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市股份 > 中福实业大股东增持

中福实业大股东增持

发布时间:2021-04-04 18:41:30

❶ 000592重组板块什么意思

简单来说这股票具有重组概念,一般具有重组概念的股票通称为重组板块。

❷ 中福实业的十大股东

编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本性质
1 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 31734.45万 54.800% 流通受限股份
2 许志红 3406.00万 5.880% 流通受限股份
3 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542.36万 0.940% 流通受限股份
4 福建省三星建材联合贸易公司 187.20万 0.320% 流通受限股份
5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85.90万 0.320% 流通A股
6 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 151.51万 0.260% 流通受限股份
7 福建省九盛经济开发公司 134.78万 0.230% 流通受限股份
8 郑万德 107.90万 0.190% 流通A股
9 福建省中行劳动服务公司 94.81万 0.160% 流通受限股份
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2.95万 0.160% 流通受限股份

❸ 现在沪深股市上市的民营医院有哪几家

恒康医疗、诚志股份、复星医药、双鹭药业、益佰制药、马应龙、康美药业、三精制药、贵州百灵、千红制药。
民营医院概念股龙头股解析:
平潭发展
事件:5月20日晚,公司公告与台湾中振投资有限公司在榕投资创办福建严复纪念医院项目,达成初步合作协议并签署投资意向书。建院方案为“大专科小综合”,按照三甲综合医院标准建制,将引进并依托台湾知名医疗专家管理团队负责医院管理和运营。
点评
1、首次进军医疗领域,有利于公司未来开拓新的业绩增长点。我们认为,此次进军医疗领域,是公司依托大股东在福州及台湾的资源优势,积极培育未来新的业绩增长点的有利尝试,表明了大股东做大做强上市公司的积极愿望,利于公司估值水平的提升。
2、平潭综合实验区二线卡口和监管查验设施已通过国家验收,标志着全岛封关运作条件已经具备。据中国平潭网报道:2014年5月16日,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组成的联合验收组对平潭封关运作设施组织验收。验收组认为平潭二线卡口、环岛巡查监控设施和信息化系统三大平台基本建成,正式通过验收,具备启动实施封关运作条件。二线封关对平潭的发展具备里程碑式意义,标志平潭岛开发驶入历史快车道,平潭发展(000592)也将迎来历史性机遇。
3、平潭发展作为参与和主导平潭开发的唯一A股上市公司,业绩也将迎来爆发式增长:我们预计中福实业广场一期将在7月实现预售,9月实现封顶,为2015年业绩高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4、维持增持评级,目标价12元。公司为平潭概念最直接受益标的,我们预测业绩反转概率较大,预计2014-15年EPS0.15/0.45元,未来有望大幅受益平潭岛开发,参考自贸区可比公司估值,给予目标价12元。
和佳股份

公司今日发布公告,公司与揭阳市慈云医院签订了《合作框架意向书》,本项目内容主要包括揭阳市慈云医院专业装修工程及设备配置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为8,000万元,该项目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未来1-2年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点评
订单稳步增长:本次中标的揭阳市慈云医院专业装修工程及设备配置项目,具体内容包括医用气体设备、洁净手术室、医用信息化系统、血液净化中心、肿瘤综合治疗中心及DC-CIK生物细胞治疗中心等,其中涵盖了公司自有生产能力的制氧系统及肿瘤治疗中心等,订单总额达到8000万元,在公司订单规模中较大。
订单驱动公司业绩增长:公司原有业务主要为肿瘤和制氧设备的制造销售,2013年起公司开始逐步摸索采用BT模式进行总包建设的经验,年内签订7个框架合同,这些合同将于今年逐步进入招标流程。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项目总金额4亿元、河南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总金额1.5亿元,且2014年公司预期新增15-20亿元新合同,相对公司2013年7.4亿元的总收入,这些医院建设合同将带来数倍于公司年收入的销售金额。
医院总包建设业务模式有坚实的需求:新医改“大病不出县的目标正在带来县级医院快速发展,新建、扩建是常见状态。目前县医院短期现金流好、政策严控长期贷款,给公司以资金换市场的买方贷款模式带来了大机会。借助于资本优势、一站式采购的产品群优势,公司收入提速是大概率事件
盈利预测及公司评级:公司商业模式升级将带来快速扩张,我们认为有望复制尚荣医疗(002551)的成长路径,借助目前医改机遇以及资本实现快速发展。近期收购透析器械公司失败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但公司未来并购仍是大概率事件,看好公司外延式发展。我们估计公司14-16年EPS分别为0.59、0.87、1.33元,对应前一交易日收盘价PE分别为44X、30X、20X,维持“推荐”评级。
风险提示:应注意BT模式资金链风险,医院总包建设合同增长不达预期的风险。
民营医院概念股龙头股解析:
恒康医疗
公司公告: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拟收购萍乡市赣西医院75%的股权并通过增资持有萍乡市赣西医院合计80%的股权。医疗服务是公司重点发展方向,2013年至今已收购成都平安医院肿瘤治疗中心15年85%的收益权以及5家医院,预计公司未来在医疗服务领域会持续不断的扩张,预计2014~2015年EPS为0.52、0.77元
、24倍,目标价31.20元,维持“强烈推荐-A”投资评级。
萍乡市赣西医院为二甲综合医院。创建于1958年,前身为国企萍乡钢铁厂职工医院,2000年更名为萍乡市赣西医院,2004年正式与萍钢公司脱离,实行股份制,注册资本1500万元。为非营利性(非政府办)二甲综合医院。截止2013年12月31日,赣西医院的资产总额为11452.97万元,负债总额6506.06万元,净资产4946.90万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7106.55万元,结余706.0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股东为陶明等5个自然人,陶明是赣西医院的实际控制人,现担任赣西医院的董事长,陶明承诺保证促成目标医院全体股东会按照双方约定条件将目标医院75%股权转让给公司并通过增资达到公司持有赣西医院合计80%的股权。
预计未来在医疗服务领域持续扩张。公司前瞻性的判断医疗服务将迎来政策春天,12年成立永道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进军医疗服务行业的平台。公司战斗力强,并购效率高,2013年至今已收购成都平安医院肿瘤治疗中心15年85%的收益权,以及5家医院(德阳、资阳医院、蓬溪中医院、邛崃医院、大连辽渔医院),预计现有医院14年将贡献超近亿元净利。公司在医疗服务布局的思路为“大专科小综合”,大专科主要为肿瘤、妇产科等医疗需求比较大的科室。小综合主要为在二三线城市并购在当地品牌口碑较好、又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综合性医院,我们预计公司未来在医疗服务领域会持续不断的扩张。
维持“强烈推荐-A”投资评级:公司医药工业保持稳定增长,14年起公司的并购项目--医疗服务产业、中药饮片、日化及保健品开始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预计公司后续还有新的医疗产业并购项目。预计2014~2016年EPS为0.52、0.77、0.97元,对应PE分别为36、24、19倍,维持“强烈推荐-A”投资评级。风险提示:医疗服务扩张低于预期。
民营医院概念股龙头股解析:
金陵药业
201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06亿元,同比增长13.05%;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56亿元,同比增长8.5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2.02亿元,同比增长3.76%;基本每股收益0.31元。公司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
点评
1、药品产销稳步增长。公司是由南京金陵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南京军区原4家军办企业共同发起组建的科工贸一体化、产学研相结合的大型现代化上市公司,形成了以中成药为主,中西药相结合为发展目标的战略格局。公司主要产品和品种有:脉络宁系列产品、塞莱乐、双香排石颗粒、慢咽宁、明胶海绵等一百六十多个产品与品种,其中“脉络宁注射液”、“胃得安片”、“香菇多糖注射液”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司“桂冠”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脉络宁注射液”工艺方法被列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目录》(中成药部分),密级为秘密;2013年“脉络宁注射液”再次被列入《国家基本医疗药物目录》;同时公司的香菇多糖注射液、速力菲、明胶海绵等产品的市场份额领先。2013年销售公司对脉络宁的销售格局和销售队伍的工作模式做了较大的调整,由做大做强一级市场,转为做深做细广覆盖二级终端市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盈利品种产销呈现稳步上升的态势,保障了公司药品业务的稳步增长。
2、股权划转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2014年3月公司公告,控股母公司金陵集团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3亿股限售流通A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5.23%)无偿划转至新工集团,转让后新工集团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南京国资委不变。股权划转,有利于理顺股权结构,压缩管理层级,提高决策效率,实行集团人、财、物集中管理,增强集团发展的协同性和可持续性而进行的。预计本次收购完成后,新工集团直接持有金陵药业(000919)相关股份,有利于新工集团加大对金陵药业业务发展及资本运作的支持力度,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金陵药业做强、做大。
3、医疗服务业务前景光明。公司拥有较好的运作医院项目的经验和能力,现控股两家综合性医院:宿迁医院为三级乙等医院,仪征医院为二级甲等医院。2013年,两家医院经营实力稳步提升、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宿迁医院实现业务收入6.82亿元、仪征医院实现业务收入2.10亿元。预计未来随着仪征医院住院大楼的投入运营,仪征医院的盈利能力会进一步提升;同时预计在股权划转完成后,不排除公司在医疗服务领域进一步开展资本运作的可能。
4、盈利预测。预计公司2014-2016年净利润增速分别为15.6%、20.5%和19.9%,EPS分别为0.36、0.43和0.52元,目前股价对应PE分别为32、26和22倍。看好公司长远发展,给予公司“增持”评级。
5、风险提示:1)医疗服务业务开展不达预期风险;2)药品安全风险。
民营医院概念股龙头股解析:
人福医药
扣非后净利润增长10.5%,符合预期。2014年一季度公司实现收入16.1亿,增长16.6%,净利润9267万,增长8.3%,扣除非经常损益净利为8900万,增长10.5%,EPS0.18元,符合预期。
宜昌人福麻醉药收入增长约
利润增长约15%。宜昌人福1季度收入与利润分别增长约10%、15%,麻醉药同比增长约10%;血制品业务受制于新版GMP改造,3月恢复生产,同时去年同期基数较高,一季度利润负增长;商业收入与利润增长均在20%以上;新疆维药一季度收入与利润同比持平,主要受淡季效应影响;葛店人福受米非司酮国家销售政策等多方面影响,一季度利润有所下滑;人福普克制剂出口业务仍处于亏损状态。
期间费用率同比略有下降,经营性现金流表现有大幅改善。2014年一季度公司期间费用率29.0%,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其中营销费用率16.8%,同比下降1.4个百分点,由于收入结构改变,低费用率的医药商业业务占比提高;管理费用率9.8%,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主要是物价上涨导致的人工和日常开支增加。受益于再融资资产负债率同比下降,一季度财务费用率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每股经营性现金流0.30元,与去年相比有巨大改善,主要是销售回款额较全年同期有较大幅度提升。
公司发展进入新时代,市值成长空间大。公司秉承“聚焦医药主业,做细分市场领导者”的发展战略,内生成长与外延发展并举,逐步培育多个过亿利润单元。宜昌人福是麻药镇痛龙头企业,行业壁垒高,麻醉药业绩增长持续性强,血制品新浆站拓展顺利,巴瑞医疗发展模式升级,新疆维药具备资源价值,均有望经过培育成为过亿利润单元。我们维持14-16年每股收益预测1.00元、1.30元、1.70元,同比增长27%、30%、30%,对应预测市盈率分别为26倍、20倍、16倍,考虑公司发展进入新时代,市值成长空间大,维持买入评级。
复旦复华
201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52亿元,同比增长9.73%;营业利润3889.1万元,同比下降34.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71.2万元,同比增长20.12%;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5.94亿元,同比增长2.65%;基本每股收益0.098元。公司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
点评
1、依托复旦大学,医药、软件、园区稳步发展。公司是复旦大学控股的上市公司,其前身为1984年创办的复旦大学科技开发公司。依托复旦大学雄厚的科研、技术、人才优势,公司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探索与实践中,成功确立了以软件开发、生物医药、园区房产为核心的科技产业体系,目前已拥有中国重要的对日软件出口平台,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药品研发、生产、营销基地,以及广纳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目前公司三大主营业务均为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三大产业在各自专注的领域中能够提供富有特色的产品和服务,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医药板块成为公司发展的主要发动机。2013年,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600624)药业营业收入为
亿元,同比增长47.33%,占公司营业收入的71.46%。制定了富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在自身专注的抗肿瘤药物、消化系统用药、神经系统用药、心脑血管用药等核心治疗领域加强营销力度,进一步提升了重点品种的销量,保持了企业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同时药业公司冻干粉针剂正式通过新版GMP认证,确保了这一剂型产品的正常生产和持续经营。此外,江苏复华药业海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完成了厂房建设,设备招标等一系列工作持续推进,为企业未来扩大经营规模奠定基础。
软件板块略有下降,园区发展保持稳定。2013年,子公司上海中和软件营业收入2.3亿元,同比小幅下降8.90%,占公司营业收入的24.13%。2013年,对日业务方面,巩固深化了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日元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与其他日本客户也维持了良好的业务发展势头,但由
于受到日元持续贬值的较大冲击,对日业务的人民币收入和利润同比均有下滑;欧美及国内业务方面,市场拓展较为顺利,在不断稳定与原有客户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开发了新的客户,实现了增收增益。在园区发展方面,复华园区公司经营保持稳定,在嘉定复华园区厂房出租保持“零空置”的基础上,提高了项目的租金水平,并成功引进了多家注册企业,稳定了园区招商的经济效益;另外,江苏复华药业海门生产基地厂房土建工程竣工,并完成了海门市相关部门的联合竣工验收,复华园区海门公司项目招商工作进展顺利,基建工作均已完成,招商大楼也正式开工进入施工阶段。
2、增发获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可期。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万股新股,拟融资不超过4.3亿元,用于增加公司运营资金,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目前增发预案已于2014年2月份获得证监会批准,目前正在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此次增发,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拟认购不超过4500万股,上海复旦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拟认购不超过1500万股,预计增发后,上科科技和复旦控股将成为发行后第二和第三大股东,两个公司都主要从事投资与资产管理,在产业投资领域经验丰富。借助此次增发,公司不仅增加了运营资金、降低了财务费用;同时预计此后会借助复旦大学的资源优势(目前复旦大学在医学、IT等学科领域仍有较为丰厚的资产贮备),在资本整合领域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3、盈利预测。预计公司2014-2016年净利润增速分别为148%、65%和57%,EPS分别为0.24、0.40和0.62元,目前股价对应PE分别为41、25和16倍。看好公司长远发展,给予公司“增持”评级。
4、风险提示:1)软件行业对日出口景气度下滑风险;2)药品安全风险;3)园区建设及招标开展不达预期风险。
北大医药
201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16亿元,同比增长18.92%;营业成本18.98亿元,同比增长19.60%;实际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7802万元,同比增长2.43%;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11.44亿元,同比增长7.56%;基本每股收益0.13元。公司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
点评
1、公司药品产、销、研实力雄厚。公司是中国西部最大的生物与化学合成药物生产、研制和出口基地,全球最大的洛伐他汀生产基地和磺胺类药物生产基地。目前公司产品涵盖抗微生物类、心脑血管类、维生素类、镇痛抗炎类、消化系统类、精神障碍类、抗肿瘤类、免疫调节类、代血浆类等近20个大类,一百多个原料药和制剂品种。公司是通过国际认证最多的中国制药企业之一,全部产品均通过GMP认证,其中有近20个产品获得美国DMF注册号,12个产品通过FDA认证,7个产品获得欧洲COS证书,药品生产实力雄厚。同时公司宣布建设麻柳制造基地,整合销售流通业务,实现从前端中间体与原料药生产、到制剂药品销售的完整产业链,从而降低产品成本、提升整体议价能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并获取更多市场机会。
2011年定向增发后,北京北医医药优质资产注入北大医药(000788),打通了制造与流通环节,实现从原有的医药制造业延伸至医药流通领域,构建了以上海、北京、武汉、重庆为核心辐射全国的销售流通平台。北大医药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有多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依托北京大学医学部深厚的学术基础和资源,发挥方正医药研究院、北大医药国家级技术中心、北大医药重庆大新微生物药物研究中心三位一体的研发布局,实现从创新药物研发到产品工艺技术革新的产品创新全覆盖。公司在产品创新、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的研发与推广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
2、公司更名体现集团从药到医的产业布局思路。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持有占本公司总股本40.2%以上的股份,北大方正集团是北大医疗产业集团的控股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大学。2013年5月,北大医学部与方正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北大医学部为方正集团开展医疗医药事业提供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学术交流、医疗业务管理等方方面面的支持;此前北大医学部旗下拥有北大人民医院、北医一院、三院、六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等八家附属医院(均为三甲医院),北大国际医院更名为“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成为了北大医学部第九家附属医院;方正集团旗下的医疗产业集团更名为“北大医疗产业集团”、西南合成更名为“北大医药”等等这些方面都显示了北大方正集团在医疗产业整合上的思路,即:逐步打造集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综合型医院/专科医院医疗服务为一体的医药/医疗产业链。除了北京市内的三甲医院之外,北大医疗产业集团以收购湖南株洲恺德心血管医院(湖南省内唯一一家具有三级医院资质的心血管专科医院)为标志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布局。2014年2月27日,北大医疗产业集团宣布与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共同创办北京大学心理医院(营利性医院);2014年3月初,与贵阳市政府达成的战略协议涉及30亿元,包括和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和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合作,同时参考北大国际医院的模式,将新建一家营利性医院,这些举措表面北大医疗在新的一年里将继续在医疗服务领域发力。
在年报中公司公布了未来的发展战略,除了打造医药产业链、推动资源整合之外,还计划依托股东资源、布局医疗服务业;特别是在医疗服务业领域,实现在医疗器械、医院等医疗服务领域的布局。公司股东自建及收购的医院将逐步与公司现有业务相结合,增强与公司现有医药业务的协同。北大医药作为方正集团旗下唯一的医药上市公司,未来依托集团医药资产整合逐步推进,发展空间值得期待。
3、盈利预测及评级。只评估公司现有产品业务,预计公司2014-2016年净利润增速分别为23.6%、22.2%和20.9%,EPS分别为0.16、0.20和0.24元,目前股价对应PE分别为78、64和53倍;虽然目前公司估值较高,但看好公司长远发展,给予公司“增持”评级。
4、风险提示:1)药品安全风险;2)控股股东医疗服务行业布局进展低于预期风险。
安科生物
事件:201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0亿元,同比增长27.34%;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87万元,同比增长21.54%;扣非后净利润8578万元,同比增长32.69%。每股收益0.38元。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每10股转增2股。预告14年一季度盈利1500万-1900万元,同比增长10.62%-40.12%。
生长激素、干扰素双双提速
公司主导产品包括生物制品、中药和化药。2013年生物制品实现销售收入2.30亿元,同比增长26.54%。干扰素销售收入1.11亿元,同比增速相对12年提升3.58个百分点至17.58%。医保报销和门诊药费比限制了长效干扰素的应用,普通干扰素近两年增速加快,公司干扰素增速连年提升。重组人生长激素实现销售收入1.12亿元,同比增速相对12年提升8.95个百分点至40.22%,毛利率与12年基本持平。公司通过开办合作门诊等方式加大生长激素的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安苏萌的品牌形象,在生长激素市场整体扩容的背景下公司安苏萌的高增长还将持续。
余良卿继续维持高增长势头
2013年余良卿实现销售收入1.18亿元,净利润2891万元,在各块业务中增速继续保持第一。主导产品活血止痛膏实现收入1.02亿元,同比增长35.29%。以活血止痛膏为代表的外用贴膏剂基本上已完成了全国布局,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包括商业连锁、代理招商、区域承包等多种模式并存的销售网络,工艺创新研发也取得进展,多项专利获得授权。
新产品研发进展顺利
公司长效生长激素完成Ⅰ期临床试验,生长激素水针完成临床等效性试验,生长激素水针年内有望获批。此外,重组人干扰素α2b注射液、精子活体染色试剂盒获得生产批件,生长激素成人生长激素缺乏适应症、生长激素特发性矮小适应症、替诺福韦获得临床试验批件。
盈利预测与投资建议:我们预计2014-2016年
分别为0.47元、0.61元、0.77元,对应当前价格的市盈率分别为34倍、26倍、21倍。我国生长激素市场处于黄金发展期,公司通过合作门诊开发地级医院市场效果显着,营销改革逐步释放了余良卿中药老字号的品牌潜力,我们看好公司长期发展,给予“推荐”评级。
风险提示 :干扰素降价;新药获批的不确定性;活血止痛膏增速放缓
通策医疗
2014年4月28日,我们前往“通策医疗(600763)”,与公司管理层就口腔业务、生殖业务、发展战略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现将核心要点介绍如下
1、杭口一季度增长20%以上,昆口一季度实现1700多万,增长42%,净利润112万,其中平安路一季度实现收入300万,希望路每月有50万收入。宁口一季度增长47%,收入1317万,利润170万。诸暨分院刚开业一个季度收入250万,当期就实现盈利。沧州大幅增长50%,存量医院在深度挖掘客户需求做的不错,今年都进入快速增长期。公司原来采用收购的方式进行扩张,但是现在发现“郑口”模式更适合公司,即合作建设分院,未来将形成区域性成熟总院+分院模式;未来考虑会在浙江省每个县都开一家分院,最快的是上虞,后面还有绍兴、湖州、温岭等。
2、公司对该项业务的要求是不着急,目前主要希望其把所有的技术准备工作做好,放慢步伐。公司认为由于引进波恩,具有非常好的标准与管理体系,公司希望一定要做到国内最顶尖和最优秀的IVF中心,才开始考虑扩张和盈利。有很多地方生殖中心与公司谈合作,但是公司还是希望先把重庆和昆明两地做成中国区的样本医院后,总结经验再复制。接下来还需要进行人员培训、设备采购等工作。昆明方面:目前已经完成技术手册的汉化工作,并形成书面文件。4月初对护士和医生进行培训,全部根据波恩的资料和标准进行培训(含护士的每日护理工作流程系列),5月底还要到波恩总部进行深度培训与交流。设备安装:目前处于施工单位招标阶段,大概需要3个月装修时间,预计8月底可以完工,9月份申请,正常情况下审批过程需要2个月时间,计划年底可以试运营。
爱尔眼科
看好公司全国眼科龙头地位在内涵与外延两个维度进一步巩固。公司目前正在搭建中心医院(省会医院)-地市级医院-县级医院的三级连锁网络体系。公司目前拥有50家连锁眼科医院,目标在2020年覆盖大部分地级市,达到200家眼科医院,实现100亿元收入的目标。预计今年新开17-18家医院(大部分通过并购基金投资建设,暂不并表)。新建医院已开展大量前期调研、准备工作,将以地市级为主。分级连锁网络体系实际上是在其他省份复制湖南市场的成功经验(目前湖南省14个地级市中已经覆盖了12个),提高资源共享程度,形成垄断性领先优势。国家鼓励“大病不出县”,中国80%以上的人口集中在地市级城市(含乡镇),理论上90%以上的患者将就近治疗。

❹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介


自此,公司的主营业务转变为造林营林、林产品加工与销售。目前,中福实业在福建建瓯、明溪等地拥有林业经营区总面积近 100 万亩; 其控股的福建建瓯福人木业有限公司拥有一条年产量达 10 万立方米的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线,和一条年产量 5 万立方米的中、高密度纤维板(薄板)生产线,产品销售情况良好;正在筹建的漳州中福木业有限公司将从国外引进一条年产量22万立方米的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线,项目的前期工作正在顺利进行中。
从公司发展的战略角度考虑,中福实业将凭借当地优越的自然条件,发展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以开发林地和扩大公司森林资源作为公司发展的核心,逐步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市场为依托,以产品为导向,实施林板一体化的发展战略,使公司朝着现代林业龙头企业的目标不断迈进。在区域发展计划方面,公司首先立足福建地区,利用地区资源优势,做大做强,并在此基础上面向全国拓展主业。 以林业为主业,构建和谐环境,为社会,为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具体内涵:
1、公司将依托福建省的林业优势,专注于发展林业产业,同时向林木业相
关产业进行拓展。
2、构建和谐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
(1)公司内部治理的和谐环境
重视公司内部治理,构建和谐的企业内部环境。平衡好员工之间的关系、
员工与管理层的关系、股东之间的关系。
(2)企业与社会的和谐环境
公司在为企业、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同时,不忘记自身肩负的社会责任。依
法纳税,为社会分担就业压力,扮演好自身的社会角色。
(3)企业与自然的和谐环境
公司发展立足于自然资源,依托自然资源,同时又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另
一方面,减少产品能耗,降低生产污染,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3、公司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不忘为社会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关注弱
势群体,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目前,中福实业的控股公司有十家:福建省建瓯福人林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福人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绿闽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福种业有限公司、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山田林业有限公司、龙岩中福木业有限公司、漳州中福木业有限公司、建瓯中福木业有限公司、福建中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中福实业在福建建瓯、明溪等地拥有林业经营区总面积100多万亩;其控股的福建建瓯福人木业有限公司拥有一条年产量达 10 万立方米的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和一条年产量 5 万立方米的中密度纤维板(薄板)生产线;龙岩中福木业有限公司拥有一条年产量达 10 万立方米的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正在建设中的漳州中福木业有限公司的中纤板年生产能力达18万立方米。 从公司发展的战略角度考虑,中福实业将凭借当地优越的自然条件,发展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以开发林地和扩大公司森林资源作为公司发展的核心,逐步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市场为依托,以产品为导向,实施林板一体化的发展战略,使公司朝着现代林业龙头企业的目标不断迈进。在区域发展计划方面,公司首先立足福建地区,利用地区资源优势,做大做强,并在此基础上面向国内外拓展主业。

❺ 有国企概念自贸区概念控股股东是财政部的是上市公司哪只股票

国务院12月12日召开常务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已决定在更大范围推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经验,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将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

今年以来,随着“粤港澳自贸区”上升为国家级自贸区,福建自贸区申报进程加速,天津自贸区审批倒计时,使得“自贸区”概念成为A股市场热炒的标的。

对此,有市场人士指出,今年以来各地先后被炒作的自贸区概念股,呈现“上海、天津、福建强、广东弱”的基本格局,但是自贸区概念仍有发酵和表现机会。

分析人士指出,当前市场炒地图热情的再起,受益于政策面和市场面的双重推动。不过,相比去年上海自贸区多轮行情的出现,上海的首发试验田优势其他的地域暂无可比拟,因此,投资者应保持理性,盲目期待类似去年自贸区暴涨行情并不可取。

天津自贸区面积或超预期 三主线掘金概念股

作为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和航运中心,天津一直是第二批获批自贸区呼声最高的地区之一。而关于天津自贸区的最新进展,据一名参与天津自贸区申报的人士向媒体透露,"方案早就通过各部委审核送到国务院了,中间也修改过,一直在等最后批复。"其进一步表示,"在调研和沟通中,大部分领导和高层都认同天津综合实力,认为天津具备申报自贸区的基本条件,同时提出天津港[-3.61% 资金 研报]口岸应该发挥其辐射效应,成为新一轮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阵地。"

作为或将成为第二个自贸区,天津市官方人士认为,天津自贸区方案会借鉴复制一些上海的探索经验,但由于天津有着国有企业比重大、民营经济相对发展不足,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的自身特点,所以会探索一种符合北方经济背景的投资服务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模式。

❻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简介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原系福建省综合性的国有大型外贸企业,成立于1986年6月,2003年6月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是全国出口百强企业。公司总资产逾26亿元,年营业额60亿元。改制以来,华闽公司进出口贸易额均保持在5-7亿美元之间,连年位居福建省外贸流通企业之首,在福建企业100强排行榜中位居第十七位。2004年,华闽公司在福建外贸企业中率先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目前,华闽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进出口、林业、汽配、生物、家具、房地产、矿业等多个行业,拥有福建、厦门、莆田、晋江、石狮五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及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闽南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闽矿业有限公司、金川奥伊诺矿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下属企业。
用人机制
中福实业将以“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精神来培养和塑造员工。中福实业倡导个人与企业共同发展,以有效机制吸引人才,以企业文化凝聚人才,以科学方法培养人才,以事业发展造就人才。欢迎广大贤人才子走进中福,与我们一同创造辉煌的未来!

❼ 中福实业的公司简介

公司于1996年3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0 年4 月上海福建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收购股权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2003 年4 月公司更名为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的股本总额为294,404,655 股,其中发起人股份募集法人股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为207,096,500 股,占70.34%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为87,308,155 股,占29.66%。2008 年1 月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85 号文核准,公司向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发行新股258,454,464 股;根据本公司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2 007 年6 月30 日的资本公积金向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 股定向转增3 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至2008 年3 月19 日,转增的无限条件流通股已在中国证券结算公司深圳公司登记入账,本次股改增加本公司股本26,192,447 元。截止2008 年12 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为579,051,565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3,500,602 股,占总股本的19.60%。2008 年3 月26 日,公司更名为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50000100010271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❽ 为什么ST摘帽后还往下跌

ST摘帽后还往下跌的原因有以下:

1、是源于有的ST股票摘帽的本身意义并不大,主营业务并没有得到改善,不仅如此业绩增长的潜力也相对缺乏,不存在股票价值被低估的情况,是为了保壳才努力的想要摘掉帽子,就很难有好的走势。

2、如果市场处于调整周期,则近期回升的股票将下跌。股东不仅要看股票回落,还要注意市场是否在不断调整。如果放大看市场,会发现不仅这些ST股票在股市中下跌,而且整个市场实际上正在调整。

3、作为ST股票的主要猜测之一,它之前肯定存在炒作,所以经常在等待现金之后,投资者会发现这只股票具有获利回吐的趋势,所以如果脱掉帽子之后下降的趋势,筹码的撤离将加快操作,这将导致中长阴的现象。

(8)中福实业大股东增持扩展阅读

由于市场中有很多人有博弈的心理,一些股票在带帽后不按常理下跌,反而在这些炒作者的购买下实现上涨甚至涨停,而炒作持续不久的话,这些st股票就会快速下跌了。

净资产为正数的,而且越大越好。因为净资产值为正值是ST摘帽的首要前提之一,尤其是今年起实施的新《股票上市法则》对ST股的摘帽限制有所放宽。按照新法则,只要净资产值为正值,公司实现扭亏便有机缘“摘帽”。

主营营业经营正常并逐渐好转的,声名公司经营状况起头走出困境,那么就算短时候内不能摘帽,也是迟早的工作。

每年年报发布时代,总会有一些ST股摘帽。可以提前从业绩预告和年报傍边知道哪些ST股有摘帽的可能,从中选择一些股价还没有上涨的股票实时介入,等正式发布摘帽今后再考虑出局。

对摘帽的ST要区别看待,有些ST股是靠自己的出产经营好转而扭亏的,这种股票可以作为关注重点,趁股价低点介入。有些ST摘帽靠的是玩报表财技,如资产置换、变卖主业资产或者由大股东输送利润来扭亏的,这些ST股现实的出产经营并未获得改变,在购买时要尽量谨慎。

❾ 有关木材的股票有哪些

有关木材的股票如下:
壹桥苗业
永安林业
吉林森工
景谷林业
三木集团
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❿ 公司法怎么样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决策的

公司能否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在新《公司法》实施前一直存在争议,理论与实务界也在积极探讨。尽管随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有关公司对外担保能力问题的争议已尘埃落定,但为求法律适用的统一,似乎仍有探讨的必要。
《公司法》原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从字面上看,该规定似乎不难理解,“不得”含有否定、禁止的含义,即本条规定的是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然而,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既然法律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从事对外担保行为,那么如果其违反上述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了担保,该担保行为的效力如何?公司董事、经理可否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以外的法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能否以其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这些问题均产生于上述法律的模糊规定。
《公司法》原第60条第3款是对董事、经理个人行为的约束,还是对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对此问题,学者间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是法律上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限制公司提供担保的理由有二:一是切实保护股东权益,避免公司财产因提供担保而招致被查封拍卖。此处所称保证,既包括人的担保如充当他人的保证人,也包括物的担保如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向他人提供担保有可能使公司受到重大不利,并因此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特别是,这种损害风险往往是公司事先无法预测和防范的,故公司风险与充当无限责任股东并无不同,这无疑会妨碍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二是,普通商业公司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担保属于金融业的组成部分,普通商业公司无权涉足金融业,除非公司宗旨允许公司从事金融业或者明确规定可以对外提供财产担保……此条究竟为禁止公司提供担保,还是禁止董事及经理对外提供担保,理解上存有疑义,但应为禁止公司提供担保作同一解释。另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见解,他们认为该规定并未禁止公司对外实施担保行为,只是禁止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的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并且认为公司董事、经理可以以公司资产为非公司股东的法人组织的债务提供担保,并有权决定公司对外实施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法》原第60条第3款的规定并非限制公司的担保能力,而仅仅是对公司董事、经理经营权限所作的限制,目的是为了防止董事、经理违背诚信义务,为牟取个人私利而滥用担保职权,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众所周知,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在会计学上被称为“或有负债”,尽管这种“或有负债”并不一定会转化为实际负债,但这种负债风险却时刻存在。当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时,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必然从设定担保的公司财产中变价受偿。由于提供担保的行为大多是无偿行为,对公司来说难有法律上利益可言,而公司财产为股东出资及公司债权人对公司所拥有债权之集合,如果对公司董事、经理提供担保的行为不作任何限制,必将导致因其滥设担保而使公司资产流失,最终损害的是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由是观之,限制公司董事、经理的越权担保行为,不仅包括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而且包括为其他法人债务提供担保,因为为其他法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样会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因此,对《公司法》原第60条第3款的规定应作扩张解释。有学者认为,“由于法律没有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其他公司或单位设定抵押担保,而从理论上说,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公司的资产有独立的支配权,因此,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他公司或者单位提供抵押担保是许可的,由此订立的抵押合同应是有效的。”这种见解值得商榷。虽然在实践中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比比皆是,但这并不是因为公司董事、经理可以公司资产为其他法人债务提供担保,而是因为法律并没有限制公司的担保能力,只要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条件并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仍然可以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那种如禁止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其他法人债务提供担保,必将导致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行为被全面禁止,势必大大限制公司的融资渠道的担忧就显得多余。
关于董事、经理违法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仅于原第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董事、经理违法提供担保的行为并非无效,而是恰恰相反。因为只有在担保有效的基础上才能责令取消担保,否则,如果担保无效,也就谈不上什么取消了。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公司法》原第60条第3款作为强制性规定,在性质上应属取缔规定而非效力规定,它仅仅约束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不具有约束公司的效力,更不具有约束公司债权人的效力。“分析该条文并作反对解释,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所提供的担保有效”。
尽管立法上对董事、经理违法担保的行为效力问题语焉不详,但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却作出了绝对无效的否定性评价。《担保法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上述解释,银行界从自己的利益的角度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公司法》这条规定只是限制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不能影响公司对外的民事责任。换句话说,《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不允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和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只是为了约束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并不是为了规范法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如果发生了董事和经理以公司名义对公司股东和个人债务的担保行为,只是应对董事、经理个人行为进行处罚,并不应影响公司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说,担保本身并没有丧失法律效力。银行界的异议并没有改变最高法院的立场,就在《担保法解释》出台后一年,最高法院即在“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中再次坚持并重申了其在司法解释中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对公司董事、经理以本公司财产为股东提供担保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中福实业公司的章程也规定公司董事会非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因此,中福实业公司以赵裕昌为首的五名董事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代表中福实业公司为大股东中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行为,因同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中福实业公司章程的授权限制而无效,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也无效。”
最高法院的法官在论述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问题时,认为《担保法解释》第4条以及“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是利益衡量的产物,体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曹士兵指出,“在利益衡量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公司担保问题上被置于较之债权保护更为重要的地位,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风风雨雨后的理性选择。原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61号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裁决的‘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从价值取向上明确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从监管的角度和法律适用的角度,传达了在利益衡量上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眷顾的理念。”有的学者则对此提出不同主张,他们认为这是最高法院利益衡量的误区,“在利益衡量问题上,最高法院也没有考虑其行为可能给银行业带来的巨大冲击,不懂得尊重业内的意见的重要性。按照银行业的解释,企业正常的担保行为往往可以使企业投资者同时获益,并不是所有公司为股东担保的行为都会损害其股东的利益。根据银行的信贷实践,公司的担保行为往往发生于有关联的企业之间,否则,担保关系一般不可能发生,而最终影响企业的贷款融资的效率。由于对银行资产进行监督的主要力量应该是新成立的银监会,它的主要职责是化解银行业的风险,最高法院应该依靠银监会的力量来化解2700亿元的风险,而不是增加其风险。所以,最高法院对于在司法解释形成之前的2700亿元的信贷资产应该有所说明,这种解释必须是具体细致和语境化的,必须尊重业内已经形成的市场惯例。”
关于公司的担保能力问题,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与原《公司法》相比,上述规定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将该条规定置于新公司法“总则”之中,而不是如原公司法那样置于“有限责任公司”一章的“组织机构”一节中,说明这一规定是对公司本身的规范,而不单单是对董事、经理的规范,同时也说明这是对所有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的规范;二是其中的第二、第三款对公司是否可以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条件及程序如何,有清楚明确的规定,其文字表述也不会引起理解上的歧义和争议。根据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这里的他人应指除公司本身以外的一切民事主体,既包括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也包括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前提,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则公司不能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限额、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公司章程在工商登记中予以公示,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有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公司对具体债务的担保决定还必须由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情况下,即使经过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也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这是对公司对外担保能力范围的限制。新《公司法》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比为一般人提供担保来说,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条件要严格的多,前者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均可,而后者则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则没有此项职权,而且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时,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另外,新《公司法》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对其提供担保的条件以及决议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该法第12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新《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担保能力问题亦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14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与原《公司法》相比,上述规定将限制对外担保的对象扩大到了董事以及包括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被担保的对象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公司股东、其他债务人,而是扩大到了一切民事主体,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任何人提供担保。而反过来说,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是可以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根据新《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对外担保,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里依然没有明确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如何。我们认为,对于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应做与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相同的解释,即董事、高级管理人违法对外担保的,该担保行为并非无效。
可见,不论是原《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在公司对外担保能力问题上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即都允许公司以其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相互之间进行融资的客观需要。但是,由于原《公司法》对此问题上规定的模糊,导致了学者间的理解分歧,新《公司法》则在吸取学者建议的基础上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由于对外担保既包括人的保证,也包括物的保证(抵押、质押),因此,公司作为担保人,不论是为自身债务,还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在新、旧公司法的框架内都是没有任何疑义的。

阅读全文

与中福实业大股东增持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义务教育学校融资 浏览:721
ppp模式融资担保 浏览:157
沈阳有外汇业务的工商银行 浏览:269
申购理财产品的原始凭证 浏览:530
美丽华集团市值 浏览:524
贵金属公司待遇 浏览:9
国际结算在国际融资中的作用 浏览:4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得超过 浏览:464
博信股份2019年一季度 浏览:982
华泰证券债券回购 浏览:788
上升下跌速率外汇指标 浏览:442
杠杆的机械效率与物重有关吗 浏览:504
手机工行怎么换外汇 浏览:408
中原证券风险权限 浏览:719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胡继之 浏览:447
恒天财富信托延期兑付 浏览:822
人鬼交易所2云资源 浏览:903
邮储银行可以境外汇款吗 浏览:682
温岭易转金融服务包装有限公司 浏览:782
2016年日本汇率走势 浏览: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