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有哪些要求呢
在公司治理层面,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内部要设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是总经理,负责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各个部门。上市公司的架构的特殊要求就在于,董事会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是独立董事,公司要有董事会秘书,要有证券事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具体业务部门没有要求,只要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就可以了。
B. 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创始人有什么要求
有严格要求的,好像对资金等都有规定
C.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有什么限制
华中预警:拟放松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管制,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作用。 补充规定对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取消了行政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的操作。根据新规,进行回购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经证监会审批,只需要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对决议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D. 境内A股再融资或重组项目中,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存量房地产业务持什么态度是否要求...
这个问题太抽象。现在的说法只是说对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公司上市持谨慎态度,并没有对再融资或重组神马的有说法,当然房地产企业借壳上市也不行。楼主把问题说清楚一点吧,凡是得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不?
E.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对交易双方有什么政策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资产,只要A公司就B公司达成协议,支付款项(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资产置换,也可以向B公司发行股票),都需要将方案报证监会核准,最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F. 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要求某些资产必须提取减值准备
这不是对上市公司的要求
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然后上市公司必须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所以必须按企业会计准则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提取减值准备
根据准则,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G. 中国证监会对ipo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什么要求
控制好比例。最好是依据近期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上市前平均水平来确定一个范围。太低了缺乏融资必要性,太高了又存在财务问题了。不同行业不同的标准,建筑行业上市前都90%多的负债率呢。现金流比较好的行业就很低了。
H. 上市公司资产处置是否需要评估,对于评估机构有没有要求
是哪类资产,股权、债权还是实物资产?但是无论哪类都需要评估,只不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评估公司必须是能够做企业资产评估的,且发证机关是财政部的
I.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证监会对该上市公司有什么条件限制和要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