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认缴出资的股权转让,转让金额怎么写,是0元吗
可以的,认缴出资额可以零转让,但认缴出资的股权是有价值的,可议价或根据公司转让时的净资产定价。同一般的股权转让,认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同样可以协商议价,或根据公司的净资产定价,或参考行业发展及预期评定股权价值。
认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方法:
转让或受让认缴出资的股权,最好出让方缴足后再转,这对转让方尤其必要。
如受让人未能补缴出资额,公司及其他股东,抑或公司第三方债权人,都可依法主张原出让人及/或受让人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少在认缴而未出资到位的额度范围内,出让人及受让人都是要承担的。
(1)认缴股份一元转让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Ⅱ 合资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1元转让税务处理问题
B公司可以以1元转让股权,
但税务机关认为交易价格不公允,
有权要求公司调整。
Ⅲ 认缴的股权以5000元转让给另外的股东,要交什么税
1、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应交企业所得税=5000*企业所得税税率
与其他收益合并申报即可
2、需要交纳印花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为:
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5000*0.05%
3、其他不需交纳什么税了
Ⅳ 法人股东将其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其他人,有什么法律风险
私法自治,你可以自由处置你自己的财产,除非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否则属于你的自由范畴,国家不予干涉。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其他人,在转让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你首先需确保其他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其次,转让的股东需要确保自己认缴的出资实缴到位,如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都可以要求你补缴,即使是转让之后!
Ⅳ 独立投资人企业可以一元转让吗
可以。这就相当于转让股份。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卖多少钱都行。
Ⅵ 公司是认缴制的,也有做实收资本,现在已经平价转让了股权,实收资本怎么变更,怎么做
首先,实收资本是指公司在嗯,任矫结束后,实际收到资本金,那么,这里面应该是根据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实公司实际,收缴的二二十七.5万元,资本金来确认,我的实收资本,同时股东发生的变化,这里面,要将,股东进行调整后,根据调整后的股东名册,就是一个公司和自然人以及股权比例调整公司章程,然后再根据公司章程和,形成的股权比例以及工商变更营业执照。长那具体的做账建议参照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
Ⅶ 股东股权变更认缴期限前转让,原股东还需要出资缴纳吗
实践中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只要是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当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其实不然。正确的理解是,首先要分析原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如果已届满但未出资到位,则仍需承担出资责任;若因未届满而未出资到位,则无需承担出资责任。本文将通过最高院的一则案例,揭示这一裁判规则。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少部分人根据前述规定(比如本案中的濮阳中院)想当然的认为:股权转让后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及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新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实,这是对前述条文的一种误解。因为,老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仍需承担出资责任的前提是“老股东的认缴期限已届满仍不履行出资”,此时老股东存在瑕疵履行的违约行为;而在“老股东因认缴期限未届满而不履行出资”的情况下,老股东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其出资的义务随着股权的转让而一并转移,故而无需再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以及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这类问题总结如下两点:
1、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股东务必要核查转让方是否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实缴出资的义务,核查公司的财务账簿和银行流水记录,确保出资实缴到位;一旦发现出资未实缴到位的情况,先看实缴期限是否已届满,若已届满则可要求出让股东实缴到位后载转让;若未届满则需要与转让方协商确定该部分出资义务由谁完成,并明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
2、对于债权人来讲,若发现股东认缴期限已届满但仍未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不但可以要求新股东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还可以要求老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