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理论上,股东能够通过年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经理人实施控制.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问题,这个看多大规模的公司,如果是百十人的企业,讲这个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贰』 大股东与经理人的关系,最好解释一下原因😊蟹蟹
老板与员工关系!
『叁』 如何处理原始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
原始股东是公司资产的占有者、支配者,职业经理人是这些资产的管理者(当然是在原始股东的授权、同意前题下的)。从这一层面来说,职业经理人是股东的高级打工者,在一定的协议下职业经理为股东管理公司的资产、资源,通过一定的手段达到资产增值,为股东谋取利润;而股东为职业经理人开工资使经理人获得报酬。
他们的关系大致就是这样的。在处理二者关系时要从上面表述的意思出发,找准各自在这一关系中的定位,承担各自的义务,负起各自的责任,获得各自应该得到的利益。只要把握以上几点,二者的关系应该不难处理的。
『肆』 怎样把管理者和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
1、股东们要控制董事会!股东们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董事会成员,同时董事会成员要负起选择管理者的职责。
2、通过与管理者签订收入报酬计划,激励管理者追求股东们的目标。例如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了针对高管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此外,根据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奖励管理者“业绩股”,也是一种措施。
3、如果因为管理不善使得企业出现经营危机,企业可能破产或被收购。这样企业原高层管理者可能因此失业。这对管理者是否以股东利益为重进行决策形成一种压力。
4、职业经理人市场的竞争也可以促使管理者在经营中以股东利益为重,否则,他们将被其他人取代。愿意支付给管理者高额薪酬的企业将吸引好的管理者。
『伍』 谁知道如何正确处理债权人、股东及公司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答案代理学说对现代企业财务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根据这一理论提供的思路,可以正确处理股东与经理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经理之间以及公司内部之间的代理关系。
现代企业的代理关系可以定义为一种契约或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一个或多个人(委托人)雇佣其他人(代理人),授与其一定的决策权,使其代替雇主的利益从事某种活动。在公司制下,代理关系一方面表现为资源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即主人或委托人)与资源的使用者(管理当局,即代理人)之间以资源的筹集和运用为核心的代理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公司内部高层经理与中层经理、中层经理与基层经理、经理与雇员之间(在这里,上一层经理既作为代理人又表现为下一层的委托人)以财产经营管理责任为核心的代理关系。代理关系的本质体现为各方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各有不同的“个人利益”,他们受个人利益的驱动,从市场进入企业,以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由于关系人各方目标不一致,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代理各方利益的相互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方法就是由关系人各方共同订立各种形式契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在本质上是由若干个人之间的一组相互重叠的“契约关系的综合”。现代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代理关系复杂性,决定了契约各方存在着利益不均衡性、信息不对称性和风险不平等性等,由此决定了契约的监督在客观上需要建立一系列沟通、激励、协调代理关系的管理机制,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利益。
『陆』 为什么在公司治理中,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会有冲突股东和董事的利益也有冲突吗董事不是从股东选的吗
在公司治理中,经纪人与股东的利益会有冲突,股东和董事的利益会有中毒。
『柒』 企业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冲突是什么
股东要求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企业管理层的目标是企业利益最大化。
股东享有公司的所有权,公司经营通常由公司管理层负责。作为管理层为实现公司及自身利益常会与股东产生冲突;后果将使决策失效,公司利益受损。
比如年底分红,股东想把企业利润转为分红分到自己手中,而企业管理层想把利润留在企业转为下年度的资本来使用,这就产生了冲突。
股东想通过投资获得更多的收益,管理者也想获得更多的报酬,但是往往两者不好均衡,但是可以通过监督与激励的方法,例如:股东可以允许管理者购买公司的股票,这样管理者愿意更多的使公司获得更多的利益,管理者这也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
(7)股东和经理人利益产生原因扩展阅读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参开资料来源:网络-股东
『捌』 股东和经营者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是( )。
其实这个说的就是个经理人制度的问题了,最主要的原因无非是利益分配和发展方向以及文化上的不同。
直白点说,权利人与执行人之间看问题的角度,自身所处的立场所导致的,天然的对立。权利人大多希望能够长期、稳定的牟取收益,希望企业能够健康向上并且发展壮大,可问题是,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东西,而且人的眼光通常都不会长远,无法预计那些长期的、不确定的事情。碰巧,不确定的事是绝大多数时候绝大多数地方都会遇到的,而企业本身的发展就是长期的,这是一个固有的矛盾,只能被缓解无法被克服(如果谁能克服这个矛盾,麻烦告诉兄弟我,非常感谢)。
执行人的目的最核心的乃是盈利,权利人目的则是长期的盈利,虽然两者很多时候能够达成共识,但不可确定不可预见的因素实在太多,因此不太可能从前到后都是一致的。而且,随着两者分歧的加剧(有可能是情感上的,更有可能是利益分配上的),二者的地位尴尬程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长,到最后两者无法共存时,关系就将无可避免的破裂,通常会导致双方的损失。
因此,重要原因是A和D。至于知识结构以及信息不对称,其实都可以通过频繁、深入以及全面的沟通解决掉,管理类的书籍里有详细记载就不多说了。A和D要想解决的话,需要大量细致的工作以及长期的相互了解、接触,这就是水磨工夫了,还要看环境。
『玖』 如何防止职业经理人侵害股东利益
随着企业的成长, 老板们出于科学管理和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需要,往往迫切需要训练有素的职业经理人代替自己行使公司职权,这样就使得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但毕竟公司所有者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经理个人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资本的升值和价值体现,于是,在利益与价值的冲突面前,在制度与道德的抉择之际,经理有可能为牟取私利把公司“挖空”,那么作为投资人该如何应对呢? 其一,当经理人侵害公司大多数股东利益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经理的地位是公司的高级雇员。那么当经理侵害多数股东利益时,经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董事会可以解聘经理。同时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经理的侵害行为性质属于挪用,如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还的,如挪用较大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则没有3个月时间的限制,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可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公司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对经理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但假如说公司经理是出于失职行为,如签订一份合同遭对方欺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该如何处理就有争议了,至少《刑法》上的渎职罪只限定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于国企)这一特殊主体,不能不说这是《刑法》上的一个漏洞。甚至有人认为,在民事上经理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经理不是出于主观故意,而《公司法》63条似乎对此也无能为力,因为实践中公司章程一般不会过细规定。但笔者认为经理还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经理的经营权是基于聘任合同的,也就是说经理和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实质是授权委托关系,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其二,当经理人实际侵害少数股东利益时。 有时公司经理形式上损害了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但由于经理的侵害行为是得到大股东的默许或支持的,如经理通过和大股东实际控股或有利害关系的公司交易而侵害本公司的利益,这就实际上只是侵害了少数股东的利益,虽然这种侵害是间接的。但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同股同权,也就是说股东的表决权力是由持股数量决定的,这样一来,少数股东对经理的行为无力干涉,目前我国的法律设置不论是《公司法》、《合同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为经理的行为直接侵害对象是公司,而不是少数股东,那么少数股东也就不能直接对经理提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要求,而公司为大股东所控制,公司便不会对经理的行为进行干涉或提出请求,因为此时他们已经是“一丘之貉”。纵观国外立法,类似情况,他们普遍设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权利保护的非诉司法救济机制,少数股东可以直接对经理提出请求或同时对公司和经理提出请求。我国立法在这方面急需填补空白。可喜的是,目前我国某些地区的法院开始尝试允许少数股东以此为案由立案。 二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即可以在社会上聘任财会、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出任公司董事,因为他们会从专业的角度对公司运营的合法合规性作出独立判断,这对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很有帮助。 三是建立经理期权制度,即约定一旦经理为公司创收达到规定的数额时,他将享有公司若干股权,这样能把经理为资本增值的积极性给激发出来。 四是建立监督和查询制度,不但监事会有监督职能,也让职工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