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为什么不原因国资委对其进行财务监管
我最近也刚学这个。碰到同胞了。根据我学的,我来叙述一下。你看看你看不看得懂,是不是和你一样。1、选择月份:例:6月2、录入-上年数据提取-选择单位(有几家选几家)-确定-提取-数据录入-企业财务快报3、从记账工具中导出科目余额表。制作资负表和利润表。4、根据3、填写。(1)职工薪酬的本年累计数=科目余额表中的本期借方发生额的(社保+工资+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福利费)(2)职工薪酬的本月数=(1)-原本年累计数(3)应交税费总额的本年累计数=科目余额表中应交税费的本期发生贷方数;(4)应交税费总额的本月数=(3)-原本年累计(5)已交税费总额的本年累计数=科目余额表中应交税费的本期发生借方数;(6)已交税费总额的本月数=(5)-原本年累计(7)计提折旧额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都要填写。本年数=资负表中累计折旧额期末数计;本月数=资负表中累计折旧额期末数-原本年累计(8)增加值最后填写=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职工薪酬+计提折旧额5、保存
⑵ 如何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如何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外各国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不是搞不好,关键是采用什么方式去搞西方国家如何“看管”国企。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漫长过程中,不断结合本国的国情特点,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方式,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这些成功的经验,对于我国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也不尽一致,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履行出资人职责却有着不少共同特征。 比较完备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充分体现了以法治为基础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政策法律体系。从法律角度分析,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共法,用于规范全部各类企业的行为。如"公司法"、"安全生产法"等;另一类是特别法,主要用于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产采购、国有股权处置、国有资产审计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日本1922年就制定了《国有财产法》,1948年又颁布了新的《国有财产法》,一直沿用至今。新西兰也于1986年颁布了《国有企业法》,规定了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是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为政府管理国有企业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不少市场经济国家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本国的国情建立了严格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和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制度,对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本再投入实行法制化管理。法国、英国、德国和芬兰等国,在推进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中,也都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证民营化的有序进行。如法国议会1986年8月通过并颁布了《关于民营化实施方法的法律》,对每个行业、每个企业国有资产的退出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 明确的机构行使出资人监管职责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一般都是严格分开的。新加坡政府为了强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监管,于1974年成立了淡马锡控股公司,淡马锡控股公司代表新加坡政府持有并管理政府在国内外各大企业的投资,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淡马锡控股公司接受新加坡财政部监管,定期向财政部提交报告。目前,淡马锡控股公司拥有21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企业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包括银行与金融服务业、电信与传媒业、运输与物流业、能源与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与工程、房地产等。淡马锡控股公司的宗旨是"培育成功企业,创造新加坡未来"。淡马锡控股公司的成立,迅速扭转了新加坡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的局面,创造了一系列令世界瞩目的骄人业绩。法国政府于2003年7月成立了国家参股局,将原来分散在能源、交通、财政等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集中起来,不论是金融性资产还是非金融性资产统一由国家参股局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国家参股局的主要职责是:从出资人的角度参与国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方向和规模进行管理,组织国有企业的重组和上市,对国有企业运营风险进行管理等。有一些国家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但政府根据授权在政府现有机构内明确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如瑞典政府在工交部内专门设立了国企局,专司出资人的职责,统一负责全国国有企业管资产、管人、管事的职能。意大利政府则由经济财政部国库司负责国有企业监管职责。芬兰政府虽然目前实行的是部门分散管理国有企业的体制,但政府已认识到分散管理体制的弊端,正在实施政府统一管理国有资产职能的整合,2004年已正式成立了一个"国有资产管理小组",统一负责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和部际协调,计划于2007年之前正式成立政府统一监管国有企业的机构。 规范的董事会制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体制基础和制度保证。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管理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遵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标准,普遍建立了规范的董事会制度,采用市场化的方法选好董事。法国国有企业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负责决定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红利分配,任免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会实行"三方代表制"原则,即国家代表、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各占三分之一。其中:专家代表是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提名。为做好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工作,国家参股局按照职业化的原则建立了董事人才库。法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由政府提名、董事会通过,并根据法律由总统任命。同时法国政府还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派出国家稽查员,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进行监督。国家稽查员是由各相关部门直接选派,常驻企业,可列席董事会,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可以兼任首席执行官,以保证企业决策的统一和快捷。但英国、瑞典等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长一般不兼任首席执行官,董事长是非执行董事。在英国、瑞典的大多数企业,除了首席执行官进入董事会外,经理层其他人员大多都不进入董事会。多数企业董事会均设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提供决策服务。专门委员会一般包括:提名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上述委员会基本都由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组成。与其它国家不同的是德国国有企业的决策机构不是董事会,而是监事会。监事会在企业管理中拥有很大的权力,国家通过对监事会成员的任命来体现对国有企业的意志。董事会在德国则是企业经营管理机构。法律规定:在500名雇员以上的国有企业中,设立3至20人的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成员50%由联邦政府代表、50%由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普通职工、管理人员和国家代表有一定的比例要求。 严格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都建立了严格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始终坚持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奖惩紧密挂钩,采用多种方式优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最大限度地把对企业负责人的近期与中长期业绩考核和相应的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结合起来。法国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考核主要采用签订经营目标合同的方式进行,通过合同来确定企业经营目标。目标合同每年签订一次,不仅有年度目标,而且还有长远目标;不仅有经营目标,而且还有公共服务目标,具体指标根据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要求来选择。目标合同完成的好坏,直接同企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和任免挂钩。法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组成,薪酬水平要比公务员高很多,但比民营企业低30%左右。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为了有效地提升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全面采用经济增加值(EVA)的考核方法,不仅大大提高了经营者资本成本和股东回报的意识,而且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营业绩。 比较完善的国有企业运营监测体系为了防止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并促进其提高经营业绩,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都遵循国际会计准则,建立了较为规范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法国国家参股局建立了月度报表报送制度,企业必须每月向国家参股局提交经济运行报表,其内容包括主要财务指标、主要经济运营指标、重大经营活动以及重大对外投资等;并建立了企业主要领导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与国家参股局会晤制度,介绍企业整体发展状况、市场前景及企业发展战略等;要求企业指定专门部门与国家参股局建立经常性的接触。法国参股局还要参与国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论证,并对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批。法国政府还建立了国家审计院,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审查。瑞典工交部国企局还设有专门的分析员,定期分析行业和私营企业的主要经营指标水平,对比后提出国有企业的相应指标建议。每年11月起,国企局就要对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业绩进行分析、评估,包括董事的表现、能力等,向工交部部长、主管副部长提交报告。美国、英国等国家政府要求,不论是国有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报告制度,企业的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都要通过网站等方式按期向社会公开,接受政府和全社会的监督。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在过去近三十年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改革基础上的继续和深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组建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新体制,不仅第一次实现了政府层面上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的分开,实现了政企分开,而且也解决了国有企业出资人长期缺位的问题。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改革发展目标,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认真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就一定能够在我国尽快建立起来!
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根据官网显示,相关公司有很多,以下举例5家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石化总公司的基础上于1998年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
本公司下属有12家油气生产企业,主要是胜利油田分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华北分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华东分公司、上海海洋油气分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
2、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海油”或“中海油”)是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中央企业),总部设在北京,现有98750名员工,有天津,湛江,上海,深圳四个上游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上市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之一,隶属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主要以对外合作和自营的方式在中国黄海、东海等海域从事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
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9日,是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能源安全的特大型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公司以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承担着保障安全、经济、清洁、可持续电力供应的基本使命。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产业作为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业务板块包括电工装备制造、信息通信与电子商务、节能与电能替代、境外投资与运营、工程总承包等。拥有16家产业公司、6家上市公司。
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 Unicom、简称“中国联通”、“联通”)于2009年1月6日在原中国网通和原中国联通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
在国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是中国唯一一家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同时上市的电信运营企业,连续多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
5、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由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对等原则合并组建的A+H股上市公司。
⑷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53家特大型国有企业有哪些
1、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中车”,缩写“CRRC”)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5年6月8日,中国中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截至2016年6月,集团有46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员工17万余人,集团总部设在北京。
2、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特大型建筑中央企业,公司注册资本123.38亿元。中国铁建是中国乃至全球最具实力、最具规模的特大型综合建设集团之一,2014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排名第80名。
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成立于1953年,先后隶属于燃料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现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勘查企业,是煤炭、化工资源勘查及煤炭、化工地质单位的行业管理机构。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下辖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省(区)煤炭地质局、专业局(中心、院)、干部学校、《中煤地质报》社等18个直属单位,截止2012年底共有职工49122人,资产总额136亿元。
4、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创立于1946年,前身为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是一家从事丝绸、石化、新材料以及综合贸易等多领域业务的大型企业集团。
集团公司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现拥有二级公司26家,国内参股企业40余家,在海外设立贸易机构4个,共有员工2000余人。
5、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成立于1952年,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从事固体矿产地质勘查、研究、开发、服务,超硬材料生产及机械装备制造。资产总额100亿元。
⑸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以什么为主
《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国资委以新的方式加强国有资本监管,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管理全口径的资产向管理出资人投资资本的转变,二是从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者到管理投资企业董事会代表的转变,三是从管理企业重大事项向部分委托董事会授权管理的转变。
国资委将进一步推进“减政放权”,对规范的董事会授予部分出资人的权力,探索授予部分出资人在重大决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权力,目的是彻底解决董事会无效、权责不清、责任无法追溯等问题。
⑹ 国资委监管哪些部门
国资委监管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国资委的全称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⑺ 多地明确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都有哪些
2018年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将加速,预计以授权经营体制为主的国资改革,将成为新一轮改革的“牛鼻子”。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认为,随着国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出台,监管力度将加大,也会更具针对性。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也表示,出台国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后,监管将更细化,会有很多新的内容。例如在北京市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中,记者就看到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部分中,专门有一项是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审批的内容。
在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看来,2017年的公司制改革将为今年“管资本为主”的监管带来新契机。“公司制改革推进国资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一环。但很长时间以来,受限于国企机制的问题,国资监管很难在‘管资本’上获得突破,央企的公司制改革为‘管资本为主’的监管路径铺平了道路。”长期以来,国企改革受国资改革拖累,主管部门成为改革主体,企业则成了执行主体,企业经常不能决定自己的改革命运。2018年以国资改革为主,是找准了症结,牵住了国企改革的“牛鼻子”。
由管实物形态的国有企业向价值形态的国有资本转变,首先是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关键是经营权的“放”“让”“授”。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强化了3项管资本职能,精简43项监管事项。其中,授权8项,涵盖了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以及职工工资总额审批等企业呼吁多年的事项。李锦表示,2018年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改革势必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是建立三层框架,把权力授给投资公司、经营公司与实体公司,相关公司的组建将扩围。
“现在要探索的,不仅是上面肯不肯授权,还有中间会不会接权。”李锦表示,设立国资投资运营公司的目的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层,避免前者对后者的直接干预。但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平台公司是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业性公司改制设立的,行政管理色彩没有根除,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运作,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2018年国企改革的看点之一。
做到权责分明才好。
⑻ 国资委对国有资本入股的企业上市新三板有什么要求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司想挂牌新三板,大概有三点如下:
1、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进行核准或者备案。这是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⑼ 所有经营性国有企业已经纳入国资委监管,对吗
《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国资委以新的方式加强国有资本监管,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管理全口径的资产向管理出资人投资资本的转变,二是从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者到管理投资企业董事会代表的转变,三是从管理企业重大事项向部分委托董事会授权管理的转变。
国资委将进一步推进“减政放权”,对规范的董事会授予部分出资人的权力,探索授予部分出资人在重大决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权力,目的是彻底解决董事会无效、权责不清、责任无法追溯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