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达能集团到底和娃哈哈有甚么关系啊现在为何又要收购娃哈哈51%的股权
娃哈哈与达能纠纷的事实真相
一、合资公司达能取得控股权的缘由
1996年香港百富勤与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洽谈投资合作,随后又拉进战略合作者达能集团一起来洽谈合作,洽谈成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与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以现有厂房、设备、土地出资,香港百富勤与达能以现金出资组建五家合资公司,在正式签订合资公司合同时,改为百富勤与达能在新加坡组建的金加投资公司投入,形成娃哈哈占49%,金加公司占51%的合资公司。由百富勤的梁伯韬先生出任首届董事,达能方秦鹏与杜海德出任董事。96年百富勤改派霍建华为董事,98年4月百富勤的董事改由达能方派出的董事替代,事后才知道百富勤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已将股权出售给了达能,金加投资公司变成了达能独家控股公司。因此,娃哈哈与达能的合资公司变成了达能控股公司。当初娃哈哈由于接受了当时一些国有企业合资后丧失了经营控制权与损害了员工利益的教训,重点关注的是经营权与员工的利益,而且亦不懂资本运作那一套游戏规则,因此,百富勤出售股权给达能时,由于其是出售金加的股权,因此,根本不需征求中方的意见,中方亦没有机会取得控股权。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达能当初实际上就是在有预谋地为中方设计了一个陷阱,实现了其资本控制的目的。
二、娃哈哈与达能关于商标权纠纷的真相
达能方向媒体申明,当时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而且是经过政府盖章同意的,因此,合资公司拥有商标的所有权,而由于在商标的有关变更权、商标所有权变更登记没有完全确定下来的情况下,签订了合资企业独家拥有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的使用合同。事实上,娃哈哈确实与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地方政府亦同意盖了章,但是地方政府盖章同意的权限是同意娃哈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转让,而真正的审批权是属于国家商标局。娃哈哈报批后,国家商标局从保护自己民族的驰名商标与知名品牌的角度出发,未予批准,因此,该商标转让协议并未生效。外方也曾到商标局交涉,知道商标局没有批准以及不批准商标转让协议的原因,故其又要求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名义上虽然是许可,而实质却是一份变相的转让协议,剥夺了中方的所有权,规定了中方使用商标需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方可使用的限制条款。外方知道,根据当时的商标法律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必须强制备案,这份变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样不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批准。因此,其又提出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上报商标局备案与实际执行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而且要求中方强制执行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不仅是欺骗政府监管部门,更是漠视中国法律的行为。而根据当时强制备案的要求,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是无效的,有效的应当是按照当时上报备案的简式合同,而该有效合同对中方并没有相关的限制性条款,而且该份有效合同中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商标有效期(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有效期限为十年),因此,从1999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署到现在,许可期限也基本届满。
由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最初许可的是娃哈哈与金加合资公司,而十年来,我司与达能成立的三十九家合资企业中,除了原来的达能金加公司外,还有其他三家达能投资公司,已远远超出了原来娃哈哈金加合资公司的范围,故双方在2005年10月又签署了该合同的《第一号修订协议》,扩大原合同的许可与再被许可的产品范围,并将原娃哈哈金加合资公司变更为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但并没有增加许可费用。
以上就是达能方向媒体申明的三次修改合同的过程,事实上双方三次修改的并不是合资合同,而是当时签订合资合同同时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
附:当时的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l商标转让协议
4、转让程序
4.1 在本协议签署后及在乙方获发营业执照后的90天内,甲、乙双方应向中国商标局呈交有关的商标注册转让申请和商标的原注册登记证。甲方应协助和与乙方合作使乙方可办理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转让的其他有关程序。至于在中国境外注册及申请注册的商标,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办理将该等商标转让于乙方的手续。
4.2 如本协议需要中国政府的任何授权或批准,或需向中国或其他国家的政府机构办理登记或完成转让手续,甲方应取得授权和批准或完成这些登记手续,双方应互相合作取得一切必要的政府授权和批准。
相关规定:
《商标法(1993年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局)
第八条 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l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和本合同附件2中所定义的娃哈哈企业)是商标(列于附件1)的所有权人
根据(i)合营合同第5.3 条,及(ii)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和(iii)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的第1.1条,甲方已将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特此同意在中国商标局审批商标转让注册的期间,签订本许可使用合同以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如审批被拒绝,双方亦按此合同执行。
第二条权利及使用许可
2.1 根据2.6条,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一个专有和不可撤销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在合同期限内用以制造和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产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样作为商号或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的权利。根据合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应有权把商标使用许可只许可给娃哈哈合营企业。
2.2 甲方和乙方应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和为其备案的申请表格。如乙方提出证明,商标局否决以乙方名义将乙方与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使用许可备案,则甲方同意并承诺(在乙方要求时)作出一切必须的行动以其本身的名义将该等使用许可备案。
2.4 甲方和乙方理解并同意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管理行政局注册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标的条款和条件则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如本合同和简式使用许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2.5 本合同不应被视作商标转让协议之一部分,而即使商标转让协议因任何原因不获中国商标局批准,本合同仍然保持有效。
2.6 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中之产品,甲方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I)已提交给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占有比例为49:51)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会没有在提供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或(iii)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并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第五条 对价(价款)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根据第2.6条在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及使用许可,其对价(价款)包括已作为甲方对乙方注册资本出资的一部分的人民币50,000,000元,以及由乙方另外支付给甲方的、作为商标转让合同第1.1条中规定的商标价值的余款的人民币50,000,000元。
第六条 期限及提前终止
6.2 本合同应保持其全面有效性直至中国商标局批准商标转让协议或直至合营合同终止时,以较先者为准。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5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法院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任何一方应有权终止本合同或书面通知另一方,声明该无效、非法及不可执行条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在作出该声明的情况下,本合同的说明书及解释应视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从未出现于本合同内。
相关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8年修正)》
第七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8月1日)
第三条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第十六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1993年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l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权利及使用许可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专有和不可撤销及可再许可的权利及许可,于商标的有效期限内使用商标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乙方生产的产品及经营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工商局商标局,1997年8月1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商标法(1993年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究竟谁在违约,娃哈哈到底有没有违约?
1、达能方提出,最近几年来,宗先生未经许可直接或间接地在合资公司之外设立了三十几家生产娃哈哈产品的企业,与合资公司进行竞争,而且最近才知道这个情况。而事实上,娃哈哈在与达能、百富勤合资时有十家公司,达能仅投了五家,当时娃哈哈亦希望达能一并投资其余公司,但最终达能没有投,这当中包括了娃哈哈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的涪陵公司。而且合资公司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的决议中要求合资公司要签订的七项合同中,就包括了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协议与产品加工协议,因此非合资公司在各方合资初期就已存在。
2、由于娃哈哈要发展要投资,而达能不愿投,因此非合资公司逐年增加。但是娃哈哈为了信守合同,非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通过合资公司销售的,实际上即为合资公司代加工,而且达能每年委托其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这从销售公司的财务账上应该是很清楚的,他不可能不知道。
3、非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娃哈哈的商标亦是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的。2005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正协议第二条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达能合资企业定义中)亦明确,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亦有权利获得合资公司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同时亦列出了二十七家非合资公司的名单。
4、达能并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未得到娃哈哈同意后,为了施加压力,提出娃哈哈违约生产与合资公司有竞争的产品。娃哈哈提出来中止给合资公司加工生产产品,另打商标,另成立营销公司自己销售产品后,达能又要求政府协调,要求娃哈哈将现有非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立即转入合资企业的销售公司进行销售。
5、真正违约的是达能公司。尽管双方合资合同中规定了中方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外方将不会损害合营公司的利益这本身就不对等的条款,而事实上2000年达能收购了乐百氏92%的股权,而乐百氏当时是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达能注入资金后,使其加大了与娃哈哈合资公司的竞争力度,使得娃哈哈在2001年在与乐百氏竞争的瓶装水产品吨销售利润2001年即从2000年的165.02元下降到135.93元,当年造成利润损失3489万元,AD钙奶的吨利润2001年即从2000年的870.26元下降到760.75元,当年造成利润损失4879.5万元,而且此后连续下降,给合资公司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娃哈哈向达能董事长吕布先生发函提出异议后,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变本加厉地收购了上海正广和50%股权,汇源集团22.18%的股权,乳品行业上海光明酸奶和保鲜乳二个项目的45.2%股权,并购了蒙牛乳业49%的股权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有竞争性的企业,严重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
Ⅱ 娃哈哈与达能纠纷结果如何
感谢大家对达娃争议的高度关注。今天特发表“杭州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集团的联合声明”:
一、 遵照中法两国政府的期望,双方同意结束对抗,回归和谈,双方同意暂时中止一切诉讼仲裁,停止一切攻击性言论,为和谈创造一个友好的氛围。
二、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相互谅解,相互谦让,争取和谈成功。双方将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所有娃哈哈企业做出新的努力,及为加强增进中法两国的友谊与中法企业之间的合作做出新的努力。
2007年12月21日
Ⅲ 娃哈哈集团在96年与达能联合的目的是什么
当然是各有所需。
1、哇哈哈借助达能的投入资金,扩大产能和营销能力,同时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
2、达能通过拥有娃哈哈的股份,快速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得到现成利润。
Ⅳ 娃哈哈被达能收购
引人注目的“达娃之争”有了重大进展,娃哈哈集团昨晚发布声明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达能方面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所作裁决的申请。这意味着杭州仲裁委员会终审认定的娃哈哈商标归属最终有效,即“娃哈哈”商标被确认归属娃哈哈集团。 据娃哈哈新闻发言人单启宁介绍,娃哈哈方面昨天收到了杭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杭州中院于今年7月两次召开听证会,分别听取了娃哈哈和达能双方的理由,作出裁定,驳回达能的诉讼请求。这一裁定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是“达娃之争”的焦点问题之一。1996年2月29日,杭州娃哈哈公司与达能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达娃合资公司,但当时国家商标局对此未予核准。为此,双方协商于1999年再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给达娃合资公司使用,双方对此也从无异议。 但在2006年,所谓的“阴阳”合同曝光后,引发了后续一系列争议。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合资公司。为此,娃哈哈集团在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仲裁委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决,确认《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终止。这一仲裁结果意味着“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达能对这一仲裁结果不服,并于今年6月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一裁决。 昨天,达能方面委托的发言人没有接听记者的电话。但记者注意到,在双方已经有了结果的多起诉讼中,达能至今无一胜诉。记者还了解到,娃哈哈阵营最近还在国内对达能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指定的接管人提起了诉讼,理由是接管人依据境外法院作出的裁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接管活动,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损害了有关第三方的利益。(记者胡笑红)
Ⅳ 娃哈哈达能之争
这个事件在今年上半年确实闹得挺火。简要地说,法国达能公司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作为娃哈哈的掌门人宗庆后当然气愤了,据说达能这次能理直气壮的提出这个要求来源于十年前早已给宗庆后下了套。当时双方签过一份商标使用合同,其中有这样一条“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这一条款简单说,就是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经过达能同意或者与其合资。签过之后,宗庆后建立了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到2006年,这些公司的总资产已达56亿元,当年利润达10.4亿元。达能看着眼红,便以当年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强行收购这几家由娃哈哈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建立的、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
主要的前因后果就这些。目前的最新进展是,针对达能在欧洲和美国提起的仲裁和诉讼,娃哈哈已经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和美国同时应诉,双方律师已经进入搜集证据阶段。
Ⅵ 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到底是什么关系,能详细解释一下吗
达能要强行收购娃哈哈,导致双方发生纠纷,谁都想收购.
法国达能公司最近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也就是说连娃哈哈所有的产业都要收购,包括他们的老总宗庆后.
娃哈哈与达能纠纷的事实真相
一、合资公司达能取得控股权的缘由
1996年香港百富勤与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洽谈投资合作,随后又拉进战略合作者达能集团一起来洽谈合作,洽谈成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与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以现有厂房、设备、土地出资,香港百富勤与达能以现金出资组建五家合资公司,在正式签订合资公司合同时,改为百富勤与达能在新加坡组建的金加投资公司投入,形成娃哈哈占49%,金加公司占51%的合资公司。由百富勤的梁伯韬先生出任首届董事,达能方秦鹏与杜海德出任董事。96年百富勤改派霍建华为董事,98年4月百富勤的董事改由达能方派出的董事替代,事后才知道百富勤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已将股权出售给了达能,金加投资公司变成了达能独家控股公司。因此,娃哈哈与达能的合资公司变成了达能控股公司。当初娃哈哈由于接受了当时一些国有企业合资后丧失了经营控制权与损害了员工利益的教训,重点关注的是经营权与员工的利益,而且亦不懂资本运作那一套游戏规则,因此,百富勤出售股权给达能时,由于其是出售金加的股权,因此,根本不需征求中方的意见,中方亦没有机会取得控股权。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达能当初实际上就是在有预谋地为中方设计了一个陷阱,实现了其资本控制的目的。
二、娃哈哈与达能关于商标权纠纷的真相
达能方向媒体申明,当时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而且是经过政府盖章同意的,因此,合资公司拥有商标的所有权,而由于在商标的有关变更权、商标所有权变更登记没有完全确定下来的情况下,签订了合资企业独家拥有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的使用合同。事实上,娃哈哈确实与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地方政府亦同意盖了章,但是地方政府盖章同意的权限是同意娃哈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转让,而真正的审批权是属于国家商标局。娃哈哈报批后,国家商标局从保护自己民族的驰名商标与知名品牌的角度出发,未予批准,因此,该商标转让协议并未生效。外方也曾到商标局交涉,知道商标局没有批准以及不批准商标转让协议的原因,故其又要求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名义上虽然是许可,而实质却是一份变相的转让协议,剥夺了中方的所有权,规定了中方使用商标需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方可使用的限制条款。外方知道,根据当时的商标法律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必须强制备案,这份变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样不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批准。因此,其又提出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上报商标局备案与实际执行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而且要求中方强制执行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不仅是欺骗政府监管部门,更是漠视中国法律的行为。而根据当时强制备案的要求,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是无效的,有效的应当是按照当时上报备案的简式合同,而该有效合同对中方并没有相关的限制性条款,而且该份有效合同中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商标有效期(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有效期限为十年),因此,从1999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署到现在,许可期限也基本届满。
由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最初许可的是娃哈哈与金加合资公司,而十年来,我司与达能成立的三十九家合资企业中,除了原来的达能金加公司外,还有其他三家达能投资公司,已远远超出了原来娃哈哈金加合资公司的范围,故双方在2005年10月又签署了该合同的《第一号修订协议》,扩大原合同的许可与再被许可的产品范围,并将原娃哈哈金加合资公司变更为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但并没有增加许可费用。
以上就是达能方向媒体申明的三次修改合同的过程,事实上双方三次修改的并不是合资合同,而是当时签订合资合同同时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
附:当时的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l商标转让协议
4、转让程序
4.1 在本协议签署后及在乙方获发营业执照后的90天内,甲、乙双方应向中国商标局呈交有关的商标注册转让申请和商标的原注册登记证。甲方应协助和与乙方合作使乙方可办理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转让的其他有关程序。至于在中国境外注册及申请注册的商标,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办理将该等商标转让于乙方的手续。
4.2 如本协议需要中国政府的任何授权或批准,或需向中国或其他国家的政府机构办理登记或完成转让手续,甲方应取得授权和批准或完成这些登记手续,双方应互相合作取得一切必要的政府授权和批准。
相关规定:
《商标法(1993年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局)
第八条 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l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和本合同附件2中所定义的娃哈哈企业)是商标(列于附件1)的所有权人
根据(i)合营合同第5.3 条,及(ii)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和(iii)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的第1.1条,甲方已将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特此同意在中国商标局审批商标转让注册的期间,签订本许可使用合同以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如审批被拒绝,双方亦按此合同执行。
第二条权利及使用许可
2.1 根据2.6条,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一个专有和不可撤销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在合同期限内用以制造和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产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样作为商号或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的权利。根据合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应有权把商标使用许可只许可给娃哈哈合营企业。
2.2 甲方和乙方应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和为其备案的申请表格。如乙方提出证明,商标局否决以乙方名义将乙方与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使用许可备案,则甲方同意并承诺(在乙方要求时)作出一切必须的行动以其本身的名义将该等使用许可备案。
2.4 甲方和乙方理解并同意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管理行政局注册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标的条款和条件则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如本合同和简式使用许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2.5 本合同不应被视作商标转让协议之一部分,而即使商标转让协议因任何原因不获中国商标局批准,本合同仍然保持有效。
2.6 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中之产品,甲方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I)已提交给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占有比例为49:51)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会没有在提供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或(iii)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并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第五条 对价(价款)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根据第2.6条在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及使用许可,其对价(价款)包括已作为甲方对乙方注册资本出资的一部分的人民币50,000,000元,以及由乙方另外支付给甲方的、作为商标转让合同第1.1条中规定的商标价值的余款的人民币50,000,000元。
第六条 期限及提前终止
6.2 本合同应保持其全面有效性直至中国商标局批准商标转让协议或直至合营合同终止时,以较先者为准。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5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法院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任何一方应有权终止本合同或书面通知另一方,声明该无效、非法及不可执行条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在作出该声明的情况下,本合同的说明书及解释应视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从未出现于本合同内。
相关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8年修正)》
第七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8月1日)
第三条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第十六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商标局注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1993年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l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权利及使用许可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专有和不可撤销及可再许可的权利及许可,于商标的有效期限内使用商标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乙方生产的产品及经营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工商局商标局,1997年8月1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商标法(1993年修订)》(全国人大)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究竟谁在违约,娃哈哈到底有没有违约?
1、达能方提出,最近几年来,宗先生未经许可直接或间接地在合资公司之外设立了三十几家生产娃哈哈产品的企业,与合资公司进行竞争,而且最近才知道这个情况。而事实上,娃哈哈在与达能、百富勤合资时有十家公司,达能仅投了五家,当时娃哈哈亦希望达能一并投资其余公司,但最终达能没有投,这当中包括了娃哈哈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的涪陵公司。而且合资公司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的决议中要求合资公司要签订的七项合同中,就包括了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协议与产品加工协议,因此非合资公司在各方合资初期就已存在。
2、由于娃哈哈要发展要投资,而达能不愿投,因此非合资公司逐年增加。但是娃哈哈为了信守合同,非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通过合资公司销售的,实际上即为合资公司代加工,而且达能每年委托其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这从销售公司的财务账上应该是很清楚的,他不可能不知道。
3、非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娃哈哈的商标亦是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的。2005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正协议第二条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达能合资企业定义中)亦明确,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亦有权利获得合资公司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同时亦列出了二十七家非合资公司的名单。
4、达能并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未得到娃哈哈同意后,为了施加压力,提出娃哈哈违约生产与合资公司有竞争的产品。娃哈哈提出来中止给合资公司加工生产产品,另打商标,另成立营销公司自己销售产品后,达能又要求政府协调,要求娃哈哈将现有非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立即转入合资企业的销售公司进行销售。
5、真正违约的是达能公司。尽管双方合资合同中规定了中方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外方将不会损害合营公司的利益这本身就不对等的条款,而事实上2000年达能收购了乐百氏92%的股权,而乐百氏当时是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达能注入资金后,使其加大了与娃哈哈合资公司的竞争力度,使得娃哈哈在2001年在与乐百氏竞争的瓶装水产品吨销售利润2001年即从2000年的165.02元下降到135.93元,当年造成利润损失3489万元,AD钙奶的吨利润2001年即从2000年的870.26元下降到760.75元,当年造成利润损失4879.5万元,而且此后连续下降,给合资公司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娃哈哈向达能董事长吕布先生发函提出异议后,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变本加厉地收购了上海正广和50%股权,汇源集团22.18%的股权,乳品行业上海光明酸奶和保鲜乳二个项目的45.2%股权,并购了蒙牛乳业49%的股权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有竞争性的企业,严重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
Ⅶ 娃哈哈达能事件结果是怎么样的
达能公司准备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收购娃哈哈集团其他非合资公司股权的消息把自己又一次推上了“民族品牌入侵者”的尴尬位置。此前几年,这家公司因数次收购中国消费品品牌公司而引发“关注”。
在达能看来,合资十年之久,对娃哈哈把合资品牌应用在非合资公司提出抗议,是正当的商业行为。而对于娃哈哈在解决方案确定之前付诸媒体的方式,达能集团亚太区总裁范易谋4月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明显表示出了不满,合作发生改变很正常,“平静磋商解决要比其他的方式好得多。”
根据双方公司此前的合资协议,未得合资公司允许,娃哈哈这个商标不能在合资公司之外的地方使用,该协议至今有效。而娃哈哈与达能合资之后,宗庆后另外组建的非合资公司也在使用娃哈哈品牌。
根据娃哈哈2007年经销大会上透露的数据,2006年娃哈哈公司销售额突破200亿元,利润超过20亿;而非合资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利润也达10.4亿元。
“娃哈哈无疑是一个民族品牌的代表,但是却不是一个拥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公司。”东方艾格分析师陈渝认为,从商业法律角度,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使用合资公司品牌的做法值得商榷。
“在中国内地,这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了。在发生任何商业方面的纠纷或者不同理解的时候,无论是中国企业界还是舆论,似乎都没有首先讨论合法性的习惯。往往是情绪第一,以至于‘圈套’、‘陷阱’这样的词语比比皆是,事实上,看上去这好像总是有利于中国企业,但长远来看,对于商业环境甚至该企业本身无任何好处。”一位商业分析人士认为。
何为“圈套”
在合资十年之后,宗庆后用“不经意陷入达能圈套”、“民族品牌控制权可能丧失”、“达能将在中国饮料业形成垄断”的公开表态把合资双方的矛盾彻底曝光。
而据熟悉达能和娃哈哈的知情人士透露,娃哈哈与达能的摩擦早已有之。对于娃哈哈在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品牌,达能与娃哈哈早就有过争议。而直到采访当日,达能与娃哈哈方面也一直在就此事进行沟通。
1996年,娃哈哈以部分固定资产作投入与法国达能集团等外方合资成立五家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当时,娃哈哈持股49%,达能与百富勤合占51%。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香港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使达能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
达能在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公司未果后,双方改签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其中一款称“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即“提交合资公司董事会考虑”是中方使用娃哈哈商标的前提。
但是目前使用娃哈哈品牌的却不仅仅是合资公司。1999年,宗庆后决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几年中,娃哈哈在西部、革命老区和三峡库区等地投资了多个相关产业公司,使用娃哈哈品牌,但是没有引入达能合资。
从截至2001年年底的财务数据分析,这部分娃哈哈独资,或与达能之外的第三方合作,但娃哈哈为大股东的非合资企业共有20家。
“生意就是生意。”范易谋如是表达了与中国优秀品牌合资的想法。在达能看来,任何一个企业,无论内资还是外资,都有权利按照商业准则保护合资品牌不被任意使用。
对于收购了如此多优秀民族品牌是否涉及垄断,达能并不担心。“全世界食品和饮料行业的垄断是很少产生的。”范易谋举例,即便把达能所运营或者所控制的旗下品牌总额加起来在中国也不超过15%。康师傅、统一、百事可乐、可口可乐,还有雀巢,都是强大的对手。
Ⅷ 达能和娃哈哈的纠纷,到底怎么回事
据经济参考报 “由于当时对商标、品牌的意义认识不清,使得娃哈哈的发展陷入了达能精心设下的圈套。”娃哈哈的创办者及掌门人宗庆后,最近遭遇了一件忧心的事:法国达能公司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一旦得逞,中方将丧失对娃哈哈的绝对控股权。”宗庆后对此显得忧心忡忡。
条款是精心布置?
1996年,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了5家公司,共同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产品。当时,娃哈哈占到了49%的股份,达能与百富勤加起来占51%。之后,香港百富勤在境外将股权卖给了达能,使达能跃升到了51%的绝对控股地位。当时,达能立刻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但遭到国家商标局拒绝,因此后来双方改签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
让宗庆后没想到的是,合同中一项看似不经意的条款,却让娃哈哈在日后陷入被动。双方在合同上签署有这样一条:“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这一条款简单说,就是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经过达能同意或者与其合资。”宗庆后说。因此这10年来,娃哈哈相继又与达能合资建立了39家合资公司,占目前娃哈哈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总数的39%。
然而,合资以后,双方的合作并不愉快。其后,达能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这让宗庆后隐隐约约感觉到了不安。
套取巨额资金才是目的?
1999年,宗庆后和中方决策班子商量决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这些公司建成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或许是良好的业绩让达能觊觎。几年后,达能突然以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强行收购这几家由娃哈哈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建立的、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
10年接触,宗庆后不断揣摩达能合资和并购娃哈哈的真实目的。“最开始,我们单纯地认为,这是达能对娃哈哈企业品牌形象及其生产销售能力的认可和肯定,但其在中国境内接连不断地并购举动及其并购后的表现让我们渐渐认清了达能的真实目的:达能并购娃哈哈以及中国其他一些大企业的行为,不是为了将这些企业经营壮大,而是为了资本运作———将中方企业股权低价收购后再在国际市场上出售或上市,以套取巨额资金和利润。”
宗庆后担心,一旦达能以51%股权的优势拿走娃哈哈的控制权,则娃哈哈极可能重蹈乐百氏的履辙。“到时娃哈哈两万员工怎么办?娃哈哈这个品牌怎么办?”
专家呼吁反垄断调查
据记者了解,目前达能公司在中国饮料行业10强企业中,除了已收购娃哈哈的39家企业和乐百氏98%的股权之外,还收购了深圳益力矿泉水公司54.2%的股权、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公司50%的股权,以及汇源果汁22.18%的股权。同时,达能还收购了奶业企业蒙牛50%的股权,以及光明乳业(行情 资讯)20.01%的股权,这些企业都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是行业的排头兵。
对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李国光认为,达能公司实际上已经对中国的饮料业进行了垄断,严重违背了国家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并购方在中国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境内资产拥有30亿元以上,境内企业超过15家,必须报经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审查的规定”。
李国光认为,从娃哈哈与达能的商标使用合同来看,确实娃哈哈因签订了那么一条不公正条款而受到了限制,但这个合同可认为是娃哈哈主观上失误导致的“缔约过失”,显失公正,可请求采取行政协商解决,废除合同。同时,李国光认为,可对达能进行反垄断调查,按照国际惯例,采取法律手段强行解除其垄断地位。
■求证娃哈哈方面尚未表态
《宗庆后后悔了》昨天在各大门户网站分外抢眼。记者为了求证此事,多次拨打宗庆后办公室的电话,从中午到晚上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随后拨通娃哈哈对外联络办公室副主任单启宁的手机,求证报道情况。单启宁表示,他出差在外,还不知道相关报道,联系采访等他回杭后再说。
记者继而向与娃哈哈有法律业务往来的人士求证,他们都避之不及,不愿多谈。不过,一位曾在娃哈哈集团工作过的人士告诉记者,几年前,他在娃哈哈工作时,就有娃哈哈与达能合作不愉快之说。现在,宗庆后接受媒体采访,说娃哈哈旗下公司有遭达能并购的危险,并非空穴来风。
“双方合作不愉快早几年就有了,可能会打官司!”浙江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说,不过,“娃哈哈”商标专用权仍在娃哈哈集团手中,达能公司不可能仅以这一条款就能实现“低价并购”。
■纵深联姻外资触动浙企敏感神经
浙江省外经贸厅的一份调研表明,近年来,“以民引外”正逐渐成为浙江吸引外资的一个主要方式,其中以并购方式落地浙江的外资也在2003年之后明显增多。
今年两会期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宗庆后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立法限制外资通过并购垄断我国各个行业维护经济安全的提案》。他认为,外资已从最初的合资合作演变到了越来越多的收购、“吞并”,控股各个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并建议加快反垄断立法。
浙企炮轰“外资垄断”
外资并购促动的不仅是娃哈哈的敏感神经。去年8月,苏泊尔(行情 资讯)(002032)发布公告称,公司与法国SEB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SEB最多将持有苏泊尔61%的股份。随之而来的是爱仕达等六企的联名上书,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
同年12月,当德国施耐德电气和浙江德力西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后,不安的情绪同样在温州市柳市镇逐渐弥漫开来。柳市是中国著名的低压电器之都,低压电器产品占据了50%的中国市场……
之后几天,德力西的老对手———浙江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将炮口直指“警惕外资产业垄断”。耐人寻味的是,炮轰的背后,正泰集团与施耐德曾有过长达10年的“恋情”。10年来,施耐德多次提出收购正泰股份组建新的家庭,并且一再降低嫁娶标准,但均遭到南存辉拒绝。10年后,失去耐心的施耐德移情别恋,并最终与德力西联姻。
与此相似,今年1月,杭州汽轮力阻西门子武汉合资事件,再次挑起人们对外资并购前所未有的关注。杭州汽轮、西门子两家中外企业曾经持续合作多年,而三年前的分手原因,与“正泰、施耐德”如出一辙:西门子提出组建由其控股的合资公司,而杭州汽轮坚决不同意。
防患于未然,应请专业机构提前介入
宗庆后的“后悔”一旦与上述案例联想起来,事态就显得更为明朗。
“从报道中看,这件事的真实性已八九不离十。娃哈哈这么成功的企业、宗庆后这么精明的老板,都没有避免这样的问题出现,这说明中国企业的全球化之路任重道远。”浙商研究会执行会长杨轶清说。
杨轶清认为,从整个事态看,达能显然是占了便宜。先不谈动机是什么,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中国企业与外资合作的风险无处不在。“达能收购乐百氏的操作模式显然是不成功的,如果娃哈哈被强行并购,步其后尘不可避免。”杨轶清认为,娃哈哈作为食品饮料行业的龙头企业,这种并购不仅影响它本身的发展,也将对整个产业带来不可忽略的影响。他建议,处在被动位置的娃哈哈集团不应纠缠在合同本身的层面上,应积极通过第三方———申请行政、司法程序等来寻求解决。
■观点从事件中看到了“乐观”
强行并购并不容易
从《经济参考报》的文章中,徐王婴看到了“乐观”。
昨天,身为浙商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的她对记者说,能够看到宗庆后站出来坦言娃哈哈与达能合资的前因后果,并对达能的强行并购大声说“不”,还是让人感到欣喜的。这至少让人看到,娃哈哈在这一盘险局中还有峰回路转的希望。
徐王婴认为,在大量的外资收购案中,民营企业之所以吃哑巴亏,在于企业家缺少与之一“拼”的决心和勇气。他们往往利用中国人的“温良谦让”替代了生意合作上的公平与公正。而合资也好,并购也好,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是否成立,成立后的契约是否能够履行,取决于缔结契约的各方是否共同认可和践约;而不是单方面的意志或者是一种裁决。“从这个意义上说:娃哈哈要被达能强行并购,决没那么容易。”徐王婴持乐观态度。
外资并购“狼来了”
徐王婴认为,客观地说,许多企业热衷与外资合作,获取外资注入,并不是绝对的动因。但往往“以市场换技术”的,丢了市场而得不到技术;想“借船出海”的,自己没出得国门去,倒“引狼入室”来。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徐王婴坦言,在外资并购“狼来了”时,作为企业,首先必须依法办事,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但也应该学会寻找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学会寻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
呼吁出台《反垄断法》
“达能毫无疑义地有垄断的嫌疑!”徐王婴认为,达能公司在华投资路线图和其他相关资料已经足以显露其并购战略背后的真实用意。
徐王婴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事实上,控制外资并购、防止行业垄断,本身也符合国外立法潮流和国际惯例。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很早就开始外资并购审查和反垄断立法,防止外资通过并购控制国内行业、实施垄断进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Ⅸ 娃哈哈公司被达能收购了吗
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达能获得与娃哈哈合资的39家公司51%绝对控股地位。 达能立刻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但遭到了国家商标局的拒绝。 2006年开始达能想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娃哈哈不肯,随后达能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合资公司,强行并购案开始。之后有互相状告对方高管同业竞争、偷税甚至殃及宗庆后妻女等争端。 2007年12月达能在国外针对娃哈哈的七起诉讼三起已败诉,而剩下的四起尚未正式开打。 2008年7月30日杭州中院终审判决,娃哈哈商标终审判归娃哈哈。 业内专家分析,商标是达能与娃哈哈之争的核心,输了这关键一战后,达能正无可奈何地向彻底落败的深渊滑落。 桂林“竞业禁止”、杭州商标仲裁、新疆诉讼案、沈阳“竞业禁止”、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临时措施被驳回、对“爽歪歪”商标异议被驳回,加上杭州中院的判决,达能在法庭已经遭遇七连败,此外还有不为中国人所熟知的欧洲3连败,达能在与娃哈哈的法律交锋中竟无一胜绩。 然而,达能的麻烦还不止于此。随着沈阳“竞业禁止”案败诉传出的,还有一个更受人关注的消息——以秦鹏为代表的达能高管们陷入了“偷税门”。媒体证实,广东和上海两地的税务部门已经对此进行立案调查,雪上加霜的是,很快又有人向税务机构举报达能12.1亿乐百氏收购资金去向不明。今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元年,中国的反避税力度空前加大,分析人士认为,达能目前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因此承受着极大的压力。 杭州中院的裁决很可能影响达娃之间的瑞典商标仲裁案,根据通常习惯,瑞典仲裁庭将适用中国法律,这意味着,达能想在瑞典翻盘的可能性不大。 分析人士认为:双方没有继续合作的可能,达能必然退出。娃哈哈可能以60~80亿收下达能资产。目前国内饮料行业的生产线严重过剩,如果清算,资产将一文不值,这对双方没有任何好处。同样,娃哈哈也不可能出售股份给达能,所以达能出售其股份给娃哈哈可能性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