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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以股份抵债

发布时间:2021-07-17 17:20:36

『壹』 当债权无法实现时,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以物抵债吗

如果在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不得要求法院判决以物抵债。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

『贰』 法院到底能不能判决以物抵债

不能判决以物抵债,在执行时可以将可执行的财产拍卖

『叁』 以公司股权抵债,全体股东及债权人都在会议纪要中签字盖章,纪要内容是”形成以下会议决议”纪要中有一条

会议决议有效

『肆』 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以物抵债,具体是怎么回事

司法实践中,关于以物抵债的成立要件则是另一番回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认为,以物抵债具有实践性,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伍』 人民法院判决财产案,以资产抵偿债务需要缴纳税款吗

以资抵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因此需要按照收入缴税。

『陆』 法院能强制变更股权吗

法院可判决以股权抵债,依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程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购买者视为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如果经法定程序,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债权人可凭生效判决以及执行裁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柒』 经法院判决的债务以物抵债债务人服从判决债权人还要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吗

只有在被执行人确实找不到或者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如果本案真的能找到被执行人,并且担保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那法院是不能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的。本案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法院已经重新达成过协议,如果担保人没有在该协议中继续担保,那么他就不需要继续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法院不能执行担保人财产了。利息的计算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要承担比如评估、拍卖费用、公告费等,并且根据法律规定还应该负担法院实际执行的支出(但基本上不用交)。

『捌』 公司欠个人的债务法院判决公司以资抵债这个手续怎么过渡的个人名下

如果这个公司的资产拍卖了之后,仍然缓不了个人的债务,那也是没有办法的,公司宣告破产,个人只能自认倒霉

『玖』 债务人不同意拿股权抵债,法院能强制执行股权抵债吗

债务人不同意拿股权抵债,法院能强制执行股权抵债。股权也是属于对方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3、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9)法院判决以股份抵债扩展阅读

对于股权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作为执行依据的已经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当然应有执行的依据,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债权文书、执行令等。

2、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是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却不足以清偿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故除非不得已,不得影响原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依经济合理原则,如果债务较少,另外公司股东尚有利润分配,则在实践中可考虑采用执行股东利润的方法。

3、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首先,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予保障;其次应允许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受让人,如果不购买而又逾期不指定受让人的方可视为同意转让,强制执行始得开始。

4、股权执行的范围限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如果股权价值超过执行数额,则原股东仍享有剩下的股权;如果股权价值低于执行数额,则不足部分债权人仍然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留追索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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