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样看待获得补贴收入与税收优惠的上市公司
报表业绩的可比性变化往往来自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或者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营业外收入影响最大的因素经常来自于补贴收入与税收优惠。目前已有多家公司公布了2002年获得补贴收入或税收优惠的具体数额。
不论是补贴收入还是税收优惠,都可以视作政府对企业的一种让利。这种让利无非有两个目的:一是鼓励和培育某些产业的发展,二是挽救一些陷入困境的企业。不知道在经济学中经典的转移支付理论能否很好地运用在这种市场行为当中,但从形式上来看,这确实是一种政府的转移支付。 -从微观角度分析 从微观的角度,作为对于企业领导层的评价,不仅要评价其经营管理上的能力,往往还要分析其在政府中活动与游说的影响力。那么这些能够通过种种手段获得政府让利的企业,至少其领导层在其社会活动方面的能力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肯定。从短期现象来看,这种无偿的现金流入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当然是有利的———有优惠自然比没有优惠更好。 但是从长期来看,需要分析这种优惠发生的原因,从转移支付的理论来看,那些在投资上分担了部分政府公共设施建设的企业应该得到政府的补偿,比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园区建设企业,如金融街(000402)。另外一些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由于受到政府定价的影响,有一定程度的对社会让利,也应该得到补偿。 所以,如果政府对企业的让利只是通过一种过渡形式对社会进行服务,那么,这种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是合理的。但是,这种让利只是一种相对补偿,因此对公司的影响是中性的,此类公司是否适合作为公众上市公司还存在争议。 如果政府的让利不是出于社会服务的考虑,而是针对特定企业或特定行业进行保护,那么,对这种行为的评价就是辩证的。行业或企业需要保护,一定是某一方面的市场生存能力存在问题,政府的让利是否能够解决这个问 题呢?或者仅仅是掩盖了,但是并没有解决,这是从微观角度分析上市公司的思路。从上市公司角度,它是否从产业政策角度真正需要保护,或者仅仅只是从骗取政府优惠的角度虚拟地进入了某一产业,这是投资者要重点分析的。 当然,对于具体上市公司还要重点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均衡地分析领导层的生产经营能力与社会活动能力。如果社会活动能力掩盖了其生产经营能力的不足,从长期来看,这也不是一家很有前景的上市公司。因此,生产经营能力仍然是第一位的。 -从宏观角度分析 从宏观来看,政府对企业的让利往往是为了一个产业导向的需要,涉及到社会资源的总体配置是否合理的问题。所以,从宏观角度评价政府让利的唯一标准就是这种资源配置是否合理。 处理这个问题一定要谨慎,因为它涉及到一个市场的公平竞争问题。如果相同条件的两家企业,有一家能够获得此种优惠,而另一家不能,这就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对社会无益。所以,对政府让利评价的第一步是看政府是否公平。 从目前得到的数据来看,大部分获得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的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比如一汽轿车(000800),二是政府转移支付,比如金融街,三是挽救困境公司,比如ST银广夏(000557)。而在这三类企业当中,第三类企业占了最大的比例。将大量的社会资源消耗在盈利能力最为薄弱的产业环节上,这并不是一种最有效率的做法,这么做有时候是出于无可奈何,有时候是出于一种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政绩要求。 -如何分析此类公司财务报表 投资者所分析的还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通过这些报表去判断公司的经营状况或发展潜力,由于补贴收入和税收优惠的存在,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发生重大变更,那么应该如何分析呢?我想可以分几个步骤去看问题。 首先报表分析是一种比较分析,横向与同类公司比,纵向与历史业绩比。在横向比较时,要看这种优惠是否具有行业普遍性,如果具有行业普遍性,则对横向的比较没有影响,如果只是特定这个公司取得了这种优惠,那么首先要采取扣除法,从报表中扣除这一项收入,之后才能去评价正常情况下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在纵向比较时,要看这种优惠是否具有连续性,如果仅仅是不确定的偶尔情况,那么在纵向比较时也应该采取扣除法,从而评价公司正常情况下的经营业绩。扣除法是第一步。 当然,单纯的扣除法是片面的,同时还要进行政策分析,看政府让利是一种稳定的政策变更还是一种单纯的短期行为。如果政策的重要调整是长期战略性调整,那么对上市公司的积极影响将是长期的,否则,就是短期的。存在长期影响时,在进行纵向比较时就可以不采取扣除法。 采取扣除法时还要考虑一个因素,那就是政府让利本身对上市公司生产与经营的影响,如果政府让利能够改变一个公司的长期资产结构,比如负债比例、现金流状况,而这种资产结构正是该公司前期的缺陷所在,从而短期行为也能起到长期效果,则评价可以相对积极。但是,政府让利只是在表面上改变了报表数据,长期中改善不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只不过是延缓了矛盾出现的时间,这类上市公司投资者是需要警惕的,尤其是一些濒临退市的企业。 如果从跟踪判断的角度,可以通过政府让利来评价一个公司的“扶持价值”,通过让利前后公司资产收益率的比较可以得出比较直观的结论。 【发表评论】【谈股论金】【推荐】【大中小】【打印】【关闭窗口】
Ⅱ 所有上市公司都享受 减免所得税
只有高科技和农业等受政策扶持的行业享受所得税的减免.这个问题极复杂,税制专家也无法 一一回答.研究ing
诚启
Ⅲ 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7年7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3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3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3.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8.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9.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4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1.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6.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47.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48.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49.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5.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6.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57.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8.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处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9.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0.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6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
6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3.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64.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6.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7.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68.企业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69.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0.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7.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7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五)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
83.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Ⅳ 上市公司税收筹划重点有哪些
1、项目投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所从事的经营项目都是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并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多种多样的。公司在投资的时候,如果能够享受优惠政策,那么不仅可以提高企业投资回报率,而且对于企业市场竞争力以及增强产业转型的动力,都会有重要的调节作用。
2、并购重组。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之外,通过交易的方式实现自身股权、资产及业务等调整的行为被成为并购重组。通常表现为以一定的代价获得其他企业控制权或者资产经营权的行为。需要了解的是: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之一。
3、股权激励。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Ⅳ 公司与上市公司比较,在税收政策上有什么异同点
因应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需要,201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注册成立,该交易系统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通常,我们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称为新三板,将把股票在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称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把股票在沪深两市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包括沪主板;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也属于上市公司?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根据证监会文件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答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考虑其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同时,在其他有关财税的文件中,财税部门都是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开说明。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意见,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
上面我们分析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性质上属于非上市公司,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六条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只要上市公司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部门会尽量考虑到新三板挂牌公司;而只有非上市公司才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部门则也尽可能会考虑让其享受。所以,新三板挂牌公司在税收政策上与上市公司相比,既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也有一些不同的地方,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一、通过新三板转让“股票”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
虽然通过新三板转让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财税部门还没明确,但我们通过上述分析,既然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那么通过新三板转让其股票实质是股权转让行为。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股权转让行为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征增值税,是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延续。因此,无论是根据现行增值税法相关规定还是营改增前营业税相关规定: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通过新三板买卖“股票”(股权)行为均不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而上市公司股票则属于税法意义上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税目。营改增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而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免征营业税;从2009年起,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要求,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即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即: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通过新三板买卖“股票”(股权)行为均不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两者在此项业务上享受的税收政策基本不同。
二、通过新三板转让股票行为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通过新三板交易股票按1‰的税率单边由出让方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按1‰的税率单边由出让方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也就是说买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免除受让方股票交易涉及的印花税,只由出让方单方按1‰缴纳。这一政策完全与上市公司一致。挂牌后相比其他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但总税负是没变(非上市公司买卖股权交易双方均按万分之五缴纳),只是印花税全部转嫁给了出让方。
三、个人持有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按10%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第四条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即: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完全一致,均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如果持有时间长,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价值投资,那么相比持有普通公司股份分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要优惠很多。
四、新三板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转增股本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差别化政策具体见本文第三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两者在此项业务上享受的税收政策完全一致。相对非上市公司上述转增股本行为对个人投资者需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言,新三板挂牌公司个人股东又享受了非常优惠税收待遇。
五、新三板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时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公司人员实施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财产转让所得”一个环节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规定,当员工个人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取得实际收益时,将其取得的收益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累进税率,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企业在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时,新三板挂牌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与其他非上市公司一致;而与上市公司适用政策完全不同。
六、新三板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拥有的限售股解禁后抛售股票的行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而对新三板公司自然人股东抛售限售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部门虽没有明确,但如果将其作为非上市公司,显然无论是抛售限售股还是正常流通股均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将极大增加自然人股东负担,不利益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实际管理中财税部门均是根据国发〔2013〕49号文件精神,,对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三板股票行为,比照上市公司税收政策处理,即:,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在新三板市场买卖股票所得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漫谈税
Ⅵ 上市公司有哪些,它们的税务信息,税务优惠政策,负税能力
税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上市公司出台相关政策。税务信息不会对外公开,可以去查询上市公司公开的报表,一般都有提起
Ⅶ 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收入交哪些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转让股票,这是转让金融商品,对于企业来讲,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卖出原价减买入原价的余额,对于个人转让股票暂免征营业税。
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分得的该股息属于境内上市公司的,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执行税率为10%,如果属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税率20%征收;
新增内容:2013年1月1日以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转让股票,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或境外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Ⅷ 个人从公开发行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有没有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