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进行股权激励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在此给出一下回答: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注: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注: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读解】很显然,这里的“国有科技型”概念必须做狭义解释,主要指向的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相关的科技企业,因而,除新三板挂牌国有科技企业外,其他国有投资企业并不是此次股权激励的重点对象。
股权激励的十二条红线:''不得”之情形
(1)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2)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3)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4)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5)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6)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7)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8)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9)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10)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11)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12)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读解】以上可以称之为“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十二个铁律”,也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底线和风险点。
激励方式
按照文件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三种: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
一、股权出售
股权出售,就是将国有股权出售给激励对象。
文件对股权出售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只是原则性指出:“第十条 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
二、股权奖励
1、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文件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读解】股权出售是指按照一定条件,将国有股权的所有权转让给激励对象,而股权奖励是指基于一定条件,激励对象可以无偿获得一定的国有股权,但文件同时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必须在无偿获得一定股权同时要购买同等数量的国有股权。
2、股权奖励的企业条件:
第十条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三、股权期权
1、只有小型和微型国有科技型企业才可以使用股权期权进行激励。
按照企业划型标准,也就是说只有营业收入在2000万以下的工业科技型企业,和营业收入在1000以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信息传输业才可能成为激励对象。
2、 企业业绩考核主要指标
按规定主要指标为: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
3、企业以股权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分期缴纳相应出资额的,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4、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四、分红激励
分红激励分为两类:项目收益分红激励与岗位分红激励。
1、项目收益分红激励
第一种分红办法:约定。由重要科技人员与企业实现约定。
第二种分红办法:法定。具体为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2、岗位分红
1、拟实施激励企业的财务条件
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2、对象条件
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3、分红限制
(1)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
(2)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
(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以上就是经股网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
② 一个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国有法人就是国有企业吗如果第一大股东是境外法人就是外资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 国家各级政府授权单位或国有单位出资或控股的企业,这个概念侧重于经济性质、所有制形式。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济性质是: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③ 国资控股企业算是国企吗
国资控股企业就是国企啊。判断一家企业是否是国企,就是看国有资本是否占据控股地位。农业银行现在也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不再是纯粹的国有独资企业,但国有资本仍然占据控股地位,所以农业银行仍然属于国企的性质。
看F10资料的话,紫金矿业的第一大股东是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是港交所的全资子公司,并不是国有企业。之所以这样显示,是因为紫金矿业已经在H股上市,在港交所交易的这部分股权是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进行相应的结算,所以这部分股权其实是分散在港交所的若干投资者手里的。紫金矿业的实际控股股东是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建省属的地方国有资本对紫金矿业有最终的控股权,所以紫金矿业应视为国企的性质,说全面一点是福建省属的地方国有股份制企业。
④ 国有控股的科技股有哪些
所谓科技股,简单地说就是指那些产品和服务具有高技术含量,在行业领域领先的企业的股票。
比如:从事电信服务、电信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新材料、新能源、航天航空、有线数字电视、生物医药制品的服务与生产等等的公司通称为科技行业。目前,科技股在市场上鱼目混珠,良莠不齐,很难区分。 祝你好运一生!点击好评,谢谢你!
⑤ 国有企业的大股东都是政府是吗
国有企业的大股东是政府。
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5)股东有国资的科创企业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即为国有企业。
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乃至到20世纪末,国有企业一直是政府支持和扶植的对象,国有企业的建立,其中政府税收的很大部分都投入到国有企业中,大量的国有企业因此建立和出现,有的国有企业还是由原来的政府部门转变而来的,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原来是邮电部,改为电信局,
后来在20世纪九十年代末本世纪初改组成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电信企业。中国的国有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资产的投入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就是国有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有企业
⑥ 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国有企业且两股东为隶属关系,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吗
主要是看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是怎么规定的!
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你说的两个公司是国企而且互为隶属关系,那转让股份是非常方便的事情,国企里面也有很多有交叉持股的,所以答案是可以的!
⑦ 国有企业持有参股企业多少股权,可以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三条规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7)股东有国资的科创企业扩展阅读:
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要求规定:
1、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2、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3、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⑧ 国有参股企业将其参股子公司中的股权转让是否经国资委审批
国有参股单位的股东在参加上述股东大会前应完成其所持国有资产变动情况、结果向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的程序。
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