他人利益,以强制性规范调整为主。不能准确区分合伙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往往导致理解上的错误,这在很多合伙法律问题上都将涉及到。

二、退伙程序及退伙人责任

退伙不同于解除合伙,尽管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合同基础上,但它又具有一定组织性,如果一个合伙人退伙后,还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愿意继续合伙,则法律没有必要否定合伙的继续存在,这样有助于保持合伙的稳定性,使其真正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经济发展。

(一)退伙程序

《民法通则》没有具体的退伙程序规定,只在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则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针对司法实务中退伙纠纷频发的现状,对退伙程序及退伙人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第四十六条到第五十六条,共计十一个条文。综合上述法律文件,我国的退伙程序分为三种:

1、协议退伙。协议退伙是指合伙合同履行过程中,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就退伙事宜及退伙人责任等问题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从而使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一种退伙方式。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果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在退伙协议中约定退还退伙人的出资,而未约定合伙债务的承担时,是应认定其他合伙人放弃了要求退伙人分担合伙债务的权利呢?还是认定双方未作约定,从而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推定当事人放弃权利对当事人影响巨大,必须慎重。除非退伙协议中有明确约定退伙人不再承担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或者根据退伙协议的内容可以合理、清晰地得出其他合伙人放弃了要求退伙人分担合伙债务的结论,否则不能仅仅因为其他合伙人同意退还退伙人出资,而推定退伙人不需分担退伙前的合伙债务。当然,如前所述,合伙法律关系总是区分为合伙内部法律关系和合伙外部法律关系,如果退伙协议中明确约定退伙人不再分担退伙前的合伙债务,这一约定在合伙人之间是有效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但这一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合伙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退伙人承担其退伙前的合伙债务,只不过退伙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退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而已。

2、声明退伙。“声明退伙,谓依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合伙人与他合伙人间之合伙契约上之法律关系之权利。声明退伙由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以一方的意思表示为之。”[64]正因为声明退伙只需要退伙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不需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为保障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法律必须对声明退伙规定必要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声明退伙的条件主要包括(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4)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且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声明退伙的程序是由退伙人通知其余全体合伙人,通知到达时生效。合伙企业推举有合伙代表人的,向该代表人为通知可以视为已向全体合伙人为通知。此外,在第(4)种条件下声明退伙的,必须在不影响合伙事务的适当时期提出,还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使其他合伙人有所准备,以避免和减少损失。不符合上述四项条件而声明退伙的,属于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是指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的合伙人资格的消灭。根据《合伙企业法》,在我国法定退伙的情形包括:(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除了上述三种退伙条件和程序外,还有一种合伙人资格消灭的形式,那就是除名。除名是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将该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予以剥夺。除名的条件是:(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除名的程序是:(1)须经被除名人以外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同时为防止多数合伙人损害少数合伙人的利益,法律对被除名人也规定了救济途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二)退伙人的权利义务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如果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应待了结后进行结算。例如合伙经营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了结,此时该项目是赢是亏不得而知,实际上也无法结算。上述退伙结算是一种典型的、规范的结算方式,但在合伙实务中,由于全面核算合伙资产耗时耗力,成本高昂,合伙人为简化退伙程序,往往会大概估算合伙财产的价值,从而协商确定应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甚至在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本来是无法结算的,在实践中合伙人也有可能用估算的方式确定应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这种约定应该也是有效的,除非确实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而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举证责任就归于未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司法实务中应尽可能维护合同的效力,树立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2、退伙人以实物投资的,因为退伙不同于解散合伙,退伙只是合伙主体变更,合伙本身仍然存在并继续经营。为维持合伙的稳定性,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原则上不允许要求退回实物,而只能退回相应价值的货币。但如果退回实物不影响合伙事务的;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或者原合伙协议有明确约定的,则可以退还实物。我国合伙法律未明确这一点,《合伙企业法》只规定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没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不能作出一致决议时的处理方法还需要完善。

3、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退伙后发生的合伙债务不再承担责任,这一点并无异议。所需注意的问题是:其一,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退伙的,退伙人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此时退伙的生效日应为退伙通知到达其他合伙人之日起的第30日,在退伙生效前的合伙债务,退伙人均应承担责任。其二,如果合伙是经过登记的合伙企业或其它形式的合伙组织,退伙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由于经过登记的合伙人名册,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第三人因信任合伙人资信而与合伙发生业务后,合伙人不能以已经退伙尚未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免责。此时,又需要区分合伙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对外而言,尽管退伙人已声明退伙或者已达成退伙协议,但在变更登记前,不能据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对内而言,退伙人承担了退伙后至变更登记前的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是因合伙怠于办理变更登记而给退伙人造成损失的,合伙还应赔偿退伙人的损失。

Ⅳ 000002昨天开股东大会!审议的结果如何是利好吗

【2010-03-24】是否利好,可以参考如下公告:
刊登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万科A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万科A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财务报告、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关于聘请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以累计投票的方式选举丁福源、吴丁为公司监事,与公司职工委员会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周清平先生,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监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3月23日召开,会议选举丁福源为第七届监事会主席。【最新简要】
┌─────────┬────┬────┬────┬────┬────┐
|★最新主要指标★ |09-12-31|09-09-30|09-06-30|09-03-31|08-12-31|
|每股收益(元) |0.4800 |0.2690 |0.2300 |0.0700 |0.3700 |
|每股净资产(元) |3.4000 |3.1800 |3.1400 |2.9700 |2.9000 |
|净资产收益率(%) |14.2600 |8.4600 |7.3100 |2.3500 |12.6500 |
|总股本(亿股) |109.9521|109.9521|109.9521|109.9521|109.9521|
|实际流通A股(亿股) |96.5609 |93.9209 |93.9209 |93.9022 |93.9022 |
|流通B股(亿股) |13.1496 |13.1496 |13.1496 |13.1496 |13.1496 |
|限售流通A股(亿股) |0.2416 |2.8816 |2.8816 |2.9004 |2.9004 |
├─────────┴────┴────┴────┴────┴────┤
|★最新公告:03-24刊登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03-15万科A(000002)与金地战略转移:一线大撤退 二三线火拼( |
|详见后) |
├──────────────────────────────────┤
|★最新分红扩股和未来事项: |
|【分红】2009年度 10派0.7(含税)(决案) |
|【分红】2009中期 中期利润不分配(实施) |
|【分红】2008年度 10派0.5(含税)(实施) 股权登记日:2009-06-05 B股最后交|
|易日:2009-06-05 除权除息日:2009-06-08(B股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6月10日。|
|) |
|【增发】 2009年度拟公开增发A股数量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公告日万科总股本的|
|8%(待批) |
├──────────────────────────────────┤
|★特别提醒: |
├──────────────────────────────────┤
|09-12-31 每股资本公积: 0.778 主营收入(万元):4888101.31同比增19.25% |
|09-12-31 每股未分利润: 0.801 净利润(万元): 532973.77同比增32.15% |
└────────────────────

Ⅳ 公司上市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上市的途径一共有2种。

1、首发股票上市(IPO上市) 。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证券管理部门经过审查,符合发行条件,同意公司通过发行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股的方式直接在证券市场上市。

2、买壳上市。指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买入一个已经合法上市的公司(壳公司)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掌握该公司的控股权后,通过资产的重组,把自己公司的资产与业务注入壳公司,这样,无须经过上市发行新股的申请就直接取得上市的资格。

(5)金地股东大会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3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

首次公开募股(IPO)_网络

Ⅵ 关于股票的几个问题

回答:
1 。 SST张股于2009年6月4日公告了《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根据实施公告,公司股票于2009年6月8日复牌交易,从2009年6月8日起公司股票简称由“SST张股”变更为“ST张家界”,公司股票代码“000430”不变。2009年6月8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2009年6月9日开始,公司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纳入指数计算。6月9日,公司因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将停牌一天。
2 。成交量就是当日成交的股数,成交金额是成交的这些股数乘以相应的成交价格。
3.。换手率=当日成交量/该股总流通股数。

Ⅶ 金地集团的行业技术含量是什么急需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那应该是怎么盖好房子,找些好的销售人员。坚持快速销售、快速回款的原则,提高公司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能力,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补充: 【最新公告】 【2010-01-15】刊登A股股票期权计划(草案)的公告 金地集团董监事会决议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召开五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及五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A股股票期权计划(草案)》的议案: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9937万股,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24人,占员工总数的4%左右。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有效期内(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7年),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情况下,以行权价格14.12元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该事项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增强区域公司运营效率,提高开发效能,公司于9月11日通过挂牌方式 以15.9亿元的价格获得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城区南区规划滨江大道(规划高速公路)北侧、规划大涌路东侧政府储备用地南区地块4-2 地块。该地块占地面积243989 平方米。 负面因素: 1、房地产周期:公司主要为地产开发业务,目前房地产市场处于调整周期,成交量缩小,价格仍处于下降趋势。 综合评价:通过减少新开工面积并放缓拿地节奏,同时加大销售力度,公司预收账款显著增加,净负债率比期初明显下降,财务状况变现良好。面对房地产行业尚未走出调整周期,良好的财务状况较为关键。 补充: 尽管我国房地产市场再次调整的可能性较大,但调整的具体时间和幅度主要取决于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走势两大因素。从政策因素来看,随着经济企稳回升态势的确立、通货膨胀压力的不断增大,货币政策操作将不断收紧,这将引起房地产市场调整;但从宏观经济运行来看,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最坏的时期已经过去,明年经济形势好于今年,这又对房地产市场起到促进作用。总体判断,尽管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调整的可能性,但2010年全国房市调整即房价和成交量大幅下降的可能不大。如果不出台新的调控政策,不排除明年房价又会延续价格非理性上涨。 1.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将在15%左右 2010年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将较快增长,房屋新开工面积负增长的情况将明显改善。首先,今年以来房价上涨和销售回升将推动开发投资增加。其次,国家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将降低行业融资门槛,增强开发商的投资能力。第三,房屋销售的增加使房屋库存大大减少,有限的库存将鼓励开发商加快投资。第四,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出台将对相关产业的投资起到刺激作用,必将带动商业营业用房投资较快增长。再加上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不断扩大,预计明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全年增长15%左右。 2.全国房价大幅下跌的可能性不大 随着货币政策趋紧,各地相继收紧二套房贷款政策,投资和投机性需求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不排除明年部分城市出现房价和成交量出现下降的可能。但总体上看,受宏观经济景气上升、居民收入增加、流动性总体宽松和消费结构升级等因素的支撑,明年房价大幅下跌的可能性不大。 3.全国房地产市场风险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 这里仍采用“房价收入比”来衡量实际房价的高低及其泡沫程度,我们测算了全国34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房价收入比。结果(见表4)显示, (1)绝大多数城市房价收入比偏高。在我国大陆35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中,房价收入比低于6.0:1的只有2个,高于6.0:1小于8:1的地区有12个,介于8:1和10:1的地区也有12个,高于10:1的有9个。 (2)房价收入比偏高的城市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如北京、深圳、广州、上海等一线城市和大连、厦门、天津、杭州等沿海发达城市,房价收入比均超过了10:1,大多数中西部地区城市房价收入比普遍较低。 (3)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城市房价收入比也偏高,需引起关注。如西北地区的兰州和西安,西南地区的成都、南宁和昆明,中部地区的南昌和太原等。 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经济,需要宏观经济的持续发展,奠定人们整体购买力的基础。人口,就是人口的增长。一个是人口总量的增长增加了对房地产的需求,一个是城市化。技术,技术因素使得房地产开发的产品类型发生改变,比如建造高层建筑的能力在增强,影响到房地产的产品类型。土地使用模式,国外有国外的模式,中国土地使用的模式将来也会发生变化。从土地的拿地形式来说,由政府征收农用地变成国有土地然后再出让,叫土地储备,通过储备,老城区旧城改造完成了土地舒化,拆迁进入市场,将来也可能农村的房地产市场会启动,农村的集体土地会以一定的形式进入开发商领域。金融体系,支持开发商的金融产品,目前来说比较少,主要是银行贷款、开发企业上市,从股市上融资。相对于欧美,尤其是美国来说,美国这一轮的金融风暴就产生于房地产、金融衍生产品、次贷危机。房地产类型、开发商,开发商的构成和开发的能力,还有政府对房地产业管理的模式。就住宅来说,提供住房保障的覆盖面。这些都会影响到房地产业的发展。 不同的经济因素会影响房地产不同的产品类型。商品住宅受到家庭组成速度的影响,这里指的是家庭的规模,过去是几代同堂,现在越来越小家庭化,两代户比较多,所以平均一户家庭人口不超过三个人,2.8、2.9个人,每户就需要一套房子,即使总人口不变,由于户数增加了,也会使得对住宅的需求量增加。现在还有离婚率的增加,本来是一户又分成了两户,两户又需要两套房子,所以家庭的小型化就导致了对住宅的需求增加。2010年的变化。首先看一下宏观面的政策变化,因为中央的经济工作会议已经召开,一些宏观经济管理的政策已经逐渐明朗,有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灵活性,4万亿投资继续实行,支持消费信贷,极大保障性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国家要继续增大支持力度,加大供应。保障性住房在09年没有完成计划,只完成了20%多的计划,在2010年保障性住房会进一步有所增加。棚户区改造有优惠性政策。增加土地供给的政策在明年会进一步采用,开放中小城市户籍,户籍政策会进一步宽松、进一步放开。加强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会采取不同的动作,对开发商屯地不开发还会增加查处的力度,捂盘惜售,也会增加对捂盘的监管。 如果市场过热,可能就会带来政府的警觉,害怕引起后续的风险,有可能出台抑制的政策,比如二手房交易的优惠税率,原来减免营业税是两年以后二手房交易就可以优惠,现在恢复到五年了。严格土地出让金的缴纳。08年为了扶持房地产市场,第一批可能缴纳两成或者三成,最近中央出台了政策,土地出让金拿地的时候要一次性的至少缴50%,这一点也算是优惠的,因为06、07年的时候要求一次性付清。限制野蛮拆迁。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做明显的修改。差别利率,可能要做一定的调整。 补充: 小妹啊,以上这些可以吗。不要考100分啊, 需要还有啊,还要吗。。。呵呵 追问: 哪有?我是在做证券分析的报告,该死的作业,讨厌死啦!!!还有什么切合我问题的吗? 回答: 救命啊,我已经晕倒了。不知道了。。。。。。 补充: 既然你要,哥还可以给你。 参考如下“ 1月13日的新闻发布会,实际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主导,齐骥首先表示,最近一些调控政策都是在鼓励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同时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今年将有600万套左右政策性和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齐骥说,这600万套主要包括五大类,分别是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 住房的开发建设需要土地供应的有效配合,就此国土资源部(下称国土部)副部长 小苏说,未来国土部将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按照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业建设用地的实际需求,确保土地供应;二是在已供应的土地上,要促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能够开发建设,形成有效的房屋供应。 对于合理住房供给的财政支持,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表示,财政部门对棚户区改造要加大支持,这些支持包括免税、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土地金等,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也表示,银行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 而在调控房地产需求上,央行和银监会发挥着更为主动的作用。 “商品住房的供求关系更加平稳,供求关系平稳以后,它的价格将按供求关系去调整和浮动。”这是齐骥的目标,也代表中央此轮调控的真实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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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股票的本质是什么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
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8)金地股东大会扩展阅读:

每个板块的龙头股票:
1、大盘指标股:中国石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石化、中国银行、中国神华、招商银行、中国铝业、中国远洋、宝钢股份、中国国航、大秦铁路、中国联通、长江电力
2、金融、证券、保险: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深发展A、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证券、宏源证券、陕国投A、建设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平安、中国人寿

3、地产:万科A、金地集团、招商地产、保利地产、泛海建设、华侨城A、金融街、中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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