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朋友单位集资原始股,2-3年上市,以朋友名下集资有风险吗
有风险,用你朋友名下这个股票是在他手里,上市盈利会很大的,如果出现眼馋了不给你了,你很麻烦。
❷ 企业集资入股后被上市公司全资收购,集资入股怎么处理
既然企业被全资收购了,那么集资的部分收购的企业也要全资收购的,不然构不成全资收购
❸ 我老爸原先工作的单位当年集资120万开了个公司(应该是责任股份制),工商执照上有所有股东的名字,他
根据公司法同股同权的原则,你父亲应该享有10万份股权益,包括历年来的股东分红.这是股东的基本权益.(但是也有假注册公司,这样的公司就没有权益保障了).如公司拒绝分配股东权益,股东可书面提出退股申请,同时撤资.公司不执行,可申诉到法院强制执行.
股权收益是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看它的资产净值和分红比例确定.
❹ 集资股份算原始股么
1、确实是否为原始股,看它的发行,也就是看收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通过上市获取几倍甚至百倍的高额回报,很多成功人士就是从中得到第一桶金的。通过分红取得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回报。
2、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若购得数百股,日后上市,涨至数十元,可发一笔小财,若购得数千股,可发一笔大财,若是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万股,数十万股,日后上市,利润便是数以百万计了。这便是中国股市的第一桶金。
❺ 民间集资股份合法吗
民间集资股份不合法。
民间集资实质是民间借贷的变异形式,是民间借贷向专业化形态(私募基金等)演变过程中的一种中间形态,尚不具备私募基金、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的专业化程度,风险特征比较明显。
根据《指导意见》,对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❻ 企业 如何进行合法集资,具体都有什么程序
一般企业的合法集资方式:
1、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有两种情况:
①新公司成立,首次发行股票;
②已成立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
2、银行借款
按企业取得贷款的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企业因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需要资金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
专项贷款是指企业因为专门用途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包括更新改造技改贷款、大修理贷款、研发和新产品研制贷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出口专项贷款、引进技术转让费周转金贷款、进口设备外汇贷款、进口设备人民币贷款及国内配套设备贷款等。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的需求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包括流动基金借款、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和卖方信贷。
3、投资人追加投入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内部融资
内部融资是企业依靠其内部积累进行的融资,具体包括三种形式:资本金、折旧基金转化为的重置投资和留存收益转化为的新增投资。
合法集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❼ 企业集资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因运营资金不足问题除借贷外,一些企业还向本单位职工进行集资,有的企业甚至向社会进行集资而出高息,这些现象在企业破产中经常遇到。在新的破产法颁布之后,对于破产企业向社会进行的集资款应属于普通债权应无争议,但破产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之类作为在第一顺序中支付,实有争议,对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供商榷。
旧破产法涵盖了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以下简称《民诉法》),1991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高法规定)以及其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这两部法律中只规定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对职工集资款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集资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在企业破产时这种不稳定因素尤其突出。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企业破产时,职工当然对企业享有破产债权。司法解释考虑到对职工这种弱势群体的保护,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将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与企业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职工享有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的优先受偿权。这是在企业破产中关于职工集资款应如何处理首次作出规定。《高法规定》对企业破产职工集资款如何处理的规定,规范了全国法院处理破产案件时对职工集资款操作不一的问题。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2007年6月1日施行。新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对职工的集资款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职工集资款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十四第规定“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的职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于新的企业破产法对职工集资款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有认为新的破产法对职工的集资款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将得不到特殊的保护。在没有转换成股份的情况下,集资款本质上就是一种借贷关系,职工的集资款应当按照普通债权在第三顺序中支付。笔者对此不能苟同。笔者认为破产企业 职工的集资款应等同职工工资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理由如下:
一、从国家政策来看,应把职工集资款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目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也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从以上国家的大政策方针来看,从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出发,把破产企业的集资款作为第一顺序清偿是正确的。也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立法本意。
二、把职工集资款作为第一顺序清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2002年的《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明确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这就是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的规定,凡属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效力。新的企业破产法虽然对职工集资没有明确规定,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因为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常遇到企业拖欠职工集资款问题,从考虑职工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高法规定》时对职工集资款的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到目前为止《高法规定》也没有宣布废止,且目前出台的有关法律解释又没有对职工集资款如何处理作出新的规定,也就是没有冲突。故此,笔者认为,在2002年《高法规定》没有宣布废止,或者没有出现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情况下,2002年《高法规定》中关于处理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的规定继续适用,这就是法律的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如遇到破产企业尚欠职工集资款,就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顺序清偿。职工集资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具体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区分职工集资款与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集资,这种集资行为属于应予取缔的非法金融行为。非法集资不属于《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优先受偿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时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集资中既有职工集资又有社会集资的,则应当区别对待。职工集资款按照《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社会集资款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2、正确区分集资行为与投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职工集资款与职工投资有天壤之别,一个优先受偿,一个不能受偿,所以应当正确区分。首先应当尊重事实,以公认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次,在产生争议时,一般以企业对职工的承诺来区分。承诺到期还本息的,一般是集资性质;承诺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一般投资行为。企业强迫职工入股,法院确认该入股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入股金可以参照《高法规定》优先受偿。
3、对职工集资款的保护仅限于合法权益,企业许诺职工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仅高额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而且不属于破产债权,法院不予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本意不能获得优先受偿,属于普通债权。因为既是职工工资,法律也不承认工资利息优先受偿,甚至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仅工资本身属于破产债权,并不承认工资利息可以参加破产分配。职工集资款毕竟具有借贷性质,所以可以计息,但所计利息不能优先受偿。由于企业向职工承诺的利息可能五花八门,我认为参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较为合理,因为企业已经破产,债权清偿率不会高,以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至于对其他破产债权人过于不
❽ 集资和入股的区别
社会上的集资和入股等行为,都是非法的,都是诈骗的,一般人就不要想这些了
❾ 关于单位让员工集资入股问题怎么更合理合法呢
应该咨询法律部门,按照法律程序,成立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同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监事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股份制章程要多次与大家讨论。
一旦制定通过,就要严格执行。弄清楚财务报表、分红部分、扩大在生产部分、风险部分等。只能入股不能退股,可以继承或者转让。转让可以是原始股股价,也可以协商,增股部分也要预算进去最好。
所谓员工入股,系指企业提供各种有利条件,使员工取得所属企业的股票而成为企业的股东。由于股权代表着损益的负担,员工愿意承担企业经营成败的风险,惟员工入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当然作为管理者你可以加入,员工只负责入股承担责任,但日常管理经营权由你来掌握,遇重大决策,员工可参加决策等。
(9)单位集资股份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