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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大会人类

发布时间:2021-07-17 17:36:24

❶ 在公司里董事长和总经理谁的权限大

从绝对权威上来说,董事长似乎比CEO大一点点,但事实也并非如此。实际上(根据中国的《公司法》),任命CEO的可以是股东会,也可以是董事会。如果CEO由股东会任命,那么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类似贵族议会和国王的关系),董事会顶多也就是CEO的平级机关,那么董事会的“头头”董事长也就谈不上比CEO大了。另外一种情况是,股东会选举董事会,然后董事会任命CEO。既然董事会可以任用、罢免CEO,董事会当然比CEO大;问题是:董事长呢?董事长比CEO大多少?严格来说(从法理上讲),这种情况下(类似于美国议会和美国总统),董事长也没有CEO大(就好像你不会觉得议长比总统大)。实际操作中,董事长往往和他的小伙伴们把持着董事会,董事长的意志往往等同于董事会的意志,因而,大家也就觉得董事长比CEO要官大一级了。另外,很多企业的董事长同时也是最大的股东,因此董事长的分量显得更重。
上面说完了董事长“似大非大”的情况,下面讲一件总经理“似小非小”的道理。
从管辖范围来说,CEO当然是最大的。CEO也就是我们从前说的“总经理”、“社长”、“会长”、“买办”。名字一直在变,内心却始终如一。
首先CEO有着重要的人事任免权,各个职能部门的主管经理都由CEO任命;CEO也有权利开设新的部门和关闭旧的部门。其次,CEO拥有巨大的决策权;在企业实际经验过程中,几乎是由CEO进行绝大部分的决策,另外一部分则由CEO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审核通过(例如企业破产、出售、上市等等这些重大决策)。最后,CEO往往是公司精神领袖,CEO的行事风格和价值观将会直接呈现在企业的产品的服务上。
所以总体来说,我们认为还是CEO的职权更大一些。
至于总裁,其实和COO差不多(也可以看成一种职位的两个叫法),更多地主管日常运营。有的公司不设总裁,但是却有大量VP(副总裁),其实际职权和部门总监是等价的。

❷ 1、商法具有哪些法律特征2、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商法的特征
(一)兼容性(复合性):1.私法与公法的兼容,2.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兼容,3.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兼容。
(二)调整对象的营利性: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的构造、重要规则德确立,都必须考虑营利性特征。尽量减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

(三)商法规范有较强的技术性
(四)商法的国际性:1、商行为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2、商法产生之初具有国际性;3、商法的技术性4、大量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出现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效益原则l源于商人和商行为的营利性
体现:在制度上减少加以成本和实现迅捷交易。如,短时时效、格式合同、权利的证券化等

(二)公平交易原则l源于民法,又有所发展
体现:注重机会公平、结果公平
(三)主体法定原则l商主体的创设、维持及解散需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l强调诚实信用、公示主义、外观主义、行为独立、以及严格责任,并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五)业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良俗的前提下。l商事结社自由l商事经营自由

❸ 股东大会有效召开所必须的出席人数有规定吗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参加人数做规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议会只规定了会议前通知股东的时间和会议表决权等。可见,《公司法》也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参加人数做规定,同样也可以由章程里规定。

❹ 股东会可否按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这要看公司的类型了,在中国大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股东会按股东人数形式表决权,那就可以。如果公司章程未作约定就只能按出资比例形式来进行表决。(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在章程中约定了股东会按股东会按股东人数形式表决权,这就约定也是无效的,也不可以按股东人数进行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从法理上来分析属于人合性的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所谓人合性,就是依靠人与人联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组织,既然是人与人联合在一起,而且股东人数较少,当事人自己约定就这么办,当事人自己是最了解最忌的需求的,法理当然没有必要去干涉了,这是立法上对当事人意愿的一种尊重。
而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同了,它属于资合性的公司,股东人数较多,有人认为,公司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发明,其实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股份有限公司,那人类第一条铁路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建起来,就是因为需要的资金太大,靠几个人的资本根本一时难以完成。所谓资合性,就是依靠资本的联合,既然是资本的联合,股东人数可能非常多,甚至多到股东之间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各股东之间多数都相互不认识。这种公司即便你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会按股东人数形式表决权,当然就无效了。

❺ 有关民法的一些概念的菱菱角角。。高手请进。。

我就你的问题中的几个说一下吧
倒着来
表见代理说的是代理人本身没有代理权,但是第三人有理由认为他有代理权,而跟他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民事行为后果要由原来的那个被代理人承担。如果给原来的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了,可以要求无权的代理人赔偿。
你的那个题目中,甲公司没有收回授权书,所以导致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所以甲为乙的代理行为负责后果。D其实也不能算是错,不过这个题最准确的就是表见代理C了
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
至于从权利,从权利是相对的,要由主权力的,从权利是依附于主权力而存在的。在那个案例中,主权力是什么呢?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比如说你的肖像权吧,是你的原权利,当他受到其他人的以牟利为目的的未经你允许的使用时,就侵犯了你的权利,你要通过一些法律手段来维护他,就是要救济,这个可以使用的权利就是救济权了。
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思机构应该是股东大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有限公司貌似差不多,这个我忘了,建议你查查公司法。法条就行,上面都有。
最后一个问题,楼上的回答就可以。

❻ 公司法人是什么跟法定代表人什么区别是一个人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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