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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公司股东独立董事监事

发布时间:2021-09-06 18:11:15

A. 你认为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管职能是否需要区分

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所以要分开

B. 独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一般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对内管理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职责是对董事会和经理的活动实施监督,但对内它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管理,对外一般无权代表公司。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C.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独立董事在性质上属于董事,具有董事的职权。除此以外,独立董事还应当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除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外,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D. 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的区别,股东会,监事

董事:股东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重大战略和重要人事任免;
监事:不负责公司治理,监管公司治理中有没有违背规则、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或者违法的行为。

比喻:股东是人民,董事是人大代表,董事会是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决策层组成政府,CEO是国家主席,CFO是财政局局长,CTO是科技局局长等。监事是检察官,独立董事是纪委。

独立董事作用也是监察。公司结构分为英美流和德国流,英美公司主要依赖资本市场的调控,德国公司主要依赖银行系统调控,所以两者的监察手段很不相同。中国公司既有独立董事、也有监事会监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位、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享有特别话语权,起监督制衡、决策支持和沟通联络作用。

E. 独立董事与监事的区别是什么

独立董事又称为独立的外部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关键要与持股方、管理方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公司没有商业利益关系。他们是全体股东选出来的,向全体股东负责。独立董事以其正直的品质、精湛的专业、勤勉的态度为公司服务;更多、更客观地以专家的内涵、独特的眼光预感公司未来的发展,影响和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监事是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是监督检查公司的财产及董事会业务执行状况的常设机构,由若干监事组成。
在股份公司创办之初,监事一般由发起人担任。股份公司成立之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一般由股东、公司职工代表、以及聘任的公司外部的专业人员三部分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是公司执行监督业务的常设机构,主要对董事长、董事、董事会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在一般情况下,监事会不能代替董事会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也不得干扰董事会或总经理的正常活动。 因此,引入独董制度后,独董与监事会的监督功能重叠,使公司监督成本过高,并容易造成相互推诿责任。其实,按照英美的治理结构,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独立董事的作用就是监督内部董事,但是,监事会的作用更明确,权力也比独董要大,因此,监事与独董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F.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监督职能上的区别

1、首先,在身份上就不同。独立董事是董事,与监事不同。独立董事从本质上讲是董事,独立董事是针对于上市公司产生的,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是不存在独立董事的。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意思是,独立董事必须要保持独立性,要发表独立意见,与一般董事是不同的。
2、独立董事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董事最主要的特点是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和公司股东也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判断的关系,所以始终能保持客观中立,对一般董事、高管等人员进行监督。
3、独立董事的监督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是董事会外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两种模式的目的均在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以保证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G. 联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3年的非标准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0年度报告"或"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7号、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 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10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编制并披露2010年度财务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在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2010年度报告,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0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2010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在2011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主板公司和中小企业板公司,本所自2011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创业板公司,本所于2011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2010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10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201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者扭亏为盈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2010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11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1年3月和4月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2011年2月28日前按照本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2010年度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发布2010年度业绩快报。
七、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八、在2010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2010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公司按照财政部财会(2010)23号文件报送XBRL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的时间不得早于2010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九、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10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十、上市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在2010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十一、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1)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
(3)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的;
(4)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十二、上市公司在2010年度报告中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年度报告同时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事项,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原因、合规性、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追溯调整的,还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
十三、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说明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适用)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十四、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2010年度经营业绩做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2010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
十五、上市公司2010年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违规所得收益的追缴情况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
十六、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本所有关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十七、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本所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十八、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九、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年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编后说明】:该股有没有送股,要到该上市公司年报公布之后,才能够知道。

H. 董事和监事必须是股东吗

不是,除了股东外还可以有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等。具体要看公司性质和章程

I. 独立董事与董事的区别是什么,设立独立董事的意义独立董事的指责是否类似于监事

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 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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