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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集团拥有的探矿权

发布时间:2021-10-20 08:20:14

1. 探矿权经营的思考

赵连琴 刘国营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矿业权是地勘单位的生存之本,是地勘单位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矿业权中探矿权是地勘单位申报项目、开展地质勘查的前提。开展探矿权登记,并通过地质勘查工作,提升探矿权工作程度,查明矿产资源,是地勘单位服务资源保障的基本职能。同时,进一步开展探矿权经营,是地勘单位提升自身经济实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地勘单位要生存,就必须要有矿业权,用申请登记、招拍挂、收购等方式获取质优价廉的矿业权,然后通过地质工作,实现资本增值,推动经济快速稳定发展。

一、我局探矿权经营的现状

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颁布,给地勘行业带来了新的生机,我局的地质工作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我局通过加强综合研究,以及原有地质、物化探资料的二次开发,加强了省内探矿权的登记,仅2008年在河南省就新增探矿权7处。随着省内矿业权登记的难度越来越大,我局在关注省内项目的同时,按照“巩固省内,拓展省外,开辟境外”的原则,强力推进和实施“走出去”战略。先后在云南、贵州、新疆、甘肃、内蒙古、湖北等省份稳步推进省外找矿工作,同时智利、蒙古国、津巴布韦、菲律宾等境外找矿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截至2008年12月底,我局拥有矿权149个,面积2020km2,其中省内94个,省外46个,境外9个。

在加强探矿权登记的同时,我们也在积极开展探矿权转让,搞活经济,提高单位总体综合实力。目前我局探矿权转让形式主要有:整体转让探矿权,受让方全额付清转让款(一次或分次收款);转让部分探矿权,剩余部分作价出资开展联合风险勘查开发。随着我局综合实力的增强,今后我局开展矿业权转让时,将更多的以后者为主,为我局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影响我局探矿权经营的不利因素

近年来,探矿权经营受政策、体制机制、环境、市场等的影响,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

(1)资金短缺导致探矿权经营难以形成规模。地勘单位多年来经济基础薄弱,积累不多,经济运行质量不高,整体实力较弱,因此在探矿权经营上始终处于劣势地位,难以拥有自己的探矿权或探矿权很少,一直处于小打小闹或给别人打工的境地。比如在招拍挂项目中,由于资金门槛高,资质要求低,在竞价出让中地勘单位往往无法与一些矿山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抗衡,只能抱着技术优势“望矿兴叹”。另一方面即便占有一定的探矿权,也因为资金问题无法投入更多的勘探工作让探矿权增值。所以资金是制约地勘单位申请、储备探矿权的关键因素。

(2)人才缺乏造成整体竞争力不强。由于历史的原因,曾经有一段时期,地质工作陷入低谷,地勘单位陷入了生存危机,地质市场形不成气候,地质找矿任务急剧下降,我局许多单位的地勘院解散,大部分技术人员失业下岗,造成至今人才断档,结构不合理的现状。缺少年富力强,具有实践经验,能够长期从事野外地质找矿工作的技术骨干和工程技术人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局的发展后劲和整体竞争力。

(3)设备陈旧影响工作效率和效果。由于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大规模设备技术更新,再加上我局许多大型地质仪器年久失修,无法发挥地勘技术在地质勘查工作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满足不了地质工作对新技术、新设备的要求。

(4)地方环境欠佳等原因不断引起纠纷和损失。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探矿权的生产和经营中,经常受到地方政府、村委会等一些利益团体的干涉,同时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存在瑕疵等,引起许多纠纷,给地勘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地方政府行政违规,使得地勘单位矿权维护代价增大,严重损害了矿权人的利益。

三、加速我局获取探矿权的手段

(1)加强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对自己现有的地质资料进行综合研究,选择有利的成矿区带和已知矿床的周边开展中深部找矿,为开拓市场、编制长远规划、资源开发和立项提供依据;对原有的地质资料进行二次开发,对社会上急需的矿种如金、银、铅锌、铝、铁等资源,进行重点研究,筛选有进一步开展地质工作价值的区块进行登记,从而取得探矿权。必要时可以发挥离退休技术人员的作用,老同志与地质工作打了一辈子交道,积累了许多丰富的找矿经验,这是一笔不可忽视的财富。

(2)加大探矿权登记力度。争取通过登记、招拍挂、合作等方式获取更多的矿权,宁可多登记几个矿业权,也不漏掉一个好的矿业权。在矿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有价值的地质资料,分析研究其周边地区的矿产资源情况,从而获得比较可靠的探矿权登记资料。

(3)培养人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最近几年我局陆续招收不少学生,水平参差不齐,因此鼓励技术人员参加各种级别的业务培训和学习,聘请国内外地质专家学者授课和解疑显得尤为重要。我局近年来非常注重与地质类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业务合作,加速我局的人才培养。在单位内部采取“传、帮、带”,鼓励老同志通过项目实施给年轻人压担子,加速岗位成才。

组织经济、法律、地质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研究文件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参加相关的培训班,到先进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借鉴别人好的经验和做法,也是避免我们多走弯路的办法。

(4)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对现有探矿权的资源潜力等进行分析和排序。通过进一步勘查筛选出具有良好找矿和开发前景的探矿权,作为自己开发或联合勘查开发的重点;对有一定工作难度和资金难度的探矿权积极寻找合作伙伴进行联合勘查;工作难度大、资金要求高的探矿权转让给有实力且愿意承担风险的大型矿业公司。

四、探矿权经营要形成良性循环

地勘单位一方面面临着经济基础薄弱、资金不足、经济运行质量不高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一些生产资源和要素没能参与到业务经营活动中去,因此为了更好和更长远的发展就必须经营管理好探矿权,使其形成一个良性的业务循环。

转让部分探矿权,剩余部分作价出资开展联合风险勘查开发,这将是我局今后重点开展的矿权经营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勘查投入,发现资源后可以申请采矿权,采矿取得的收益重新投入到新的探矿权登记和地质勘查中去,争取探矿权再次向采矿权转换,依次形成探矿权经营的良性循环。这就要求:一部分收益用于奖励机制,按照职工的贡献大小进行奖励,提高大家的工作积极性;一部分收益用于更新找矿设备,提高自己的硬件,提高找矿效率和效果;一部分收益用于新探矿权的登记、分析、研究和地质勘查工作,条件合适的也可以去购买探矿权二级市场上不同勘查阶段的探矿权,利用我们的技术优势实施进一步的工作,推动项目库建设工作,为探矿权经营做好项目储备。

五、探矿权在会计核算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按照《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和《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0号)的规定,探矿权的会计核算已经比较明确了,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探矿权成本在归集过程中通过“地勘生产”科目核算,对某个项目发生的所有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评估费、人工费等与该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应计入,以保证探矿权成本的完整性。项目完成验收并取得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地质成果”,贷记“地勘生产”科目;对于未形成地质成果的,应转作损失,记入当期损益。

(2)收入确认的及时性。地勘制度规定“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应在地质成果资料正式移交受让方,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考虑到地质成果转让需要审批、变更等特殊性,我个人认为,探矿权转让收入的实现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不管转让款项是否收到,应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探矿权转让审批后,实际办理完毕探矿权变更手续的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3)税金计算的正确性。探矿权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费,应按转让收入全额计提并缴纳;涉及的所得税,应按全部转让收入减去实际发生的成本(含转国家基金部分)后计算交纳。

(4)国家基金确认的准确性。对外转让国家地质成果时,制度规定转让收入大于实际成本时,按转让价格借记“地质成果”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国家基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款项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地质成果”科目。近年来的两权价款项目投入金额比较明确,而预算内地质项目主要是由国家以计划项目的形式,安排给地勘单位实施,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对预算内地质项目的出资多是以前一个年度或几个年度对地勘单位的投入,同时,有的项目可能多年以后才会形成转让,这就要针对该项目逐年查找相应的国家投入金额,为了准确计算国家投入部分,建议地勘单位对每年完成的地质项目建立一个备查账,备查账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设计,比如:项目名称、工作年度、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投入的资金量、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等,这样查找起来既方便又可以避免遗漏或重复,确保“国家基金”金额确认的准确性。

(5)长期投资确认的真实性。地勘单位用地质成果对外投资,分自有地质成果和国家地质成果两种。用自有地质成果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地质成果”科目;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但当转让部分探矿权,剩余部分作价出资开展联合风险勘查开发时,既要做好探矿权转让的业务,同时又要做好作价出资部分的业务。要按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计算本单位应享有的权益,结合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情况,确认投资成本,这就要求在签订的合同里必须明确对方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情况和各方所占股份情况。否则,转让方就无法用会计记录真实、准确地登记长期投资,一方面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当单位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难以诉诸法律予以保障。

2. 拥有一个探矿权,如何申请采矿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
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97号)

(相关文章: 地方法规2篇2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监督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范围

第七条 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一)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三)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四)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三)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四)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受委托的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六条 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 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 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 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 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 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参考资料: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gid=46942&db=chl&keyword=探矿权采矿权

3.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排他性法律问题的复函

( 国土资函 [1999]287 号)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地质总局:

你局 《关于探矿权排他性法律问题的请示》 ( 核总地办发 [1999] 115 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有关探矿权排他性原则在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1986年颁布的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1996 年修改后的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1987 年国务院发布的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治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国家保护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单位合法的探矿权”; 1998 年国务院发布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治理办法》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对探矿权排他性原则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上述规定的意义在于: 一是明确了探矿权排他性的法律原则; 二是为依法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探矿权人拥有的探矿权不受侵犯、探矿权人的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是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4. 钼矿上市公司 钼股票有哪些

万好复万家600576、金钼股制份601958、宏达股份600331(铅锌钼)、厦门钨业600549、 ST偏转000697、银鸽投资600069(大股东的钼矿后续注入预期)、长征电气(600112)000426富龙热电:注入锡、铁、锌、铅、铅、锌、银、钼矿。观注预期注入萤石(兴业集团为投资控股型集团旗下资产还包括,东乌珠穆沁旗天贺矿业银矿采选);锡林浩特市莹安矿业(萤石矿采选)等。兴业集团为了在交易完成后避免同业竞争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不排除应上市公司要求,在合适的时机, 收购人将其与有色金属矿业类资产相关的下属子公司或者在有色金属探矿权变更为采矿权后将其注入上市公司 600112长征电气:3个开采证,钼镍矿资源(镍钼矿石量149.95万吨,镍金属量5.236万吨,钼金属量5.41万吨)。

5. 关于申请要求政府征用我公司拥有探矿权土地的补偿报告

聘请采矿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政府参考评估价进行补偿。
土地亦然。

6. 探矿权收益现状

(一)黑龙江省探矿权分布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已形成了以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为主体,多种经济类型并存的地质勘查行业队伍。截至2008年底,黑龙江省地质勘查行业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共102家。主要开展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单位有: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地勘局、省黄金工业管理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武警部队黄金第一总队、化工部黑龙江地勘院以及大庆石油总公司的勘查单位等8个部门。具体情况如表4-1、4-2所示。

表4-1 探矿权发证按勘查阶段统计表

(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财政收入现状

在矿产资源申请探矿权过程中,探矿权人需根据《中华人民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进行探矿权申请的需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尚需缴纳探矿权价款。近几年来,全省探矿权个数及其使用费和价款缴纳情况见表4-3所示。由表中可以看出,全省有偿使用探矿个数2004年最多,而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在2005年达到目前最高峰,即1.05亿元。

表4-2 探矿权勘查登记按矿产分类统计表

表4-3 2002~2006年全省有偿出让探矿权个数及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情况

(据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2-2009)

(三)2003~2008年地质勘查取得成果的基本情况

1.2003~2007年地质勘查取得的成果

2003年度,固体矿产勘查稳步推进,其中各地勘单位在国补、省补以及自投资金的各类地质勘查中圈出有一定数量的多金属,贵金属异常区和矿(化)点及矿体,并预测多处成矿区和找矿区,同时也找到具有一定规模的非金属矿产并获得了一定资源量。全省勘查工作中有突破性进展的矿区多处,已发现小型岩金矿产地4处,小-中型铅锌矿产地2处,中-大型建材非金属矿产地2处。东安大型岩金矿资源储量通过国家级评审,探明资源储量24.3吨,平均品位8.99克/吨。

2004年度,各地勘单位在国补、省补以及自投资金的各类地质勘查中圈出一定数量的多金属,贵金属异常区和矿(化)点及矿体,并预测多处成矿区和找矿区,同时也找到具有一定规模的非金属矿产并获得了一定资源量。2004年全省勘查工作中有突破性进展的矿区多处,其中在阿城市白岭区发现了较具前景的铅锌矿床;铁力市鹿鸣-平安区发现了有望达到中-大型的钼矿床;黑河市争光岩金矿和黑河三道湾子金矿有望达到中型以上矿产地。

2005年度,勘查成果比较显著,煤炭新增资源储量6.2亿吨,逊克东安岩金矿外围新增资源储量10吨,新发现了大兴安岭呼中区上中埃基西马亚河地区铅锌、宁安市沙兰镇地区金银、大兴安岭塔源二支线金银、黑河市三道沟-猪肚子河岩金、黑河市上马场乡纳金口子岩金、宁安市黄旗沟地区铅锌锡、双鸭山寒葱沟铁等7处小-中型矿产地和一些重大找矿线索。

2006年,通过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发现矿点(矿化点)40余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靶区5处;利用中央和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地质勘查项目57个,项目资金19572万元。宁安英城子岩金矿预测资源量达到10吨,黑河争光岩金矿控制内蕴经济资源量20吨,双鸭山寒葱沟铁矿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达500万吨,大兴安岭地区探明可望达到中型的铅锌矿和钼矿各1处,呼玛椅子圈煤矿煤炭预测资源量达1.3亿吨。在得尔布干成矿带上发现了白卡鲁山碧水铅锌矿,在中部小兴安岭———张广才岭成矿带首次发现了大型的铁力市鹿鸣钼矿床,已经探求控制的和推断的钼金属量大于10万吨,同时,又发现了同类型的霍吉河钼矿床。

2006年,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依托省资源开发融资平台,建立了境外资源开发贷款项目储备库,运作的境外项目达66个。龙兴集团取得了俄罗斯图瓦共和国塔什特克大型铅锌多金属矿的矿产资源使用权,哈尔滨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俄罗斯赤塔州莫戈恰区涅尔丘甘煤矿的矿产资源使用权,省地勘局对玻利维亚圣克鲁斯省穆能铁矿进行了前期调研。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将兰塔尔斯卡亚采矿公司股权的70%转让,收回了前期投资并有所获利。库顿岩金矿勘查已探求金资源量35吨,预测全区金资源量90吨。赴南澳大利亚考察矿业,初步达成了铜矿的合作意向。矿业集团在俄马加丹州砂金开采工作已经正常开展,马加丹州岩金勘查项目已与湖南鼎新公司达成转让协议,并投资进行地质勘查工作。赴玻利维亚考察矿产资源,已通过穆通铁矿的初步立项论证。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与澳大利亚北部省洽谈,取得了合作勘查开发该地区矿产资源的共识,并在津巴布韦选了一处金矿、一处钽铁矿作为投资目标。省区域地质调查所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达成了开发红山铅锌矿的协议。

2006年,齐齐哈尔矿产勘查总院与澳大利亚就争光岩金合作项目重新谈判,补偿资金大部分已到位;地勘一院与大连新发展集团合作,新发展集团已投入400万元进行风险勘查;地勘四院成功运作地热项目;地勘五院的鹿鸣钼矿、红旗山铁多金属矿和大西北岔硅石矿三个矿权成功合作。地勘六院办理了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矿权延续,霍吉河多金属矿的矿权合作也正在全力推进。科研所与澳大利亚合作组建龙邦矿业,引进澳方100万澳元资金。矿业集团将多宝山铜矿床勘查许可证更名,保障了多宝山矿田整体开发。黑龙江省地勘局与福建天宝集团合作开发三道湾子金矿,已经投产。

2007年,中国地质调查局与省国土资源厅于11月2日签署了《合作开展黑龙江省多宝山地区矿产远景调查协议书》,投资4000万元,用3年时间在该区进行矿产远景调查综合方法技术试验与示范。启动全省煤炭资源调查工作。经多次沟通协调,省财政拟出资2亿元,自2007年开始,用5年时间,开展全省煤炭资源调查工作。2007年开展3个区块,调查面积2.78万平方千米,资金概算0.76亿元。开展城市地质调查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与哈尔滨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投资5000万元,分3年时间在哈尔滨市开展城市地质调查试点工作,为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评价和生态环境整治及城市建设发展等提供依据。发现了绥滨县福兴煤矿大型矿产地1处,黑河市上马场乡岩金、大兴安岭地区碧水铅锌等中型矿产地2处,呼中区偃尾山铜多金属矿、桦南县乱泥沟金银矿、桦南县二伐岩金矿、宁安市英城子外围金(银)矿、大兴安岭松岭区大子杨山—红光一带煤矿等小型矿产地5处。新增资源储量:煤炭4.02亿吨;金属量:金6.4吨,钼0.43万吨,钨0.86万吨;铅锌3万吨;矿石量:铁340万吨。有力地提高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的援藏地质找矿项目,投资1000万元,利用两年时间,共发现了3个大型矿床、3个中型矿床、3个矿点和一批重要找矿线索。

2007年,省坤源公司与帝国矿业公司(老挝)进行合作勘查湄公河畔的孟巴本镇金矿项目普查。

2.2008年地质勘查取得的成果

2008年1月,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与黑龙江省政府在哈尔滨签署了《黑龙江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及战略性矿产勘查协议》,该协议的签署,是中央和地方合作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一次全新探索,也是提高全省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和研究水平,促进地质矿产勘查,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的一个重要举措。协议确定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统一部署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工作;开展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球化学勘查工作、勘查技术方法试验、矿产远景调查和重大地质问题研究;开展煤炭资源及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开展城市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保护和处置研究等。目前初步框定各类合作项目13.6亿元。合作周期为2008~2015年。

(1)新发现矿产地和新增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2008年,完成阶段性勘查煤矿地4个,其中大型1个(勘探)、中型1个(普查)、小型2个(详查1个、勘探1个);本年新发现煤矿产地7个(大型1个、中型1个、小型5个),钼2个(中型1个、小型1个);本年提高规模级别的煤矿产地4个(大型2个、中型2个)。新增查明(333)级以上矿产资源储量为:煤738253千吨,其中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256633千吨、已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26550千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455070千吨(伴生油页岩17400千吨);钼金属量18008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金金属7107千克(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

(2)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取得重大成果

自2006年国家全面实施危机矿山找矿以来,全省共有8个国有大中型矿山开展了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2008年度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6个,其中3个项目取得了显著的地质找矿成果。黑龙江省鹤岗煤矿接替资源勘查,该矿为国有大型煤矿,在本项目实施前,保有(333)级及以上资源量153000万吨。初步估算新增(333)+(334)?煤炭资源量31949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其中(333)级及以上资源量10920万吨。可延长矿山服务年限9年,解决数万人就业。黑龙江省鸡西煤矿接替资源勘查,2008年在矿区外围普查找矿,初步估算新增(333)+(334)?煤炭资源量30000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其中(333)级及以上资源量10000万吨。

另外,黑龙江省宝清县老柞山金矿接替资源勘查,本矿为国有大型金矿山。原(333)级及以上资源量24400千克,经历年开发已开采殆尽,现保佑资源储量700千克。在主矿带的深部发现了延伸矿体及盲矿体10条,初步估算新增(333)级及以上金资源量4000千克。

(3)煤炭资源勘查成果显著

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煤矿深部勘探,原为小型煤矿,原有(333)级及以上煤炭资源量2241万吨。2005年以来在矿区深部开展详查、勘探工作。2008年发现深部矿体长7千米,估算新增(333)级及以上煤炭资源量15622万吨(已经资源储量评审)。黑龙江省绥滨县福兴煤炭普查,原为中型煤矿,原有煤炭资源量为(334)级,经2007~2008年普查工作,估算新增(333)级及以上煤炭资源量7540万吨(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黑龙江省宝清县元宝区煤炭普查,2008年开展普查工作,估算(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6000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马场区煤炭详查,原为中型煤矿,原有(333)级以上煤炭资源储量56392万吨。2004年以来开展普查、详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4000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七台河煤矿接替资源勘查,2007年以来开展普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3000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呼玛县鸥浦盆地362高地煤矿勘探,2007年以来开展勘探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655万吨(已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密山市太平煤炭普查,2005年以来开展普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578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北山口煤炭详查,2007年以来开展详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501万吨(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黑龙江省鸡东县宝泉参场西区煤炭详查,原为小型煤矿,原有(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080万吨。2007年以来开展详查工作,本年估算新增(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200万吨(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东宁县东宁煤田浪东沟矿区详查,2008年开展详查工作,估算(333)级以上煤炭资源量2029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鹿山煤矿二井区生产补充勘探,原为小型煤矿,原有(333)级及以上煤炭资源量4124万吨。2008年开展补充勘探,本年估算新增(333)级及以上煤炭资源量2000万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

(4)金属资源勘查成果明显

在小兴安岭—松嫩盆地边缘成太带(Ⅲ级)孙吴有色金属成矿区(Ⅳ级)实施的2个钼矿勘查工作成果突出:黑龙江省逊克县霍吉河钼多金属矿床详查,2008年开展详查工作,估算(333)级及以上资源量钼金属量13008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黑龙江省孙吴县莲花山钼多金属矿产普查,2008年开展详查工作,估计(333)级及以上资源量钼金属量5000吨(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

黑龙江省东宁县金厂矿区及外围岩金普查,该矿自1994年发现至2007年,已成为特大型金矿,(333)级金资源量已达63406千克。2008年继续开展普查工作,估算新增(333)级及以上资源量金属量3107千克(未经地质勘查报告评审)。

(四)黑龙江省地质勘查行业投入-产出现状

黑龙江省地质勘查行业投入产出情况如表4-4所示。

表4-4 2002~2006年黑龙江省地勘行业投入-产出情况

续表

注:国家地质勘探费中包括国土资源大调查、国家矿补、中央财政补贴。

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完成实物工作量:钻探347650米,坑探11899米,槽探97万立方米,浅井3409米。地勘单位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及完成比例情况如表4-5所示。

表4-5 地勘单位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及完成比例

7. 什么是探矿权和采矿权两者有什么差别

■我国一直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其法律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
■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政府应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
■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
李裕伟
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不一定有区别。
国外矿业权、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首先,我们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不论该资产是作为探矿权出让,还是作为采矿权出让,其价值均应为2000万元。
正是因为在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资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就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其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基于这种把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合成一个词的现实,于是“矿业权”既作为一种权属在政府部门审批,又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在许多情况下,其权力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国外矿业权和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用两个名词来表示。矿业权(miningtitle或miningright)是对某一特定矿产地开展矿业活动的法律保障;矿资产(mineralproperty)是在该矿产地中的矿产资源实物,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远景区等,对它们应进行圈定和评估。矿资产有两个基本权属主体: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我国,所有者是国家,使用者是企业。按照国际惯例,从矿业公司(使用者)的角度,矿资产等于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减去权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提取部分。假定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为Q,国家作为所有者占有P,矿资产R=Q-P。
R是矿资产,而矿业权是对R进行法律保护。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一般说来,矿业权人是全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Q的发现者,但他拥有只是Q的一部分,即矿资产R,因为它必须对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国家的角度,P是国家(所有者)拥有的实际资产。Q是国家和企业共同拥有的资产,国家有权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但不能进行微观处置。国家还应对Q的实物形态进行宏观调控,以保障国家经济系统的健康运行。我国由于权属和资产使用同一个名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混淆了Q、P、R之间的资产关系。
在“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有关单位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探矿权,从而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这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有了矿业权和矿资产两个名词,就知道从资产的角度来看,为什么探矿权资产和采矿权资产没有区别了。例如,某矿产地有1000万吨煤的控制储量,还有2000万吨煤的推断资源量,还有一块30平方公里找煤远景区,经评估,这三项价值1亿元人民币。那么,该矿资产的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只要没有进一步的地质勘查工作投入,那么,不论矿业权人被授予的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该矿产地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所谓“二级”市场的矿资产价值问题。
对于“一级市场”,这时候指的是国家的矿资产而非企业的矿资产。国家的矿资产用P表示。由于P具有多种形式,一部分通过市场运作一次性获取,另外部分可能通过权利金由政府部门逐年收取,因此在估计P的价值时要明晰二者的关系。P和R都来源于Q,因此Q定了,P和R实际上就是一个政策调控问题:国家多得一点还是企业多得一点,取决于国家经济系统的需求和对矿业开发的政策走向。同样,P一旦评估出来,不管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它的价值是不变的。但是在实际的“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人们总觉得探矿权价款比采矿权价款低了许多,于是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从而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如果一个评估机构对同一个矿产地评估出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差别很大,这就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同一个对象怎么会评估出两个价值呢?究其原因,是对矿资产评估不到位或对矿资产的期望值过高造成的。因此,根本不存在通过人工方式将探矿权升级为采矿权来提高矿资产的价值问题。
将探矿权价款改为采矿权价款出让,是违背《矿产资源法》的。提出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主体应该是申请者(矿山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的任务是对企业申请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审批。企业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要遵照两权的申请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包括矿产资源法规、资源/储量分类、可行性研究要求和环境评价规定等,申报必要的材料,进行说明和论证。如果由政府来选择两权,那么是否也由政府按照上述法规、规范标准来进行它所选定的矿业权类型准备材料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呢?政府显然不应做,也做不到这一点。因此,是申请探矿权还是采矿权,涉及地质勘查和矿山开发阶段的一系列基本规律,不是随意主观确定的,政府应该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
为了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准确地表述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资产属性,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这样,在涉及法律的场合,使用“矿业权”一词;在涉及经济的场合,使用“矿产资源资产”一词。这就同国际的表述方式接了轨,避免了一词两用带来的问题。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

8. 集团公司购入探矿权 会计处理怎么做

探矿权的会计处理在新准则下应遵循第27号准则,即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一般做法是将其作为勘探成本的组成部分,如果取得地质成果的,则进一步转入地质成果成本;转为采矿权的,可计入采矿权成本。如果未能获得地质成果的,则费用化处理。

一般企业为外购探矿权进行自建或委托勘探,初始取得时

1、如果已勘探完毕,且探明了具有开采价值的储量,可以计入无形资产,进行分期摊销;如继续申请采矿权,其获得采矿权的当期,可将其摊余价值+采矿权价款再一并计入采矿权价值,按照采矿权期限摊销。

另说明一下,由于不管探矿权还是采矿权,其期限一般都可以无偿延期的,因此直接按照证件的期限摊销不是很合理。采矿权可以按照储量报告剩余储量(经济可采部分)和实际产量(亦或简化为核定的年产量)进行摊销。而探矿权的受益期不是很好界定,一般使用探矿权证书的期限,不知道各位高手有何新的建议?在此也拜求一下

2、如果已进入详查阶段或者已部分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储量,可考虑计入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并将勘探费进行资本化,期末根据探明储量情况测算是否减值。待勘探完成时转入无形资产核算,后续同1。

3、如果仅处于普查阶段且未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储量,应将其计入无形资产,在探矿权证所属期间进行摊销。同时,此期间勘探费也应该费用化(也可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中转核算,以便统计勘探项目累计支出情况,方便日后报备政府部门),待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储量后,进入资本化阶段,可参照2。

9.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探矿权转让合同无效吗

我公司为一矿业公司。2003年12月,我公司与甲地质队签订转让合同,将甲地质队拥有的某铝矿的探矿权转让给我公司,转让款为50万元。我公司委托甲地质队进行探矿,并于同年12月底签订了委托探矿合同。2004年1月,我公司先期投入100多万元。甲地质队进行前期勘查后,初步判断该铝矿储量较大,前景较好,要求将转让费提高至80万元。我公司表示同意,并于2004年2月签订了补充合同,同时将余下的30万元打到了甲地质队的账户上。2004年2月底,我公司又追加投入200多万元。甲地质队看到该铝矿的前景较好,有利可图,开始反悔,以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无效为由想要回该探矿权。这时我公司才了解到该铝矿探矿权是由国家与甲地质队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

请问题:我公司与甲地质队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我公司能否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如何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河南某矿业公司 李云

答:关于你公司与甲地质队签订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该合同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首先,转让探矿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权审批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同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又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②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矿权属无争议;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甲地质队与你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后,应将合同及相关材料提交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探矿权转让审批。

其次,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转让时必须进行评估,并且要缴纳探矿权价款。甲地质队作为该铝矿的探矿权人,拥有的探矿权是由其和国家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是部分国家出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定,探矿权涉及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在转让时必须进行评估。

但国家出资部分与甲地质队出资部分在实际的勘查投入中是不能完全分离开的,在转让时,甲地质队应当委托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整个探矿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部确认后,由审批转让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出资比例对国家出资部分和企业出资部分进行分割。对国家出资部分,甲地质队要缴纳探矿权价款后才能转让。

另外,探矿权转让经依法批准后,应进行变更登记。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即受让人只有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后,才能投入资金进行勘查。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探矿权转让经依法批准后,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甲地质队与你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其拥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某铝矿探矿权转让给你公司,既没有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擅自转让探矿权。你公司与甲地质队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关于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因此,在甲地质队反悔的情况下,你公司不能要求甲地质队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你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你公司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可以要求甲地质队返还探矿权转让费。同时,如果在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时,甲地质队故意隐瞒其拥有的探矿权是由国家部分出资形成的情况,甲地质队应当赔偿你公司先后两次投入勘查所造成的损失。

同时,笔者建议,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合同之前,最好到权威机构进行咨询,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张东芹

10. 请问取得了采矿证就意味着取得了采矿权吗他就有权利对矿井进行承包吗没有生产许可证进行承包的效力如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拥有采矿权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采矿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竞争方式审批;二是通过提出申请方式审批设立采矿权。
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一、采矿权设立
(一)采用竞争方式审批采矿权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新采矿权设置,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时,采矿权申请人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方可获得采矿权。

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探矿权证时,客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注意:资料请按下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图件格式为JPG)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注意: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后保存,形成电子报盘,与其它资料一起上报.探矿权报盘软件请到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附电子文件1份);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5.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1份);

8.交通位置图(1份)(附电子文件1份);

9.电子报盘(1份)(附电子文件1份);

10.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11.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附电子文件1份)。

组织探矿证申报资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探矿权报盘软件请到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

二.上报的资料分两种:一种是打印装订件;另一种是电子文件.两者要同时准备.只有打印装订件是不合格的;电子文件中没有探矿证报盘也是不合格的;

三.以上所指”附电子文件”是指扫描件.也即以上资料除按照以上要求打印装订外,还应将以上所有资料扫描成电子文件(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图件格式为JPG),并将电子文件放在u盘或者移动硬盘或者光盘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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