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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ipo

发布时间:2021-09-17 14:18:43

❶ IPO资料审核,对股份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价格的审议,是参照公司当期每股净资产价值么

这个没有硬性规定 如果是在报告期之外 那如何定价问题不大 一般是参照净资产的 这样就算平价转让 但实际上因为是股东之间的协议作价 哪怕一块钱一股转让也是可以的 只要有合理的理由 如果是报告期之内特别是临近申报期的转让 那要区别情况 如果是管理层股权激励 例如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给员工 那不仅是参照净资产的问题 而是要参照公允价值定价 如果低于公允价值 那差额部分按照股份支付处理 要记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冲减利润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倒没有严格规定 可以参照当期PE入股价格 基本都是高于净资产很大幅度的

❷ A股IPO过程中,股权激励方式应如何选择

2017年公告的448个方案中限制性股票方案数量达到了352个,而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具的另一位主力干将——期权只公告了94个方案占比20.98%。同时根据统计的过去5年中公告的所有方案中限制性股票方案和期权方案的占比可以发现期权的占比不断降低,而限制性股票的占比不断提高。

笔者认为主要有这几大原因:

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通常为授予时市价的一半左右,而期权的行权价格通常为授予时的市价,从员工的角度来讲限制性股票的收益更大,激励效果更佳;

②随着目前大量的公司使用创新型算法计算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目前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相比期权已经不像原来差距那么大,甚至很多公司采用期权的股份支付成本还高于限制性股票,从公司的角度来讲成本差异不大;

③限制股票由于是员工先出资购买后解锁获得收益,因此对员工的绑定效果更好;而期权则仅仅是给与员工一个按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这种权利受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影响大,最终能否行权获得收益的不确定性大,因而对员工的绑定效果更差。


——恩美路演

❸ 蔚来一季度财报发布 李斌:已具备在中国资本市场IPO的可能性

2020年5月28日晚,蔚来汽车发布的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显示,该公司一季度总营收为人民币13.72亿元,同比下滑15.9%;净亏损为人民币16.918亿元,环比减少40.9%,同比收窄35.5%;除股份支付费用,调整后净亏损(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为16.594亿元,环比减少了41.0%,同比减少了33.7%,这也成为蔚来上市以来最低单季亏损。
对此,蔚来汽车归功于体系化效率提升带来的费用下降,直接改善了亏损状况,而今年一季度销售及管理费用为8.483亿元,环比减少了45.1%,同比减少了35.7%。
从销量来看,第一季度蔚来汽车交付车辆3838辆,同比下降3.8%,其中包括3643辆ES6和195辆ES8;汽车销售额为人民币12.556亿元,环比下滑53.2%,同比下滑18.2%;汽车销售毛利率为-7.4%。
随着国内疫情趋稳,蔚来汽车预计2020年第二季度交付量将达到9,500和10,000辆之间,环比增长约147.5%至160.6%,同比增长约167.4%至181.5%;而销量的提振,预计二季度总收入在33.684亿元至35.342亿元之间,环比增加约145.5%至157.6%,同比增加约123.3%至134.3%。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Q1蔚来汽车的单车营收稍有提升,从2019年Q4的32.6万元攀升到了现在的32.7万元。
根据财报披露,截至2020年3月31日,蔚来汽车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和短期投资为人民币23.974亿元。尽管现金流依然紧张,但比起2019年年底仅剩10亿现金余额的处境已经有所好转。而今年4月29日,蔚来汽车与合肥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最终协议,后者陆续注资人民币70亿元的现金的消息,对蔚来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从蔚来中国的角度来讲,我们具备了在中国资本市场IPO的可能性,后续也会根据资本市场包括中国资本市场的情况做综合的决策。”蔚来汽车CEO李斌在回答投资人的在线提问时指出,蔚来中国的战略投资是蔚来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蔚来将有更充裕的资金支持业务发展,并进一步打通人民币融资通道。
关于目前蔚来的交付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这一问题,李斌表示蔚来合肥工厂产能可以达到每个月4000台的水准:“我们也在试图提高这一数字,计划在今年8月份最晚9月份,能把我们全产业链的产能提升到一个月4500台到5000台。”
在BaaS(Battery as a Service,车电分离)业务方面,李斌透露目前已在全国58个城市开设131个换电站,累计完成超过50万次换电;同时公司拥有超过1200项与车辆电池包、换电站和云服务解决方案有关的专利,而BaaS相关的产品和服务解决方案预计在今年下半年正式推出。
至于大家非常关心的全新车型的问题,除了预订于9月份正式交付的EC6、预计于第四季度推出的100度电电池包之外,李斌强调:“从2017年的蔚来日开始,我们每年都会发布一款新车,我们并不想打破这个传统,当然还是要期待一下的。”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❹ 公司上市前,账务方面怎么准备

大方诚财务,IPO账务整理做的不错。

❺ ipo 外部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给员工持股平台算股份支付吗

您好

你说的ipo 外部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给员工持股平台,要看是什么样的模式了,具体的您应该描述清楚一些,另外任何的股票交易都很危险,也不是很明智的选择,我的建议不要做股票。这对于股票操作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风险,股票市场风险太大了,做这些的都是机构,或者是一些无业游民,建议远离股票市场,我强调一句,中国股票市场由于国家经济的转型的问题,很可能还会跌倒一千五百点的位置,切记远离股票,远离危险!

❻ 请教拟上市国有企业上市前进行股权激励相关问题

ZJH对股权激励本身没啥意见。但是国有企业股权激励要征询国资委意见,并需遵守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如上级人员不能持有下级公司股权等

❼ 1、拟IPO企业是股改前进行股权激励好,还是股改后 2、是先增资扩股还是先股改

从实践来看,不要着急股改。股改后就进入股份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制度也比有限公司复杂,所以先不要着急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做的项目里,都是建议发行人理顺自身的资产、财务状况,把问题都解决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然后再股改。这样,好多地方都可以下结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是不存在什么什么问题的。而且现在各地证监局对股改后的辅导时间已经没有硬性规定了,股改后几个月就报材料是没有问题的。
涉及到股权变化问题的,也建议都放在股改前。股权激励、增资扩股、引入PE都放在前面。证监会对申请上市前半年和前一年的股权变动情况特别关注,尤其是新股东的引入。在这个阶段进入到新股东持有的股份上市后的锁定期也更长。所以一般建议在之前就把这些事情做好,不要离申报日期太近。
目前创业板暂时还不考虑股份支付问题。如果是上主板和中小板,考虑到股份支付问题,那股权激励最好放在引入PE之前。因为股份支付的参考标准就是同期PE的入股价格,股权激励做在PE入股以前,那么比PE入股的价格低是可以接受的,在PE之后反而比PE的价格低就不好解释了。
本人在券商工作,专门做上市业务,有兴趣可以细聊,qq382453470。

❽ 外部股东ipo前低价受让的股份 要做股份支付吗

觉得都是差不多的

❾ 现有的企业IPO股权激励怎么样

上市前股权激励是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通行做法,但是因为涉及股权支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章——股权支付》的要求,股权激励应该作费用化处理,这必然对公司IPO申请中的报告期业绩造成严重影响。结合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审核通过的相关IPO企业案例,提出了公司上市前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份支付;IPO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9-0060-03
一、上市前股权激励的意义
股权激励是指以公司股权为标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通常是通过授予期股期权或者股权转让、定向增资的方式使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权,使其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财富增长、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和IPO之后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相比,由于IPO的财富效应使公司上市后的价值大幅增长,激励对象如果能在上市前获得股份,股票上市之后获得的财富增值收益远超过IPO之后的股权激励。和工资性收入相比,股权激励不需要公司有任何直接的现金付出,不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压力,而且更能长期激发受激励人员对公司经营与未来发展的关心,为越来越多的拟上市企业所接受。
以中国创业板市场的首28家上市公司为例,有19家公司在IPO之前实施了股权激励,其中神州泰岳、探路者、莱美药业、汉威电子、上海佳豪、安科生物、立思辰、鼎汉技术、华测检测、亿纬锂能、网宿科技、中元华电、吉峰农机、机器人、红日药业等15家公司在招股材料中明确表示,股权变更是为了激励、保留核心骨干;南风股份、爱尔眼科、宝德股份、华谊兄弟四家公司在上市之前也通过以优惠价格向公司骨干进行增资或者股权转让进行了实质上的股权激励。
二、《企业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前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
对IPO前的拟上市企业来说,最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司通过对激励对象实行较低价格的定向增发,另一种是公司的大股东通过较低的转让价格向激励对象进行股权转让,这两种方式在实质上是一样的:第一种方式下,公司是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激励对象进行定向增发,低于公允价值的这部分差额是公司的一种“付出”。第二种方式似乎是大股东的“付出”,与公司无关,实则不然。无论是依据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按照国内对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大股东向公司管理层的激励都是有严格规定的: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在其解释中指出: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 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支付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因此,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股份为基础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2.在中国,2008年5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这些规定从更深层的公司规范治理的角度,指出了两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为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二)《企业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要求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属于股份支付,其中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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