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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好万家集团

发布时间:2023-01-31 19:16:07

Ⅰ 电动车电池有哪些品牌 电动车电池十大品牌介绍

电动汽车因其节能、环保等优点,将成为未来汽车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动汽车电池是电动汽车的主要动力来源,而如今市面上电池的品牌繁多,那么电动车电池什么牌子好呢,电动车电池有哪些品牌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那吧。

1、京球KIJO

江西京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京球KIJO,江西省著名 商 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产品,集研发、生产、服务、销售于一体的专业生产电动车助力蓄电池、汽车启动用蓄电池及UPS电源系列产品的高科技企业。

2、万好万家

杭州万好万家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万好万家集团旗下公司,产品均由公司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业从事储能锂离子电池、动力锂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公司通过了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 GS )的 IS O 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力伴LIBAN

浙江力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车电池十大品牌,致力于铅酸电池、动力电池研发制造的大型绿色能源产业集团,其产品无污染、具有更可靠的安全性和更优的性价比。

4、南都Narada

浙 江南 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通信后备电源、动力电源、储能电源、系统集成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的企业。

5、亚亨YAHENG

福建亚亨动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福建省较大的电动车用蓄电池生产制造商之一,专业从事电池及其相关原料生产、水泥制品生产及有色金属贸易的股份制企业,其产品深受国内外用户好评。

6、星恒

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产业化示范工程,联想控股旗下,国内产量较大的车用动力锂电池企业,是我国首个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电动工具、通信电源、特种应用等领域。

7、海宝SHHB

上海海宝特种电源有限公司,较早的电动车动力电池研发企业,坚持采用无镉工艺,在国内享有“高品质动力电池产品的代名词”之盛誉,海宝牌电池以稳定的性能、卓越的品质受到整车厂、经销商和消费者的一致认可和高度信赖,并成为行业和市场中高品质动力电池产品的代名词。

8、超威CHILWEE

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浙江省著名商标,行业标准制定单位,主打新能源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提供专业绿色能源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是行业全球领导者奖企业。

9、天能

天能电池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浙江名牌,以电动车环保动力电池制造为主,集锂离子电池、风能、太阳能储能电池等新能源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集团。

10、旭派XUPAI

旭派电源有限公司,大型新能源产品供应商,蓄电池无镉内化成技术先进,专业从事蓄电池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所产蓄电池无镉无砷,绿色环保,处于同类产品领先地位。

@2019

Ⅱ 这家公司赵薇花30亿控股,如今被上交所新华社点名是怎么回事

2月17日上午10点左右,此处为万家文化公司注册及办公现场。此时董事长孔德永和董秘詹纯伟的办公室内,聚集了有不少人员再次开会。

详细情况:

1.所有人闭口不言 现场气氛紧张

2.亏损-跨界并购-盈利-再亏损-再跨界并购

通过梳理往年财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万家文化仿佛陷入一个怪圈:亏损-跨界并购-盈利-再亏损-再跨界,而其转型方向均为当时资本市场最火热的题材。

万家文化在万好万家集团主导下已经过至少三次主业变更,从房地产、连锁酒店,到矿业资产、有色金融再到互联网游戏、文化娱乐版块。

十年多时间,万家文化的总股本由原来的1.9亿股增加至目前的6.35亿股,其中万好万家集团占比约30%。以目前的收盘价17.15元计算,市值高达近33亿元,加上高位套现所得,还有注入资产高溢价等,万家文化并没有因万好万家集团入主而改观,但万好万家集团却通过上市公司获取了巨额盈利。

3.一个没有主业的公司靠何为生?

除了频繁跨界,万家文化业绩始终难有起色,旗下资产频繁倒手,甚至多次出现高买低卖,母公司获利的情况。2016年年中报显示,万家文化当年上半年在股票市场总投资超8000万元,期末剩余股票账面价值仍有3200余万元,投资股票超过十四家,不过从账面收益看,万家文化的水平并不高,当期亏损超过540万元,要知道公司2016中报净利润也仅为0.37亿 。

2月1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以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杭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沈宇锋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万家文化没有实际的盈利能力,也不好好经营主业,却利用上市公司的身份玩概念、炒股价,通过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进行监管套利,损害投资者利益,肯定是会被监管层重点关注的。

Ⅲ 万好万家的上市历程

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身系无锡庆丰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0]第52 号文批复,由无锡庆丰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股票于2003年1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576。公司主要从事针纺织品、服装及其他缝纫制品、纱、线、布的生产、加工、销售,主要产品有:高支针织、色织用纱,弹力包芯纱、竹节纱;高密、特阔、提花防羽布及装饰用布、多种纤维及细薄两极的服装面料用布。 2006 年8 月16 日,公司与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好万家集团”)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公司以全部资产(短期投资除外)和负债,与万好万家集团合法拥有的浙江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房产”)99%的股权、浙江万好万家连锁酒店有限公司(原浙江新宇之星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好万家酒店”)100% 的股权以及杭州白马大厦写字楼第12 层进行资产置换。上述资产置换已于2006 年12 月25 日完成,公司主营业务由棉纺织生产加工转变为房地产开发、连锁酒店经营投资等业务。 公司以2006 年6 月30 日股份总额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实施定向转增,每10股流通股股份定向转增4 股股份,相当于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 股送2.4594 股股份。上述方案已于2006 年12 月14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苏国资复[2006]178 号文正式批准,于2006 年12 月21 日经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 年1 月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施股权登记。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信会师报字 (2007)第23093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7 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万好万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18,093,090.00 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酒店投资管理。

Ⅳ 万好万家股票怎么换名字了

万好万家12日起更名为万家文化。
万好万家(600576)11月6日晚间公告,公司申请并经上交所批准,自今年11月12日起,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万家文化,证券代码不变。
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21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孔德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投资等。

Ⅳ 在线支付概念股有哪些

在线支付概念股:
腾邦国际(300178)
腾邦国际作为中国个性化出行服务领域的开创者与引领者,成功的整合了现代高科技产业与传统商旅行业,以消费需求为市场细分导向,依据旅客出行需求,在国际、国内机票预定,酒店预定,旅游度假服务、商旅管理等服务的基础上设计个性化出行服务产品。

万好万家(600576)
浙江万好万家连锁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3日,注册资本1600万元人民币,是国内著名的酒店业经营管理企业,原名为浙江新宇之星宾馆有限公司,2006年6月27日,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入主浙江新宇之星宾馆有限公司,以房地产开发与登陆资本市场优势启动了连锁酒店发展新阶段。2007年1月4日变更名称为浙江万好万家连锁酒店有限公司。

数码视讯(300079)
公司主要从事数字电视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业务,是国内领先的数字电视软件及系统提供商、数字电视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数字电视条件接收系统(CA 系统)、数字电视前端设备等。

生意宝(002095)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和企业应用软件开发的高科技企业,是国内最大的垂直专业网站开发运营商,国内专业B2B电子商务标志性企业。

高鸿股份(000851)
高鸿股份公司于1992年10月28日,经贵州省体改委同意组建中国七砂,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试点的资产主体是中国第七砂轮厂下属四分厂, 该四分厂是一个年产4万吨棕刚玉磨料的扩建项目,总概算投资为9167万元,

航天通信(600677)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中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浙江省轻工业厅以87轻办字49 号文批准设立,发起人为中国纺织原材料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纺织原料物资总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现已改组为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省纺织工业公司(现已改组)。

新华传媒(600825)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传媒”)承继了新华书店70年的光荣传统,是我国文化战线上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中国出版发行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目前已成为一家综合性传媒类上市公司。

苏宁云商(002024)
由苏宁创办于1990年12月26日,是中国商业企业的领先者,经营商品涵盖传统家电、消费电子、百货、日用品、图书、虚拟产品等综合品类,线下实体门店1600多家,线上苏宁易购位居国内B2C前三,线上线下的融合发展引领零售发展新趋势。正品行货、品质服务、便捷购物、舒适体验。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UNING COMMERCE GROUP CO., LTD.)原为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SUNING APPLIANCE CO., LTD.),2013年2月19日,公告称由于企业经营形态的变化而拟将更名。

Ⅵ 赵薇和黄有龙为什么五年不准加入证券市场

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孔德永、赵薇、黄有龙)
〔2018〕7号
当事人:孔德永,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文化,现已更名为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万家文化控股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集团)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赵薇,女,1976年3月出生,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拥有香港临时居留权、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黄有龙,男,1976年9月出生,新加坡籍,赵薇配偶,经常居住地:香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孔德永、赵薇、黄有龙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经过
2016年12月23日,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签订《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与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向龙薇传媒转让其持有的18,500万股万家文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万家文化已发行股份的29.135%。本次交易完成后,龙薇传媒将成为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股份转让价款合计305,990万元,龙薇传媒分四笔向万家集团支付,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25,000万元;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120,000万元;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120,000万元;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80日内支付第四笔40,990万元。收购资金全部来源于龙薇传媒自有或自筹资金。
2016年12月27日,万家文化公告控股权转让事项。
2016年12月29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公告披露对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关于资金来源,本次收购所需资金305,990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其中股东自有资金6,000万元,已于2016年12月26日支付。向西藏银必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必信)借款150,00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为该借款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借款年化利率10%,担保措施为赵薇个人信用担保,银必信已于2016年12月26日发放19,000万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的149,990万元,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目前正在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中,融资年利率6%左右,担保措施为质押本次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若龙薇传媒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
2017年2月13日,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转让给龙薇传媒的股份总数由原先的18,500万股调整为3,200万股,转让总价款调整为52,928万元,股份转让比例降至5.0396%,调整后的股份转让方案将不会造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同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交所《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2017年2月14日,万家文化公告上述补充协议签署情况。
2017年2月16日,万家文化、万家集团、龙薇传媒以及各中介对上交所问询函做出回复:《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后,龙薇传媒立即就本项目融资事宜开始与A银行某支行展开谈判协商,双方于2016年12月29日达成初步融资方案。因本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故需上报A银行总行进行审批。2017年1月20日,龙薇传媒接到A银行电话通知,本项目融资方案最终未获批准。此后,龙薇传媒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希望就本项目开展融资合作,但陆续收到其他银行口头反馈,均明确答复无法完成审批。因此,龙薇传媒判断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
2017年3月28日,万家文化公告《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转让进展公告》,称“截至目前,龙薇传媒未提供股份过户所需文件,也未派人前来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故尚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2017年3月29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交所《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进展事项的问询函》。
2017年4月1日,万家文化对问询函作出回复:龙薇传媒表示在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万家文化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由于标的公司(万家文化)正被立案调查,结果无法预知,交易存在无法预测的法律风险,龙薇传媒认为交易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就补充协议是否继续履行需要与万家集团协商处理,因此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2017年3月29日,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终止本次交易,并于2017年3月31日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根据《解除协议》约定,原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和《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即万家集团不再向龙薇传媒转让任何标的股份,并将前期已收取的部分股份转让款返还给龙薇传媒,龙薇传媒不再向万家集团支付任何股份转让协议款,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二、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龙薇传媒于2016年11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尚未实缴到位,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都为零。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从事国内文化方面的并购。2016年12月8日,龙薇传媒控股股东赵薇的配偶黄有龙及其代表赵政、龙薇传媒财务顾问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副总经理靳某在杭州约见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当面沟通关于协议收购万家集团所持万家文化部分股份并获得万家文化控制权的意向。2016年12月23日,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万家文化29.135%的股份。
本次收购共需资金305,990万元,收购方案中,龙薇传媒自有资金6,000万,剩余资金均为借入,杠杆比例高达51倍。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龙薇传媒才与相关银行商谈融资,而该银行的融资款项需经总行审批流程,能否最终审批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龙薇传媒在本次收购前一个月成立,期间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金融机构拟融入资金缺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采取高杠杆收购方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能力、履行结果不确切,收购行为真实性、准确性不能保证的情况下,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其行为因其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及投资者,引发市场和媒体的高度关注,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16年12月9日,赵政根据黄有龙的指派与银必信的实际控制人秦某联系,告知秦某,黄有龙与孔德永谈妥拟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作价30.6亿元,需要向银必信借入15亿元,秦某要求银必信的借款需要有金融机构的资金配套。赵政表示,如果金融机构的贷款在第二笔资金支付期限前审批下来的话,龙薇传媒将优先使用成本低的资金(金融机构的资金)。
经孔德永、万家集团财务总监王某中介绍,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拟为龙薇传媒提供融资服务。2016年12月29日,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代表与龙薇传媒的代表洽谈融资方案。当天,经双方洽谈,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拟按照30亿元融资方案上报审批。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其30.6亿元股权转让款全部为自筹资金,其中股东自有资金6,000万;向银必信借款15亿元,还款期限为3年,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10%;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149,990万元,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目前正在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中。上述公告中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第一,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中称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0万元,披露融资金额与中信银行融资方案中拟向龙薇传媒提供融资30亿元的实际情况不符。根据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相关人员提供的方案及询问笔录,龙薇传媒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洽谈融资金额后,约定上报审批最高额度为30亿元的融资方案,中信银行内部实际申报方案中的融资金额也是不超过30亿元。
第二,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的款项支付方式为确定的步骤、确定的金额,未完整披露款项支付方式将随金融机构的审批情况进行调整的情况。证据显示,若中信银行质押融资方案获审批通过,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将覆盖除股东自有资金出资的6,000万元以外的所有股权转让款,无需再使用银必信的资金。如果能够部分质押融资成功,也将优先使用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缺口资金再向银必信借入。
第三,龙薇传媒未在公告中明确金融机构融资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存在重大遗漏。根据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方案,龙薇传媒向中信银行融资款项中的第二笔以及第三笔发放额度取决于万家文化股价情况。
(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证据显示,2017年1月23日,万家集团、龙薇传媒已知晓其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计划未通过中信银行总行审批。截至2017年1月31日,龙薇传媒并没有与任何金融机构达成融资合作。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取股票质押融资的事项对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存在重要影响,但龙薇传媒未及时通知万家文化,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万家文化2017年1月12日的公告,“向银必信借入资金剩余款项发放时间预计为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支付前3个工作日,实际发放时间预计不晚于2017年2月7日。”根据银必信实际控制人秦某询问笔录,银必信在2017年2月7日无法借给龙薇传媒12亿元,即银必信在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限截止时,没有准备好足够的资金。
万家文化2017年2月16日公告:“2017年1月20日,龙薇传媒接到A银行电话通知,本项目融资方案最终未获批准。此后,龙薇传媒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希望就本项目开展融资合作,但陆续收到其他银行口头反馈,均明确答复无法完成审批。因此,龙薇传媒判断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经沟通,西藏银必信愿意按照已经签订的协议履行借款承诺,且已经在本次收购第一次付款阶段提供了首笔19,000万元借款”。
龙薇传媒在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披露的公告中将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归因于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失败,未披露在应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时,银必信未准备足够资金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
(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若龙薇传媒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
证据显示,在中信银行审批失败之后,龙薇传媒未积极与万家集团沟通,没有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寻求融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根据孔德永询问笔录,在中信银行融资审批失败后,龙薇传媒方面没有与万家集团方面积极沟通,2017年2月7日,黄有龙派代表赵政直接与孔德永商谈终止收购控股权事项。同时黄有龙、赵政等人的询问笔录也表示,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未获审批后,龙薇传媒无人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
综上,龙薇传媒在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称“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存在虚假记载;在2017年1月12日公告中称“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的严重影响
涉案期间,万家文化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万家文化股价为18.83元。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万家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最高涨至25.00元,涨幅高达32.77%。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5.0396%。2017年2月16日复牌,当日股价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2017年4月1日(休市),万家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股价下跌2.39%,后续该股持续下跌。2017年6月2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最低点8.85元。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最高点25元下跌63.88%,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股价下跌45.20%。
龙薇传媒注册资金200万元,于成立后一个多月即拟收购境内市值达100亿元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谈判时)29.135%的股份,收购方案中自有资金6,000万元,其余均为借入资金,杠杆比例高达51倍。在本次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运用高杠杆收购境内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才着手寻求金融机构融资。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短时间内,控股权转让事项不断变更,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股权转让,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
上述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万家文化公告、《股份转让协议书》、《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情况说明、银行资金划转流水、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龙薇传媒作为本次万家文化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黄有龙作为龙薇传媒的代表,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龙薇传媒法定代表人赵薇,在配偶黄有龙告知其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事项后,表示同意,知晓并支持收购控股权事项,在《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文件上签字,在中信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提供资料协助,在公告发布前看过信息披露内容。赵政受黄有龙指派,代表龙薇传媒负责本次控股权收购事项,参与收购谈判、寻找资金、组织回复上交所问询函,并实际进行后续股份转让比例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谈判。综上,对龙薇传媒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黄有龙、赵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赵政。
上市公司万家文化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万家文化及其责任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万家文化董事长孔德永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控股权转让、融资过程、股权转让的变更等事项,是对万家文化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免予处罚:
(一)龙薇传媒、黄有龙、赵薇、赵政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
1. 龙薇传媒提出,两份回复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情形,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对于第一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资金筹备情况、股份转让交易的杠杆率等问题,均属于交易主体自身的商业考量因素,不影响收购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不应成为认定龙薇传媒信息披露违法的考量因素。二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关于龙薇传媒“贸然公告”的指责不能成立。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以协议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因此,公告收购信息是依法履行公告义务的行为。三是公告后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是正常的市场反应。《告知书》认为龙薇传媒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并因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与事实不符。
第二,对于第二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关于“拟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0万元”的说明,是根据当时能够回复的、相对确定的事实情况,对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中的一部分资金来源如实进行概况说明。龙薇传媒作回复时并不知道中信银行内部上报《请示》中30亿元的金额,且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可调整性。二是涉案股份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是确定的,“动态调整”的计划和安排没有事实依据。三是龙薇传媒在相关公告中对于金融机构融资款项存在的不确定性,作出了明确的风险提示。中信银行的内部融资方案不能作为龙薇传媒信息披露的依据。
第三,对于第三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回复公告中记载的2017年1月31日,仅是龙薇传媒“预计”的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完成的日期,不是确定的事项,不构成承诺。龙薇传媒对金融机构审批能否完成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投资者不会对该“预计”日期产生过大的信赖,龙薇传媒没有对此进行进一步披露的义务。二是《告知书》推定龙薇传媒2017年1月31日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融资对收购有重大影响,但事实上龙薇传媒当时还在积极联系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且其仍有充足的期限筹资。三是龙薇传媒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不会对本次收购的进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具备应予信息披露的重大性要求,龙薇传媒没有披露该信息的义务。四是万家文化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已先于龙薇传媒知晓与相关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信息,如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与龙薇传媒无关。
第四,对于第四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金融机构融资方案未获批准是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的主要原因,系属龙薇传媒主观判断的范畴。只要龙薇传媒如实对自身的商业判断进行了披露,就不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二是龙薇传媒没有充分依据认定银必信在2017年2月7日前无法提供借款,无法对此予以公告。三是在龙薇传媒已与万家集团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股份收购比例调整为5.0396%、且不需要银必信后续借款的情况下,银必信的资金情况并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即使未公告,也不构成重大遗漏。
第五,对于第五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龙薇传媒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审批失败后亦与万家集团进行过积极沟通。二是回复公告中所述“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是指根据交易客观情况沟通交易如何继续推进,而并非是指无论在何种情形均要无条件地“积极沟通”完成既定交易。三是《告知书》以公告之后的情况来认定龙薇传媒2017年1月12日公告时陈述的信息不真实,依法不能成立。龙薇传媒公告当时的意愿真实,并未作出不完整、不准确的陈述。四是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审批失败后,龙薇传媒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了多次沟通以继续寻求融资。五是在涉案《股份转让协议》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龙薇传媒是否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过沟通的信息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即使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也不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第六,相关披露文件系经财务顾问恒泰长财起草并审核,并经上交所审阅、指导完成,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要求。
第七,关于市场影响,龙薇传媒认为,万家文化在收购期间的股价受到收购事项本身及公司其他事项的多重影响,系证券市场的正常反应。涉案两份回复公告未对万家文化股价造成严重影响,未影响证券市场及投资者判断。
第八,关于法律适用,龙薇传媒认为,《告知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龙薇传媒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一是《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因其涉及的信息不具有“重大性”,系应由交易所日常监管的行为,故不构成违法。二是龙薇传媒作为收购人,不应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收购人并不属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
2. 黄有龙除提出与龙薇传媒一致的申辩意见外还提出:
第一,参与收购的初衷和目的是促进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长期、协同发展,而不是谋求短期利益。第二,参与交易的行为是善意、诚信、合法的,最终的失败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第三,《告知书》混淆了不同主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第四,已尽到审慎义务,没有过错,且没有虚假陈述的动机、目的和必要。第五,龙薇传媒的信息披露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应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 赵薇除提出与龙薇传媒一致的申辩意见外还提出:
第一,没有参与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并非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二,本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虽然为龙薇传媒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但对龙薇传媒披露的信息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监管机关应负举证义务。第三,《告知书》指责“名人效应”“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因素没有依据。第四,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应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万家文化、孔德永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
第一,《告知书》未查证、说明和告知申辩人所存在的违法事实,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
第二,万家文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仅是龙薇传媒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通道,仅负有按照目前监管要求和行业公认的标准,在形式检查后“原汁原味”地代为公告。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该等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由收购方负责,涉案违法事实与上市公司无关。
第三,万家文化已经由于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遭受巨大损失,其直接结果是导致中小投资者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失,若再对其进行处罚,将直接导致中小投资者的二次伤害。

Ⅶ 赵薇夫妇到底如何“空手套白狼”真的问心无愧吗

“空手套白狼”在今天是个贬义词,原来的意思是比喻不做任何投资到处行骗的骗子的手段。而赵薇夫妇被评价这个词,可见他们做了一件多么让人愤慨的事情。

有人说投资股票难,投资中国的股市更难,从这个例子就能看出。如果说赵薇夫妇认为自己在这场投资当中,自己只是正常的商业操作,但他们这种“打肿脸充胖子”,违规公示对股民带来的损失,我认为他们应该感到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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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赵薇夫妇被证劵市场禁入,明星杠杆投资到底犯了什么错呢

11月9日傍晚一个消息引爆整个朋友圈,祥源文化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万家文化(已更名为祥源文化)、龙薇传媒等涉嫌信披违法违规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龙薇传媒、万家文化、黄有龙、赵薇、赵政、孔德永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据告知书,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一时间市场激起千层浪,赵薇到底犯了什么错,引发了这么严的一个处分?
但是,资源撬动能力,尤其是金融加杠杆能力的特殊赋能让很多明星都有了跃跃欲试的打算,这也是赵薇等明星最近在资本市场如此活跃的原因,此次万家文化事件的处分其实也给明星们敲了一个警钟,提了一个醒:

一是金融杠杆高风险不要轻易触碰。虽然明星的影响力让其拥有了金融加杠杆的资本,但是其对金融的控制能力,市场的把握能力其实尚不足以支撑如此巨大的杠杆,所以对于金融杠杆,明星们一定要慎之又慎。

二是对于金融市场规则的遵守。即使是明星也要遵守金融市场固有的规则,金融是没有任何法外之地的,所以明星们也不能报以侥幸心理,这一系列的信息披露问题,其实只要是有一点点专业的投资咨询机构都不会让明星犯这样的错误,那么既然出现了问题,肯定会有背后的深层原因。

三是对于金融与市场的尊重。金融市场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更是一个高度专业的市场,任何人都需要对这个市场报以尊重,即使是巴菲特、索罗斯这样的多年巨鳄都需要尊重市场,关注市场的一举一动,明星们也不可能例外。

希望赵薇事件能够给明星投资者们一些警醒,投资有风险,还是要慎重投资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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