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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卖合法

发布时间:2021-12-02 12:24:48

『壹』 关于股份转让的合法性问题

就你所说的情况,尚不能判定你的企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因此,第一、第二个问题还不能提供明确的判断。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解决方案不同。至于第三个问题,看是否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法”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申请破产,这四种情况与企业效益是否好没有直接的关系。

『贰』 公司没有过户签了协议转让股份合法吗

公司没有过户签了协议转让股份属于合法,但是没有过户,合同是无效。

『叁』 未经股东同意股权可以转让吗且会有法律效力吗

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合法。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如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可自由转让股权,则转让合法。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但发起人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份转让合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肆』 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是属于违法行为

公司股东私下转让股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没有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达成一致时不能私自转让股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转让必须经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才是合法的股权转让,而且没有股东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同意的决议书,工商局也不会给他办理工商股权变更手续的 。

四、最高法院就最近个案观点:股权转让发生在股东之间,并约定所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持肯定观点 。


五、公司法解释四就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有无新规定及倾向 。

『伍』 我想把自己的股份卖掉,但老板说只能拿一半的钱,请问属于合法吗

这样的行为不合法,你可以按市场价转让你的股份。

『陆』 股份转让合同如何才是合法的

视公司类型而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转让方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因为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权,协议签订后,要给你签发出资证明书、更改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如果是记名股票,需背书转让,如果是无记名股票,直接办理过户就OK了哈

『柒』 股东间私下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只要是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管理章程,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如果公司股东之间规定不能进行股权转让则另当别义。

1、股权转让和公司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股东按照合同法规定自愿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但公司法对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设立的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那么就意味着两个股东设立的公司,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不允许转让股份。即使双方不愿意继续合作,也不能转让其股份。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质相违背,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34条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此,当两个股东完成股权转让后,可由受让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同时,也可将受让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完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从而继续保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7)股份转卖合法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捌』 刚刚成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没有进行任何评估就转让股份是否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价值评估并非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必须程序。即使是国有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国有股份,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即使股份转让并未经过评估,也不必然导致股份转让无效,只要股份转让的价格公允,并未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即可。

所以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没有进行评估就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并不违法。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和董监高转让公司股份有时间限制和比例限制,所以,如果股份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违法公司法的限制在公司刚成立不久就转让所持股份,将有可能导致股份转让无效。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玖』 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东在辞职后必须转让其股份是否合法

结论:如果是公司章程上规定的,那就是合法的。

首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司法要覆盖所有的公司,而每家公司的情况又有所不同,所以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

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法理上属于人和性公司,在人和性公司里,人的联合是最重要的,法律就应该尊重股东之间根据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自身的利益出发作出的自治性约定。

根据以上原理,我们虚拟一种情况,某位股东身怀绝技,必须在公司担任某个职务,其他股东就是因为他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愿意和他一起联合成立公司。如果他辞职了,对于其他股东联合的价值就不存在了。

因此,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之间就针对该情况在公司章程上做出了约定,股东辞职必须转让其股份,当然是有效的,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尊重。

即便没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明确规定,我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在辞职后必须转让其股份也是应该是合法的。

这就涉及更深一层次的法理分析了,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私人是最了解自己的需要的,私人之间根据自己的利益出发,做出来的约定,并未侵害到别人的利益,法律为什么要去干涉呢?

『拾』 股票能否进行转让 转让时有什么具体规定

您好,
股份公司的股东在购买了公司的股票之后,不能向公司要求退还本金,但是股票能否进行转让呢?通过股票知识中我们了解到,股民是可以自由地将自己手中的股票转让出去。这是因为股份公司主要是由财产组合而形成的企业法人,以资本为其生存的基础,股票的转让只是变换了股票的持有人,不会减少资本。
股票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但是,为了防止股票转让可能产生的弊端,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国家法律常常会对股票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一系列的限制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股票的转让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后才能进行。因为在筹建中的公司,组织机构尚不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也不完备。在这种情况下,转让股票会给公司的筹建以及审计、监督等工作带来困难。
(2)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自己的股票。

(3)股东不得将股票转让给非本国公民,因为如果将股票转让给非本国公民,意味着公司的资本构成发生了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合资企业的性质,会引起关于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复杂问题。
(4)国家持有的公司股票居于国有资产,在转让时,必须事先报请国家资产管理机关核批。
(5)持有职工股的股东,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事先得到董事会的特别许可,不得将自己的职工股股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6)股份公司不得充当本公司股票的受让人。公司是法人,他和股东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公司受让本公司的股票,意味它具有了双重身份,会给公司的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并使公司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受到破坏。

(7)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要当事人双方意见一致,并交付了股票,即可产生法律上的效益,但是,转让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
(8)记名股票的转让应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即出让人将转让股票的意思记载于股票的背面,签名盖章和注明日期,并须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转让手续。记名股票的受让人,还须将本人的姓名记载于股票,并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9)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的方式,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意图,公司于股东大会召开的前一定时期内,不办理股票转让的过户手续。在该期间内所进行的股票转让是无法律效益的。
(10)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其股东转让股票时,应首先将股票以合理价格出让本公司的其它股东,只有在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对该股票没有购买兴趣的情况下,才能够以同一价格向公司以外的购买者出售。
股票转让的法律后果是,出让人的股东资格因丧失对股票的持有而消失,受让人则因获得对股票的持有而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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