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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社员权

发布时间:2021-08-22 21:39:09

❶ 股东权的性质

股东权社员权说认为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的性质和特征论述如下: 首先,股东以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这是一种新型的财产运作方式,其对于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已为国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也已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所证明。对于这种方式,传统的私法制度已难以适应,必须发展新的学说与观念。从最基本的角度说,股东出资后对公司财产必定享有某种权利,这种权利首先表现在经济利益方面,这是股东之所以出资的目的所在,其次表现在为实现上述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而对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的参与,这是由公司的资合性质所决定的,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物质基础和法律人格基础,股东基于出资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管理表达意见与关心乃自然之事、应有之权,而这种既包含财产权又包含管理权的新型权利类型在传统私法中是找不到的。因此,创立一种新的权利类型便成为现代私法的历史任务,这便是社员权产生的背景。
其次,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的财产权一一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的人身权一一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象一种资格或权限,诚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社员权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但社员权已经不是那种仅表现为某种法律上的资格而与权限人利益无关的权限,恰恰相反,利益追求已成为权限人的最大关怀,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❷ 股东和出资人有什么区别

公司在发起阶段还未注册成立叫出资人,公司发起注册成立后出资人就变成股东了。股东是社员权,出资人属于个体。

❸ 股东权的特征有哪些

股东权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权内容具有综合性。公司法理论将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一般属于财产性的权利,如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共益权则是公司事务参与权,一般为非财产性权利,如表决权、公司文件查阅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监督权等。从公司的本质上讲,公司只不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因而自益权是目的性权利,而共益权不过是为了实现自益权的手段性权利。
2.股权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出资者通过向公司出资,以丧失其出资财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3.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❹ 什么是社员权,它是一种什么属性的权利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或者说两种都不是

社员权的属性有争议,一说认为是混合权利,另外一个学说是独立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现在的学说主要有权利说和地位说:

民法大师王利明先生认为,“社员权是指在某个团体中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的章程而对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

洪逊欣先生认为,社员权实乃一种社员地位,“社团法人之社员,对于社团,固然有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之资格,但此种资格,与其谓为独立之权利,毋宁解为仅系社员之法律上地位而已。”“论者有谓,社员权既非人格权,亦非身份权,乃特殊之权利,为一种法律上之地位。”但是,持社员地位说的学者相对较少。

应当说,权利说与地位说本质上并无不同,只不过权利说强调社员所享有的权利,而地位说强调社员在社团中的地位罢了。如果脱离社员地位,则无社员权利可言;同样,强调社员地位,也不能忽视社员权利,否则此种地位毫无意义。

混合权利说不够精确,社员对社团的权利义务,没有说明是依社员地位产生的,容易与社员和社团之间发生的普通的民事关系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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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权到底为何物?在民商法领域,还从未见过学者们在某一权利上存在如此大的争议 。社员权,仿佛成了一座迷宫,人们难以看清其本质。关于社员权,学界存在很多认识,如认为社员权属于单一权利,并非集合体权利。有人认为社员权是一种特殊独立之身份权。更有甚者,把社员权解为人格权。部分学者认为社员权是相对权,因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社团。近来,也有学者把社员权看作是无形财产权。等等。

个人认为比较科学的一种解释是:

(一)社员权是宪法上结社权在私法上的延伸。当然,结社权是公法上的权利,而社员权属于私权。

(二)社员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1,不是人身权:

因为,社员权只与社员资格相联系而与社员个人的人身无关,所以不能以之为人身权或身份权。对于社员权身份权说和社员权人格权说,胡俊先生有精彩批驳,“不知民法所谓身份权与亲属权同义,专指亲属法上之身份上权利而言,社员权之非身份权,似无待论。至于人格权则为维持权利人人格之权利,与权利人其人有不可分离之关系,社员权则系因社员资格而取得丧失,与社员之人格无涉;社员纵经开除退社,亦与其人格权无妨碍。解为人格权,宁非大谬!”

2,不是财产权:

对于社员权与财产权的差异,我们暂且不考虑非营利社团社员的社员权,即便是营利社团社员的社员权,也非财产权所能囊括。社员权与物权有别,因为社团对社员的全部出资及其孳息享有实定法上的所有权;社员权亦非债权,因为债权是由交易法或行为法所规定的。社员权无形财产权说实质上是社员权财产权说的变异,不具科学性。社员权通过对其他权利特有属性的兼容并收,铸造了自身独立的品格。不但如此,财产权一般只能为法律所明文规定,而社员权则可以基于社团章程的规定取得,即“章定社员权”。

(三)社员权是一类民事权利的总称。

这种社员权或股权,除具有财产上请求权(如股息红利)外,尚有身分法上的请求权(出席开会讨论及表决权)或其他特殊的权利(诉讼权等),统称为社员权或股权,以表示社员或股东的地位。

(四)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具有专属性。

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社团。社员只是社团的一分子。所以社员权与前面的各种权利不同,不是个人法上的权利,而是团体法上的权利。

除由法律规定的外,由该团体(社团)的章程去规定。 同时,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可以随社员资格的移转而移转,一般不能继承。

(五)社员权是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对外它是绝对权,对内它是相对权。

(六)社员权是包含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具有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

(七)社员权具有自我保护和救济的法律属性。

❺ 什么是股东性质

一,股东性质全称是股东权利的性质。 .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二,股东性质是根据股东出资来划分的,一般分为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非居民企业。

三,股东权利的内容: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❻ 社员权的性质

  1. 社员权是宪法上结社权在私法上的延伸。社员权是私法权利,它与宪法上的结社自由权有何关联呢?“结社自由是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是体现市民社会的一个重要要素。” 现今各国成文宪法基本上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结社自由权,允许公民参加各种社会团体。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视之,至少在现代社会,可以这么认为,宪法上结社权是社员权产生的前提,没有结社权,则不可能成立社团,也就不可能享有社员权 。当然,结社权是公法上的权利,而社员权属于私权。

  2. 社员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社员权是否独立的权利,其说不一:有谓社员权,为各种权利义务之集合,而非独立之权利者。有谓社员权为独立之权利,各种权利义务系由此权利分派而生者。” 社员权不是人格权或身份权,也不同于财产权。“社员权只与社员资格相联系而与社员个人的人身无关,所以不能以之为人身权或身份权。” 对于社员权身份权说和社员权人格权说,胡俊先生有精彩批驳,“不知民法所谓身份权与亲属权同义,专指亲属法上之身份上权利而言,社员权之非身份权,似无待论。至于人格权则为维持权利人人格之权利,与权利人其人有不可分离之关系,社员权则系因社员资格而取得丧失,与社员之人格无涉;社员纵经开除退社,亦与其人格权无妨碍。解为人格权,宁非大谬!” 对于社员权与财产权的差异,我们暂且不考虑非营利社团社员的社员权,即便是营利社团社员的社员权,也非财产权所能囊括。社员权与物权有别,因为社团对社员的全部出资及其孳息享有实定法上的所有权;社员权亦非债权,因为债权是由交易法或行为法所规定的。社员权无形财产权说实质上是社员权财产权说的变异,不具科学性。社员权通过对其他权利特有属性的兼容并收,铸造了自身独立的品格。不但如此,财产权一般只能为法律所明文规定,而社员权则可以基于社团章程的规定取得,即“章定社员权”。“社员权应该独立,不仅因为公司法中的股权(股东权)已非财产权所能包容,还因为民法从个人法向团体法发展的形势要求这样做。” 传统的权利理论“无法真正解释具有垂直结构的财产团体占有关系。” 所以,在民事立法上必须创立一种新的权利类型——社员权。

  3. 社员权是一类民事权利的总称。如前文所述,社员权包括对社团、社员及第三人的权利,非一种单独的具体的权利,具有概括性、集合性的特征。依笔者理解,社员权不仅包括众多类型的权利,例如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于共有部分的成员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合作社成员的社员权、股份合作制企业成员的权利以及股权等,而且每一类型的社员权又可以分众多的子权利,如股权可分为会议参加权、决议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股东会议决议撤销诉权、股东会议决议无效诉权、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诉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股份收购请求权等等。“这种社员权或股权,除具有财产上请求权(如股息红利)外,尚有身分法上的请求权(出席开会讨论及表决权)或其他特殊的权利(诉讼权等),统称为社员权或股权,以表示社员或股东的地位。”

  4. 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 ,具有专属性。“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社团(还包括其他社员、第三人,只不过社团是主要的相对人,笔者加)。社员只是社团的一分子。所以社员权与前面的各种权利不同,不是个人法上的权利,而是团体法上的权利。” 事实上,由于我国社团立法的极其不完善,人们往往忽略了社员权的重要性,甚至只知有股权而不认社员权的存在,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的观念的最终形成,还有赖于立法部门和理论界的共同努力。社员权作为团体法上的权利,还具有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除由法律规定的外,由该团体(社团)的章程去规定。” 同时,“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可以随社员资格的移转而移转,一般不能继承。” 也有学者认为,非营利社团法人中的社员权不能继承,营利社团法人中的社员权则可以继承,例如股权就可以继承。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以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则断不可能继承,也不存在股权继承的可能,因为此时的出资已经不是股权的凭证了。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见笔者对出资继承中股东资格取得的论述 ,在此恕不赘述。

  5. 社员权是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对外它是绝对权,对内它是相对权 。社员对于社团所享有的权利,在社员与社团之间具有相对性,但是,这种权利对外宣称的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关系,不但如此,社员权本身就包含对同一社团其他社员、不特定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社员身份或资格,一般是要进行登记的,经过登记,这种社员关系就具有了公示性。然而,无论是立法还是学理研究,注重的都是社员权的对内关系,而忽略或者忽视了社员权的对外关系。正是由于对社员权的对外关系的忽视,对社员权绝对权性质的否认,使得社员权遭受侵害时不能为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

  6. 社员权是包含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具有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笔者认为,社员权中程序性的权利有社员大会的决议撤销诉权、决议无效诉权,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诉权等,实体性的权利就更多了,在此不一一列举。程序性的权利是社团实现自治的有效保障,同时也是实体性权利行使和实现的保障。

  7. 社员权具有自我保护和救济的法律属性。社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众多权力。通过社员大会,社员可以制止、纠正社团及其部分成员的违法行为,使得社团的行为朝着合法的、符合社团和社员利益的方向发展。社员在社员大会上,正是借助社员权的行使达到上述目的的。社员权中,表决权是社员自我保护和救济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

    一言以蔽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社员权是私法权利,在私法体系中,社员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作为综合性权利,社员权不同于财产权与人身权;作为团体法上的权利,社员权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属性。与单一的程序性权利或实体性权利不同,社员权兼有二者属性,具有自我保护和救济的特征。总之,社员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还有待于学者的进一步研究。

❼ 股东权是社员权吗

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其通常包括:重大事项表决权;选举公司董事权、监权;管理监督权;分派股利权;优先认股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

❽ 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哪些要件

您好,
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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