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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集团集资

发布时间:2021-09-29 17:11:08

⑴ 成中集团公司简介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中集团)创立于199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为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是以建筑施工(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为主业,集市 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物业管理、酒店服务、装饰装修、园林绿化、金融产业、林农产业、医疗产业等多项产业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集团常年用工5500余名,总资产20多亿元,年产值20多亿元,年创利税上亿元。

⑵ 宜宾成中集团申请破产了吗

宜宾所有房地产破了,成中都没破,知道成中集团在宜宾的地位吗?知道他的产值吗?破产,笑话

⑶ 那些集资过数十万的,是非法集资吗

1.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 进行集资;
3.两者的联系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⑷ 成中集团董事长是谁

程贞贵~~~~

⑸ 群众不是可以把钱存在房地产公司吗,不知道成中集团利息是多少怎么支付的

从没听说房地产公司可以当做银行来存钱的

这个事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哦。建议谨慎处理,不要为了一点利息,受骗上当,最后血本无归。

⑹ 集团总部被定案集资诈骗,分公司负责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集团总部被定案集资诈骗,如果分公司负责人也参与犯罪,应当按照其地位及其作用、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个人或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新规定,现阶段应按照以下标准对集资诈骗数额进行认定 :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⑺ 对于企业集资,员工会有哪些疑虑

职工集资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具体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区分职工集资款与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集资,这种集资行为属于应予取缔的非法金融行为。非法集资不属于《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优先受偿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时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集资中既有职工集资又有社会集资的,则应当区别对待。职工集资款按照《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社会集资款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2、正确区分集资行为与投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职工集资款与职工投资有天壤之别,一个优先受偿,一个不能受偿,所以应当正确区分。首先应当尊重事实,以公认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次,在产生争议时,一般以企业对职工的承诺来区分。承诺到期还本息的,一般是集资性质;承诺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一般投资行为。企业强迫职工入股,法院确认该入股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入股金可以参照《高法规定》优先受偿。

3、对职工集资款的保护仅限于合法权益,企业许诺职工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仅高额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而且不属于破产债权,法院不予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本意不能获得优先受偿,属于普通债权。因为既是职工工资,法律也不承认工资利息优先受偿,甚至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仅工资本身属于破产债权,并不承认工资利息可以参加破产分配。职工集资款毕竟具有借贷性质,所以可以计息,但所计利息不能优先受偿。由于企业向职工承诺的利息可能五花八门,我认为参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较为合理,因为企业已经破产,债权清偿率不会高,以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至于对其他破产债权人过于不公。

⑻ 集团公司下设分公司私自集资,这种行为违反什么规定出处是什么

首先,可以认定集资的主体还是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而不是分公司。
其次,看是集资的对象是谁?特定的对象,还是非特定的对象?如果是后者,则有属于非法集资的可能。
1、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1998年国务院《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凡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均为乱集资。禁止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在国务院对企业内部集资明确作出规定前,禁止企业进行内部有偿集资,更不得以企业内部集资为名,搞职工福利。
3、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41号《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银发(1999)289号《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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