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若大股东是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有权罢免他吗
董事长是大股东也就是说他拥有比较多的股份,达到控股的地位,但是要注意众多的股东合起来拥有的股份也是有可能超过所谓大股东的,所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可以通过多数股东的投票罢免董事长的,选举新的董事长,并到工商局做董事长变更,使股东和董事会的行为获得法律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Ⅱ 股东(大)会能随意解除董事的职务
凡是是牵涉到股东会和股东大会,那就绝对不可以用“随意”这个词的。
所有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都是经过股东们讨论、研究和投票表决的,是有法律效力和受法律约束的。
Ⅲ 什么情况下,大股东可以罢免小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的选举(即担任)需作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由参会股东投票表决通过,而董事长则是由董事会成员(即由股东们投票选出的董事们)在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后,立即召开董事会推选产生的。换句话说: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
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候选人,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由参会的董事表决(含董事长),只要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当然要达到董事会的法定人数),那么《关于选举xxx(候选人)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获得通过,则该名候选人担任总经理。概括:董事长提名总经理候选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理论上讲小股东有可能担任董事长,但难度系数非常高:小股东要想当董事长,首先要具备《公司法》等列出的担任董事的条件,最重要的是要获得作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可由该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单独持股或累积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股东提名、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合提名),提交董事会由现任董事表决通过,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所有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董事长。
一般小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权利:小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参与选举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现在国内上市公司一般要求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采用累积投票制,例如董事会换届要选举9名董事,参与表决的该名小股东持有1000股这家公司的股票,那么他共有9000票(1000×9)的投票权,他可以分散成9个1000票,分别投给9名董事候选人(同意、弃权、反对),也可以集中成9000票投给一名候选人,其他8人投0票,或者投给其中的就个人,只要就个人的票数总数是9000,那么这名股东的投票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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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股东如何罢免大股东的法定代表人
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就要修改公司章程,可以由1/3的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
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分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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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流程
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预约。
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4、若材料有疑问或当地工商局还要求其他证明,则补充材料(一般下次来无需再预约)。
5、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6、再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7、到刻章公司刻制新的法人章。
8、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9、开户许可证
注:五证分立的“原始企业”的法人变更需要顺便办理五证合一,需要准备的材料更多(比如五个证),所以会相对麻烦一些。
三证合一与五证合一的企业只需要去工商局进行变更法人即可,工商局会将公司变更信息同步共享给税务、社保等部门。
换取了新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预留印鉴之后,对一般公司来说,法人变更就完成了。可是若公司还有其他的证书。
上面也标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字样的,比如ICP许可证(即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等,那么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你还需要及时去办理这些证书的法人变更。
另外,若公司有进出口业务,变更法人还需要去海关、外汇局等部门进行法人变更。这些变更所需要的材料无外乎也是上述“证明变更属实的证据”,是否还需要其它的建议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Ⅳ 如何罢免董事
争议的双方均认为己方主持召开的股东大会合法有效,而对方主持召开的股东大会违法无效。宏智科技的双份股东大会决议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成立十余年来的首例,一时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热门话题。 那么,对于宏智科技的两份股东大会决议,究竟那一份决议合法、那一份决议违法,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说明我国法律、法规对规定的不健全,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次宏智科技董事罢免之争,关键在于能否不走罢免程序而直接采取更换的方式予以罢免。宏智科技第一大股东王栋主持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就是采取直接选举新的董事的方式代替罢免程序,该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关于提名新的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与“《关于提名新的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即包括罢免原任董事、监事,又包括产生新的董事、监事这两层含义。如果不须先履行罢免程序,则该股东大会的提案合法有效。 如果必须要先履行罢免程序,然后才能予以更换,那么我们看看会出现什么后果。首先,罢免和重新选举不可能在一次股东大会上完成。因为在不知是否能通过罢免提案的前提下,不可能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只有在股东大会通过罢免原任董事的前提下,才能知道董事会是否产生缺额,才有可能提议补选新的董事。因此,只有在股东大会对原任董事罢免后,再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后,候选人才有可能当选。就是说罢免和选举因其缺额而产生的新董事不可能在一次股东大会上完成,只能在两次股东大会上完成。但这又会出现如下情形:从前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罢免全部董事的决议后,到下次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必然会出现公司无董事的状况,那么公司由谁来管理,公司及股东的权益由谁来维护?其次,如果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既有罢免董事的提案,又有欲填补其空缺而提名新董事候选人的提案,那么,将会出现如下情形:第一,股东大会必须对罢免董事的提案先行表决,并进行点票后,看罢免提案是否通过,才能决定提名新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是否进行表决。如果罢免的提案未通过,则提名新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就不需要进行表决,而这却与相关法规规定的对提案必须进行表决是相违的;如果罢免的提案获得通过,则还要对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进行表决,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次股东大会两次点票的怪现象。第二,如果将罢免的提案与候选人的提案一并进行表决,则有可能罢免的提案未获通过,而候选人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情形,此时董事会的人数将超过章程规定的人数,此决议将因违法而无效。 由于法律对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而从法理上讲,法无禁止,即为可行,因此,王栋以直接提名新董事候选人的办法代替罢免程序,并不违法。笔者认为,应该允许以直接改选的方式来实现对董事、监事的罢免,但在股东大会上应给其陈述的机会。为了完善公司立法,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建议立法对此进行规范。 正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证券市场发生的“宝延风波”促进了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并购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一样,本次,宏智科技的两份股东大会决议的出现,必将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董事的罢免程序,及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等,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Ⅵ 大股东能否罢免公司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由股东大会行使,股东的想法一般只能在股东大会上才能实现,但是拥有公司过半的股份的超级大股东一般可以随时召开股东大会,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Ⅶ 董事和监事的任期未到可以被更换(罢免)吗
董事和监事任期内可以被罢免。罢免董事和监事由其产生的机构作出决定,具体的程序公司章程一般都有规定。
工作与生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工作可以为生活提供保障,更好生活则是工作的目的。人如果不工作的话,生活不仅没有保障,还会碌碌无为,失去价值和乐趣。但如果只工作的话,就没有时间享受生活,这样的经历是不快乐的。
"工作狂",这个词汇大家不陌生,印象中这是当代产生的一个极新的词汇。它指的是对工作极度投入、近乎痴狂的一种人,这种人大概是不会"生活"或顾不得谈"生活"的。
其实这样的人很早就有,当然也遍及各地,只是未曾使用这个词罢了。似乎每一个堪称伟大的人无不是忘我工作的人。我们暂时把这种人说成是:工作第一、生活第二的人。甚至是人生中只有工作的人。
再就是所谓追求极致生活的,他们不一定非常富有,对工作也有热情。只是他们认为工作是简单又简单的,在他们的世界绝不容许将生活说成是"日子"。应该说这样的人过的是极度潇洒和惬意的,他们的生命的意义在于此。这种人算是:生活第一、工作第二的人。
还有一种人最最理想、数量很多。那就是将工作和生活严格分开,工作就是工作,生活就是生活。"公私分明"是他们的原则和愿望,从不混为一谈。他们认为工作和生活是同样重要的,工作是他们的需要,生活是他们的追求。
我还想说起这样一种人,生活无疑是他们人生的最高目的,其实他们内心也没有关于生活的概念,他们只是有这样的逻辑:工作是为了生活,或者说,工作是为了更好的生活,不工作就不能生活。
这时候的生活的概念好像只是"活着"或"生存"。其实不然,它是一种意识。我觉得在我国传统里有这样的意识,所有人或者说绝大多数人的思路是受到这种逻辑的限制的。
我们当然不能忘记这样一群人,他们是一群快乐的人。在他们的世界里,工作和生活都是艺术化了的。他们从不思考活着是为了工作还是工作是为了活着的问题。在他们的每一天里,都是享受的。
还有多种多样的人,有的是我们无法形象地形容的。
生活是一个人一生的全部过程,工作只是生活的一部分。如同生活中的很多方面一样,没有了工作,就是一点残缺,便不完满。终于可以理解为什么有人为了工作而暂时放弃生活另一部分,生活不只是活着,但是活着是生活的基础,只有生活起来,才算是真正地活着。
掌握好工作和生活的关系,是有利于我们的身心愉悦和成长的。
Ⅷ 股东如何罢免董事长
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一般来说应该有以下步骤:
1.将罢免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核后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2.由董事会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如果仅罢免董事长的职位,保留董事资格,则由所有董事过半数重新选举新任董事长;如果连董事的资格都予以罢免,则若导致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进而由所有董事过半数重新选举新任董事长;
Ⅸ 股东大会是否有权随意罢免董事职务累积投票制与之冲突如何处理
在学习证券基础知识过程中,王岩老师提到:“累积投票制是为了提高中小股东话语权的,一般大股东不使用累计投票制。”但在我公司实践中,我与部门主管就该问题讨论,他给我的回复是所有股东权利一致,所以大股东也可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的董、监事会已成立(换届选举),除大股东外,无中小股东参加,因为可以全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分开投给各候选人,2大股东是将表决权股份平均投给了各候选人,见证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相关决议公告也顺利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发布,说明合法有效)。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从我公司实践来看,如果大股东也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相关法律法规在提及累计投票制时,也并未明确指出该问题,如有请各位提出),那么累积投票制本来就是形同虚设,因为表决权都是成倍增加的,中小股东就算是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最终结果也无法多于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是所有参会股东的有效表决,当然也包含了中小股东累积投票制的结果,然后最终统计是否通过,所以不会出现你说的情形。
关于累计投票制,我也非常的纠结,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如果有更专业的回答,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我也在此学习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