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东(大)会能随意解除董事的职务
凡是是牵涉到股东会和股东大会,那就绝对不可以用“随意”这个词的。
所有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都是经过股东们讨论、研究和投票表决的,是有法律效力和受法律约束的。
⑵ 公司控股股东退出懂事会是利好
你好,三会一层是重要的治理机制,控股股东退出董事会一般来说不太有利于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并妥善作出决策部署,至于利好还是利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公司的相关安排以及该控股股东有没有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和管理权或其他妥善治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以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⑶ 董事会决定开除股东。
一个股东负责采购业务,董事会察觉有问题,——没有证据,口说无凭。
他不接受大吵拿刀恐吓,——恐吓威胁,是一个造成损失的证据,影响公司正常运作了,留档备用。
但他投入的股份如何算,——都是会计账面上的东西,该怎么算就怎么算,不能把他毫无证据的可能偷占的利益要他认账扣除吧?
今后分红如何办呢?——还有分红后?按照入股比例分红啰,董事会有权可以不让他参与经营,但不能剥夺他持股分红的权力。
这种情况,以损失证据逼他退股是最好的办法。
⑷ 董事会能不能开除董事
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生产的,董事会不能开除董事。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⑸ 股东大会是否有权随意罢免董事职务累积投票制与之冲突如何处理
在学习证券基础知识过程中,王岩老师提到:“累积投票制是为了提高中小股东话语权的,一般大股东不使用累计投票制。”但在我公司实践中,我与部门主管就该问题讨论,他给我的回复是所有股东权利一致,所以大股东也可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的董、监事会已成立(换届选举),除大股东外,无中小股东参加,因为可以全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分开投给各候选人,2大股东是将表决权股份平均投给了各候选人,见证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相关决议公告也顺利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发布,说明合法有效)。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从我公司实践来看,如果大股东也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相关法律法规在提及累计投票制时,也并未明确指出该问题,如有请各位提出),那么累积投票制本来就是形同虚设,因为表决权都是成倍增加的,中小股东就算是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最终结果也无法多于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是所有参会股东的有效表决,当然也包含了中小股东累积投票制的结果,然后最终统计是否通过,所以不会出现你说的情形。
关于累计投票制,我也非常的纠结,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如果有更专业的回答,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我也在此学习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