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的大股东股份被冻结,这意味着什么
公司大股东的股份冻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这个股东个人的问题,他个人签下了巨额的债务,这跟公司没有关系,所以就会冻结他的股份,他就不能再进行交易了,另外一种就是公司整体出了问题。
所以无论哪一种情况出现公司大股东的全部股份被冻结了,如果其他公司股东的权益也被冻结了,那就意味着公司可能出问题了,作为一个普通员工能拿到多少工资赶紧拿拿到赶紧跑路,公司的身亡跟一个普通的996的色素,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你的工资结清了,你去哪家公司都一样,你等公司真正破产了,你一分钱都拿不到,因为他欠的几千万上亿的债务都还不清,更何况是员工的工资呢。
B. 我们公司股东的股权已经被冻结了,影响我们这家公司的账户使用吗
应该是该股东涉诉了。通常不影响公司账户使用。
C. 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的股份被法院冻结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一般来说,只要不是大股东,问题都不会太大。如果只是他本人的股份冻结,不冻结公司的银行户头,应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D. 公司股东股权被冻结了,这个股东还是一个公司法人,会受影响吗
是被法律冻结了么?工商层面的话,就是不能进行变更。但是对股东公司的正常经营没有太大影响,但是现在连带责任越来越严格,严重的会影响到法人股东里面的人员征信。要看你能不能解冻。
E. 公司股东股权被冻结后,公司法人转移公司财产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5)股东被冻结和公司扩展阅读:
冻结财产的要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F. 股东牵涉民事诉讼,公司账户会被冻结吗
好律师网:如果确认是个人外债,一般不会冻结。股东个人欠别人钱,债权人无权主张冻结公司账户的。但是,如果债权人起诉的话,是可以依法冻结债务人在公司里的股份的。
G. 公司股东持股被冻结后的法律后果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以及处分股权,从而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因此,股权冻结的效力主要及于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股权处分,即转让或设定质押权上,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认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地行使共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