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由两个股东组成,其中一个股东把股权转让了,另一个不动,账务该如何处理
按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来说,股权转让不需要对公司财产进行处理。股权转上的双方只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然后就进行工商变更就可以了。
⑵ 我们公司有三个股东,两个退出了,只剩下一个股东也是法人,具体的地税那边怎么弄
一、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两种股权转让的方式,即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1、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
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对外转让需要履行一定的内部程序,即: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通过解散公司退出公司
1、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其中有两项事由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和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此,小股东在加入公司时应重视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设置,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
2、特定条件下提起司法解散公司诉讼
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08年5月1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公司法》的规定作了详细的解释,其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当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⑶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可以只写股东中的一个吗
问题不清楚,一般应当写两个股东,除非一方赠与
⑷ 其中一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可以转到公司,然后再由公司的其他股东重新分配吗
股权不应由公司收回,你说的情况,直接由准备接手的股东与出让的股份按确定的份额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然后办理工商变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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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股权转让后股东承担责任吗
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1、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
现象: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股东逃避债务
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
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5)股东转让后只有一个股东扩展阅读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⑹ 股东将股权转让了他人但未通知其他股东如何救
如果股东已经将股权转让了他人,但未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如何救济?
这种情况现在并不少见。往往是一部分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另一部分股东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实践中,多数被忽视的股东都是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请求恢复原状。法院也多是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股权退还原股东,再给一定的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上述做法并不是最好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应是无效合同,而应是可撤销的合同。而且,救济的方法也应当更加合理。
优先购买权有很多种,如土地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公司法上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只是其中一种。那么,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在自己和形成权相对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此项权利的行使以相对人向第三人出卖为前提条件。例如,乙对甲的房产有优先购买权,待甲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后,乙如果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自动于甲乙之间成立另一买卖合同,内容与甲丙的相同。两个合同均为有效成立,但甲应当履行和乙的合同。正常情况下,甲应当在和丙的合同中约定合同仅在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才实施或者在乙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解除。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相对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所以认定该合同无效是不对的。如果该合同无效也就不会形成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合同了。即使相对人未通知权利人就将标的物移转给了第三人,只要权利人得知后不提出异议,该合同还是完全可以继续合法存在下去的。如果权利人提出购买的要求,则该合同应被撤销,效力及于订立之时。所以,该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法有请求损害赔偿或请求撤销合同并移转标的物。约定的优先购买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权利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法定的以及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效力及于第三人,权利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并移转标的物。
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的权利。因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所以视为任何人均应知晓,包括第三人。如果被忽视的股东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当撤销出售股东与第三人的合同,判决向被忽视股东移交股权,同时该股东交付价款。有三种情况:(1)若第三人已经支付了价款,判决权利股东向第三人支付价款,取得股权;(2)若第三人未支付价款,判决权利股东向义务股东支付价款,取得股权;(3)若第三人支付了部分价款,判决权利股东补偿第三人并将余款支付义务股东,取得股权。以上三种情况,无论股权在义务股东名下还是已经移转至第三人名下,均需向权利股东移转。
目前那种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股权退还原股东,再给一定的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做法有一个弊端:有的股东出售股权给第三人后又反悔了,于是串通其他股东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最终判决了合同无效,返还了股权。但实际上那个起诉的股东也就不再购买股权了。这种现象非常不合理。作为出售股权的股东,股权不应当再回到他名下,或者归第三人,或者归其他股东。而作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其主张也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应当有实际的支付价款行动。如果他没有实际付款的能力,证明即使他有优先购买权也不打算行使。
⑺ 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现原股东要将公司股权转让20%给另一人,会计在外账中要做什么
如果是股权变更,对外报账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后才可以做的,一旦做账,就有股权变更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要交纳。
股权变更涉及的税种还有印花税,是实收资本金额的万分之五。
借:实收资本——xxx(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xxx(新股东)
如果税务局要求代收个人所得税,还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xxx(原股东)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交纳印花税,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股东由三人变为一人可以吗
可以,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后,公司章程需要重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