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企在职员工可以在别的企业投资做股东吗
国企在职员工可以在别的企业投资做股东。只要不是公务员就可以。
股东在公司的法律地位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股东有以下几类
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B. 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国有企业且两股东为隶属关系,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吗
主要是看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是怎么规定的!
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你说的两个公司是国企而且互为隶属关系,那转让股份是非常方便的事情,国企里面也有很多有交叉持股的,所以答案是可以的!
C. 国有企业收购自然人股东股权是否需要评估
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中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12-10》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法理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的非国有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形:即中方收购外方股权和外方收购中方股权。
一、外方收购中方股权。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中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里没有对外方购买中方非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作出规定,参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股权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为基础。在深圳外管局要求的文件资料中要求提交审计或者评估报告(见附件)。
二、中方收购外方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12-10》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现行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收购外方股权的情形,没有明确要求需要提交评估报告。但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价格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外方(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中方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时,转让价格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因此,如果双方股权转让的价格以评估报告为准,可以更合理的解释交易的合理性以及公允性,否则,有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调整。在广州外管局要求的文件资料中要求提交审计或者评估报告(见附件)。
附件:
深证外管局规定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持有境内企业的股权应提交资料:
1、股权转让协议;
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境内被收购企业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股权变更前企业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4、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提供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广东省外管局规定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需提供的资料:
1、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购付汇银行、收款人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是内资企业要提供)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案例分析:
2009 年12 月14 日,仟源控股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仟源控股将持有仟源有限100%的股权转让给翁占国、赵群、韩振林、张彤慧、张振标和宣航等6 位中国籍自然人。同日,仟源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仟源控股将持有公司的100%的股权转让给上述6 位中国籍自然人。
2009 年12 月15 日,仟源控股与翁占国、赵群、韩振林、张彤慧、张振标和宣航等6 位中国籍自然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该6 位自然人以每1 元注册资本对应1.40 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仟源有限100%的股权(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截至2009 年11月30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的净资产为13,817.94 万元,即每1 元注册资本对应1.38 元净资产,故本次股权转让定价按略高于最近一期末的每元注册资本净资产进行确定。
2010 年1 月15 日,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山西仟源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暨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同开管发[2010]3 号),批准仟源有限上述股权转让暨企业性质由外资转为内资。
仟源制药的这次股权转让并没有使用评估值,而是采用的资产账面净值,并且该净值没有经过审计。
实务操作: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非国有股权是否需要评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个法规推断来看还是需要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转让基础的。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很大的灵活性,交易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交易价格合理,相关部门没有发现异常就是可行的。
D. 怎么看未来有资产注入,收购兼并可能的个股
未来有资产注入、收购兼并可能的个股,国资、国企改革受益股
要看并购行为是否可以提升股东持股的内在价值,他把这个作为并购是否成功的衡量标准。我对这个思想在A股上进行了演绎,同时思考了大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博弈行为。一家A股上市公司,如果他的股价高企,远远大于他正常的价格水平,按照理性的行为,上市公司应该愿意增发股票,收购其他价格合理的资产或者募集资金,因为这个行为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原有股东内在价值,但侵害了资产卖方的利益。但是,如果上市公司股价高企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定向增加新股以合理价格收购大股东资产,情况就不一样了,这将导致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受益,而大股东吃亏。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如果是向自己定向增发,大股东在股价高企的时候是不愿意做的。所以,如果一个市场整体估值都很高,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意愿将下降。反之,如果一个市场整体估值都很低,大股东便有更大的动力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因为在大股东来讲,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才是最重要的,用注入资产换取更多的股票才是大股东关心的事情。
讲了那么多不知道讲明白了没有,举个例子吧,浪莎股份,袜业的资产不在上市公司里面,如果大股东想往上市公司里面注入袜业资产,那他希望等到浪莎股份价格低一点的时候再注入,因为这样的话,可以多增发一点股票,自己所占股权要多一些,但是这对现有的中小股东不利,因为股价低,增发的量就多,对收益的稀释就多。这个是从注入价值的角度出发,对中小股东不利,但是从投资的角度出发,当一个有资产注入可能的股票价格比较低的时候,应该是买入的良机,因为他因为价格低而使得注入的可能性变大,同时价格低保证了一定的安全底线。但是资产注入最终导致的股价涨幅则和多种因素有关,包括注入资产对每股收益增厚的程度,现有股价水平和估值水平,整体股价估值水平,市场对注入资产未来收益的预期情况等等。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探讨,企业利用现金的收购行为,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企业收购金额和被收购企业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为商誉,在持有投资期间不用摊销,而原来准则规定投资差异需要进行摊销。这样一来,无论上市公司花多大的价钱买了多烂的企业,只要这个企业稍微有点利润,都能增厚每股收益,但是降低了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我现在的疑虑是市场能否对这个行为正确反映。举个例子威海广泰收购的一家做消防汽车的企业,该企业盈利很低,账面价值也低,但是威海广泰用了挺高的价格(具体我记不清了),这项投资不管是不是有未来前景,至少他不会减少现在的每股收益(以后就不好说了),但是实际上威海广泰可能失去了用这些钱投资更好项目的机会,我不知道市场会不会对这个行为理解而给出正确的反映。从这点上说,企业账面的现金是个双刃剑,如果企业使用的好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使用不好就是个典型的败家子,也许企业利用现金的最好方式是回购自己的股票!!!西安义拓基金微信公众号XAYTJJ.
E. 实业企业并购时怎么进行估值
常见的方法有现金流量贴现法和市场法。
1.现金流量贴现法
现金流量贴现法的基本原理就是任何资产的价值等于其未来全部现金流的现值之和。由于在投资型并购中收购方只是短期持有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因此该种方法主要是对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企业股权价值是使用股权资本成本对预期股权现金流量进行贴现后得到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是扣除了企业各项费用、本息偿付和为保持预定现金流增长率所需的全部资本支出后的现金流;股权资本成本是投资者投资企业股权时所要求的必要投资回报率。在计算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价值之后,将其与并购价格进行比较,只有当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价值大于并购价格时,收购行为才是有益的。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比较各种收购方案的现金流量贴现值的大小来决定最优的并购方案。
2.市场法
市场法也称之为市盈率法或收益倍数法,是资本市场对收益资本化后的价值反映,即公司股权价值等于目标企业预计未来每年的每股收益乘以公司的市盈率。在使用市盈率评估的时候一般采用历史市盈率、未来市盈率以及标准市盈率。历史市盈率等于股票现有市值与最近会计年度收益之比;未来市盈率则等于股票现有市值与现在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的年度收益之比;标准市盈率是指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相似市盈率。市盈率法在评估中得到广泛应用,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它是一种将股票价格与当前公司盈利状况联系在一起的一种直观的统计比率;其次,对大多数目标企业的股票来说,市盈率易于计算并很容易得到,这使得股票之间的比较变得十分简单。当然,实行市场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目标公司的股票要有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从而能评估目标企业的独立价值。
如果是战略型并购,还需考虑并购后,双方企业会因并购而产生的协同效应,要在上面两种方法算出来的估值基础上,考虑增加协同效应所带来的价值。
F. 急!!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是否需要行政审批
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需要行政审批。
如果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如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
(6)国企收购给不同股东不同估值扩展阅读: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
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G. 现在公司我占60%的股份,另一个股东占40%,明年另一个股东想控股,想要我卖11%的股份给他。
要想知道11%股份卖多少钱,首先要知道你公司的估值。
要看你公司的估值是多少?比如说公司股本为100万股,估值为1000万(相当于10元/股),那么,11%*1000万=110万,也可这样计算:100万股*11%*10元/股=110万;这就是你公司11%股份的价值;
估值的方法可以用:每股收益*市盈率=每股价格,如果每年复合增长率价高,行业前景看好,市盈率可以放高一点。
当然,公司的估值最好请专家或专门的机构帮你做,这样得出的结论权威性高,可能更贴近你公司的实际价值,可以避免高估或低估的情况发生,同时也可避免将来可能存在的不必要的纠纷隐患。
希望能帮到你。
H. 国企被收购 股权应该如何分配
问题:我所在的公司原是国有企业,如今被买断后成立了股份制企业,想请问一下,公司现在被收购的股权应该怎样分配? 张律师:被收购的股权,当然由支付了对价的股东所有。你所指的被收购的股权如何分配,应该是指企业被收购后,所出售的股份所得如何分配的问题。 王律师:依照公司章程等确定当面咨询。 董律师:股东按股权比例分配。 相关知识——什么是股权分置? 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是指:股东持有相同的股票却没有相同的权利,比如持有非流通股的股东不能像持有流通股的股东一样去交易股票。 二类股份 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股权分置改革,如果不考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承认两类股东持股成本的差异,便失去了解决问题的逻辑基础,更谈不上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三公”。 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 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I. 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股权要做审计和评估吗
国有企业并购不管是海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都是需要经过资产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