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实际控制人的资质能借给投标单位使用吗
按理说是不允许的。
不过这是行业内幕。大家都是这么做的。
如果是借别人资质投标。
那么中标后是要以别人名义签署合约的。存在了不必要的风险。
如果被甲方发现,也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甚至接触合约。并且要按照合约赔偿甲方损失。
❷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都是一个控股股东合法吗
我们先来看一看,供应商具备哪些条件会“被拒参赛”?《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见,供应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或采购人合理的特定条件的,则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补充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综上,均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的,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面对这种情况,应该作何处理呢?《实施条例》第九条给出了答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因此,如若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依据上述规定,存在此种情况的相关采购人员应当回避,而供应商无需“退出比赛”。
另有业内专家指出,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关于“控股”现象实际上很难判定。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从上市公司的公布信息中去查询,但评审的时候很难看出“端倪”。故此建议,对于有“控股”嫌疑的供应商或采购人,要作为特别对象,查找相关资料并作认真处理,依法行事。
❸ 工程中标后,中标人将标卖给买标人,卖标和买标是属于违法。那么卖标人和买标人会服什么法律责任
整个程序非常合法,没有任何问题。
首先,投标阶段,甲作为某公司代理人进行投标,中标的是该公司,中标后该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到这没有疑问吧。
然后,乙通过缴纳管理费或其他的方式,取得了该项目的实际控制权,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实际上对该项目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在法律层面,完全合法。
合法的原因如下,虽然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由甲变成了乙,但是施工单位没有变更。法律上不管项目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只认施工单位,只认项目经理。
综上,只要投标程序合法-该公司中标-名义上仍由该公司施工(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没有变更,或经业主同意进行了变更)-项目经理受聘于该公司并由公司授权,在名义上全权管理该项目,就合法,无所谓项目的实际控制人是谁。
❹ 招标后招标人可否与中标公司所在集团下的其他平级子公司签订合同
不可以,违法招标法的。
❺ 中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标集团是一家以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幕墙设计与施工为主体,集房屋建筑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金属门窗、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消防、照明工程、园林绿化、体育场地的工程服务为一体的建筑装饰集团。
❻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09月2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接受隶属企业委托办理的相关业务等。
法定代表人:陈东强
成立时间:2011-09-20
工商注册号:310112001111873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C19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