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主要有几种
股东大会基本上分两种:记名制和不记名制,必需依公司章程所有规定进行,同时又分两类表决:到场制和完全股份数量制,等同代表制和实名制;所以交叉运用表决机制可以有八到九种;
B. 股东大会投票权和持股数有关系吗就是说不论我持有多少股,只有1次投票权吗
有关系的。不管持有多少股票,投票只能有一次,根据持有股票多少决定票数,100股一票。如果持有股票少,权利份额也就会无足轻重,如果持有股票多,权利份额也就重。
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优先股有优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但这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一般没有表决权。
或者要受到种种限制;但是若优先股的股息被拖欠,这部分股东通常具有表决权。表决权可以由股东委派他人行使。
大股东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从而控制该股份公司。
(2)股东大会投票制度扩展阅读:
股东大会决权原则: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特别是股份平等原则在表决权领域的必然体现。依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蕴含的表决权和表决力是完全平等的,为便于计算和比较诸股东表决权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承认。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与资本多数决原则并不是互相矛盾的,相反,前者是后者的逻辑基础,后者则是前者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由于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与一人一表决权原则是截然相反的,前者置重干投资数额上的平等。
而后者则置重于表决权行使主体人数上的平等。既然股份公司这种典型的资合公司不实行一人一表决原则,故贯彻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结果是导致资本多数决原则,而非人头多数决原则。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
除非公司法另有规定,公司不得以其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设立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例外,如限制或剥夺某种股份或股东的表决权,规定一股有数个表决权。至于董监选任决议中的累积投票制度是否为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例外旧本通说采取否定态度。
因为累积投票制度无非是把每一股份在数个选任决议中对候选人所享有的数个表决权合并在一个选任决议中行使而已,仍以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为基础。
C. 问个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的问题
是啊,你可以把你的票集中投向一个人。如果你有1000股,他有2000股。如果一个一个来选,每个你都选不过他。但如果用累积投票。三个一起选的话,你就有3000票,他有6000票,你可以将3000投向一个人,你至少能选出一个自己利益的代言人。
D.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亦称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选举董事时具有所欲选董事数的表决权。例如欲选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东,享有的表决权为120 个,可以将120 个表决权分别投向不同的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个候选人。此种选举方法,系借鉴美国国会议员选举中的比例代表制。优点在于有效地保护小股东利益,给他们提供了选任自己信任的人参加公司管理的机会,避免大股东对董事会的垄断。缺点在于,计算方法麻烦,由此选任出的董事容易造成天生的派系对立。
再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E. 请问公司法中股东累积投票制怎么理解啊
你好。累积投票制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的表决权制度。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如拟选举的董事为3人,则表决权会放大三倍。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选举,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从理论上讲,累积投票制有利于提高小股东的发言权,前提必须是小股东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若小股东持股数量过低在持股比例上与大股东相差悬殊太大或者不能有效地一致行动,累积投票制将难以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F. 股东会上选举按什么标准
看是选举董事还是投票通过议案了:
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数的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本例引用 intermilanwang - 首席运营官 十二级 的大作)
如果是投票通过议案的话,就是占5票和1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