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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环境污染

发布时间:2021-10-20 23:02:51

⑴ 什么叫做环境污染什么企业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如何判定

环境污染指由于人为的因素,污染物质进入环境,使自然环境的组成、状态发生了变化,结构、功能遭到破坏,引起环境质量恶化,生态系统破坏和对人类生产、生活产生危害的现象。具体说来,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的物质,主要是工业的"三废"(废气,废水和废渣)对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的污染。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污染等由物质引起的污染和噪声污染、热污染、放射性污染或电磁辐射污染等由物理性因素引起的污染。
一些重 轻工业如化肥厂,还有食品加工,造纸业,煤矿加工,石油提炼等比较容易污染环境
标准你要看那方面的,有声音的,大气的,水的,还有电磁的等.判定你要依照国家颁布的环境污染法律条文 各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 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希望您能明白了

⑵ 环保龙头股有哪些

1、先河环保: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产品线最全、创新能力最强的环境监测仪器专业生产企业之一。公司主要致力于为高端环境监测仪器仪表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环境监测设施运营服务。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污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酸雨自动监测系统等五大在线监测系统以及数字应急监测车等。

2、龙净环保:公司是我国环境保护除尘行业的首家上市公司,也是国内机电一体化专业设计制造除尘装置和烟气脱硫装置等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及其他环保产品的大型研发生产基地,企业实力和产品的产销量位居行业龙头地位。

公司引进了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多项技术,主要产品包括电除尘器、烟气脱硫装置、气力输送装置等,技术水平达到当前国际先进水平并居国内领先地位。

公司产品遍布全国,在电力、冶金等众多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出口日本、泰国等十多个海外国家和地区。

3、菲达环保: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环保机械科研生产企业,环保产业中唯一的中国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基地,也是中国最早进入大气污染防治设备行业的企业之一,其电力设备电除尘器综合市场占有率为25。

4、中电环保: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工业水处理系统解决方案及系统设计、非标设备集成和工程承包等业务的环保企业,服务于火电、石化、煤化工和冶金等行业,在电力环保水处理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5、神雾环保:公司是工业炉窑节能环保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产品主要应用于电石、铁合金、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

6、中原环保: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城市污水处理和集中供热等业务,公司下辖王新庄水务、西区供热两个分公司以及登封水务、登封热力、新密热力、开封同生工业水务、郑州上街水务等五个子公司。

7、巴安水务: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环保水处理业务,为电力、石化等大型工业项目和市政水务项目提供持续创新的智能化、全方位水处理技术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公司。

公司紧紧围绕着国家发改委提倡的“节能、节水、环保”的政策主题,巴安与时俱进,顺应国家发展的潮流,利用人才优势,在电力行业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得到了业内外专家、同行的赞许。

(2)上市公司环境污染扩展阅读:

环保行业后续仍可关注两点:

1、业绩为王,关注PPP项目的不断落地而带来的业绩持续高增长。从16年年报来看,部分个股已经享受到PPP项目落地而带来的业绩高增,未来PPP的不断落地仍将带来业绩高增长。

2、环保政策的不断推进促使行业发展变化,后续的行业催化仍然存在,政策不断驱动,土壤修复、水环境治理、环卫服务等领域因为未来无论是政策空间还是行业空间都是非常可观,同时雄安新区的成立也将带动水环境治理的重视。

网络-环保概念股

⑶ 环境污染治理概念股有哪些

整体看来,配置环保行业上市公司最广的基金为大摩量化配置,共持有7家公司的股份。华夏回报、华夏回报贰号、大摩策略、鹏华动力、银华中证成长、嘉实量化各配置4家企业。持股总数上,鹏华动力、东方精选、上投优势位居前三位,分别合计持有2066万股、1320万股和1095万股。

⑷ 中国治理环境污染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首创股份 大陆 水务类 北京

北控水务 香港 水务类 北京

博奇环保 东京 烟气、污水处理版等 北京

多元水务 美国权 水务类 北京

伊普国际 新加坡 水务类 北京

蓝星清洗 大陆 水务类 北京等

中环水务 香港 水务类 北京上海

龙净环保 大陆 烟气处理 福建

⑸ 寻找一些企业污染环境比较深入报道的例子,非常感谢!!!

山东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2005年11月1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接待了山东省淄博市铁山小区居民反映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的信访(该案由总局信访办转来)。信访当事人称:2003年年底,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在距铁山小区北面不足百米处投资兴建了一家炼铁厂,2004年6月该厂在无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投产,该厂投产后给居民造成了严重的噪声和粉尘污染,居民多次上访(20余次)呼吁解决,至今未能如愿,遂决定采取法律手段控告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请求中华环保联合会给予支持。
根据信访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自2006年3月以来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几次指派专人前往山东省淄博市铁山小区进行实地调研,确认以下事实:
1.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确属未经环保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该公司年产50万吨氧化球团项目和自立式300立方米高炉炼铁项目于2003年4月分别由山东省经贸委、淄博市经贸委批准立项,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03年8月开工建设,2004年7月投入生产)。
2.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距铁山小区不足100米,远远低于“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规定的1000—14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3. 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高炉设计生产标准为350m3.低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规定的钢铁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条件1000m3,属限制淘汰类。
4.企业投产后排放的烟尘、噪声、扬尘等污染,严重影响了铁山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5.钢铁行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属国家环保总局审批。该项目未经环评即投入运行,确属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淄博市环保局曾以“建设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为由对铁鹰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淄环立字[2004]第034号),并于2005年11月24日作出“关于对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实施限期整改的通知”( 淄环发[2005]123号)。但时至今日,该厂的环保状况仍无明显改观。
根据以上事实,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支持铁山小区居民对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铁鹰钢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妨害,并赔偿损失。但由于地方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法[2005]270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受理意见(试行)的规定》的相关内容设置受理障碍,致使该案迟迟不能立案且未出具任何书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
为妥善解决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瓶颈,2006年11月8号联合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建议山东省高院积极采取协调措施,妥善解决常本凤等878人诉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案法院不予立案的问题。至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回复。
山东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待的来访和调研、援助的案件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暴露出我国环境维权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环境维权在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基层的维权工作中遇到法律瓶颈。
本案两个重要的不立案处理依据见本案资料附件1、2。

二、法律评述
1.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探讨关于环境案件分案处理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在处理共同诉讼的相关规定上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指导各级法院在处理共同诉讼按照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开展具体工作,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程序的规定,有利于司法统一和法治框架内和谐社会的构建。法治自身的体系完善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法院在处理环境侵权的问题上,亦应该响应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的政策、目标,在法治国家的层面上做到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但就环境维权的具体情况来说,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资源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等等,这些法律规定使得环境侵害民事诉讼原告更具广泛性。就山东淄博铁鹰环境污染案所反映的环境维权的具体情况来说,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具有广泛性、团体性、弱势性的特点,因此,我们认为,山东淄博铁鹰环境污染案更应该以共同诉讼的方式合案受理,不应当分案诉讼。由于环境侵害所独有的地域性、区域性,原告的团体性十分明显。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财力上难以对抗强大的加害企业或政府公共事业部门,且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特别是当加害人也为多数的时候,使得传统程序难以适应环境侵权诉讼。多数受害人的重大污染损害案件往往发生集团诉讼,因此环境侵害民事诉讼原告又具有团体性的特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根据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对于环境案件采取共同诉讼的办法无异是比较科学、公正的处理方法。所以,应该在司法程序上对于环境侵权案件做出有利于其进行共同诉讼的规定。
但该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赋予各级法院把共同诉讼案件分案处理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案件处理倾向并未考虑到环境侵权原告的广泛性、团体性、弱势特点,在处理环境侵权案件时不能有效保护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并可能导致浪费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
环境诉讼不适宜完全用直接经济尺度来测量,环境诉讼的收益包括:因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而对环境公共利益、长远利益的维护;公众环境权的保障;正义的伸张和社会公德的倡导;对环境侵害行为的预防和抑制;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回复与肯定等。因此,环境诉讼活动因为获取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公众环境权的保障而具有较高的伦理价值、社会价值等等非常重要的价值因素。
对于环境侵权做出有利于共同诉讼的规定,符合党中央在《决定》中提到的“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的要求,有利于公民环境权益的维护。
为此,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最高人民法院发送了法律建议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环境维权做出有利规定,为环境维权的共同诉讼创造必要的法律基础。环境案件共同诉讼制度的建立将极大地推动我国诉讼法治建设和环境法治建设,对我国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受理意见(试行)》关于环境立案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探讨
(1)对于此规定的合法性讨论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6月《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该规定明确提出各高院只能对于级别管辖提出意见,对于是否属于立案范围不能自行做出规定。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受理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于法院受理后执行难度较大,由党委政府处理更利于矛盾化解的案件,可以不予受理,但应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妥善化解矛盾”、“慎重把握敏感案件的受理时机,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防止个案立案不当引起工作被动”、“对群体性诉讼事实统一、请求近似、当事人众多时,应化整为零,分案处理,尽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费用,减轻压力”等倾向于不立案的规定,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就级别管辖做相关规定,违反了我国关于司法解释效力的立法限制。从山东省高院规定的具体内容上看,其未能正确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的根本宗旨,具体细则也与最高院解释的根本精神相冲突,不能有效执行最高院的工作指示,也不利于维护全国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2)对于此规定的合理性讨论
作为地方法院,在开展具体工作的时候尤其要克服地方保护思想,努力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对于基层环保工作而言,法律公正是最后的权利救济,没有环境司法公正,任何其它环境权利的救济途径都将没有必要的、根本的保障。
公民的环境权益有赖于司法的公平、公正,环境诉权更是公民环境权的最基本权利。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受理意见(试行)》中诸如“对于法院受理后执行难度较大,由党委政府处理更利于矛盾化解的案件,可以不予受理,但应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对群体性诉讼事实统一、请求近似、当事人众多时,应化整为零,分案处理,尽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费用,减轻压力”等规定,是迫于当地政府的政治压力、破坏司法独立、在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背离了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的政策导向的规定。从具体内容上看,该意见对于环境共同诉讼具有明显的不予立案倾向。作为地方法院,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而不应一味地回避问题。
在国家一再强调要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势下,如果地方法院迫于某种暂时的压力,不予受理或者消极抵制共同诉讼的诉权成立,必然会使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救济,这无疑助长了当地政府及相关企业忽视环境保护、甚至以牺牲环境来求得经济的暂时发展的风气,这种有保护地方利益倾向的规定是与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法治环境格格不入的,是与中央坚持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相违背的,也是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贯以来坚持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精神相冲突的。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地方法院的工作应予以指导和监督。对此,中华环保联合会特以法律建议书的形式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受理意见(试行)》的规定致使山东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污染受害者的环境权益被排除在法律救济之外、公民环境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问题予以监督。
3、对于如何避免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拒不立案的方法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该案中法院在做出不立案的事实决定后拒不出具书面证明,使得起诉人的诉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严重的侵害了当事人环境诉权。对此现象,对可供参考的权利救济途径探讨如下:
(1)向检察机关举报。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检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监督执行作用: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好这一职责,对于保证国家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的正式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坚持依法办事,切实履行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所以,对于当地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出具不立案决定书的现象,可以求助于当地检察机关,促使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监督。
(2)求助于当地人大机关、当地新闻媒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级法院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大对本级法院行使监督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是广大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也是国家的权力机构,集中代表全国人民行使人民群众的代议权、管理权、监督权。在我国立法、行政、司法相对独立的体制下,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力规定对于本级法院行使监督权。向当地人大机关反应法院违法不立案的情况,可以促成人民利益代表机构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理或纠正,从而维护当事人的诉权。求助于当地新闻媒体则可以利用法治国家中法治文化的影响,促使当地法院在公众法律意识的舆论压力下做出合法的诉权处理决定。
(3)实行立案登记制度。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这一规定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加剧了起诉难度。现代法治文明的国家一般都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应当立案登记,这就从起诉程序上解决了起诉难的问题,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目前,《民事诉讼法建议稿》在继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事项的第290条之后,第291条提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前条规定的起诉应当登记,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因此,建议稿中取消了立案审查这一规定,代之以立案登记。
采用立案登记制度之后,对于诉讼解决请求人的滥诉的担心是不必要的,没有任何当事人会随意起诉,因为卷入诉讼将给他带来沉重负担,是不得已而为的。而且对于滥诉没有必要存在制裁措施,因为滥诉人将承受诉讼费用以及诉讼所自然消耗的时间和精力等。

三、关于环境案件立案问题的延伸:对于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下NGO在环境诉讼中角色定位的讨论
环保NGO作为非政府组织,是人民团体利益的代表者。在现行的起诉人需具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NGO在诉讼参与上的作用十分有限。因为被排斥在诉权所有人的范畴之外,NGO在民众的环境诉讼中只能做起诉人的协调、辅助、法律支持工作,例如提供环境法律咨询、协调志愿者律师的配置、普及环境法律常识等事务。而对于环境污染这一群体性、广泛性、集团性、复杂性的诉讼类别,如果处在国家法律支持公益诉讼的条件下,环保NGO才能真正发挥环保社团所应有的优势作用。
1、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必要性毋庸质疑,通过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实践和近几年理论界的研究,大家对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现在已是翘首以待,呼之欲出。
(1)理论准备日趋成熟。当环境公益的维护日益成为主流社会价值时,迫切要求赋予一定的主体以权利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保护,这种权利就是我们所说的“公众环境权”。特别是政府机关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时,为有效地维护公众环境权,要求我们在法律上必须有所突破,赋予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虽然现行法律仅限于规定国家的环境管理权力和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但学界就创立公众环境权已基本形成共识。国家或政府作为受托人对于环境资源依法行使所有权和环境行政管理权,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如果国家或政府滥用权力或损害受托人的利益,公民可以主张权利。
(2)法律依据基本到位。从国内法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有其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该条规定从根本上明确了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民主权利,其中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从理论上分析应当包括“诉讼”的途径和形式;《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到,要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的公益诉讼制度。这些现行法律、法规都直接或间接的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社会基础已经具备。随着国家经济建设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的危害性也日益明显。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长期性、广泛性的特点,往往受害人呈现出在较大地理范围内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其损害不具有民事侵权中较强的针对性,造成公民不能够主动提起诉讼。随着这种环境污染的增多,以维护环境公益为宗旨的团体组织应运而生,通过这些团体,人们可以更有效地以法律为武器与侵犯环境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目前我国的环保社团约有2768个,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将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对于环保NGO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探讨
我国环保民间组织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起才开始成立。随着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作用的显现,我国政府和高层日益意识到环保民间组织的重要性,对其采取支持和促进政策。与国外授予环保团体以环境民事起诉权存在差距的是,我国环保民间组织目前主要定位为进行环境教育、宣传环境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但是,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环保NGO将首先成为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有所作为的力量。
(1)从我国现有的公众环境意识调查资料来看,我国公众环境意识近年来虽有很大进步,但呈现出较强的政府依赖性,环保参与意识较低,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与行为,公众多趋向于认为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而较少提及自身的环保责任。在这种环境意识背景下,我国公众往往只关心造成自身财产和人身损害的环境侵权,而对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却极少关注。从我中心接待的6000余次的咨询和投诉中,多是涉及居民直接受害,而很少涉及整个地区或者整个流域的环境污染的投诉。
(2)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代表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一主张并不合理。人民检察院虽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现有的司法体制是否会影响其成为真正的“公益代表”令人存疑。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对某些损害公益行为会顾虑方方面面的关系、面临重重压力而懈怠起诉,从而因其复杂、深刻的利益关系会在刚刚起步的中国公益诉讼中步履维艰。
(3)环保NGO独有优势。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独有优势。环保NGO在诉讼意志上很少会受到干扰,更愿意主动提出公益诉讼,弥补了国家机关意志不完全独立的不足之处,便于形成强大的诉讼合力,充分保障违反公益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而且,对于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环境诉讼而言,环保民间组织比之公众在应付复杂的环境诉讼证据的收集、科技知识的运用、与污染企业的对抗等上,更为强势。作为公众参与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通过赋予其环境公益诉讼权,环保民间组织能够带动公众环境意识和环境公益诉讼意识的提高。无论是从环保民间组织的设立宗旨来看,还是从比之社会公众而言,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上,应该将环保民间组织设置为诉讼主体。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环保民间组织也正逐步转向采取务实行动,致力于在环境保护和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有所作为。
因此,环保NGO因其所独有的社会优势、技术优势、独立优势在公益诉讼中必然要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尽管目前我国的环保民间组织发育尚不成熟,但作为一种宗旨在于环境保护的组织化的团体,它能够担当起环境公益诉讼之责。社会公众人多面广且分散,知识水平和文化程度各异,通过环保民间组织有效地将公众组织起来,以团体的形式表达公众环境意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比之个人力量更为强大,更易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重视。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历程中,环保NGO无疑将扮演重要的角色。

⑹ 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数据在哪里查急求

当地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监测站。
环保局一定可以,我有朋友的盆友在那工作...

⑺ 中国治理环境污染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以下是我个人独家整理的环保上市公司的资料,做课题用的,希望对你有用

首创股份 大陆 水务类 北京
北控水务 香港 水务类 北京
博奇环保 东京 烟气、污水处理等 北京
多元水务 美国 水务类 北京
伊普国际 新加坡 水务类 北京
蓝星清洗 大陆 水务类 北京等
中环水务 香港 水务类 北京上海
龙净环保 大陆 烟气处理 福建
丰泉环保,中德环保旗下 德国 固废处理,焚烧炉制造 福建泉州
南海发展 大陆 水务类 广东佛山
新晟环保 美国 水务类 广东广州
东江环保 香港 废物回收利用 广东深圳市
力合环保 大陆 水务类 广东珠海
中原环保 大陆 水务类 河南郑州
武汉控股 大陆 水务类 湖北武汉
凯迪电力 大陆 烟气处理 湖北武汉
合加资源 大陆 固废处理 湖北宜昌
霞客环保 大陆 废物回收利用 江苏
洪城水业 大陆 水务类 江西
原水股份 大陆 水务类 上海
城投控股 大陆 水和固废 上海
亚洲环保 新加坡 水务类 上海
创业环保 大陆 水务类 天津
金迪生物 新加坡 水务类 香港,东莞、上海等地设厂或办事处
光大环保,光大国际旗下 香港 水务类 香港,山东济南淄博宜兴苏州等地设厂
菲达环保 大陆 烟气处理 浙江
钱江水利? 大陆 水务水电 浙江杭州

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以上是上市公司,名称你自己可以网络。上市公司的结构一般比较复杂,你是有心人的话,就去探一探,好运!

以及部分广东的非上市公司:
广州中环万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 污水处理、设备制造
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 深圳 工业废物处理
佛山市绿叶环境保护中心 佛山 污水、废气
佛山市高明景园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 污水处理
广东鑫都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 污水处理
中山污水处理公司 中山 污水处理
广东新大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 综合
广东新晟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 综合
广州广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 综合

⑻ 请问:环保部所公布的16类重污染行业具体涉及沪深哪些上市公司谢谢!

16个行业分别是: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这些行业的所有上市公司。

⑼ 企业如何面对环境污染

面临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对中国以及全球经济的担忧,面对中国依然严峻的各类环境以及各类公共和社会问题,面对国际社会对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关注以及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压力和忧虑,中国经济复苏计划的环境意义和对未来全球政治、经济和外交格局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恢复经济增长、维持经济增长本身。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中国能否借助于金融危机引发的产业调整可能性,尽快转向低碳化的经济增长模式,已经成为影响中国未来国际位势的一个战略选择。因为它关乎到中国在国际社会未来的全球政治经济外交“生态格局”中的选择:我们是谁,准备做谁?中国的发展模式选择以及环境外交策略势必应该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出击”转变,这不仅是一个环境问题和中国政府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态度和立场,更重要的是,它也关乎中国在未来全球世界经济、政治和外交格局中的地位、作用和领导力。选择低碳发展模式做好重大战略调整

⑽ 环保行业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污染主要是固液气三类
污水处理15家
000544 中原环保 城市污水处理和集中供热业务
000598 兴蓉投资 自来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环保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000685 中山公用 从事生产供应自来水、污水处理和商业地产等三大主营业务
000712 锦龙股份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
000753 漳州发展 自来水供应、污水环保处理和汽车贸易业务
600008 首创股份 国内污水处理领域的龙头
600168 武汉控股 城市给排水、污水综合治理;道路、桥梁、供气、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600187 国中水务 建设、经营城市市政供排水项目及工程、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相关供排水技术和设备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并提供相关的供排水技术咨询服务
600323 南海发展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供水工程的设计、安装及技术咨询;污水及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设计、管理、经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销售:污水及废物处理设备及相关物资。
600461 洪城水业 自来水、纯净水、水质净化剂、水表、给排水设备、节水设备、仪器仪表、环保设备的生产、销售,给排水设施的安装、修理;给排水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咨询及培训,软件应用服务,水质检测、水表计量检测、电子计量器具的研制及销售、城市污水处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信息技术。
600649 城投控股 原水供应,自来水开发,污水治理,污水处理及输送,给排水设施运营、维修,给排水工程建设
600874 创业环保 污水处理,自来水供水及中水等业务
601158 重庆水务 自来水销售、污水处理服务
601199 江南水务 经营自来水的制售、自来水排水及相关水处理业务。
900935 阳晨B股 城市污水处理等环保项目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
固体废物
桑德环境是比较典型的固体废物处理工程类上市公司,不过还有很多垃圾发电的公司,也能处理部分固体废物。
000826 桑德环境 市政给水及污水处理项目投资运营、垃圾处理及回收利用相关配套设施设计和建设等。
000915 山大华特 供水、污水处理及固体废弃物治理、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
600724 宁波富达 垃圾发电
600726 华电能源 垃圾发电
600864 哈投股份 垃圾发电
000652 泰达股份 垃圾发电
000939 凯迪电力 生物质发电
烟气处理
600133 东湖高新 烟气脱硫和环保发电
600292 九龙电力 脱硫脱硝工程、脱硝催化剂、脱硫BOT
600388 龙净环保 电除尘、烟气脱硫设备电除尘器市场占有率超过20%
600526 菲达环保 电除尘、烟气脱硫设备电除尘器市场占有率25%
002573 国电清新 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装置的建造和运营
600100 同方股份 烟气脱硫设备、工程(比重低)
600268 国电南自 电力环保设备(比重低)
600797 浙大网新 烟气脱硫(比重低)
001896 豫能控股 电力环保,电力物资,节能技术改造及电力安装工程(比重低)
相关子行业
000581 威孚高科 汽车尾气净化器
600656 ST方源 废旧轮胎回收行业
002015 霞客环保 废弃聚酯物和其他塑料的综合处理
002479 富春环保 火力发电、垃圾发电;蒸汽、热水生产;热电技术咨询
002499 科林环保 袋式除尘器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袋式除尘系统设计业务
300072 三聚环保 脱硫净化剂、脱硫催化剂、其他净化剂(脱氯剂、脱砷剂等)、特种催化材料及催化剂等。
300137 先河环保 环境监测仪器仪表研发、生产和销售
300156 天立环保 工业炉窑密闭生产、炉气高温净化与综合利用两大类别的技术系统。
300172 中电环保 工业水处理系统解决方案、水处理设备系统集成及工程承包业务。
300187 永清环保 为高污染、高耗能工业企业提供烟气排放综合解决方案
600475 华光股份 循环流化床和垃圾焚烧炉,卖给垃圾发电企业
300056 三维丝 袋式除尘器核心部件高性能高温滤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300070 碧水源 从事污水处理与污水资源化技术的开发应用。为客户一揽子提供应用MBR 技术建造污水处理厂或再生水厂的整体技术解决方案
300190 维尔利 针对所需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的渗滤液水质及其变化情况、处理规模等特征,依托分体式膜生化反应器及其衍生工艺等高效渗滤液处理工艺,为客户提供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综合解决方案
300197 铁汉生态 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施工。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园林养护
002200 *ST大地 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
002310 东方园林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002431 棕榈园林 园林景观设计和园林工程施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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