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大股东危害小股东利益时,该怎么办
公司治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大股东为谋取控制权私利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利益侵占的实现手段多表现为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公司提供担保等。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取得控制权私利。典型案例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未在2009年年报、2010年中报和年报及2011年中报及年报中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遭到证监会调查。2010年至2011年间,佛山照明未披露有关关联方及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2亿元,其他担保事项涉及金额约4000万。2013年2月,广东证监会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本案中关联方为数十家时任佛山照明董事长兼总经理钟信才亲属具有股权关系的公司。由于佛山照明实际控制权在钟信才手中,在遴选供应商时,钟信才具有决定权。这个未及时披露的钟家利益网使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管理交易实现利益输送,对佛山照明的声誉及中小股东对于佛山照明的投资判断,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虚假陈述关联交易,不仅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也使佛山照明遭受巨大损失。
大股东为谋取控制权私利通过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典型案例为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棱光)因为控股股东珠海恒通对其资产侵占近7亿,濒临破产。珠海恒通是通过何种方式架空上海棱光公司并不断侵占上海棱光公司资产的?1994年4月珠海恒通以持股数1872万,占比35.5%,成为上海棱光控股股东。此后,珠海恒通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担任上海棱光公司的董事长。截至1999年6月,上海棱光为恒通公司担保达3.33亿元,由于恒通公司大部分贷款逾期未还,上海棱光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经过珠海恒通的几番巧取豪夺,珠海恒通拿走上海棱光7个多亿资产,上海棱光资产被侵吞殆尽,重组希望渺茫。
由于我国公司股份相对集中,在公司治理中多为大股东通过控制公司管理层掌握公司绝对控制权。为避免出现大股东为获取私利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必须充分发挥监事会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对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作用,形成对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珠海恒通持有1200万股上海棱光股权,成为其大股东后,珠海恒通则成为其实际控制人,充分说明了公司所有权结构决定公司控制权的行使。在公司治理中,谨慎对待公司股权分配,对公司控制权实行分制及合理的制约机制是每个上市公司都应该高度关注的问题。
② 企业公示信息如何隐藏股东名字
企业公示信息不能隐藏股东名字。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股东信息属于应当公示的内容,不得隐藏。

(2)公司隐藏股东危险性扩展阅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③ 请问一下我的股东帐户泄露给别人了,危险吗
仅仅是帐号,不知道密码是不要紧的,无法操作你的帐户,就算密码泄露给别人,也只是能操作股票,资金他是拿不到的,因为资金卡在手里。
股票帐户是投资者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只有拥有它,才能进场买卖证券。股票帐户在深圳又叫股东代码卡。所以,证券账户卡也叫股东卡,是一回事。 一个身份证在两个市场各只能开立一个帐户,即一个深圳证券帐户和一个上海证券帐户。
股东卡是证券交易所签发的,当买入股票后就是个股东了,股东卡是证明股东身份的。你在银行办理第三方存款业务之后就可以买卖证券了。
④ 公司积极性不好的股东应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股东面对自己投资的项目会有较大的积极性,毕竟能为他们带来收益。如果没有了这方面的积极性。一方面,你要想办法探一探股东的意愿,听一听他目前对公司的态度以及愿景。另一方面,还需要从公司自身出发。股东面对公司,很大程度上都会受到目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公司前景的影响。你要仔细衡量公司目前的状态是不是哪里不符合股东预期。又或者是,市场上出现了竞争力更好的相关企业,吸引了股东的目光。这些因素你都要考虑并且逐一排除。
⑤ 转让公司,执照变更法人不变股东有什么潜在危险
公司权益是属于股东的,所以只要股权转让才叫转让公司,不变股东就谈不上转让公司。
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只是股东的代表,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公司属性。
⑥ 公司法中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详细解释。
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
实践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冠名于公司,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是实际股东,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资人的姓名和名称并不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必须的明示条件,故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公司设立登记具有创设公司法人资格的功能,但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因而是宣示性登记。
因此,审判实践中,在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并存的情况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既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又要考虑具体的事实情形,综合分析,形式与实质兼顾。
也就是说,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时,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采用形式主义规则,以体现股东姓名或名称的宣示性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由外部行为表示和内部行为意思构成,当外部表示与内部意思不一致时,则要以“真意主义”来考量,因此,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为了追求真实,实现权利义务平衡,应当采用实质主义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 公司在这几种情况下有权拒绝股东查账(太有用了
裁判要旨
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行使查阅权。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拒绝查阅的前提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
案情简介
一、电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2日,其经营项目为生产及销售电池材料及电池。其鲁为电源公司的股东,持股3.95%,其在2010年5月前任电源公司副董事长及总经理,2010年5月5日电源公司免去其鲁职务。
二、其鲁之妻晨晖系昆仑公司的股东,任该公司副董事长。昆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锂电池电解液,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
三、其鲁之子漠楠为力盟公司股东,力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其鲁之妻晨晖、其鲁之子漠楠拥有“一种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权。
四、2013年1月21日,其鲁致函电源公司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册和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查阅2005年到2010年公司全部合同、资金和财务往来的账册、凭证和文件。
五、电源公司以其鲁未说明查阅的目的,其与电源公司的同业竞争企业有关联关系,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可以查阅的财务文件不包括相关合同等原因,不同意其鲁的查阅请求。
六、此后,其鲁诉至法院要求电源公司提供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会计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财务报告给其查阅、复制;并提供2005年至2010年期间公司全部合同、资金和账务往来账册、凭证和文件供其查阅、复制。
七、本案经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定电源公司置备财务会计报告供其鲁查阅,驳回其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合同的请求。
败诉原因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但是为了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于公司知情权的行使同样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会计账簿记载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的滥用,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行使查阅权。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另外,公司法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本案中,电源公司举证证明其鲁的妻子、儿子等利害关系人参与经营的多家公司与电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电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其合同账册等所记载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产品价格、成本、生产数量等如被竞争者或者关联者知悉,则可能损害电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电源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其鲁行使知情权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拒绝其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存在合理根据。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在两个方向作出努力:
首先,举证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该种情形包括: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2、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3、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其次,要举证证明股东一旦查阅了会计账簿等材料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或危险,此时可在公司与股东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型、销售渠道、价格体系、竞争关系、技术信息、市场区域等多个因素进行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9月1日施行) 对此已有更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的焦点为其鲁是否有权查阅电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与湖南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账务往来等凭证。对此,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但是为了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于公司知情权的行使同样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会计账簿记载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的滥用,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行使查阅权。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需要说明的是,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本案中,电源公司举证证明其鲁的妻子、儿子等利害关系人参与经营的多家公司与电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电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其与湖南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账册等所记载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产品价格、成本、生产数量等如被竞争者或者关联者知悉,则可能损害电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电源公司在本案中确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其鲁行使知情权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电源公司拒绝其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存在合理根据。综上,其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鲁与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7299号]。
⑧ 律师支招: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
1、《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
2、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
3、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如果隐名投资人未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的,则以显名投资人为股东。
4、至于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的关系,则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公司法律关系要求具有稳定性,若以隐名投资人为股东,则会导致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被全盘否定,从而使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关系变得不稳定。
5、而且符合保护善意股东和第三人的需要。如果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则他们会善意地相信公司登记材料的显示投资人为出资人,则确定隐名投资人为股东会损害这些善意股东的合理信赖。
⑨ 公司用我身份证办了股东,有什么影响没
会,尤其在认缴的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至少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如果出资不到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你补足相应出资;
2,如果出资不到位,债权人可以要求你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当然,你作为挂名股东,当然也是公司在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你在承担这些风险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但是,前述风险和权利,可以通过合同等其他形式来降低或者限制。

(9)公司隐藏股东危险性扩展阅读:
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