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重组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仅针对发生于本国的企业重组业务,其目的在于从税法的角度为律师提供风险识别、方案判断,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1.2 概念界定
本指引所称企业重组, 是涉及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的实质性或重大的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 包括企业法律形式和地址的改变、资本结构调整、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法律形式和地址的改变, 包括从一种法律形式企业转变为另一种法律形式的企业, 以及企业登记地点的变化等。
资本结构调整, 是指企业融资结构的改变, 包括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的金额和比例发生变更、增资扩股等股本结构的变化或负债结构的变化以及债务重组等。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 是指企业将实质上的全部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 由此取得对该另一家企业的股权。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 是指企业将实质上的全部经营性资产与另一家企业的全部经营性资产进行整体交换。
企业合并, 是指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 ( 以下简称合并方 ), 其股东由此取得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份额 ( 以下简称股权支付额 ) 或除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 ( 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 ), 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分立, 是指被分立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 ( 以下简称分立方 ), 其股东由此取得分立方的股权支付额或非股权支付额。
1.3 资产计价一般原则
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 凡已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 相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1.4 损益确认一般原则
企业重组业务, 一般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5 重组所得一般原则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1.6 清算所得一般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就应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资产, 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企业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 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减除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结清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是企业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1.7 分解交易原则
企业在重组业务中发生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或者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购买股权的, 应当分解为转让资产和清偿债务或投资两项业务, 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 应当分解为债务的清偿和投资两项业务, 确认有关债务重组的所得或损失。
1.8 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9 商业目的原则
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二章 针对财税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
2.1 尽职调查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因此,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没有时效限制,这将使潜在的税务风险具有放大效应。
尽职调查的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对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后的经营产生的影响。
2.2 尽职调查范围
财税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范围一般包括:
(1)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帐务处理政策、财务帐册明细(包括发票领用簿),每月编制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2)企业历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况,包括经审计的各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等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存在着隐匿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虚列成本或者多列成本的情况,即有无税务隐患。
(3)企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
(a)企业涉及的税收种类及其税率等基本情况;
(b)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即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带征还是查帐征收;
(c)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若有,则请提供批准文件及优惠依据;
(d)企业是否存在逾期未缴的税款,如果有,请提供具体金额与罚金;
(e)企业每月或者依法提交税务部门之纳税申报表及其缴税或完税凭证,包括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若有)、房地产纳税申报表(若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若有)、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一并提供公司历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银行开户资料及帐户明细。
(5)企业种类印鉴样式明细。
(6)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资料。
(7)财务人员构成及其会计资质
2. 企业资产重组需要注意哪些风险
企业资产重组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融资风险、运作风险和合并重组风险等。
一、企业资产重组的政策风险及防范
政策风险防范主要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国家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取决于投资者对市场趋势的正确判断。由于政策风险防范的主要对象是政府管理当局,因而有其特殊性。
二、企业资产重组的融资风险及防范
科学地预测融资风险、合理地规避融资风险,可以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谋取经济利益。但只有确定最优的资金结构,才能有效地降低融资风险。企业的融资过程是充满风险的过程,而确定最优资金结构、选择最佳融资方案,合理防范风险,是一项重要任务。如何确定最优资金结构,主要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选择最有利的融资方式。
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内部融资方式和外部融资方式,其资金成本往往不同。在选择融资方式时,首先应考虑内部积累,其次再考虑外部融资,通过各种数量分析方法,以资金成本为基础,建立起接近最优资金结构的良好结构。
(2)改善经营机制,努力实现借入资金变为自有资金的置换。
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改善自身经营机制,变独资经营为股份制经营或集团经营。通过改制变借入资金为自有资金,既可以扩大企业规模又可以减少融资风险。
(3)充分考虑投资收益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
企业在确定最优资金结构和进行融资时,应充分考虑投资回报率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这一点。能够得到投资者长期稳定的支持,是融资成败的关键因素。
三、企业资产重组的运作风险及防范
对于决策风险的防范,企业应在资产重组之前摸清家底,避免高估自身的资金实力;要充分认识企业在同行业竞争中的地位,关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以尽量减少偏差、降低风险。
对于运作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首先应加强对公关小组成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信息意识,调动公关小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在谈判过程中要注意谈判技巧,讲求方法,力求取得主动权;对签订合同中的风险,要充分利用“陈述与保证”条款进行防范,应要求被重组方作出承诺,对于虚假陈述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合同中也应添加条款确保被重组方在重组方接管资产前还须承担管理、维护资产,不得损害重组方的责任;对或有负债要充分预计,并通过协商界定双方承担责任的范围。
四、企业资产合并重组风险及防范
企业资产合并重组是指企业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而与另一公司合并在一起的活动。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都由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来承担。企业在合并重组活动中,有时会遭到目标公司的反抗,即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从而给合并重组带来风险。合并重组风险主要分为杠杆收购风险、委托经营与代理风险和目标公司反收购风险。
(1)杠杆收购风险
杠杆收购,是指收购方以目标企业的资产和将来的现金收入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融资,买下目标企业并对其进行整顿的收购行为。杠杆收购有力地推动了企业间的资产重组,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为进行杠杆收购而发行垃圾债券,助长了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加剧了证券市场震荡和为牟取差价、获取暴利而进行杠杆收购,扰乱目标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造成社会经济不稳定。
(2)托管经营与代理风险
托管经营,是指企业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法人财产交由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方式。代理风险,是指在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状态下,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在目标、动机、利益、权利、责任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委托人具有因将资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转让给代理人后可能遭受利益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代理人可能缺乏代理资格,即没有足够的自有资产作受托资产的抵押或代理人没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导致代理风险的产生;二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代理风险;三是委托人缺乏监督代理人行为的动力而产生的代理风险;四是代理人经营不规范所产生的风险。
(3)目标公司反收购风险
目标公司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对潜在的和现实的购买进行积极的或消极的防御行为,称为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或反兼并。如果一个企业在资产重组时遭到目标公司的反击,就会增加资产重组工作的难度和风险,称为反收购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收购方进行控告,从法律上挫败收购方的兼并意图,同时也增加收购方的收购费用,使收购方遭受较大的损失;二是采取多种手段抬高股票价格,加大收购者的收购成本,增加收购难度;三是通过保障企业管理层乃至普通员工利益来提高收购成本。
对于杠杆收购风险的防范,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杠杆收购的管理,使杠杆收购规范化。要严格控制垃圾债券发行量,限制金融导向收购,鼓励经营导向型收购。
对于托管经营中代理风险的防范,一是要建立委托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二是要建立共同经营风险机制;三是要建立代理人经营行为约束机制;四是要建立代理人市场选择机制;五是要完善法律体系。
对于目标公司反收购风险的防范,收购方要尽量取得目标公司的信任与合作,特别是要打消目标公司把自己的善意收购行业视为恶意收购行为的顾虑,收购方应主动与目标公司进行协商,尊重目标公司的利益,争取目标公司的理解和支持。
3. 企业重组和并购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风险
您好:
决策风险目标企业的选择和对自身能力的评估是一个严密谨慎的分析过程,是企业实施并购决策的首要问题。如果对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和自身能力评估不当或失误,就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主要有:并购动机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盲目自信夸大自我并购能力而产生的风险。
信息不对称风险企业在进行并购前,必须对并购对象开展详细的调查,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的失误。在我国,信息的取得十分复杂,信息的准确性也难以保证,更难保证其真实度。因此,并购企业可能处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也就很难掌握到真实的情况。常见的一些问题有:主体无资格、搞不清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报表弄虚作假、交易程序违法等等。
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企业由于并购而涉及的各项财务活动存在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并购预期与现实严重偏离导致的财务困境和财务危机,是各种并购风险在价值量上的综合反映。企业在并购中可以使用本公司的现金或股票去并购,也可以通过负债来完成并购,但这三种方式都会影响到企业资金机构的变化。如果利用负债完成并购,那就直接改变了资本结构,让企业本身优秀的资本结构逐渐恶化,影响公司信用评级,也会面临破产的危险。
文化冲突整合的风险企业是一个有生命的实体,存在着一定的排他性。文化协同是决定购并双方能否融为一个共同目标、相同价值观和利益共同感的组织之根本。忽视企业文化差异是导致企业并购失败的重要原因。
4. 关于集团重组相关问题
(一)国内企业集团重组常见的问题:
华彩管理咨询公司多年集团重组咨询的经验表明,企业在集团重组过程中常会出现如下一系列问题:
☆集团重组常见问题一:集团重组是简单的物理上的再组合,往往是组而不团。
☆集团重组常见问题二:企业文化的差异,导致合作双方看问题的立场不同,从而导致行动上的不统一。从而严重影响企业重组的进程。
☆集团重组常见问题三:重组各方原有的品牌都不愿意放弃。
☆集团重组常见问题四:重组的出发点往往“优势互补”,可常常难以达到预先设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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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华彩咨询集团重组的核心观点:
☆华彩咨询集团重组核心观点一:集团重组的核心要求是能有效融合重组各方的核心资源,迅速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华彩咨询集团重组核心观点二:规范的、恰当的公司治理是构建合理的决策机制,降低集团重组后运行风险,维护股东权益和推动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华彩咨询集团重组核心观点三:重组必须以集团管控为基础,设计优化新的组织结构和流程体系。
☆华彩咨询集团重组核心观点四:新的组织结构和流程体系必须以集团重组后的战略为先导。
☆华彩咨询集团重组核心观点五:集团重组既要改变组织的物理架构,也要改变组织的心理架构。即需要在组织和流程上进行体系优化,也需要在企业文化和员工素质方面进行相应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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