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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注册同业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07 16:33:57

1. 在一个公司当股东,又在另一个从事相同行业的公司担任股东,这样可以吗 公司法有类似的规定吗

这样子是可以的,公司法没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股东向多家公司投资的规定。可见,股东可以向多个公司投资成为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其中的第(五)项是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等)的规定,对于股东没有类似的规定。

拓展资料:

《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 网络

2. 企业股东可以让亲属开同行业公司吗

这个是可以的。不过好多公司都会跟高管或者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之类的文件,具体的你可以到当地工商局咨询。

3. 同为两家同业公司的股东可以吗

我刚回答了一个跟你一模一样的问题 不知道是不是你同一个人的
我复制过来了

大股东只是代表 他的股份比你多
然而 公司有任何商业决定的时候 是需要所有的股东的同意的。
他即便是大股东也不能一个人说了算
而且法人代表是你,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将你持有的的股份转让
比如,转让给你的儿子,你只要将股份持有人的名字改成他的名字就可以了
或者卖给别人,就是另一个人来收购你的股份,这个是不需要他同意的。
但是转让或者收购股份必须是有法律监督的。

你持有股份而退出公司管理也是可以的,你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仍然可以
按股份比例得到利益的。但是其他股东不同意的话那就行不通。
虽然不管理也有决定权的。你可以成立另外的同业公司
但是不能是同性质的同名公司。
还有就是,一个人是可以持有多家公司股份的。只要你有那能力。
比如,你和你的朋友A合股成立了 1号公司,那你就是股东对不对!
然后你又和你的朋友B合股成立了2号公司,那你也是股东。
这个是不范法的。哪个有钱人不是有好几家公司的对不对?

4. 在职期间注册同行业公司,成为同行业的股东,不是法人,触犯法律了吗

你们的保密协议里面没有约定金额吗?
对方肯定要承担一部分的费用的
就是说你不从事相关业务的费用
不可能只有你有义务
对方没有义务的。
而且还有他起诉你也没什么
这个没办法界定
其实都是吓唬吓唬人
他们也不能证明实际的金额和损失是多少。

5. 公司法规定股东能从事与公司同性质的工作吗

可以从事与所入股的公司同性质工作。如果公司章程未做限制的话,股东有权从事上述业务。

6. 一家公司,其中一个股东可以去另外开一家同行业的公司吗

当然可以,不过如果前一家公司是你自己(自然人独资)你就不可以做第二家独资企业,已经是一家公司法人是可以成为第二家公司股东的,应该没有问题

7. 我是一个股东,是否可以做同行业的另外一个公司的法人

完全可以,但另一个公司不是你自己的最好不要做法人,做法人是要承担很多法律责任的。

8.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子女可以从事同行业经营吗

可以从事同等行业经营,至少法律没有禁止,可以在章程或协议中将事项作为股东的义务。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股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9. 参股企业的控股股东投资同行业企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查看了下去年律师协会和证监会联合举办的律师培训讲义,发现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为:2、同业竞争的审核要点◆对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股超过5%的股东经营同类业务的,不属于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但不能对发行人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股权分散时应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证券法的同业竞争问题,而是《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问题。◆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1:同业中心说:即只要经营同种业务,及构成同业竞争。观点2:竞争中心说:虽经营同种业务,但不具有竞争关系,如实披露即可,可不认定为同业竞争。目前证监会内部认识也不统一,发行部从严把握,从整体上市角度,以同业中心说把握。例外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在境外有同种业务,但境内没有,可以认可。除此之外,不认可市场分割理论。(目前上市部在审核并购重组时,可以认可竞争中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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