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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增资计入资本公积

发布时间:2021-03-30 04:47:38

『壹』 现金增资时,为什么部分作为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从不同的来源取得,并由全体所有者享有,它属于资本的范畴。

『贰』 关于股东的增资款计入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的问题

按原始股的股本计入股本或实收资本,超出股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叁』 公司增加新股东,并追加投资,是否应计入资本公积

集资属于负债,不在所有者权益中核算,不涉及资本公积。追问: 如果有股东会决议同意新股东入股,且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此部分投资款不作为公司对这部分人的负债且不返还(持续经营期间,未进入破产清算),这部分投资能作为资本公积吗?请详述为谢!回答: 按照投资协议中占的投资比例计算应计入实收资本(股本)的部分,其余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追问: 没进行验资能进入实收资本吗?投资协议只约定系投资款,暂不增加注册资本,以后可以增资追问: 不作为投资是不能够享受股东的权利的;必须经过验资,才能记入股本并进行工商变更。追问: 这部分款项确实投了进来,也明确系投资,现在公司认为暂时没有增资的必要,因此不存在验资的程序,尊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会计处理入了资本公积回答: 你那是一厢情愿,资金投入后投资者会不要分红吗?追问: 肯定要,我在上面的补充提问已经明确了回答: 如果能够确认为资本公积,分红和法定股东会计处理一样回答: 不对吧,见过给资本公积分红的吗?追问: 正常程序是这样的。一般企业为了减小资产负债率而将这部分款项作为资本公积。现在看来,这是错误的

『肆』 股东出资可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吗

股东出资不可以全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但股东捐赠部分,可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伍』 股东出资可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吗

股东出资不可以全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但股东捐赠部分,可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一般新成立的公司,只有超出应缴实收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增资的公司,新加入的股东因为享受企业已经实现的经营积累份额,所以会被要求多投入一定比例的投资(投的多,占的少),多投入的部分也是计入资本公积的;

股东无偿投入的,可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5)股东增资计入资本公积扩展阅读: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要按照股东的比例转增。

1、资本公积具体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关联交易差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及其他资本公积。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及其他资本公积等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而其它不可以转增资本。转增时按股东持股比例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将盈余公积转为资本,以持股比例转,以转增后留存的此项公积不得小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陆』 股东溢价增资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能否返还

资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本的数额。该项差额是按投资人的出资额与其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数的差异计算的。

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在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相同数量的出资额,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在创立时投资,不但投资风险性很大,而且资本利润率很低,而新加入的投资者既避开了产品试生产,开辟市场的风险,又享受了企业经营过程中业已形成的留在收益。

所以,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其中,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股东溢价增资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出资”。

1、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意义上的“出资”就相当于“注册资本”。

而注册资本是法律上的概念,实收资本是会计上的概念。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公司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即企业收到的各投资者根据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实际交纳的资本数额,或者说,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

股东溢价增资投入公司的投资款由两部分构成,分别计入“实收资本”的增资和计入“资本公积”的增资溢价。非常明确,因增资溢价而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出资”。

2、《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并未规定股东不能“抽逃”资本公积金。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股本,但不能弥补亏损。

(1)对于企业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已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对于自然人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转增股本的,应该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该及时代扣代缴。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只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会计科目的数额发生变化,但的净资产总额并未发生变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不需要和公司“减资”一样,对外公告及向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由此可见,《公司法》对待股东“出资”和“资本公积金”上,并未同等对待。《公司法》并未限制股东在会计上“减少”资本公积金而“增加”股本(注册资金)。

综上,注册资本因对外公示而产生的公信力,基于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而产生需要保护的交易秩序,故《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资本公积金只是公司对内会计科目的不同设置,资本公积金对外并不公示,第三人也不会因此对资本公积金额而产生信赖利益,故从《公司法》的角度考虑:溢价增资中,股东不能抽逃出资,但可以要求公司返还资本公积金。

『柒』 公司股东追加投资但不增加注册资本,能确认为资本公积吗,会计入账依据怎样收集

1、如果公司股东追加投资200万元,如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XXX200万元

2、如果不愿作增资处理的话,那么可视作公司向股东借款,并做分录: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XXX200万元

3、另向社会集资如果是作为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做分录:

借:银行存款400万元

贷:实收资本-XXX 400万元

4、不作为增资处理的,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XXX 400万元

(7)股东增资计入资本公积扩展阅读

计入账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如果先存入账户一部分钱作为流动资金应做,从验资户转入结算户。

注册资金改为认缴制后、会计确认投资,股东缴纳出资的。也就是说或有的负债应该尽量披露,直到投资人实际投入资金就做会计处理,一定要在票据用途或来源栏中注明“投资款”,贷记“实收资本”就有可能被看做有会计造假的嫌疑。

因为。会计人员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只能算作企业借款。即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与会计报表上的实收资本可以暂时不相等。

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何时收到投资款了做如下会计处理,到位的资金也无需汇入“验资户”(银行不再专门为新办企业开设验资账户)。

『捌』 增资扩股中资本公积的计算方法

由于你的净资产比注册资本少,如果不考虑溢价,最少要按照注册资本比例计算出资额
假设增资后注册资本是A,那么
A*(1-35%)=10000
A=15384.62万(乙增资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乙占35%股权,要出资A*0.35=5384.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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