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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同样股东公司

发布时间:2021-10-11 13:04:25

『壹』 相同股东的两家公司能否对同一个项目进行投标

两家负责人不同、不存在管理关系,不是控股仅仅是参股理应可以对同一标段投标的。

『贰』 一个人既是一个公司的法人又是另一个公司的股东,这两个公司可以参与同一个招标项目吗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叁』 两家公司有同一股东是否可以投标

两家公司有同一股东的不可以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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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招标法是否允许母公司与子公司轮流在同一项目投标

你好,可以。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只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经济活动各自独立。

『伍』 中标企业的联系人是另外一家投标企业的股东违反招标法吗

一家招标公司的法人又是另一家投标公司的股东能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存在关联嫌疑

『陆』 法人和股东同样的两家公司一起投标是不是违法招投标法

是的。这种情况是不可以一起投标的

『柒』 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关联企业不能同时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根据以上规定,应当确定企业相关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上述不能投标的规定范围。如果确定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关联企业则不能同时投标。

(7)招标法同样股东公司扩展阅读

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2、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3、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才能正常进行的。

3、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4、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捌』 相同股东的两家公司能否对同一个项目进行投标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8)招标法同样股东公司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玖』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都是一个控股股东合法吗

我们先来看一看,供应商具备哪些条件会“被拒参赛”?《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见,供应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或采购人合理的特定条件的,则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补充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综上,均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的,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面对这种情况,应该作何处理呢?《实施条例》第九条给出了答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因此,如若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依据上述规定,存在此种情况的相关采购人员应当回避,而供应商无需“退出比赛”。
另有业内专家指出,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关于“控股”现象实际上很难判定。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从上市公司的公布信息中去查询,但评审的时候很难看出“端倪”。故此建议,对于有“控股”嫌疑的供应商或采购人,要作为特别对象,查找相关资料并作认真处理,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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