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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欺诈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4-06 09:06:34

『壹』 上市公司虚报业绩,为什么不以诈骗罪论处!希望证券法修改虚报业绩导致股价大跌、以诈骗罪论处!

上市公司虚报业绩,如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案件的追诉标准做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贰』 保险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保险欺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所谓保险欺诈罪,是指违反保险管理法规,意图骗取保险金,采取虚构保险事故或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特征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更主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的正常秩序。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要有保险诈欺行为,即虚构保险事故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还具有诈骗保险金的目的。也就是说,本罪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由于不具有犯罪目的,不属于本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范畴。过失亦不在本罪的主观方面范畴之内。

保险欺诈主观故意可以产生于投保以前(称事前故意),也可以产生于投保以后(称事后故意)。

④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保险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6条规定,保险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是: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法定刑处罚。

发放高利贷罪的刑事责任发放高利贷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所谓发放高利贷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谋利为目的,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高利放贷,情节严重的行为。

发放高利贷罪的构成特征有: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

高利贷发放者以高出国家贷款利率的数十倍,甚至更高的利率发放高利贷,严重地违反了国家金融信贷政策,扰乱了信贷秩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借贷人的人身利益,扰乱了社会治安。

②本罪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违反民间借贷管理法规,凭借自己手中的资金,发放高利贷盘剥他人。

③本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亦包括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发生在公民之间。但是,在实践中亦存在着一些单位实施实质上的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如利用国家贷款转手倒放的行为等。因此,我们认为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由故意构成,而且具有攫取高额利息的目的。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行为因不具有目的性,不能构成本罪,过失行为亦不构成本罪。

『叁』 公司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 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以上5%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肆』 股东违反公司法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您好,股东违反公司法的,根据具体情节,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以上5%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伍』 恶意造谣诽谤上市公司,要负法律责任么

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情节严重,还要承担 刑事责任的。

『陆』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有什么法律责任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所有的财务造假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断绝了高管的推卸责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就可以消除大半。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

1、利用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告。

一般而言,国内的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还是经营涉足范围、各个运作环节等,大多处于一种复合形的多元架构。

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

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核算,但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在整个集团内又相互配套,甚至互为商业购销客户,这些在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

2、通过“泡沫重组”,或突击进行资产转让等方式,追求一种华而不实的短期逐利行为。

这种通过债务重组和转让资产等方式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并不是总能得到,由于主营业务没有实际成长,这些企业在业绩大幅提升一两年后,往往又出现业绩大幅缩水的情况,投资者则因为只看重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6)上市公司欺诈刑事责任扩展阅读

我国证券市场是政府主导型市场。上市公司在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企业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是配股,导致很多企业为了利益进行财务包装。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基于自利可能有操纵利润、虚报业绩的动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

但目前注册会计师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财务造假行为不断出现,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一些问题。

『柒』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追究哪些人的刑事责任

1、会计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
3、公司管理人员
4、其他参与造假人员

『捌』 私人告上市公司欺诈,要求赔偿损失,若请律师,律师会收哪些费用,怎么收

律师是按照一个案件来收取费用的,建议还是网上咨询一下相关律师;
每个地方的收费标准不同,还有就是律师的年限。专业及成功率都跟他说收取的费用有关。

『玖』 贷款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有什么

贷款欺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所谓贷款欺诈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违反金融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本人无偿还能力或超过本人偿还能力的贷款的行为。

贷款欺诈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是:

①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主体。在实际生活中,构成本罪的,大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的人,他们具备一定的经济知识包括贷款业务知识。

②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行为人意在骗得金融机构贷款后加以非法占有。

③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捏造、虚构或编造某些虚假的事实,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贷款。

④犯罪客体。本罪不但侵犯公共财产权,最主要是破坏了金融秩序,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活动。

贷款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构成贷款欺诈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拾』 票据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票据欺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所谓票据欺诈罪,是指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票据欺诈活动,破坏金融秩序,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欺诈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是:

①犯罪客体。不但侵犯了国家、单位或个人的财产利益,最主要的是侵犯了票据管理制度并由此破坏了金融秩序。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票据欺诈行为。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2条规定,构成票据欺诈罪的客观情形是: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此外,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2条第2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也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的,在客观上还必须是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其等值的服务,如果数额不是较大,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③犯罪主体。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作为自然人犯本罪的,为一般主体。

④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间接故意因不具有目的性,不构成本罪,过失亦不构成本罪。

票据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2条规定,票据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是: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现,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上述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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