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市股份 > 集团公司统借统还利息免税

集团公司统借统还利息免税

发布时间:2021-06-27 11:18:45

Ⅰ 统借统还贷款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所谓统借统还贷款,说简单点就是“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也就是说,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统借统还贷款不但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难度、担保风险,还能在税收上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1、营业税优惠
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国税发[2002]13号文的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模式下,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或所属财务公司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文的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模式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使用金融机构借款,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Ⅱ 统借统还贷款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2]837号文明确指出,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单位从集团公司取得统借统还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Ⅲ 非金融企业统借统还的利息收入收企业所得税吗

房地产统借统还利息扣税:
1、营业税
深地税发[2000]143号文件规定:为缓解中小融资难的问题,对主管部门或集团中的核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八条: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法第十条八款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3、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Ⅳ 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么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三: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Ⅳ 集团统借统贷的利息收入的缴纳所得税吗

你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2]837号文明确指出,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单位从集团公司取得统借统还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八大场景节税方案:工资个税型、劳务收入型、O2O平台型、投资收益型、利润分红型、增值税型、社会保险型、采购中心型
更多税务问题,可找捷税宝——税务筹划专家!免费筹划,包落地实施!

Ⅵ 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能在税前扣除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

Ⅶ 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房地产企业: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2)除房地产企业外, 对其他类型的企业, 各地做法不一致 吉地税发[2009]52号: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机构)对下属企业实施紧密型管理,采取由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然后划拨给下属企业分别使用的,总机构按使用银行借款金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可承认扣除。向下属企业分配的利息金额是否正确合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适当的证明资料。 辽地税发[2010]3号: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津地税企所[2010]5号: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总之,统借统还资金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还要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

Ⅷ 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阅读全文

与集团公司统借统还利息免税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短期理财性基金 浏览:648
第五套人民价格表 浏览:353
大步集团掌握重工 浏览:84
房地产企业通过信托的融资比例较低 浏览:17
外汇交叉盘跟只哦按有什么区别 浏览:688
融资许可证哪里办 浏览:362
银行金融机构录音录像资料保留 浏览:676
高杠杆买房下跌 浏览:11
理财基金里面取钱要多久到账 浏览:491
分散材料价格走势 浏览:350
日元6月份汇率是多少 浏览:851
稀有贵金属胩 浏览:40
南京中国平安金融公司 浏览:863
股票疯狂时刻 浏览:470
负责融资的人的职称 浏览:456
公司理财收益应缴什么税 浏览:749
有用的费力杠杆 浏览:279
上汽集团roe开头汽车 浏览:819
金融服务外包公司居间协议模板 浏览:931
什么是股票增发价格 浏览: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