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麻烦大家帮忙解答这题。。。。。。。。。。。急急急。。。。找一个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997年10月,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南京工程处(以下简称“南京工程处”)获悉南京国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武公司”)将综合开发江苏溧水县石臼湖,经协商,当月与国武公司签定了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和《关于“进场保证金”的协议》南京工程处依约支付给国武公司进场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进场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返还进场保证金和支付工程预付款。此时,南京工程处才发现国武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合同,即要求退还进场保证金200万元。被告仅退还40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讨,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
律师调查后获悉:
国武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由安华公司和刘晓艳共同出资组建,其中:安华公司出资539万元;刘晓艳出资61万元。并委托江苏信海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深海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国武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自始至终没有全额到位。安华公司实际出资仅30万元人民币现金,两个股东的所谓实物出资均系虚假。1998年9月12日和15日,《金陵晚报》以《记者破案》一文,曝光了国武公司虚假投资和注册资本不实等一系列问题,1998年11月23日《人民公安报》和《今日商报》分别以《揭开面纱现原形》和《还我50O万元!》一文,揭露国武公司职员团伙诈骗问题。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开展刑事侦查,将国武公司职员杨维明等人悉数刑事拘留。
1、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被告信海事务所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根本不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是溧水县,不是南京市;第一被告安华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本单位在南京市鼓楼区;本案是刑事案件,经办人杨维明的行为已被南京市公安局认定为个人诈骗行为,已构成个人合同诈骗罪,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应遵循“先刑事案,后民事案”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上海、福建、江西、浙江、江苏、安徽等六省一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上海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为铁路企业的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上述第一、第二条案件,以铁路所经过的地、市及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为限。”本案原告是铁路企业,性质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南京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指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本案讼争的合同纠纷是否属于经济诈骗犯罪,是否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问题,均不属于程序性问题。
2、本案的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
国武公司职员杨维明持着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公司的名义与南京工程处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关于“进场保证金”的协议》是职务行为,进场保证金也是国武公司收取的。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国武公司对它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经济责任。杨维明等人以国武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诈骗犯罪,与个三、诉讼抉择和企业管理的建议
人进行诈骗不能等同,其诈骗所得不一定全部为罪犯所侵吞。杨维明因个人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与本案讼争的事实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无论杨维明的个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均不能免除其职务行为而应由公司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3、签约主体资格及合同效力问题
本案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南京工程处和国武公司,由于国武公司的注册资金一直没有到位,致使其不具备法人成立的要件。因此,不具备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有效。
4、歇业企业的开办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本案的原告南京工程处提起诉讼时,并没有将合同当事人国武公司列为被告,只是将国武公司的开办企业安华公司列为被告,这样做是否不当?是否应当将国武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安华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更为严谨妥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据此,可认定安华公司开办的国武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开办企业安华公司承担。故直接列安华公司为被告是准确和妥当的。
5、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后果
被告信海事务所办理验资过程中,在未验证财产权归属,未见到实物的情况下,凭空为国武公司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的批复》规定,首先应由被告安华公司负责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信海事务所在其提供的虚假注册金额内(567.3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6、公证机构出具虚假《公证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武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的实物出资部分,是购销红木家具协议和7张购买红木家具发票复印件,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为安华公司出具了一份《公证书》用以证明出资实物业已办理移交。国武公司被媒体曝光后,常熟市公证处立即决定将《公证书》撤销。对于公证处出具虚假《公证书》造成相关利害关系人误信并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无先例,司法部办公厅曾于1993年7月5日,对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被告一事的请示》作出《关于洛阳市公证处不应成为经济(民事)诉讼被告的批复》对于公证不当或错误,应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院受理后,被告信海事务所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又提出上诉。1999年11月 17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安华公司向原告南京工程处返还进场保证金160万元,并赔偿原告南京工程处经济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信海事务所对被告安华公司清偿债务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未上诉,该一审判决生效。
1、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根本宗旨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对政府来说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根本。本案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是企业的经济利益得不到赔偿(因为刑事责任人与民事责任人并不对应),同时相关民事责任人也会因刑事诉讼的特殊性而逃避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投标或者履约保证金的安全与监管
现今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招标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后交纳履约保证金,已成为业主占用投标人或者承包人资金的惯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安全和监管对投标人和承包人来说特别重要。可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变通。
3、企业对重大经济合同应建立法律顾问跟踪服务机制
企业对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重大工程的投标、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应当建立法律顾问跟踪服务机制,随时察觉到企业面临的风险,及时收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资料,及时挽回或者避免企业的经济损失。
Ⅱ 广东中尚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东中尚实业有限公司是2018-07-04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虾村村四组69号自建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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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有谁知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意见(试D
施工企业进场保证金被骗案件的诉讼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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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二、法理分析
1997年10月,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南京工程处(以下简称“南京工程处”)获悉南京国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武公司”)将综合开发江苏溧水县石臼湖,经协商,当月与国武公司签定了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和《关于“进场保证金”的协议》南京工程处依约支付给国武公司进场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进场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返还进场保证金和支付工程预付款。此时,南京工程处才发现国武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合同,即要求退还进场保证金200万元。被告仅退还40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讨,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
律师调查后获悉:
国武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由安华公司和刘晓艳共同出资组建,其中:安华公司出资539万元;刘晓艳出资61万元。并委托江苏信海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深海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国武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自始至终没有全额到位。安华公司实际出资仅30万元人民币现金,两个股东的所谓实物出资均系虚假。1998年9月12日和15日,《金陵晚报》以《记者破案》一文,曝光了国武公司虚假投资和注册资本不实等一系列问题,1998年11月23日《人民公安报》和《今日商报》分别以《揭开面纱现原形》和《还我50O万元!》一文,揭露国武公司职员团伙诈骗问题。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开展刑事侦查,将国武公司职员杨维明等人悉数刑事拘留。
1、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被告信海事务所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根本不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是溧水县,不是南京市;第一被告安华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本单位在南京市鼓楼区;本案是刑事案件,经办人杨维明的行为已被南京市公安局认定为个人诈骗行为,已构成个人合同诈骗罪,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应遵循“先刑事案,后民事案”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上海、福建、江西、浙江、江苏、安徽等六省一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上海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为铁路企业的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上述第一、第二条案件,以铁路所经过的地、市及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为限。”本案原告是铁路企业,性质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南京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指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本案讼争的合同纠纷是否属于经济诈骗犯罪,是否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问题,均不属于程序性问题。
2、本案的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
国武公司职员杨维明持着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公司的名义与南京工程处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关于“进场保证金”的协议》是职务行为,进场保证金也是国武公司收取的。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国武公司对它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经济责任。杨维明等人以国武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诈骗犯罪,与个三、诉讼抉择和企业管理的建议
人进行诈骗不能等同,其诈骗所得不一定全部为罪犯所侵吞。杨维明因个人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与本案讼争的事实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无论杨维明的个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均不能免除其职务行为而应由公司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3、签约主体资格及合同效力问题
本案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南京工程处和国武公司,由于国武公司的注册资金一直没有到位,致使其不具备法人成立的要件。因此,不具备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有效。
4、歇业企业的开办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本案的原告南京工程处提起诉讼时,并没有将合同当事人国武公司列为被告,只是将国武公司的开办企业安华公司列为被告,这样做是否不当?是否应当将国武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安华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更为严谨妥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据此,可认定安华公司开办的国武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开办企业安华公司承担。故直接列安华公司为被告是准确和妥当的。
5、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后果
被告信海事务所办理验资过程中,在未验证财产权归属,未见到实物的情况下,凭空为国武公司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的批复》规定,首先应由被告安华公司负责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信海事务所在其提供的虚假注册金额内(567.3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6、公证机构出具虚假《公证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武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的实物出资部分,是购销红木家具协议和7张购买红木家具发票复印件,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为安华公司出具了一份《公证书》用以证明出资实物业已办理移交。国武公司被媒体曝光后,常熟市公证处立即决定将《公证书》撤销。对于公证处出具虚假《公证书》造成相关利害关系人误信并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无先例,司法部办公厅曾于1993年7月5日,对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被告一事的请示》作出《关于洛阳市公证处不应成为经济(民事)诉讼被告的批复》对于公证不当或错误,应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院受理后,被告信海事务所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又提出上诉。1999年11月 17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安华公司向原告南京工程处返还进场保证金160万元,并赔偿原告南京工程处经济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信海事务所对被告安华公司清偿债务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未上诉,该一审判决生效。
1、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根本宗旨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对政府来说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根本。本案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是企业的经济利益得不到赔偿(因为刑事责任人与民事责任人并不对应),同时相关民事责任人也会因刑事诉讼的特殊性而逃避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投标或者履约保证金的安全与监管
现今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招标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后交纳履约保证金,已成为业主占用投标人或者承包人资金的惯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安全和监管对投标人和承包人来说特别重要。可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变通。
3、企业对重大经济合同应建立法律顾问跟踪服务机制
企业对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重大工程的投标、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应当建立法律顾问跟踪服务机制,随时察觉到企业面临的风险,及时收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资料,及时挽回或者避免企业的经济损失。
Ⅳ 远东宏信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1991年-2001年:筚路蓝缕,艰苦创业
1991年,作为远东宏信有限公司的前身,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美金。
在此后的十年时间内,远东租赁作为中国租赁行业的先驱者之一,在融资租赁领域展开了最初的探索。
2001年-2009年:奋进拼搏,浴火重生
2001年,远东租赁正式由沈阳南迁至上海 ,入住金茂大厦,开始了远东发展历史上崭新的一页。在2001年至2009年的8年间,远东人凭借拼搏创新,开创了一条属于自己的发展之路,确立了在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领先地位。
2001年
8月,远东租赁迎来南迁以后的第一笔业务——唐山中医院Signa 1.5T磁共振系统融资租赁项目。
9月,质量控制部正式成立,标着着远东的质控体系建设迈入实质性阶段。
2002年
2月中化集团远东增资500万美元,为远东在同行业中的竞争注入了新的活力。同年,远东租赁在医疗、教育、航空等领域均有斩获。
2003年
远东租赁成立医疗系统事业部,明确了将医疗领域作为重点目标市场的发展思路。
11月,涪陵港船舶项目签约,远东拥有了第一艘自己的货运船。
2004年
中化集团第二次向远东增资,增资金额达3800万美元。至此,远东的注册资本金达到6047万美元。
8月,远东租赁接受并顺利通过由英国标准协会(BSI)委派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小组的ISO现场审核,并正式获得BSI颁发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作为租赁公司获取ISO质量体系认 证资格,在中国租赁行业中尚属首家。
同月,远东租赁荣获中央企业优秀集体称号。
2005年
10月,远东租赁在长沙成立首个办事处,开始了全国布局的新时代。
12月,成立印刷系统事业部,明确将印刷领域作为重点的目标市场加以拓展。
2006年
2月,沈阳办事处挂牌成立。
5月,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上证所挂牌上市;同月,远东租赁全资控股的多功能平台“东泓实业”正式开业,意味着远东租赁在融资租赁之外的业务探索进入实质性阶段。
10月,启动“远东高校助学联盟”慈善捐助活动,在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同月,深圳办事处挂牌成立。
2007年
3月,远东租赁被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管委会评定为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2006年度经济发展突出贡献企业40强。
8月,远东租赁第一单面向高端个人金融投资市场发行的私募融资产品第一阶段募集资金公司账户。
9月,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正式成立。
12月,成立航运系统事业部、建设系统事业部以及业务发展部,这意味着远东租赁在航运、建设等领域的深入拓展全面展开。
2008年
1月,远东租赁参加在京举行的《走进2008,走近奥运会和残奥会》——“青少年与奥林匹克”主题报告会暨残奥青少年宣传教育手册首发式,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提高了知名度。
2月,远东租赁济南办事处正式成立。
3月,远东租赁武汉办事处正式成立。
6月,“印刷系统事业部第1000单签约仪式”举行,这成为远东租赁在印刷领域业务拓展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6月,成立教育系统事业部和工业装备事业部,至此,远东租赁六大事业部纵深拓展的局面初步形成。
12月,远东租赁成都办事处正式开业,这意味着远东租赁立足重点城市、面向全国市场的服务网络体系初步建成。
2009年
5月,医疗系统事业部“尖兵行动”首站在大连凯莱酒店举行。“尖兵行动”旨在打造项目经理的财务顾问形象,从而以顾问咨询式销售拉动租赁业务的纵深拓展。
6月,公司正式签署国开行38亿银团贷款合同。这是远东租赁在通过银团贷款方式获得资金的一次重大突破。
2009.09至今:继往开来,再创辉煌
2009年9月,随着KKR、GIC SI以及中金公司的战略注资完成,远东宏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成为推动“产业综合运营服务”的战略平台。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将作为远东宏信的子公司和业务运营平台继续存在。
远东宏信的成立也意味着“产业综合运营服务”战略的全面实施,远东宏信将向成为一家“立足中国、放眼全球、致力于推动国民经济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综合运营服务机构”全面迈进。
Ⅳ 广州金鹏集团的发展历程
2011年11月
金鹏全面参与了第16届广州亚运会的安全保障建设和运维工作,承担了亚运会总指挥部运行指挥信息中心(简称MOC平台)和重要场馆、涉亚酒店、新闻中心、运动员中心、开闭幕式现场、重要交通路段等76个涉亚功能区域3万个治安视频摄像头的视频监控建设和运维工作。为亚运会的成功举办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2010年11月
金鹏在“第五届数字城市建设技术研讨会暨设备博览会”上荣获“建设领域信息化2010年度突出贡献奖优秀软硬件供应商”殊荣。
2010年11月
在北京举行的“2010年安防之夜”行业盛会中,由金鹏电子与金微软件联合开发的视频监控管理平台软件获得“平安城市建设优秀安防产品”称号。
2010年10月
“第五届中国安防百强论坛”在深圳举行,金鹏电子荣获“第五届中国安防百强企业”称号。
2010年9月
金鹏集团召开战略重组会议,三胞集团正式成为金鹏集团绝对控股股东,标志着金鹏战略重组的完成。
2010年7月
金鹏入选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广东省企业500强”(第340位)、“广东省制造业企业百强”(第78位)。
2010年7月
金鹏电子荣获2010广东省“平安城市”建设突出贡献奖(工程类)
2010年3月
金鹏以1.86亿元中标武汉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并陆续在湖北、江苏、陕西等地中标平安城市、数字城管等大型数字化城市建设项目,标志着金鹏在全国市场的开拓取得突破性进展。 2009年12月
金鹏荣膺2009年中国安防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
2009年12月
金鹏与世界500强安防企业、日本最著名的安防公司---日本西科姆公司合资成立广东金鹏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把安防设备与服务相结合,为客户设计最适合的安全方案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一条龙高品质服务。
2009.06
金鹏荣获广东省十佳优秀自主品牌。 2008年12月
在广州市进行的“平安城市”招标中,金鹏已占有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成为广州“平安城市”最大的承建商。
2008年12月
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的统计,截止2008年底,金鹏手机的出货量位列国内品牌的前列。
2008年4月
金鹏与美国微软公司增资成立合资公司--广州金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致力成为视频技术的相关领域的高端系统解决案提供商。 2007年9月
金鹏一举中标天河区一、二、三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合同总额达到2亿多人民币,凸显了金鹏在安防领域具有的雄厚实力。
2007年10月
金鹏正式加入TD-SCDMA产业联盟,在系统设备、手机终端和增值业务各方面全力推动TD-SCMDA的发展。
2007年3月
“金鹏”商标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 2005年5月
“金鹏”商标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05年10月
金鹏荣获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颁发的“中国制造企业500强”,位列第318位。
2005年10月
金鹏获得国家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税控机生产许可证。
2005年09月
金鹏获得GSM/CDMA手机生产牌照。
2005年09月
金鹏顺利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005年06月
金鹏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额已占广州市软件出口的80%。
2005年05月
“2005年广东省企业100强”揭晓,金鹏荣列第57位。
2005年05月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及其他省市领导陪同下视察了金鹏。
2005年05月
金鹏DVR产品以其先进的技术性和卓越的性能入选“2004中国安防十大新锐产品”。
2005年04月
国务委员陈至立视察金鹏
2005年03月
金鹏进入“中国电子企业质量百强”
2005年02月
金鹏突破海外市场,取得印度运营商100万台CDMA无线商话订单。 2004年09月
金鹏集团荣获“广东省优秀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2004年09月
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评比的“中国企业500强”发布,金鹏集团首次进入“中国企业500强”,位列497位。
2004年07月
以小灵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金鹏通信实业有限公司成立,这在国内开展小灵通业务的所有通信设备厂商中尚属首创。
2004年06月
金鹏集团隆重举行“新基地竣工典礼暨新标识发布仪式”,同时正式启用企业新标识,象征着金鹏从相关多元化业务的发展中展翅高飞,力争成为在通信领域最有竞争力的优秀企业。
2004年05月
金鹏集团荣列2004年(第18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第44位。
2004年05月
金鹏集团搬迁广州科学城新的产业基地。
2004年02月
金鹏集团与全球最大的微波设备生产厂家美国哈里斯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行微波产品的销售,致力于广播电视设备和系统的数字化改造。 2003年12月
金鹏小灵通获得“2003年手机传媒大奖最佳人气奖”。
金鹏小灵通进入全国市场排名前五位。
2003年09月
金鹏集团与高通中国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致力于基于BREW的增值业务的开发与市场推广。同期获得了由建行广东省分行提供的首期7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2003年03月
金鹏集团推出第一款小灵通手机。
2003年03月
获得了由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提供的共4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金鹏集团在广州科学城举行了新的产业基地奠基典礼。 2002年03月
金鹏集团与英国Airspan通讯公司就3.5G宽带无线接入产品项目达成合作协议,双方正式结为战略合作伙伴,标志着金鹏集团开始全面进军无线宽带领域。
2001年05月
金鹏集团获得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CDMA一期工程广东、广西、江西、山西和甘肃等五省份共140.5万线的供货合同,合同总额达12亿元,名列国内投标厂商首位。
2000年12月
金鹏集团通过ISO9001认证,并获德国TÜV莱因技术监督服务(广东)有限公司颁发ISO 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000年03月
金鹏集团与摩托罗拉公司签署会谈纪要,双方同意迅速进行二代半技术与产品的合作开发,并逐步进入第三代产品的合作。
1999年07月
与中国联通签定广东梅州GSM商用移动通信设备供货合同,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移动交换系统设备首次应用在中国联通移动通信网上。
1999年03月
广州金鹏移动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JPM-I GSM移动交换系统设备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设备进网许可证。
1998年06月
金鹏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入股,与摩托罗拉公司合作组建了广州金鹏移动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1998年04月
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