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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节能减排年度报表

发布时间:2021-07-27 06:40:06

㈠ 急求2010年事业单位节能减排工作报告,报告中对“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要做出说明

10月28日-29日,以省统计局杨谊群副局长为组长,统计局、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组成的2010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专项督察组对我市节能减排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及预考核。

督察组实地督察及预考核了曲靖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云南云维集团、曲靖市的节能减排情况,听起市政府“十一五” 及今年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汇报。督察组认为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政府高度重视,落实机构、编制、经费,工作齐抓共管,取得较好工作成效,但从进度上看,到九月底,曲靖节能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92.4%,形势依然严峻。在今年2个月时间里,希望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建立节能减排长效机制,确保今年及“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
吧名头换 成你自己单位的,然后分别就几点进行具体的阐述这个得需要你自己单位的数据和工作计划来写年初的时候做了什么。得到了怎么样的效果,下半年的时候又做了什么调整,得到了什么结果,根据这个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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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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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2日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为进一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资委日前颁布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节能减排和转变发展方式中进一步发挥表率作用。[1]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节能减排考核,节能减排奖惩和附则,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大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力度。 一是正确把握定位。《暂行办法》规定,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实行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出资人联系制度,强调中央企业应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主要督促指导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好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 二是实行节能减排分类管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是一个复杂、多层次的体系。《暂行办法》依据中央企业实际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所处行业,将中央企业分为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规范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暂行办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 四是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暂行办法》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据了解,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重点类企业、关注类企业和一般类企业。其中,重点类企业是指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即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或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中央企业在国家节能减排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据统计,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千家企业中,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197家,“十一五”期间承诺节能2000多万吨标煤,占千家企业节能总量的近四分之一。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减排目标是否能如期实现。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资委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做好节能排减工作,发挥中央企业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中的表率作用,不仅是中央企业实现科学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同时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23 号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资委联系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二)指导监督中央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 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附件1)。 (一)重点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二)关注类企业。重点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吨以上。 (三)一般类企业。前两项以外的中央企业为一般类企业。 国资委对前款规定的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根据中央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订节能减排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落实节能减排责任。 第二章 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中央企业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机构。 (一)重点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者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关注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一般类企业应当设立节能减排管理岗位,配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分管节能减排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组织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减排考核奖惩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对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把节能减排与企业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紧密结合,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科学有序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认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在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新型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依照有关政策,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第三章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监测,提升节能减排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企业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节能减排工作逐级汇总报告制度,并定期将本企业节能减排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上报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年度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报送;季度报表、半年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当于报告期满之次月20日前报送。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本企业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节能减排管理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节能减排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应当开展与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指标的对标和分析。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本企业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重大违规和环保事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年度考核情况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四章 节能减排考核 第十九条 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考核。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考核反映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一般类企业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定量或定性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节能减排水平,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中央企业对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总结分析,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将审查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经过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考核和监测的企业,国资委依据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对于其他企业,国资委通过审核企业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方式,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一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节能减排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附件2):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附件2): (一)未完成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 (二)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 (三)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对节能减排成效突出的中央企业,国资委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的中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与国资委签订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和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二)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 (四)除符合以上三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2.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能源利用效率、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 3.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对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责任事故,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分类表 重点类企业(32户) 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 国家电网公司
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8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9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11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12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13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14 中国铝业公司
15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16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17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9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0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21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22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23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24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25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6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7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28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2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30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31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32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关注类企业(51户)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8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9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0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1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12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3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14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5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16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17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18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1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0 东风汽车公司
21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2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3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2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25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6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7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28 中国盐业总公司
29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30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31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32 彩虹集团公司
33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34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35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36 华侨城集团公司
37 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3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3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40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41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42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43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44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5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46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47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48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49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0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51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一般类企业(45户) 1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2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3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4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6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7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8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9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10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1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12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13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4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15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16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17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18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19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20 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21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22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3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24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25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26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27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28 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29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30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31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32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33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4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35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36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37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38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39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4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41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42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43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 珠海振戎公司
45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附件2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细则 一、 任期考核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二)未完成核定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处理: 1.按考核指标个数分摊2分分值,根据未完成指标个数和未完成程度扣减相应分值。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相差10%扣减0.1分,最多扣减该指标分摊的相应分值。 2.核定的考核指标目标值为该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的,减半扣分。 二、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经节能减排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认定,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 1.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 (1)每发生一次较大环境责任事故(Ⅲ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3分、0.5分和0.7分; (2)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责任事故(Ⅳ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1分、0.3分和0.5分; (3)在当年不能认定的环境责任事故顺延处理。 2.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通报一次扣减0.2分,最多扣1分。

㈢ 新奥集团的节能减排

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能源与环境面临巨大压力,能源应用过程中产生的高耗能、高污染和温室气体的过量排放,对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威胁。倡导发展新能源、促进节能减排,已成为各国促进经济、能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作为一家负责任的社会企业,新奥集团依托自身行业背景,践行清洁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为节能减排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节能减排实践:区域清洁能源整体解决方案,推进区域能源系统效率提升
新奥能源下属企业在运营天然气、二甲醚、甲醇等清洁能源的同时,从客户需求出发,积极创新商业模式,协助政府实现清洁能源规划,主动为城市、功能区及企业提供区域清洁能源整体解决方案,改善用能结构,提高系统能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能源角度为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及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截至2008年底,新奥已经与洛阳、长沙、株洲、湘潭、开封、福州等十余座城市,法国苏伊士能源服务集团、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煤气公司等企业,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等研究机构签订了节能减排合作框架协议,各项实际工作已逐步展开。依托节能减排理念设计的“沪上生态家”能源解决方案,被作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参展建筑;为内蒙古达拉特旗市设计的区域能源解决方案也被该市采纳为市区煤厂、电厂等污染源头的零排放治理方案。

㈣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填报前几年的要填吗

要填的,减排就是现在和原料做对比,有了对比才能知道减排没有减排,以及减排了多少。前几年的数据也是要填写的。

㈤ 节能减排

突出节能减排的现实意义,并把它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表明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这一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西方知识界,一个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一种文明的进步、停滞或衰退,或者是人均能源消耗的增加、持平或减少;或者是能源开发利用效率的提高、持平或下降;或者是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冲击的减少、持平或增加”。这段文绉绉的话,有着沉甸甸的涵义。它试图说明,“文明的果实挂在能源的藤上”,能源开发利用的副作用足以影响文明的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增长,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与不科学的发展理念和执政理念紧密相连。不及时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现有的资源就很可能支撑不住,环境就很可能容纳不下,经济“又好又快、好字优先”的发展也就难以为继。此外,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国际上的压力,也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控制污染物排放。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并有着明显的重化倾向,这使得我国对能源的需求和消耗能力大为提升。数据表明,2005年我国人均能源消费大致为1.8吨标准煤多一点。同时,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的增长率保持在10%-15%高位之间。照这一趋势估计,今年我国的人均能源消费应该在2.2吨以上。这一数值大致在世界人均消费的水平上。具体到上海,2005年,本市能源消费总量约为8500万吨标准煤。按增长惯性,今年应该会接近1亿吨标准煤。即使以1800万常住人口计算,这也意味着上海已经达到了日本和英国这些发达国家的能源消费水平。

严峻的“节能”形势之外,“减排”重任的完成也不容乐观。事实上,依据当前的经济增长惯性,我国对化石能源的需求还会不断增长,企业或机构的排放量也很难立马降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现有的发展模式已无法回应二氧化碳减排的压力。因此,要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和企业品牌,我们就必须勇于承担相应的具有约束力的减排责任,而这不可避免地需要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控制企业的能源使用和污染排放,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

传统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首先是能源的错置和浪费;落后的生产工艺,首先表现在能源效率的低下;经济决策和管理的失误,都会导致能源的损失;生产和生活中的一切不合理性,都包含着能源利用上的不合理。当前,节能减排的形势之所以依然十分严峻,主要原因就是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科学的企业发展理念尚未真正确立。一些地方对干部的考核仍将GDP增长作为硬任务,而把节能减排作为软指标;一些企业仍然只注重经济效益的获取,而忽视环境成本的控制和资源能源的损耗。正是基于此,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实现“又好又快,好字优先”的发展,这既为节能减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我们突破能源和环境瓶颈提供了更大的动力。无法做到节能减排,就不可能实现科学发展。

促进科学发展,实现全方位的节能减排,可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首先,应让普通劳动者拥有适当的技能水平,以及不断提高这种水平的机会。这是实现经济“好字优先”发展的基石,也是作用最为广泛的节能减排措施。其次,应最大限度地鼓励、扶持和普及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各类创新、创造和创业活动,整体提高国民经济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现代服务业的成长。事实上,节能减排目标的真正实现,国家的能源安全,最终都取决于科技水平的提高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这一综合措施的实施,本质上意味着以人力资本替代包括能源和环境在内的自然资本,以人的全面发展取代过去那种剥夺自然的传统经济增长方式,而这正是科学发展观所提倡的基本理念。最后,应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奖罚体系,强化企业责任,加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力。

㈥ 如何开展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以促进企业增效的报告

一是加强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节能工作,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将年度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将年度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个人;
二是制定节能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定期开展节能目标落实情况检查和考评,实施节能奖惩制度;
三是加强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术改造,使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全国同行业中位于领先水平,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进步,并逐年增加,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
四是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
五是加强节能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帐,并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按照国家标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并定期检定、较准,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
如果以上五方面都做得很好,则您单位的节能水平是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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