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修改章程吗
你好,股份公司必须要有公司章程的,可以向工商代理要,也可以直接到工商局打印一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的,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很简单的,主要写个公司章程修正案即可。
㈡ 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后多久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发起人股份转让章程变更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㈢ 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变更么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㈣ 股权转让一定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吗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公登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例如:A公司股东甲、乙各持股50%,股东甲将其中的30%转让给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甲、乙,此次转让未导致A公司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条例实施后,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系登记事项,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变化了,包括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专业人士都会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实践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仅限于“股东内部不引起股东名册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则是“所有的”。
公司登记条例说的是“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不是“发起人”。根据公登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门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业务。
两类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本身均不需申请备案登记。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果涉及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说明
1、“发起人”是一个特定称谓,非等同于股东
发起人,简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人、设立人。“发起人”仅是一个特定称谓,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的实施者,这一称谓不会转移给任何其他人。比如张三是A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则不管张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张三将永久保留“发起人”这个特定称谓。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下的“发起人”是特定时点的特定称谓,不仅后面进来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发起人”转让全部所持股份后,其依旧是公司“发起人”。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发起人”无需变更登记了,因为“发起人”根本不因股权转让而发生变化。
2、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仅载明“发起人”,而非“股东”。因此,即便发生股权转让,“发起人”并不发生变化,因此无需修改章程,亦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3、如何确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书+股东名册记载。因此,可以根据持有股票情况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来判断股东身份。此外,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书文本等也是间接、辅助性判断依据。
当然,对于一些具备特殊条件的公司,比如国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实践中还有一些进入地方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单》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㈤ 发起人股份转让有什么要求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一年内不得转让。
如果发起人在公司担任以下职务时,还需注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有对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的,遵照公司章程的限制。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希望您采纳。
㈥ 公司章程如何修改及如何备案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住所以及经营管理制度的基本文件,如果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需要到工商局去备案。那么,备案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要经过怎样的流程?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办理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程序如下: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四、其他规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报条件: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记事项。
五、备案依据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㈦ 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是否需要改章程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的指引“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发起人(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同时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我们的情况是这样,股改时公司章程中除发起人条款外没有单设股东结构的条款,这样一来,这次股权转让只能单加一条关于公司股东结构的条款了?各位以为理解是否正确呢?
㈧ 股份转让记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的,应自股权发生变动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股东会(股权转让前的股东参加)决议。
主要内容:( 1 )转让者、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 2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3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见(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的)。
3 、股权转让协议书。
主要内容:( 1 )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 )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 )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 )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 )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6 )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4 、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
主要内容:( 1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见;( 2 )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
5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6 、新股东(指受让股权新加入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7 、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8 、视转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1 )转让方是合伙企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的文件;
( 2 )转让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提交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同意转让的意见。
9 、《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10 、评估报告(转让的股权未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决定转让的价格而不经评估)。
11 、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
12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