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持股最多的股东是不是一定要担任公司法人
不一定。
1.看公司属于什么时期,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等等,都不一样
2.看公司整体架构,子公司,业务公司,集团公司等等
3.大股东和法人是两个概念,法律没有强制大股东一定要任法人,所以可不任
2. 1股东持有50%以上的股权就拥有公司有所有的话语权吗
拥有。
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
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

(2)股东持股大于法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3. 股东持股51%的股东要求更换法人行不行办理程序
一般是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办理程序找工商局,程序不难。
转:法定代表人变更流程:
(一)召开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做出产生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议。
(二)办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4. 有限公司的法人必须是持股最大的股东吗如果两个股东各持股50%,任何一个人做法人可以吗
有限公司的法人不一定必须是持股最大的股东
可以任何自然人,股东或者外聘的都可以
如果两个股东各持股50%,任何一个人可以做法人
两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各持股50%
5. 百分之百持股比例与法人的区别
在一家公司中,百分之百持股即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股东与法人的区别如下:
一、法人与股东法律责任不同:股东只按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运行如果涉及犯罪;法定代表人可能首先会承担某些刑事责任,股东则视情况而定。
二、权限上的不同:股东对于公司的重大问题,运营方向等具有决策、表决权,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而法定代表人则只是公司的“代言人”,不享有实际的决策权。

三、权利分配不同:股东享有股息红利分配、公司资料查阅复制权、股东大会表决权、解散公司权;而法人享有的权利一般规定于公司章程中,并没有与股东相匹配的权利。
四、对外效力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对外代表,其行为可以视作公司法人行为,具有签署合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效力;而股东,对外签署的合同,如没有公司特别授权,是不具有效力的。
股东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出资未完成的情况下,以其出资额为限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6. 法人股和大股东股吗
不一样
大股东顾名思义就是公司持有股票比例高的
,法人就是公司的代表
,不代表他的股票持有比例就高
7. 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算关联方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