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出个股东大会决议说是以某某股东的名义为公司贷款.也就是个人经营性货款。这样的费用和利息可以入公司账吗
股东大会决议说是以某某股东的名义为公司贷款.也就是个人经营性货款。这样的费用和利息不可以直接入公司账。
以某某股东的名义为公司贷款,这也是某某股东的个人贷款,不是公司的贷款。这样的费用和利息不可以入公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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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个人的股权质押无需董事会决议吗
有限公司的股东质押股权需要股东会决议。因为股权质押有可能会引起股东名册的变更,得需要过半股东同意才可以。
股份公司的股东质押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需要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其他人担保的,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❸ 上市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需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非常严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关联方的话,那是不允许的。如果不是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对其担保也要对方提供反担保。《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还可以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另外看这个: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❹ 关于公司法的股东会同意质押决议书
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此类行为要求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质押。
❺ 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申请贷款需要谁决议,是否必须是股东会决议依据是什么
您好 公司法里面有明确规定 公司重大决定决议应该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申请贷款是属于重大事项理应有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议。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❻ 股东未被告知召开股东大会的原因没有参加而通过了增资的决议有效吗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来定
原则上,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大会。除滥用权力之情形外,股东的参加权是不可剥夺的。通常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需经过半数表决权通过,但对于诸如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增加和减少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项作出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在股东大会上,每位股东均有表决权,但持有优先股股票的股东除外。
参考: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509953926
❼ 2人各占50%都出资不实法人以公司名义起诉所有股东没有股东大会决议章程要求2/3同意,要法院驳回吗
你们已经违法了,法院会受理的。希望你们尽早补齐差额,不然免不了一场官司。
❽ 股权质押是否一定要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
A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进行质押的,无须B公司股东会决议。
如果A是一家公司,将股权质押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需要A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❾ 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要看公司章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不是有对于经营管理层的授权,没有授权经营管理层要承担责任,但是贷款合同签订了是有效的合同。
❿ 商业银行法没有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散决议作为终止情形,理由是什么
商业银行的解散是与广大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利益息息相关的一件大事。为了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利益,保障金融业的正常运行,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的解散规定较为严格的条件。这是由银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商业银行的解散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审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提出解散的理由充分,同时不会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时,可以批准其解散。也就是说,商业银行解散的最终决定权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只有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商业银行才可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