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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20 03:08:39

❶ 一个公司上市之后几年应分红

听说是三年之后分红,如果不分,以前的原始股就没有用了------没有这样的法律、法规硬性规定。
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么--------每家上市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其实是属于公司大股东内部决定的事情,分不分分多少都是公司股东会决定。证监会只是在公司上市和需要再融资时才有些规定(不是针对所有上市公司的硬性规定),如果上市公司不想再融资,完全可以不遵守。
2008年10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❷ 证监会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作出规定

  1. 明确最近三年分红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30%

  2.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上就起草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开征求意见。该决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这较之以前规定的“百分之二十”有了大幅的提高。

  3. 决定对之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规章中涉及上市公司分红的条款予以了重新修订,共有六项内容。

    一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二是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是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是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等内容。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五是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六是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决定要求证监会派出机构、沪深证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自该决定施行之日起,1996年颁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将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❸ 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不会的。一股派一元,扣除税,你只有0.8元左右。100股得多少?80元而已。实际上你是什么都没得到,因为还要除息

❹ 分析:证监会为什么要作出鼓励现金分红的规定现金分红的多少对公司和股东有什么影响

一,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促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二,从制度上着手,要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强调严格执行。

三,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门槛,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此前这一比例为20%。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部署,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市场功能有效发挥,上市公司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结构进一步改善,市场规范程度明显提高。同时也要看到,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没有改变,市场还存在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建立稳定健康的证券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证监会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查处。

❺ 上市公司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配股送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抄一段给你:

第一节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
账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以上是上市公司配股的主要规定,其中,第八条第(五)款已经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修订,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❻ 为什么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
无论是现金分红或是送转赠股,都是上市公司回报全体股东的方式,先说说如何找到这样的公司.
一般来说,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具有高分配能力不是根据公司大小和企业所有的性质,主要是看以下两点:
其一:是否有高分配的习惯,有些公司是习惯送股的,比如民生,万科;有些公司是习惯分红的,比如茅台,张裕,它们都有一个共性,年年都有高分配,很少有例外;
其二:每股可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1元,就具备了每10股送5股或10股送现金5元的能力;每股资本公积金达到或超过1元,就具备了每10股转赠5股的能力;
那为什幺有些企业它会喜欢或者说倾向于选择现金分红,有些选择送转赠股呢?
其一是由行业性质决定的.比如:张裕,茅台这种公司,是轻资产型的公司,它们不需要每年都投入大量的资金去扩大产能,而且产品是低成本,高毛利率,产品供不应求,好象茅台,它都是预先收钱后交货的,经营现金流充裕,手中有大量的闲置现金,选择用现金分红是很正常的,也是对股东最有利的.而万科,民生这种公司,它们虽然不是重资产型的公司,但是它们提供的产品是需要动用大量资金的,比如万科,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很大,手中持有的往往是土地而不是现金;而银行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与它的借贷规模密切相关,把现金尽可能多的留在手中是最好的选择,所以它们大多选择送转赠股的方式分红,这对股东也是最好的选择.
其二是由企业发展的阶段决定的.还是用张裕和茅台来举例说明,它们由于产品生产周期,生产工艺和生产环境的局限性,导致它们的产能不大可能跳跃式的增长,只能是稳定增长,这样一来,资金的流入要比流出多得多,手中的现金自然就充裕了,选择现金分红也就理所当然了.而万科,民生这种公司,它正处于快速扩张阶段,成长性很高,它们需抓住机会来做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而之是需要很多钱的,经营中资金的流出要比流入多得多,手中缺钱,当然是用送转赠股的分红方式,把尽可能多的现金留在手中对股东是最好的了.
一般高送转赠代表的是公司益利可观,行业发展前景看好,需要把赚来的钱继续投资到公司主业中去,从而选择用送转股而不是现金的方式分红,如果公司已经发生了严重的亏损或没什幺利润,却坚持要送转赠股,个中意思就很明显了,是希望通过高转赠股题材来炒作股价而已,作为投资者是需要区别开来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楼主应该知道了这两种方法根本就是没有好坏之分的,关键是对公司的了解程度和个人投资风格来决定的.
我个人更倾向于选择高成性的股票,这是我的一点看法!

❼ 股票现金分红的条件是什么

股票现金分红是指上市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每年或者半年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分配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目前法律下,股票现金分红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❽ 上市公司为何选择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年报季来临,现金分红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3月20日,A股共有329家上市公司公布2017年年报,其中有251家在年报中宣布将要现金分红,占比高达76.29%,同时还有83家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提到分红预案。

监管层未来会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监管规则,强化现金分红的约束力,督促上市公司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对有能力分红而长期没有分红的“铁公鸡”进行严格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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