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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召集股东会

发布时间:2021-11-04 23:48:51

⑴ 可以不召开董事会而直接召开临时股东会吗

可以的。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集、主持的顺序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个董事来执行。股份公司董事会的召集、主持的顺序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个董事来执行;临时董事会的召集、主持的顺序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中外合资企业临时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顺序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集顺序为:代表公司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首次股东会的为出资最多的股东。股东会由章程规定的来召开。股东会的召集顺序为: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顺序为: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顺序为: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以,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顺序是不一致的。
可以不召开董事会,而只召开股东会。

⑵ 成为股东会的成员,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责的分别是什么

董事会可以视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有时被称作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由两三个及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⑶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是否召开董事会

公司法明确股东会的召集是由董事会进行,意味着需要先通过董事会定下开会的时间、地点以及需要研究的事项等,再发布通知各股东参加会议。因此,你的问题是肯定的。

⑷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悬赏分:0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4 天 17 小时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A. 50% 30 10%
B. 50% 90 10%
C. 30% 60 10%
D. 50% 90 20%

⑸ 不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吗具体怎么操作由谁来召集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我国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如下:
一是公司内部情况变化,如董事不满规定的人数,公司亏损到一定程度。二是特定主体的请求,如股东、董事、监事请求或提议。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临时股东会召开也有相关的程序(见法条)。
参考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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