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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掠夺小股东

发布时间:2021-09-21 04:02:56

1. 股东掠夺的治理之一:改变“一股独大”,形成多股制衡

评价: 一股独大与大股东掠夺行为并无必然联系
不少人认为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于国有股一股独大。据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在1120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50%以上的有890家,占全部公司总数近80%;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超过75%的有63家,而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显著高于第二、三大股东。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高达44.86%,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仅有8.22%。统计表明,第一股东为国家持股,占全部公司总数的65%;第一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31%。由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大股东控制了公司的大部分投票权,选举并控制公司的大多数董事,决定其他事项的投票结果,也就有了损害小股东的权益而使自己受益的能力。从而,有人认为控制大股东掠夺行为的首要思路是减持国有股,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
降低国有股比例固然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但是,这并不必然使大股东的掠夺行为受到足够的约束。有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行为及事实发生的公司,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并没有高于其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股东掠夺行为也没有发生在“一股独大”表现最为突出的公司。其实,以大股东从上市公司“提款”1个亿为例,如果大股东持股75%,大股东就要承担7500万的损失,大股东持股30%,就只须承担3000万的损失。何者对大股东更为有利也就一目了然了。
案例1: L公司曾创造了中国证券市场中几个第一:第一家国家股转让、第一家大股东股权拍卖。1994年到1999年,L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5.5%,低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从20.1%降到16.61%,远高于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平均的持股比例。也就是说,相对沪深两市平均水平而言,L公司股权结构较为满足“多股制衡”的条件。但是,1994年到1999年间,L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从总资产仅5.8亿元的L公司拿走了8.6亿。“提款”的方法有:溢价购买大股东资产,上市公司为大股东的子公司贷款担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作质押向银行贷款。截止2000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其第一大股东及其子公司金额高达34857.64万元,数额已超过公司的净资产。2001年,L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法人股被冻结并由于法院的强制执行,股权易主。
案例2:Y公司上市后,虽然名义上第一大股东为当地国资办,但实际上国家股权已授权Y集团经营。2000年,仅有5.7亿总资产的Y公司对Y集团及子公司的应收款项达人民币10亿元,欠款期限均超过两年,Y公司按75%的比例计提坏帐准备7.6亿元。Y公司负债高达14.9亿元,严重资不抵债,每股净资产-7.9元。Y集团受托经营的股权比例为29.3%,也低于44.86%的平均水平。
改变一股独大局面的想法,事实上是希望通过分散股权来限制大股东的行为。现代公司的股权被大量的小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是分散的,这一学说源于1932年Berle 和Means的《现代公司和私人产权》。近年来,人们开始置疑现代公司股权分散的看法。事实上,即使是美国的大公司,股权也是相对集中的。其他发达国家的股权集中度较美国为高,如德国、日本、意大利。在发展中国家中,股权更为集中。Porta 和Shleifer研究了27个国家中大的上市公司,考虑到各国公司规模大小不同,他们也研究一些较小的公司,以观察不同国家股权分散公司的普遍性,公司是否有实质的所有者。结果表明,股权分散的公司并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Porta 和Shleifer把公司分为:被广泛持股的公司和有终极所有者的公司。
终极所有者有5种情况:家族或个人、国家,被广泛持股的金融机构、被广泛持股的公司和其他团体。在多数大公司中,控股股东是存在的,并且控股股东通常是家族的形式。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行使受到其他大股东的监督。这就意味着持有大量股权的控股股东有激励和能力去推行有利于他们的战略,而这些战略是损害小股东利益的。
Holdemess和Sheehan分析了控股股东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这样的公司最有可能对小股东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结果发现这些股权集中的公司仍然生存下来,且这些公司较之分散持股的公司没有表现出折价交易,也就是说集中的股权没有明显减少公司价值。如果大股东不受限制的话,将观察不到上述结果,他们会在足够的空间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和不当管理。这表明大股东受到限制,而不是完全靠大股东的怜悯。调查显示大股东持股公司的董事会与股权分散的公司差异不大。Holdemess和Sheehan认为潜在的对大股东的控制是资本市场行动。

2. 为什么上市公司会存在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的现象

大小非减持 一般国有企业 大股东为国有 就长期不分红 导致侵害小股东利益

3. 大股东侵占小股东的方式有哪些举例阐述。急求

大股东侵占小股东的方式有哪些?举例阐述。急求我不是大股东没干过这事。。。。。不过以前看过一则新闻,某新股上市后,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的情况下,通过某些项目运作把该上市公司的资产转移走,最后该公司成为一个空壳的情况下。让该公司自生自灭。大股东通过股票上市圈了一把钱。还把钱转移走了。而转移走的资金又新成立一家公司再次上市,再次圈钱。就这么反复做。更多的细节估计只有那些违规的大股东才知道了。。。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4. 大股东直接收购小股东的股份法律允许吗

允许的。大家可以谈,一般都是大股东出个价,基本上让所有投资者都解套就好了。如果你要更高的价格估计也很难。大股东可以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你可以行使现金和股票选择权。实际上你一般选现金的,如果选股票,退市后只能按净资产计价了,肯定不合算的。

5. 什么情况下,大股东可以罢免小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的选举(即担任)需作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由参会股东投票表决通过,而董事长则是由董事会成员(即由股东们投票选出的董事们)在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后,立即召开董事会推选产生的。换句话说: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
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候选人,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由参会的董事表决(含董事长),只要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当然要达到董事会的法定人数),那么《关于选举xxx(候选人)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获得通过,则该名候选人担任总经理。概括:董事长提名总经理候选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理论上讲小股东有可能担任董事长,但难度系数非常高:小股东要想当董事长,首先要具备《公司法》等列出的担任董事的条件,最重要的是要获得作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可由该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单独持股或累积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股东提名、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合提名),提交董事会由现任董事表决通过,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所有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董事长。
一般小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权利:小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参与选举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现在国内上市公司一般要求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采用累积投票制,例如董事会换届要选举9名董事,参与表决的该名小股东持有1000股这家公司的股票,那么他共有9000票(1000×9)的投票权,他可以分散成9个1000票,分别投给9名董事候选人(同意、弃权、反对),也可以集中成9000票投给一名候选人,其他8人投0票,或者投给其中的就个人,只要就个人的票数总数是9000,那么这名股东的投票是有法律效力的。
希望采纳

6.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手段有哪些

例如,可以通过资产购销、产品购销的关联交易,以对控股大股东有利的形式转移定价,债务担保,对公司投资机会进行侵占。(大股东通过自我交易等行为从企业转移资产到自己手中)
另外,还可以利用各种金融手段(控制股东不从企业转移任何资产而增加自身在企业的份额)直接实现利益侵占,如采用通过扩股发行稀释其他股东权益、冻结少数股权、操纵上市公司的会计报告、渐进的收购行为、以低于市场价格回购中小股东的股票,以及“高派现”等其他旨在侵害中小股东的各种财务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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