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里可以找到金融行业的共享资源啊,信息要比较新的。
也许可以帮到你
⑵ 有用分期与其他消费金融平台达成合作进行信息共享,主要是共享哪些方面的信息呢
有用分期与其它四家消费金融公司达成合作进行信息共享,共同签署风险协议,主要是对员工疑似从事、参与套现、欺诈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等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共享。
⑶ 金融业机构信息共享系统如何重置密码
办理银行卡密码重置需要本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去银行柜台才可以办理,银行一般早上八点半或九点开始营业。
⑷ 中国金融科技公司中哪些实现了金融数据共享有陆金所吗
对目前中国金融业来说,共享金融数据并打造开放平台的理念过于超前。中国的银行业大而不强,还在快速追赶西方发达国家的进程中。盲目不切实际的生搬硬套西方经验是不适合中国有特色的金融业的发展。
金融数据共享在国外还属于发展初期,目前对中国银行业几乎没有直接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者我们可以高枕无忧而漠不关心。在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大环境下,随着中国金融业进一步融入全球金融体系,国外金融行业的巨变必然会间接影响到中国金融业。
如果说未来中国的银行要追上并赶超国外银行,成为跨国大银行并走向世界金融舞台中心,那么现在西方的金融数据共享变革就是一个绝佳的学习机会。外国银行积极拥抱数据共享的意识,金融科技公司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以及打造数据共享上技术突破以及国外监管如何规范引导,都值得我们以“拿来主义”的思维去借鉴和学习。 对中国金融科技巨头来说,国外的金融数据共享是机遇也是挑战。蚂蚁金服,微信财付通,陆金所,网络金融和京东金融等中国金融科技公司巨头们已经走上国际化道路。国外的金融数据共享为这些公司开拓海外市场提供绝佳的机会。譬如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将因欧盟PSD2的实施而从中受益,借此他们可以更加容易地进入欧盟的各国的支付市场。
⑸ 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平台不良记录是什么 意思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接入的数据记录的不良行为:
1.客户在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在银行及同业账户(包括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等)目前状态逾期,或一年内出现一次逾期九十天以上不良记录(即逾期状态标志为“4”)。
2.通过其他征信渠道获悉客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因违规用卡等行为被列入银行、同业、或征信机构不良客户信息库;
(2)存在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3)有恶意骗取银行资金行为;
(4)正在服刑期间或近7年内曾有过刑事犯罪记录。
3.经发卡行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4.客户在银行征信系统12个月内曾经出现过逾期60天以上不良记录(即逾期状态标志为“3”)。
如果能保证最低还款金额,只是要加收贷款利息,那样就不算是逾期,也不会有不良记录,不良记录是恶意透支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5)信息共享金融集团扩展阅读:
系统接入
凡具备以下条的单位,均可申请接入系统: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内部控制措施;
(二)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设施,相关程序符合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接口标准,并保证信息安全;
(三)高级管理人员中有从事过金融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行业的人员;
(四)协会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机构可在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接入登记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
⑹ 共享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是什么关系成功的共享金融是怎样的
要了解互联网金融,首先你得先弄明白什么是金融,金融从广义上说跟货币发行、保管、兑换、结算相关的都是金融。但是从一般意义上说,金融是指货币的融通,所为货币的融通是指货币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融通转移。一把来说货币的融通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你可以理解为就是你直接把钱借给缺钱的人,比如债权买卖;而间接融资就是买卖双方通过中介来实现资金的转移,典型的比如银行,你把钱存到银行,银行再把钱借给有需要的人。不管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出借人都是有报酬的,比如利息。 理解了金融,互联网金融你就容易理解了,简单来说,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就是通过一些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资金的融通。这里的资金融通也包括直接和间接,而目前我们所理解的互联网金融其实更多的是直接融资,典型的代表就是目前的P2P平台,因为互联网的特点就是信息透明,公开,这样可以有效的去中介化,也就是互联网金融跟传统金融最大的区别就是可以去中介化,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来直接融资。当然风控方面目前来看是弱势,很多时候还得借助银行的力量。 而金融互联网更多是指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化,比如现在很多银行都有手机APP,你可以通过他们的手机APP实现资金的转账等。金融互联网的优势最大的优势一个是风控,还有一个就是本身在用户心目中的信誉,就目前来看,如果两者能有效结合,相信未来大有可为!
⑺ 金融共享机制
一、我国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实践情况
(一)现行法律规定及解读
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的基础理论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论,通过分析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得出经济与金融需要协调发展,经济信息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是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一项机制。目前,我国尚未有系统全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主要实施的有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建立的金融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建立金融协调机制,这是金融稳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安排。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行业,要从维护金融稳定运行出发,贯彻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并保持相互间的协调性。在2003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即新法第35条第2款人民银行应当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与此同时在“银行监管法”第6条专条规定了完全相似的表述条文。由此从各单行法的法条本身来看,“一行三会”均有义务建立相互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且没有权力上的高低之分。但是在配套措施未出台之前,法律设计意图主要是各金融监管机构等法律平等主体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调各自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这种做法缺乏一种统一的、权威的、突出主导角色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实践操作情况
1、国家层面。目前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能够执行的只有“一行三会”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在“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基础上增加相关部委的联席会议,主要在强化反洗钱和征信管理,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在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基本上以报告为主。在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每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无疑是经济金融信息的高规格协调与共享,此外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不定期召开的经济会议,各有关经济金融部委都会报告经济金融信息。但是以“经济会议”形式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和刚性约束,也不是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的长效工作机制。
2、地方层面。在地方建立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避开“监管协调机制”概念,重在经济金融信息共享,许多省市还发布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目前,主要模式有:一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如江苏省2005年出台《江苏省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暂行办法》,此类信息共享范围仅限于金融监管部门间。二是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建立由人民银行发起的金融形势分析例会。三是地方政府牵头,成立地方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或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如天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由天津市政府牵头,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发改委等政府部门组成。应该说此类模式规格较高,避免了“一行三会”之间的地位之争,致力于共同推动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
(三)实践操作中存在的困难或不足
1、协调机制缺乏权威性规定,职责不明确。我国已确立了“一行三会”形式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但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框架和安排,没有法律的强制力来确保协调机制的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却没有确定协调机制的具体形式、内容以及信息共享和操作层面上的具体安排。此外,在全国性层面的经济金融协调机制办法未出台之前,地方层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缺乏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影响其执行的效力。
2、部门和利益集团的私心。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部门不总是社会正义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团影响下,他们也会有私心;在各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也会在“私心”的驱使之下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它部门乃至整个经济金融社会发展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与监管权力。目前在我国表现为各自从部门利益出发,各方认识存在偏差与不一致。由于部门之间的目标差异和利益选择,导致有关各方在现有监管体制下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积极性不高。
3、协调主体的定位不明确,没有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在全国、地方层面上,都未明确指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主体,尽管国家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等方式执行协调专职机构的职能,但其实际上仅仅是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之间协调重要监管事宜的途径,并没有确定法律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乃至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的专门机构。此外,在地方纷纷成立金融办,其模糊的定位及政府行政权力背景,直接影响人民银行金融协调这项职能的落实。
4、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分工和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我国目前各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委对各项经济金融业务活动情况和数据在调查采集、整理分析的过程中,采用的标准和侧重点各不相同,对风险的关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数据透明度低、数据质量不高,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未达成比较成熟的共享协议,明确何种信息由谁采集及如何交流与共享,也缺乏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的便利化平台和有效的共享使用方式,难以做到高效及时地共享使用信息。
二、欧美国家实施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协调机制建设法制化
英国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FSA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进行适当协调合作,另外相关部门也签订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规定了金融监管主体之间协调合作的指导原则及框架。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沟通,建立起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德国2002年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监管法》要求建立旨在解决有关监管协调问题的,由中央银行和监管局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实践经验表明,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制度框架,不仅使得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可靠的法律基础,更具权威性,而且能够促使协调机制的运行更加高效有序,更加有利于推动经济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二)注重协调机制组织机构建设
英国由FSA、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三方代表组成的协调机构——常务委员会,负责三方监管协调工作;美国成立由联邦监管机构组成的监管协调性机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并在一定条件下适度向地方政府分责分权,在纵向和横向方面形成综合性协调管理。英国建立由监管局和央行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解决有关协调问题,并对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综合性监管问题提供建议。通过建立由各方组成的常设性协调组织机构,可以及时地进行意见交流和信息沟通,从而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行动更加协调统一,更加有力于为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三)注重有效信息沟通机制建设
在协调合作方法上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比较突出的是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的建设。一般欧美各国都重视统一数据库的建设,在信息收集方面则规定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应避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信息,并就具体的信息收集主体、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如德国的中央银行、监管局等部门之间不仅共享数据信息,而且共享信息系统。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之间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能够避免重复建设,并使得信息传达和共享更加及时和方便,从而可以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三、对完善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的建议
(一)加快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制度的立法进程
建议对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制度进行立法,明确协调与共享机制的主体、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并从立法上打牢共享的根基,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鉴于人民银行承担着制定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体系、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在对宏观经济的判断、调控手段、基础数据、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我国应吸取西方国家金融危机教训与经验,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央行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在经济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政府主导、分层次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
一是经济金融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促进经济和金融协调发展为重心,由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组成,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经济金融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各类信息。二是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为重心,由“一行三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由于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需要,其具有金融交叉业务管理能力和视角,建议指定人民银行作为共享信息协调组织者,促进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有序规范发展。三是政银企及有关单位间信息的共享。建立包括政府、政府组成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必要时还可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民间团体)组成的共享机制,实现政银企三者之间的信息互动,切实提高经济金融的发展力。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反馈监督管理情况,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并实现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数据共用。二是建立健全经济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单位披露相关信息,把整个经济金融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达到防范风险于未然的目的。三是联合建立信息平台,开发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建立经济金融信息数据库,实行经济、金融信息等数据实时模块化管理。同时,建议由国家成立经济金融信息处理中心,分类别、分层次做好经济金融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分析、研究工作,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服务支持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目标。
⑻ 金融与公安系统个人信息共享吗
通常金融已与公安系统的个人信息不会共享的,个人的信息只有公安系统才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共享
⑼ 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哪些
信息共享?你说的是债权信息披露吧,去国金社平台上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