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机构股东服务公司 是干什么的
“机构股东服务集团”(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简称ISS)的咨询顾问公司最近宣布,收购位于墨尔本的澳大利亚代理公司(Proxy-Australia)。ISS位于美国,是为投资者服务的世界最大的代理投票和公司治理服务公司,上述收购交易使得该集团成为首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公司治理咨询公司。该集团在北美、伦敦、东京和马尼拉等地都设有办事处。上月,该集团还收购了欧洲主要咨询公司戴米诺(Deminor)。其拥有的分析师代表1300多家机构客户,业务涵盖28000家上市公司。
(ISS),为数以百计的基金管理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他们如何通过选举解决代理人的相关问题
Ⅱ 注册公司,2个股东和一个股东有什么区别
注册公司,2个股东和一个股东有什么区别?
(1)对比大盘走势,与大盘比拟强弱,了解主力参与水平。包含其攻击、护盘、打压、不参与等情况可能,了解个股量价关系是否正常,主力拉抬或打压时动作、真实性以及目标用意。了解一般投资者的参与水平和热忱。
(2)了解当日k线在k线图中的位置,含义。再看周k线和月k线,在时光上、空间上了解主力参与水平、用意和状况。
(3)对涨幅前2版和跌幅后2版的个股要看的特殊细心。了解哪些个股在悄悄走强,哪些个股已是强弩之末,哪些个股在不计成本的出逃,哪些个股正在突破启动,哪些个股正在强劲的中盘,也就说,有点像人口普查,了解各部分的状况,这样能力对整个大盘的情形基础上了解大概。
(4)在了解个股的进程中,把那些处于低部攻击状况的个股挑出来,细心察看日K线、周K线、月K线所阅历的时间和空间、地位等情况良好的,剔除控盘严重的庄股和主力介入不深和游资阻击的个股,剩余的再看一下基础面,有最新的调研报告最好调出来看一下,符合的进入自己的自选股。
看涨幅在前两版的个股,看他们之间有哪些个股存在板块、行业等接洽,了解资金在流进哪些行业和板块,看跌幅在后的两板,看哪些个股资金在流出,是否具有板块和行业的接洽,了解主力做空的板块。须要阐明的看几板适合重要看当日行情的大小,好多看几板,差看前后两板就可以了。
2、看自己的自选股
察看是不是遵照自己预想的在走,检验自己的选股方式,有那些过错,为什么出错,找出原因,改良。
看那些个股已经呈现买点(买点自己定的,依照什么尺度也是你自己定的)的个股,你要做一个投资规划,包含怎么样情况怎么买,买多少、多少价钱、止损位设置等。
Ⅲ 机构股东是什么
投资机构,包括基金、券商、保险、QFII(境外投资机构),他们通常是价值投资者,不会对股价短期波动产生影响,但因为资金规模巨大,它们的统一进出会对股价造成极大影响,比如基金赎回高潮,基金重仓股的连续下跌就是必然的趋势。
Ⅳ 成立公司一个股东和两个股东的区别
成立公司,一个股东的叫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成立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2个以上股东承担企业有限责任,就是说企业欠债1000万,将资产全部抵债后还差500万,股东、法人不需要偿还。
两者只是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与年检时候的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十万元人民币,每个会计年度都必须提供审计报告,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人民币。
责任有限公司分类
第一,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一般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4)公司股东机构股东扩展阅读
责任有限公司特征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第二,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主要表现在公司股东之间,有点类似于合伙
第三,封闭性即非公开性,在股东人数上,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四,设立程序简单,一般来说,只要具备公司法具备的条件,即可申请开户
第五,股东对公司活动存在积及参与
第六,组织机构灵活,对于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或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七,规模具体升缩性,可大可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与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与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责任有限公司
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几种形式
公司股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以下分类: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Ⅵ 股东可以是哪些人或团体
股东资格(1)自然人股东资格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但其主体资格证明反映该名股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可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其法定代理人或在登记时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自然人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得作为企业出资人;上述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下设的具有政府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各类机构、各种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上述部门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也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和参股举办公司。部队(含武警、消防)、人武部非经批准不得出资办企业。 (3)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商业银行不得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但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或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股权的,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可先由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承接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同时要求公司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一年内将所承接的股权由商业银行予以处分,并在企业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 (4)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自然人可以直接出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和参股举办公司。 A:企业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已经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含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中,职工持股会只能作为本企业改制后的公司的股东,不得作为股东单独对外投资举办公司; B: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C: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股东; E: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但应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可以。
Ⅶ 请问:机构股东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任何公司都可以成为机机构股东呢
就是超级大户,能够左右涨跌,却不会被处罚.
Ⅷ 机构持股的问题:请问上市公司中披露的前十名股东持股中哪些是机构持股
上市公司的基本资料中,都有前十大股东名单。
前十大股东名单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控股股东;二是机构;三是个人。
前十大股东中的机构,包括:社保基金,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其他基金。
前十大股东中的机构持股比例通常是动态的,但公告一般都是三个月才更换一次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其他时间一般是不显示变动情况的,所以具有延迟性,仅可作为参考,可操作性并不强。
Ⅸ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资,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全体股东实际出资200万,有800万的缺口,而公司欠债1000万无法偿还,那全体股东,应对公司1000万债务中8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公司股东机构股东扩展阅读: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世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