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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宇集团出售资产

发布时间:2021-08-30 04:55:55

❶ 太仓市明宇密封件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太仓明宇公司成立于1993年,前身为太仓市宇宙密封件厂。专业从事橡胶、塑料液压密封件的生产、开发和销售。公司于2001年通过ISO2001:9001质量体系认证,于2002年全面采用ERP软件(用友软件)进行管理,具备国家所规定持有的O形密封圈、旋转轴唇形密封圈工业生产许可证。2004年初乔迁至位于太仓市城区工业园的新厂区。目前总占地面积1.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目前固定资产约2000多万元,员工200人,拥有大小客户数百家,年产值近3000万元。
太仓明宇公司有着一流的生产设备,如:加工中心(德国),数控车床(台湾),冷冻修边机(日本原装进口),200T抽真空热压成型机(台湾东毓)、VAC-80真空式油封修整机(台湾)、Ergotech100-430Dragon注塑机(德国)、S+Mseries抽湿干燥机(台湾)、高温烧结炉(上海),预成型机及台湾产的检测仪器,如:无转子硫化仪(台湾)、弹性试验机、可塑性试验机、耐磨试验机、拉力试验机(台湾)等。
太仓明宇公司的技术力量雄厚,并与知名科研院校长期保持着横向型联系,为技术的交流、员工的培训、人才的引进、密封的动向、信息的传递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法定代表人:李光宇
成立日期:2001-06-11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江苏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872073X9
经营状态:在业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Kunshan Mingyu Seals Co., Ltd.
人员规模:100-499人
企业地址:太仓市城厢镇顾港路15号
经营范围:设计、开发、生产、加工、销售橡胶密封件、石墨密封件、机械密封件、塑料密封制品、塑料绝缘零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五金件、液压元件、气动元件;模具设计、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❷ 肖倩民间借贷判刑啦吗

贾书霞与肖倩、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书霞,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瑞廷,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倩。
被告: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榕花北大街1588号。
法定代表人:肖倩,总经理。
被告:衡水博盛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大善彰村战备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红军,总经理。
被告: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太古庄乡高古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陈铁滨,总经理。
被告: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ZB-0001号。
法定代表人:单杰,总经理。
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前磨头镇。
法定代表人:邵传义,总经理。
被告: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衡水金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56号1幢6-7层。
法定代表人:王卫忠,总经理。
被告: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太古庄乡支李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保武,总经理。
被告:衡水明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何庄乡孙三村木材货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保才,总经理。
以上九
被告
委托代理人:刘宏赞、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书霞诉被告肖倩、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集团公司”)、衡水博盛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盛路桥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金属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胜密封公司”)、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德隆钢丝公司”)、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科技公司”)、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茂能源公司”)、衡水明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橡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瑞廷,九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宏赞、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书霞诉称:2014年11月18日被告肖倩向原告借款3359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4.5%,还款期限2014年12月17日。被告旭光集团公司、博盛路桥公司、中亚金属公司、新胜密封公司、澳德隆钢丝公司、金鹰科技公司、国茂能源公司、明宇橡胶公司(对借款1000万元本息)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将款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或现金给付被告。期满,被告肖倩未依约还款付息,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肖倩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359万元,支付利息265477万元(从2014年12月17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另计)。被告旭光集团公司、博盛路桥公司、中亚金属公司、新胜密封公司、澳德隆钢丝公司、金鹰科技公司、国茂能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被告明宇橡胶公司对其中借款1000万元本息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九被告辩称:经查找我公司账目中的记载,借款人和出借人不相符,我公司账目中出借人是杨艳霞。具体情况我们根据对方提交的证据作进一步答辩。
根据原、被告的诉、辨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原告要求被告肖倩偿还借款本金3359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被告旭光集团公司、博盛路桥公司、中亚金属公司、新胜密封公司、澳德隆钢丝公司、金鹰科技公司、国茂能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被告明宇橡胶公司对其中1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围绕第1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原告贾书霞与被告肖倩签订的《借款借据》3份,该证据证明:借款人为肖倩,出借人为贾书霞,原告贾书霞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九被告诉讼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是:认可证据真实性。对原告贾书霞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围绕第2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与被告肖倩签订的借款借据3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4份及被告出据现金77万元收据1份,该证据证明:2014年11月18日,被告肖倩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和282万元;2014年12月4日被告肖倩向原告借款现金77万元。合计借款本金3359万元。2、被告旭光集团公司、博盛路桥公司、中亚金属公司、新胜密封公司、澳德隆钢丝公司、金鹰科技公司、国茂能源公司、明宇橡胶公司出具的承诺书8份。除被告明宇橡胶公司对其中1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余被告均对借款本金3359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被告诉讼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是: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声称2014年12月4日的借款77万元被告肖倩没有收到,九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原告贾书霞与被告肖倩签订了两份《借款借据》。第一份《借款借据》被告肖倩向原告贾书霞借款3000万元;第二份《借款借据》被告肖倩向原告贾书霞借款282万元,以上两份《借款借据》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5%,还款时间均为2014年12月17日。原告指定的借款转款人为赵世民,被告肖倩指定的借款收款人为张希军。《借款借据》签订后,原告在当日用网上银行分四次向被告肖倩指定的账户汇款,分别是820万元、1280万元、900万元、282万元,共计汇款3282万元,以上汇款均有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为证。同日,被告旭光集团公司、博盛路桥公司、中亚金属公司、新胜密封公司、澳德隆钢丝公司、金鹰科技公司、国茂能源公司、明宇橡胶公司各自以保证人的名义,用自有的全部资产向原告贾书霞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承诺书》。承诺对被告肖倩的全部借款本金328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明宇橡胶公司只对其中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2月4日,原告贾书霞与被告肖倩又签订了第三份《借款借据》。被告肖倩向原告借款77万元。还款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被告肖倩给原告出具了编号:057274的收据一份,写明收到现金77万元,并加盖被告旭光集团公司公章。该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案外人肖防林以保证人的名义,向原告贾书霞出具了《承诺书》,原告贾书霞对肖防林没有提起诉讼。以上签订的三份《借款借据》借款本金共计3359万元。诉讼中原告贾书霞对借款利率由约定的月利率4.5%,降至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
本院认为:2014年11月18日原告贾书霞与被告肖倩签订的两份《借款借据》、2014年12月4日原告贾书霞与被告肖倩签订的第三份《借款借据》均为《借款合同》,合同中出借人是贾书霞,借款人是肖倩,故贾书霞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上述三份《借款借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前两份《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4.5%,但在诉讼中原告贾书霞主动中降至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符合法律保护的范围,该三份《借款借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借款本金3282万元的事实有银行的电子回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对借款本金77万元被告称“没有收到”,但该77万元借款有原告贾书霞与被告肖倩签订的《借款借据》、被告肖倩为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和保证人肖防林出具的《承诺书》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总之,被告肖倩共向原告借款3359万元,该借款肖倩应当偿还。被告旭光集团公司、博盛路桥公司、中亚金属公司、新胜密封公司、澳德隆钢丝公司、金鹰科技公司、国茂能源公司、明宇橡胶公司各自以保证人的名义出具《承诺书》,自愿以自有的全部资产为被告肖倩向原告贾书霞的借款本金3282万元及利息(被告明宇橡胶公司对其中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承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贾书霞借款本金3359万元,其中对借款本金3282万元应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二、被告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博盛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328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衡水明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3282万元中的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118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肖倩负担,被告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博盛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明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孟祥东
审判员马友岽
审判员李成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怡艳平

❸ 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发展

建厂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李先念、陈毅、贺龙、罗荣桓、聂荣臻、邓颖超等领导都曾亲临我厂观察;敬爱的周恩来总理在安药视察时高度赞扬了广大职工艰苦创业、忘我劳动、勇于革新的创造精神,亲笔题写了“敢想、敢说、敢干、苦干、实干、巧干!”的题词,使安药的业绩连创辉煌。当时被列为全国五十六家重点中药厂之一,一度与北京“同仁堂”齐名。改革开放后,安国制药厂适应改革的大潮,率先进行了体制改革,与一九九八年完成了企业股份制改造,组建了“河北安国药业有限公司”,新的经营机制给企业注入了活力、恢复了生机,自九八年至二00二年,实现产值三亿元,同时对外投资(药王庙开发、药材公司、科隆制药厂、唐山天恩制药厂、中林公司、保定市明宇印刷厂等)1240万元。
2002年,公司根据国家药监局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整体实施GMP认证改造工作。自筹资金1100万元,对大容量注射车间进行GMP认证工作;2003年又筹资1300万元,对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的九个剂型,六条生产线,五个车间190个品种进行GMP认证改造,并于2004年6月底前全部通过了国家药监局认证验收。
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公司通过不断运营资本,优化结构,突出药业这一主业,规模逐渐扩大,实力进一步增强,企业净资产由原来的350万元,增加到4750万元,总资产达到8900万元。
公司现有员工996人,占地面积6.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6平方米。拥有蜜丸、水丸、片剂、胶囊、口服液、颗粒剂等九大系列200多个品种,并在医药生产、医疗服务、印刷包装、科研开发等领域稳步发展。
公司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各地,产品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外贸出口业务进一步拓展,产品质优价廉,深得广大消费者和客户的好评。
近年来,公司加大了科技投入,先后开发了国家一类新药“加替沙星”和四类新药“复方丹参含片”等五个新产品,适应了市场的需求,为企业今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❹ 《都挺好》中明玉多处住房、开豪车,她究竟是什么工作会这么高收入

因为她很认真努力的去工作,她是老蒙的徒弟,还是公司的高管。

苏明玉已经工作了十多年,在新手期间她的年薪为30万。现在她是公司高管,平均而言,她的年收入至少为一百万,十年则超过一千万。根据情节,苏明玉现在至少是一个身价超过4000万的有钱女人。这就是她慷慨的原因和资本。无论是处理成千上万的母亲的葬礼,还是在后面购买苏老房子,这对她来说都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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