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起合作做生意我们退股他们不付钱我把货拉了,但是我是在后面的股东,他们已经报警说我盗窃算不算盗窃
算了,公司股份在成立之前有股东协议跟股东章程退股,当然,按照股东退股章程来退股,不可以私自把东西货物拉走,这是一种盗窃公司财物行为,如果退股,其他股东并没有接受你的股份,把钱退还给你,这要根据股东合作协议方法来进行协商调解或进行商业合同解除。
❷ 股东合伙做生意法人把公司账上的钱转走了是犯罪吗
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要看该股东在公司担任什么职务了,如果只是股东,在公司没有经营经手主管管理财务的权利,那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
❸ 偷合伙人的钱,算盗窃吗
一、是的。盗窃,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涉嫌构成盗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他人财物达不到刑法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罚。
二、相关规定: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❹ 合伙做生意合伙人偷偷把货物拉走算盗窃吗
我被外地人骗去做生意,说生意不好不交房租,等我的货到店里了,又跟我说的要交,
❺ 偷合伙人的钱,算盗窃吗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❻ 两人合伙盗窃一万块会被判多久
两人合伙盗窃不到一万元,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可以判缓刑。
❼ 合伙期间,合伙人偷走合伙共同财产,是犯法吗
合伙期间,合伙人偷走合伙共同财产,犯法,情节严重的,涉嫌盗窃罪,要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❽ 几个人合伙开店,有个股东拿了店里的钱,还不上,属于挪用公款么
超过了一定额度的话,属于侵占公司财产罪。但是肯定不属于挪用公款的,挪用公款是行政单位里面的公家的款项,那才叫公款
❾ 我与朋友合伙开了公司,他盗窃公司财物。
涉嫌了职务侵占罪,公安局不立案或推诿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