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没有那个上市公司参股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公司
这个不清楚,不过现在骗子太多了,一些别有用心者一般会通过空壳公司、无产品的公司,以高回报、高收益为诱饵忽悠投资者上当受骗。更值得警惕的是, 一些投资骗局还借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原始股”、“私募股权融资”等概念的粉饰,以冠冕堂皇的说辞和故事,竭力鼓吹自己的优越性,让一些投资者丧失判断力,进而导致受骗和利益受损。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合法的地方,例如腾讯众创空间
2. 求助,上市参股并购案例
上市公司收购 1. 宝延风波——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第一案 1993 年 9 月 13 日, 深宝安旗下宝安上海,宝安华东保健品公司和深 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在二级市场上悄悄收购延中实业的股票.9 月 29 日, 上述 3 家公司已经分别持有延中实业 4.56%,4.52%和 1.657%的股份, 合计持有 10.6%.由此, 延中实业的股票价格从 9 月 13 日的 8.83 元涨至 12.05 元. 月 30 日, 宝安继续增持延中实业的 9 股票, 持股比例达到 15.98%.至此宝安才发布举牌公告宣称持有延 中 5%以上的股票, 在一切准备就绪的情况下, 向延中实业公开宣战. 这是 1993 年国庆节的前夕.1993 年的宝延事件, 深圳宝安集团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延中股票达 19.8%, 而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由此开辟 了中国证券市场收购与兼并的先河, 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例通过二 级市场收购达到成功控制一家上市公司的案例.后来, 1998 年, 方 正入住延中, 延中改名为方正科技, 后来有发生长虹, 裕兴争夺控制 权的收购事件. 宝延风波是中国大陆第一例股权转移事件,标志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 场发展迈出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其后万科参股申华, 恒通控股棱光, 康恩贝吃掉凤凰,辽国发拨弄爱使,恒丰举牌兴业,一汽买金杯等一 系列事件,都可说是宝延事件激起的千层波浪,同时也催生了中国股 市挖掘不尽的题材板块--资产重组. 涉及要点: 信息披露的程序; 公告,反收购 2. 申华竞购案 1993 年 11 月 10 日, 宝延风波平息没多久, 深万科(000002)发布公 告, 深万科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申华实业 5%股份. 1994 年 3 月 31 日, 《中国证券报》在第四版上刊登万科 4 家 A 股股 东授权万科 B 股股东之一君安证券所作 《改革倡议——告万科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书》, 其中对万科参股申华大加指责.王石虽对 此并不认同, 但其实在 1993 年末万科就已经开始减持申华的股票. 1993 年底, 申华工贸持股 3.74%, 依然是第一大股东, 万科持股比 例已经降为 2.92%.在后来的两年中, 万科继续减持, 直至 1995 年 从申华前 10 大股东名单中退出.同年, 申华工贸及瞿建国等与上海 太阳海设备有限公司发生股权纠纷, 申华工贸退出但太阳海也没有 进入申华实业, 而 1995 年瞿建国以 0.69%的持股比例, 俨然位居第 一大股东之列.此时申华实业的股权分散的程度已经到达历史最低 点. 在 1996 年底, 金融大厦即将封顶之时, 广州三新公司在二级市场大 量买进该公司股票, 接连二次"举牌"公告, 并引发"申华"公司董 事会的内部决裂.七名董事要求接纳"三新"公司的四名新董事, 并 与董事长反目.在此关键时刻, 作为国内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 "君安证券"公司登场入驻, 先后持流通股 15%, 成为无法抗争的 第一大股东 君安入住申华后, 派来年富力强的年轻管理人员, 瞿建 国仍是董事长, 但离开管理第一线. 1998 年 7 月, 君安高层出事后, 瞿建国在管理层的一致要求下, 重 新掌控申华. 但瞿建国在收购江西省最大的民营科技集团江西科环集 团时与君安产生分歧, 临时股东大会上该项收购提案未被通过, 最 后瞿通过分拆收购的方式得以实现. 1999 年, 君安投资与瞿建国反目, 以瞿建国"侵权和非法投资"为 由, 将其告上法庭, 这也创下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大股东状告公 司董事长的例子.一时间, 君申之争成了市场竞相关注的焦点
3.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关联交易,但可以免于按关联交易履行决策和披露程序。因此如果A、B都由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在A、B的合并可以不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程序,否则必须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程序。相关规定详见上交所上市规则第9.16条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第9.17条
4. 关于参股收购和控股收购的问题,有什么区别
参股就是有股份,控股就是股份达到一定比例,能在董事会股东投票时起决定作用。
控股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某一机构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该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
简单地说: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就可叫参股某公司。
详细地说就是: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别的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5. 阿里巴巴收购了哪些公司的股权
一、搜索引擎
搜狗:10年,搜狐与阿里巴巴集团宣布达成合作。宣布,将旗下的搜索业务——搜狗分拆成立独立公司。12年,回购阿里巴巴所持有的搜狗约10%的股份。搜狗与阿里巴巴两年的牵手宣布正式终止。和阿里分家后,2013年9月16日,腾讯向搜狗注资4.48亿美元,并将旗下的腾讯搜搜业务和其他相关资产并入搜狗,交易完成后腾讯随即获得搜狗完全摊薄后36.5%的股份,而且腾讯持股比例会在近期内增加至40%左右。
神马:2013年由全球用户量最大的移动浏览器UC优视与中国互联网行业领军企业阿里巴巴共同发起组建。
马云曾表示:“今后的电子商务绝对离不开搜索引擎。”因此,阿里曾两次在搜索引擎领域做出重磅投资。
二、020领域
口碑网:口碑是阿里巴巴集团与蚂蚁金服集团整合双方资源,联手打造的一家互联网本地生活服务平台,于2015年6月23日正式成立。【全资子公司】
美团:2011年07月13日,阿里巴巴领投美团网5000万美金。2015年11月,阿里确认退出美团。
快的打车:2013年4月,快的获得阿里巴巴、经纬创投1千万美金的A轮融资。2015年2月14日,快的打车与滴滴打车宣布进行战略合并。【投资】
高德地图:中国领先的数字地图内容、导航和位置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2013年05月,阿里巴巴2.9亿美元入驻高德,成为高德第一大股东。2014年02月,阿里巴巴斥资11亿美元完成对高德地图的全资收购。【收购】
TicketNew:阿里影业近日收购了一家印度在线票务公司TicketNew的大部分股权,投资金额接近12亿卢比(1卢比约为0.1056元人民币),此次收购将提升TicketNew运营能力以及扩张其在印度本土的服务体系。【收购】
大麦网:2017年3月份,阿里巴巴集团收购中国最大的演出票务平台大麦网。【收购】
盒马鲜生:据业内人士透露,盒马鲜生已经完成了规模大约1.5亿美金的融资,而背后的“金主”就是阿里集团。【投资】
石基信息:这是一个你非常陌生的上市公司:它成立于 1998 年,并在 2007 年挂牌深交所主板。在中国五星级酒店业信息管理系统市场,它的市场占有率在 90%以上。阿里在 2014 年用 28.1 亿元买下了这家公司 15% 的股权,为的就是让这套系统,以及其所连接的数据能够为阿里的旅行业务服务。【投资】
从2006年收购口碑网之后,阿里多次在本地生活领域进行收购投资。阿里希望能够以本地生活服务为切入点,紧密围绕本地化的发展方向,以餐饮娱乐、房产交易为重点,立足全国数十家大中城市,以提高的用户体验为宗旨,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本地化生活社区平台,并最终为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各类服务带来更好的用户黏性和口碑。
除了上述提到的,在本地生活领域,阿里的动作还有投资3500万美金,成为易图通公司
控股股东,以及与花旗共同投资千万美元,入股丁丁网等。
三、电子商务领域
中国万网,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商。阿里巴巴集团于2009年收购万网,2013年1月6日阿里巴巴集团宣布,旗下的阿里云与万网将合并为新的阿里云公司,合并后“万网”品牌将继续保留,成为阿里云旗下域名服务品牌。其实大家都慢慢忘记了万网呢!【收购】
cnzz:是中国互联网目前最有影响力的流量统计网站。2011年阿里巴巴集团花费1500万美元收购CNZZ【收购】
宝尊电商,是国内领先的数字服务和电子商务服务商,助力于品牌方和零售商在中国电商市场上的成功,说白点就是电商公司的服务商。【投资】
Auctiva:是一个依托于全球电子商务巨头eBay的公司,主营业务是帮助其客户更好地在eBay上发布产品、管理产品和达成交易。目前,Auctiva拥有17万活跃的网店,这些网店每年的销售额超过50亿美元。【收购】
深圳一达通,建立了国内第一家面向中小企业的进出口流程外包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IE+IT)一站式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通关、物流、外汇,退税、金融等所有进出口环节服务。2010年11月被阿里巴巴集团收购,形成了从‘找外贸’到‘做外贸’一站式服务链条。【收购】
苏宁云商,即原苏宁易购。2015年8月10日,阿里巴巴集团投资283亿元人民币参与苏宁云商的非公开发行,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9.99%,成为苏宁云商的第二大股东。今年年初,苏宁全面控股天天快递。【投资】
阿斯兰:2014年完成了对总部在上海的国际机票B2B平台上海ASLAN(阿斯兰)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兰)及其属下的B2C网站“酷飞在线”的收购。淘宝旅行的此次收购金额应该在7000-8000万之间。【收购】
淘淘搜:2010年4月淘淘搜获得阿里巴巴集团战略投资。2010年5月搜图购网站更名为淘淘搜,进入发展快车道。淘淘搜,已成长为国内最大的图像购物搜索。【投资】
Yueke:电影票预订软件Yueke
Paytm,印度在线支付平台
Jet.com,美国在线零售商
Zulily,美国母婴电商
魅力惠,亚洲时尚奢侈限时折扣网站
Lazada:阿里巴巴去年以10亿美元收购了这家公司的控股股权,目前持有Lazada的51%股权。执行副主席蔡崇信暗示,该公司正考虑全面收购新加坡电子商务公司Lazada Group。【控股】
电子商务是阿里的主营业务,而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阿里在电商服务领域也进行了多次投资。
对其电商业务的服务体系进行完善,并深化其在垂直电商、跨境电商的能力。
四、社交与移动互联网、安全领域
新浪微博:2013年4月29日,新浪公司其子公司微博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阿里战略投资微博5.858亿美元,占股30%。在规定的三年时间内,阿里如约为微博送上广告收入。招股书显示,微博在2013年度广告和营销的1.48亿美元收入中,来自阿里巴巴的达4913.5万美元,占比三分之一。2013年8月阿里与新浪微博推出“微博淘宝版”,几乎同时,屏蔽了微信营销应用数据接口。天猫在“双11”给消费者发放的现金红包,依托新浪微博好友关系发放。2014年1月,微博与支付宝账号全面打通,并互通二维码支付,与微信支付展开竞争。
陌陌:陌陌就在今年 6 月 25 日宣布,收到 CEO 唐岩及大股东的私有化要约。上市前,阿里巴巴曾分数轮介入了这个社交应用的融资,总投资额约为 4000 万美元。
UC浏览器:2014, UC优视全面并入阿里巴巴集团,成为阿里巴巴移动事业部的核心产品【收购】

6. 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 收购参股是不是利好
这种情况当然是利好消息,减少竞争压力有利益公司发展增加盈利
7. 上市公司接收参股子公司剩余股权,具体该如何操作
对于子公司A来说,该交易属于购买少数股东权益。1、子公司A董事会通过收购决议;2、会计师对子公司空间A财务报表进行审计;3、子公司A与C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确定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定价等内容;4、按照“购买众多创造少数股东权益”进行会计处理,包括子公司A单个报表及迅速腾达合并报表。
8. 关于上市公司参股其他上市公司的问题
一般按成本计算,收到的分红作投资收益计入应收股利科目
9. 中联重科收购cifa案例中目标企业的并购评估过程
企业并购的流程
企业并购是一项极其复杂的运作过程,涉及很多经济、法律、政策等问题,并且不同性质企业的并购操作程序也不尽相同。为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并购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以规范并购行为、降低并购风险、提高并购效率。
(一)企业并购的一般流程
1.制定并购战略规划。企业开展并购活动首先要明确并购动机与目的,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购战略规划。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并购战略规划,通过详细的信息收集和调研,为决策层提供可并购对象。
2.选择并购对象。企业应当对可并购对象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根据并购动机与目的,筛选合适的并购对象。
3.制定并购方案。为充分了解并购对象各方面情况,尽量减少和避免并购风险,并购方应当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并购对象的资质和本次并购批准或授权、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各项财产权利、各种债务文件、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目标企业现有人员状况等。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企业应当着手制定并购方案,针对并购的模式、交易方式、融资手段和支付方式等事宜作出安排。
4.提交并购报告。确定并购对象后,并购双方应当各自拟订并购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国有企业的重大并购活动或被并购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集体企业被并购,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制企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核通过。并购报告获批准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并购消息,并告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合同关系人等利益相关方。
5.开展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核心环节,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分析确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以及资产名义价值与实际效能之间的差异,准确反映资产价值量的变动情况。在资产评估的同时,还要全面清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各种合同关系,以确定债务合同的处理办法。在对被并购企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并购交易的底价。
6.谈判签约。并购双方根据资产评估确定的交易底价,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并由双方法人代表签订正式并购协议书(或并购合同),明确双方在并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7.办理股(产)权转让。并购协议签订后,并购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审批手续,并报有关机构备案。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后应当及时申请法律公证,确保并购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购协议生效后,并购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和资产移交,并向工商等部门办理过户、注销、变更等手续。
8.支付对价。并购协议生效后,并购方应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将现金或股票、债券等形式的出价文件交付给被并购企业。
9.并购整合。并购活动能否取得真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购后企业整合运营状况。并购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的整合、经营业务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组织架构的整合、人力资源的整合、企业文化的整合等。
(二)上市公司并购流程的特殊考虑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上市公司并购流程作出相关规定。
1.权益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并购方通过证券交易、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其他合法途径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并购方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报告和公告。
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不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
3.国有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方式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企业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企业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国有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4.财务顾问制度。财务顾问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活跃企业并购市场、提高重组效率、维护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购方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失去控股权,或国有企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当能够聘请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特殊考虑
1.基本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定:
(1)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5)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2.基本制度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制度:
(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据此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4)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5)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的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6)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8)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9)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10)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的3倍。
(11)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3.审批与登记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等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等等。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审批机关决定批准的,应同时将有关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股权转让放、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为其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方已缴付的股权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4)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4、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1)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其中,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收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劵交易制度。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其中后两项要求,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他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以下称“并购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其中,并购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信誉良好且有相关从业经验;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应有调查并分析境外公司注册地和上市所有地法律制度与境外公司财务状况的能力。
(2)申报文件。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除报送上述3.审批与登记中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并购顾问报告;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
(3)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此处所指“特别规定”。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
①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②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③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核准手续时,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④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5.安全审查
(1)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①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②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2)并购安全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包括: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3)并购安全审查程序。
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研究、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向题;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