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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0-27 17:53:54

『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物权类120000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与济南市电信局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219950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复函3199409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淄博食品厂诉张店区车站事处财产交换一案请示的函419940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经济日报社与段惠民、第三人成都实用信息公司财产侵权案如何处理的复函51990110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61989122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淮北市青龙山镇洪庄行政村诉青龙山镇人民政府塌陷区水面使用权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7198804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8198804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9196402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王维新与农民换房并挖出银元银锞等财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节录)10195807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119511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意非直接由所有人手中取得之所有权应否保护的问题的复函担保物权类1200505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20041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3200404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4200402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信源支行与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520031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620031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高法[2003]183号请示的答复720031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82003090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公室对湖南高院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函9200306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国企业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以代表处名义出具的担保是否有效及外国企业对该担保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请示的复函10200304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与南昌市东湖华亭商场、蔡亮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请示的复函1120030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与锦州市华鼎工贸商行、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华通信设备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复函1220030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1320030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与交通银行吉林分行船营支行长春路分理处存单质押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14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15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1620021122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720021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银行中银发[2002]45号请示的答复1820021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公司南宁事处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19200208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20200206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1200202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2200108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答复23200108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的复函24200012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5200008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620000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71999063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能否作为保证人问题的复函28199903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内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9199809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30199610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与四川省农村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借款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复函3119951106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32199505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株洲钢厂与湘潭亨发工贸公司等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有关保证人保证责任问题的复函33199504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经济合同纠纷案有关保证人保证责任问题的复函34199504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宣告武汉货柜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两份抵押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3519941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失效)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0306)36199409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37199404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3819940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39199312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否免除问题的复函4019930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阳第二城市信用社向中国北方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函是具有担保性质的答复41199307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公司与长城公司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函42199304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道里事处诉民革哈尔滨市委及三棵树粮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三棵树粮库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复函43199210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器材公司与招商银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44199209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函451992041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同一抵押物设立数个抵押权依次受偿问题的函46199204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4719911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不履行其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复函48199110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复函49199108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惠州恒业公司诉恩平旅游实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是否负担保责任的函50199106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请示的答复5119910427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当事人延长履行期限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52199101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灵山县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531990052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洪绍武贺建玲债务担保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54199004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和担保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5519890717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作为借款合同保证人应否承担经济损失问题的电话答复5619881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5719881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否不视为债权人放弃请求权的批复5819881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59198803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19961231)6019880109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失效)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19961231)6119870205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失效)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19961231)6219570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人是否应代债务人偿还欠款问题的批复63195308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针织业联营社对外担保的责任问题的解答意见的复函6419530206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保证债务问题的答复651952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偿付抵押债务应依照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第四项之规定处理的复函66195109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权问题的复函6719510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抵押权问题的答复68195107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担保财产与抵押财产性质及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有无区别的问题的批复

『贰』 北京恒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一、集团简介
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亚圣国际投资集团”,自2014年9月1日正式更名为“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远集团)是一家专业从事资本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投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一亿元,拥有强大的投资实力、一流的管理团队及多元化的投资经验。总部位于北京CBD财富金融中心(FFC)。

玖远集团旗下拥有:玖承资产、玖信金融、恒玖投资、玖承商业保理、融惠融资租赁、基金公司,涉及银行、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个人理财、小额信贷等领域的综合性金融体系。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石家庄、青岛、南京、苏州、武汉、成都等区域中心城市设有20余家分支机构。

玖远集团创始家族为孟子的子孙,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务实风范。公司成立以来,一直秉承"信至上,仁义为本,礼智兼修"的经营理念,坚持"科学布局,规范管理,稳健发展"的管理理念,运用集团领先的、创新的、现代化的管理体系和机制,塑造符合企业经营理念的品牌及文化,以人才作为公司的立足基石和强大发展动力,通过打造专业的金融精英团队,构建最具投资实力的财富管理平台,以健全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为基础,为广大机构、企业与合格投资者等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综合性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服务及投融资顾问服务;为投资者、员工、股东、合作伙伴创造真正可持续的价值回报,助推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资本市场的和谐发展和社会进步,成为具备敏锐市场洞察力和娴熟资本运作能力的金融投资行业领导品牌!

北京恒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玖投资”),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系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

恒玖投资依托集团雄厚的实力和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立足小微金融服务领域,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企业经营贷款、房屋抵押贷款、二手房贷款、车辆贷款和个人无抵押信用贷款等短期资金服务。

恒玖投资现有员工近100人,高级管理人员全部拥有银行、证券、基金、信托、投资、典当、小贷等金融领域10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业务团队精通贷款融资、法律法规及房地产、车辆和信用贷款相关知识,职能管理部门权责明确、专业高效、团结协作、配合默契,从而构成了恒玖投资最具市场竞争力的的核心优势。成立以来,恒玖投资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风险防控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不断提高,逐渐成长为小微金融服务行业的领军企业。成立仅18个月,恒玖投资已经为数百位新老客户累计提供了近亿元的融资资金,帮助他们解决了燃眉之急。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不断开放,北京恒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继续秉承“专业、诚信、高效、共赢”的企业精神,积极投身于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产业链建设,关联私募股权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P2P、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等周边金融产业,全力服务于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金融需求,争做新金融时代之行业旗手!

二、福利待遇
集团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我们真诚邀请不懈追求、富于团队精神的您加入到我们队伍中来!我们将为您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舒适、整洁、开放的办公环境;
※ 公司执行每周五天,每天七小时制工作时间;
※ 为每一位员工提供“五险一金”的福利保障;
※ 提供各类法定有薪假期,节日发放过节礼金或礼品;
※ 良好的内、外部培训机制,丰富的国内国外游学培训旅程,为每一位员工快速实现自我提升和成就自我创造条件;
※ 规范的专业发展路径和管理发展路径,为每一位员工提供公平、平等、丰富的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平台;
※ 定期组织员工聚餐及各类文娱活动;
※ 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文利
成立日期:2012-11-19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北京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7363857M
经营状态:开业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人员规模:5000-9999人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苏家屯商贸街1号1层1171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代理记账等需要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推广服务;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工艺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叁』 中城投控股理财安不安全

中城投控股理财安不安全?中城投控股理财是一个非常安全的。我的钱都在那里理财呢。

『肆』 大大集团今天有兑付的吗

听说大大集团被查了,而此前,大大集团也曾因高薪挖角同行而遭到质疑。据了解,大大集团仅上海地区的普通员工入职当月工资为1万,第一个月没有业绩指标,第二个月则需要完成1万的业绩。据传该公司就是利用这样诱人的高薪吸引员工,等进去之后若无法完成指标则需自己花钱买业绩。有不少员工因不买公司产品而被离职。 有人断言,e租宝就是一条导火索,日后还会有更多的“XX宝”倒下我是一月份在第一中院网站上登记的,法院那边说登记晚了。我想说的是,我们早在大大集团暴雷的时候在经侦提交了所有资料。为何还要做样子在第一中院线上再次登记。第一中院的借口有点过分。
退款应该是对每个投资人都公平的,以前报案时已经填过资料。现在又在法院后台登记,但是法院并没有把短信发给每一个人,所以导致有些人没有收到就没有及时登记。所以说现在根据这个登记时间来返款对其他没有及时登记的投资人来说是公平的吗?因为很多投资人根本就没有收到短信。

『伍』 四大国家控股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及改进对策

近年来成立的商业银行,大都是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架构建立的,它们构成了我国金融体系的中坚力量。特别是股份制改革后的国家控股四大商业银行,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主导主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对我国国有银行企业的一种制度安排,对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能否健康、稳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甚至国家安全,所以商业银行建设一直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当前,国有四大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正在按照预定规划进行,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成功上市,中国银行也即将在我国A股市场上市,中国工商银行基本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中国农业银行正处在股改进行中。然而,在金融体制的改革中,由于制度安排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矛盾问题,而这些问题现阶段又将在短期内存在,于是在金融企业内部构成了内部风险的隐患。本文就这种风险隐患的形成及原因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在即将迎接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环境下,商业银行防范风险隐患的对策及建议。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后存在的风险隐患

我国原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已经进行了(或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陆续在各交易所进行有计划的上市工作。然而,可以看出,为了与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以及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的形式相适应,我国的商业银行改革采取的是渐进式、分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改制后的商业银行并非是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它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外部环境的改善而完善。因此,伴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渗入,其存在的风险隐患须引起充分的重视。

(一)我国股改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我国改制后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仍存在问题。如刚转型的两大国家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一一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后,银行先后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已具备形式,股东大会的大股东在中行和建行都是代表政府持股的中央汇金公司。然而,其内涵和经营机制距离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一些关键性的治理权力如选择和撤换董事会成员的权力不是由大股东左右。董事长由中组部选拔任命,董事中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员有限,选聘过程仍带有政府任命行为色彩。董事会对股东负责的机制没有充分体现。董事会是否有能力担当决策角色令人质疑。银行管理层不是通过竞聘上岗,多为上级指派,董事会不能对经理层构成有效约束。官员行长并非能够取代银行家。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但监督工作没有太多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可供借鉴,监事职责的定位在实践中摸索,独立行使职能方面有待完善与深化。

(二)委托人利益与代理人利益的冲突问题
国家控股商业银行上市后,新的委托代理关系由原来的政府、行长、雇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变为股东、雇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行政授权委托变为资本授权委托。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代理人并非总是按照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由于两者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代理人不免会做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并非是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这就形成了委托代理的隐患的主观因素。再有,上市后的国家控股商业银行仍然保持国有股独大的状态,在国家控股的情况下,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是不确定的,所有者的主权往往被分散到各个不同的行政机关,而政府的目标常常不和资产所有者的目标相一致,即使是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也存在着目标冲突,很多上市大型国企的股东与管理层、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暴露出国有股独大带来的委托代理两难冲突。不同的委托人的利益要求,导致对经营目标索取各异,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使得经营目标实现难以确定。委托代理风险由此显现。

(三)人才配置的制度性缺陷依然存在
目前,改制后的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在逐步上市的过程中,已接受市场化竞争的挑战。但在高层经理人员的选拔上却未按照市场化运作,仍由政府任命。虽然有人把这一问题归咎于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职业经理人队伍,但作者认为,这种现象与意识形态及人事管理体制相关。我国存在典型的“二元性经理市场”特征,即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的“外部经理市场”,以及国有企业内部形式上存在的竞争选聘经理的“内部经理市场”。
实质上,我国目前的人员管理方式是,高层管理人员实行任命制,而对中低层的银行工作人员实行选聘制。这种“对下不对上”的用人机制,产生很多弊端。关系人情左右着人才的选聘,导致重要岗位人才的选拔不尽人意,出现一种怪圈,该辞退的人员不能辞退,优秀人才不能上岗。特别是不同层级的管理岗位,德才兼备的人才不能被选拔到管理者的岗位,这给商业银行管理造成了不能量化的损失。更有甚者,一些管理者还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的关系人员从网点或其他单位调入关键业务部门,但他们又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致使相关关键业务管理不能保证正常运行。在薪酬的设计方面,不能体现激励机制的作用。由于国家控股银行高层管理者按行政级别制定工资标准,而且工资高低与经营业绩相关度不明显,使得经营者贡献与回报不对等,轻者影响工作积极性的发挥,重者钻内部控制管理的空子,人为造成内部管理隐患。

(四)没有形成完备而成熟的监督管理机制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政府管理部门、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存款保险制度、社会监督、行业自律都是有效的监管手段,但从其监管的内容、制度与有效的力度看,特别是金融业务的交叉监管协调方面还没有适应银行业多元化经营发展的要求。2006年5月证监会下发的149号文件中对“银证通”业务的叫停,对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方面提出了质疑,这实际上是潜在地对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提出了挑战。
从改制后的商业银行的内部体系监管看,仍然存在着探索监管职责定位的问题。对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没有太多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可供借鉴。在尽职监督、财务监督、内部控制监督等方面虽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从宏观的角度,监事会的意义并不完全在于找出一些细节的问题,而在于从个别看整体,从局部看全局,从苗头看趋势,把握住重点,防患于未然。这一工作成效尚需在实践中摸索,进一步完善和总结。

二、蕴涵风险隐患的深层次原因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属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制度安排。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实施进程,目前只是完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构架,没有对深层次的公司治理结构、委托代理关系、人事制度、监管机制进行彻底改造,这是基于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现状考虑的。因此,在现阶段改革的初期,仍然存在以上诸多问题,可以将其看成是发展的大趋势中的小曲折,在今后的改革深化中,逐步加以改进与完善。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外部经济环境决定了改革不能操之过急。这种外部环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国内经济与国内金融市场,一个是国际经济形式与金融全球化。国家推行商业银行上市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目前经济发展形势看,国内国际的金融系统风险已在大量聚集,如果改革的公司治理结构步伐太快,势必造成金融风险的极度释放,导致金融危机,反而会降低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改革应适度稳步推进,将风险隐患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使改革的方向保持不变。
国家所有制向股份制的改革过程就是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变迁过程。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变迁的核心内容是改变既有的管理模式,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国家所有制向股份制的变迁过程就是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管理经营权的下放。产权制度的变迁属于金融创新的范畴,而金融创新的过程伴随着金融风险。金融制度的创新,本身都存在风险。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由国家所有制向股份制的改革过程中同样蕴涵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三、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在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改制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作为过渡,银行的最高管理者实行委派制,可以规避银行风险,使银行的发展控制在管理当局的掌握中。但从银行的长远发展看,银行管理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银行作为经营者,也将在市场经营中博弈,政府干预过多,势必影响经营者的决策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当时机成熟时,逐步将最高管理者的选聘推向市场,变行长领导为银行家决策。相应地,使董事会向股东负责,行使经营决策权,选聘管理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力机构;监事会在实践中摸索形成一套内部监管制度,建立内部监管的防线;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之间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促使银行完成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

(二)建立代理人的激励机制
代理人之所以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很重要的原因是两者的预期目标不一致。如果是两者朝着相同的目标努力,那么就可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股票期权激励的方法是行之有效的。它将代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共同的目标。

(三)加强外部环境的建设,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
成熟和高效的职业经理人队伍,是企业良性发展的基础保证,是形成竞争机制的前提。同时也能形成对经理人的自我约束、外部监督作用。良好的职业素质的培养,使经理人能够诚信契约、任人唯贤,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代理人造成的风险隐患。

(四)尽快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对上市后的商业银行监管,可以分为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进行。内部监管中促成“三会”的三足鼎立的局面形成,监事会充分行使其职权。除此之外,应加强经理层、董事会、员工的自我约束意识,减少风险隐患发生的环节。外部监管中对于交叉金融业务的监管,实行监管协调的金融监管方式,发挥政府、监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联合监管。我国即将迎来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上市后的商业银行将参与金融全球化的循环,特别是防止外资通过参股并购的行为间接控股我国上市银行,因此,监管中应借鉴国际监管的经验,加强立法监管,防患于未然。

『陆』 浙金中心和浙里投哪个安全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是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创办的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平台。
浙里投是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股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旗下的金融平台,由浙江浙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5-2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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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上海信领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上海信领财富投资控股集团下辖上海信宝盈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辰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信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在上海参股了渤商邮币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并控股设立了上鑫金融理财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目标成为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业务创新为手段、以产品多元化为发展方式,以满足投资者财富管理需要为目的,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的核心业务系统之一。该系统主要由产品管理、交易管理、管理中心子系统构成,业务灵活多样。“政府永续券”是一种类永续债产品。其特点是:永久存续,连续付息,无还本压力。目前政府融资平台各类需求达5万亿,市场还存在着大量P端政府的上架需求,此类产品的上架不但满足了P端政府需求,而且政府还会在交易所平台上引入大量的当地C端客户。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工具,包括信托融资类、银行理财、保险、证券等固定收益产品。如:上市公司股权抵押项目、市政建设项目、证券结构化信托产品、房地产信托、中小企业债等。权益类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券商集合证券理财产品、银行股票类理财产品、股票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保险产品等。及其他金融产品线
法定代表人:王慧芳
成立时间:2014-04-01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10500044964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楼C11室

『捌』 安徽省投资集团底下哪个单位最好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即“皖投集团”,于1998年6月经安徽省政府批准,由原安徽省建设投资公司、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和安徽省铁路建设投资公司合并组建而成,2011年6月和2014年10月,先后与上海裕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安徽实业总公司重组。
投资集团是安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首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企业,承担保障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引领工业产业升级等重要战略任务。集团总部设在合肥,注册资本60亿元,截至2015年底资产总额为988亿元,旗下有全资子公司14家,控股二级企业11家,参股二级企业80余家,主要分布在安徽、上海、深圳等地。
集团下辖上海裕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投铁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皖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芜铜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徽庐铜铁路有限公司。
个人认为安徽皖投置业有限公司是不错的,房地产企业各方面都不错。

『玖』 中国人寿滨海国金所里的怎么会突然少了滨海国金所靠谱吗是能保本吗

在滨海国金所认购的存款产品,分为定期和活期,结息时间有一周、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等,你在账户里看到的收益是预计收益,但你取现时没到结息时间,结算利率就会变成银行当天活期挂牌利率去结息,当然会变少,它就是一个银行存款类产品,你存定期,活期取,利息肯定按活期给。
滨海国金所是天津市政府批准成立、天津金融办监管的,比那些动辄跑路的P2P安全多了,那些P2P都只是工商注册,而滨海国金所所代表的金交所是需要金交所牌照的。滨海(天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滨海金融”或“滨海国金所”),是由中国人寿牵头,联合腾讯等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4月在天津注册成立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
一.滨海(天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金融资产及金融产品的交易、登记、托管、结算;金融创新产品的咨询、开发、设计、服务、登记、交易和结算;金融信息服务;企业投融资服务、咨询及财务顾问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金融类应用软件开发。
二.中国人寿滨海国金所的安全保障:
公司遵循保险资产风控标准,通过严格执行合作方准入、基础资产筛选和多种增信措施等方式,确保交易安全。客户资金与滨海金融运营资金严格分离,做到客户资金安全有保障。
三。如果是P2p的话,判断P2P公司是否靠谱,主要可以看以下几点:
看注册门槛,摸清了底细,将没有资本能力的拦在门外,才能减少风险。
理性看高收益,一般年化收益在8-15%之间,有些利率水平过高的,就必须要提高警惕了。
看是否合规,必须完成第三方资金托管、银行存管,保证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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