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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案被否决

发布时间:2023-03-24 08:01:03

A. 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重大事项,比如投资经营的决定、人事的任免、董事会报告的审批、公司章程的修改等都须通过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会议之一,也是股东最应该重视的会议。公司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安排都要经过年度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方可付诸实施。如果你想向已投资的上市公司董事表键凯中达对他们以及公司经营运作的看法,或者你有很多的问题或建议,那么,年度股东大会就是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最好机会。

年度股东大会为上市公司提供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并让股东知道公司的业务运作情况。许多中小投资者都误以为他们对董事如何营运上市公司的业务没什么影响力。事实上,作为一名公司权益拥有人,股东在决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力主要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发挥出来。

在某些情形下,当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公司还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比如公司出现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等情况时,就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了。

作为股东,你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董事及有关监事选举权、建议权、质询权等具体权利。如果你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代表行使你的权利。

股东大会表决权

表决权是参加股东大会的核心权利,只有通过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才有可能将股东个人意志拟制为公司意志,并借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实现其出资资本化收益。行使表决权不仅是使自己的意志上升成为公司意志的途径,更是你参与公司治理的表现。

表决权数是按照股份数来计算,也就是话语权是和你持有的股份数的多少相辅相成的。股东在出席股东大会时,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所以说,这就是为什么中小股东在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应该联合起来的道理。

2009年6月,东阿阿胶(24.65,-0.20,-0.80%)年度股东大会上,其中“开展信托投资计划”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这是2009年第一例因为流通股东反对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议案“流产”。

什么是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其实就是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自由地在各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 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这项制度目的在于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更高的几率,旨在起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证监会规定,只有控股比例达30%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该项制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不强制要求上市公司采用这项制度,而是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是否采用,采用该项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细则。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则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什么是投票征集权?

股东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有两种途径,即亲自行使和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这是投票权征集的法律根据。

中国证监会2002年1月下发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明确提出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稿山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旨在防止能力欠佳的管理人员长期控制公司,从而对现有管理层施加影响方面。

但投票权征集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一旦投票权或投票委托书成为一种商品而被作为市场买卖标的时,它对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的损害则不言而喻。为此,中国证监会在准则中就要求,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且应向被征集人提供充分信息。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解决实际中出现的上述问题,也为了防止大股东的任意作为,法律专门设立了中小股东股东大会提案权制度。这项制度就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具体要求是,临时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孙游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行使这项权利的中小股东,一定要记住,一定要达到公司股份的3%以上才行。实践中,单独能够持有3%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很少,行使该项权力时往往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来实现。

2009年5月6日,新野纺织(6.81,0.11,1.64%)5位自然人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在2008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的分配议案》的临时提案。2009年5月11日,岳阳兴长(18.27,-0.13,-0.71%)也收到45名公司股东提交的有关中小股东维权的四项临时提案。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条件是股东须单独或者与他人合并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10%以上。

行使召集请求权时,你要先向董事会申请,如果董事会不同意,你可以再向监事会提议。

如果你的提议先后被董事会和监事会否绝,你或者和你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如果持股时间持续达到90天以上了,那么,你们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了。

只要主体和程序合法,少数股东召开的股东大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其通过的决议同样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股东大会的目的主要还是使议案得以通过,因此在召集召开之前,还建议通过各种方式联系更多的中小股东,并让自己要表达的意志得到中小股东的理解和支持,否则,即使召开了,议案却没有通过,就无功而返了。

B. 大股东在股东大会所提的关联议案被否决后何时可以再提该议案

大股东的关联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后,大股东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通过董事会重提议案,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间隔时间没有限制,但大股东应当有足够理由向股东大会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合理性,否则还有可能被第二次否决,这样对大股东声誉以及其在监管机构的映象都有很大影响!

C. 上市董事会决议被股东大会否决之后,下次股东大会再次提起该议案之前是否需要其他程序

是股份公司颂亮吧?!

我认为:
要么经五届四次董老樱漏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侍烂再次审议;
要么考虑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再次审议。

D. 股东决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况下股东会决议无效:
1、股东会决议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的无效;
2、股东会决议扣减股东股份的无效;
3、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均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而不是仅限于股东。判断谁能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的原告时,一个最重要的标准是必须是决议内容的利害关系人,如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决议无效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意味着起诉决议无效并无诉讼时效限制。
一、股东会决议无效有哪些情形
1、股东会决议一般都是经过正规股东会议所决定的,如派培果股东会决议无效,那么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形:
(1)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作出关于转让股东的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因为股东会干涉了股东依真实意思对表决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侵害了股东的股东权益,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股东会会议中涉及的部分股东签名均被他人冒用,且未得到股东的追认,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股东会决议无效;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权的流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法赋予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会没有通知股东股权转让事宜,没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东公开股权转让的合同内容,未接到通知的股东不了解转让股权的条件,致使其未表明对股权转让的态度,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情形损害并剥夺了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规定、违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规定等,作举羡橘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会决议均为无效;
(4)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益是公司红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到资产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的公司红利。而用于分红的利润,则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一脱离于公司经营资产之外、归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现实生活中,公司以补助、医疗补贴或发放实物等多种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的情形,常常存在于经过企业改制、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内。无论上述何种形式,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贬损了公司的资产,正团使得公司资产不正当流失,侵害了公司职工的财产权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可能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此种情形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5)超越股东会职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一旦进行权力划分,则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者干预其他机构行使权力,故此,如果股东会超越其职权,则决议无效。比如股东会决议免收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欠款,则超越了股东会职权,在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再比如,如果股东会决议先给股东预设竞业禁止义务,再预设违背这项“非法”义务的赔偿金强加给股东,均是违法的,受到该决议侵害的小股东有权主张决议内容无效,不受决议的约束;
(6)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中资本多数决为原则,其合理性在于根据不同的议案,形成可变性的多数派。但如果多数派股东行使表决权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义务原则,形成侵害少数派股东、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决议,其所作决议为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故此,判断所作的决议是否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关键是衡量主张决议无效者的利益与因决议效力维持所确保的多数派股东的利益。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因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应认定决议无效。从实务来看,利用资本多数决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要求某类股东撤回部分出资,减少其持股比例;或者擅自增资,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或者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当然,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可以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类型的兜底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 本钢板材受让鞍钢财务公司10%股权的意义

12月2日下午,本钢板材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上《关于受让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被否决。

据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参与渣扒世出席投票的股东16名,代表股份31.58亿股;中小股东13名,代表股份773.63万股。

因本次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钢板材关联方本溪钢铁公司持有的24.1亿股股份,本钢集团持有此耐的7.37亿股股份、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286万股均对本次议案如肢回避表决。

F. 股东大会能否否决董事会的决议

股东会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董事会的无效,但不能直接变更董事会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股东会能否撤销/否决/推翻董事会决议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观点各异,实践做法不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与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法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的产物,其职权分配是强制性规定,董事会需对股东会负责,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如果出现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拿正稿决议冲突的情形时,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一般认为股东会无权否决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现行《公司法》的角度分析,股东会不能失推翻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
现行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与股东会主要职权进行了强制划分,从而使公司的所有权与治清扒理权相分离,董事会在公司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股东会无权干涉,更无权推翻,否则将会动摇公司法的理论基础。
二、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救济途径。
1、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之诉
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随意变更、撤销,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会没有任何的救济手段,《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该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意内容如果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绝对无效;董事会会议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法院撤销。除此之外《公司法》没有授予股东会在其他情形下的撤销权。也就是说,所有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都应当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认定无效或推翻。
2、股东会享有董事任免权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如果违背股东会的意思表示,股东会有权将此董事免消孝职,还可以通过修正公司章程以达到杜绝董事会作出此决议产生的目的。
三、股东会随意撤销董事会的决议,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公司的董事会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如被股东会撤销,有可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综合上述,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的所有权,而公司的董事会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且此经营管理权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不受股东的干预。股东会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董事会的无效,但不能直接变更董事会的决议。

G. 股东会能否否决董事会的决议

法律分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股东会否首岩缓决董事会决议不构成越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枣信:(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者模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H.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可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这种情形是指公司股东会会议根本没有召开,公司股东的集体意志并没有通过股东会体现出来。由此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实质上仅代表了违反规定的个别股东的意志,自然不能对其他股东产生约束力。
由于并未真正形成真实的股东会决议,也就无须讨论_假决议的效力问题,直接认定为决议不成立。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表达意见的主要方式,就是在公司的股东会上针对议案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那么此决议事项则未代表股东的意思表示,因此决议不成立。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法律、章程的规定
出席股东会议的人数和表决权比例达到法定最低标准,才能符合会议本身成立的要件,否则下阶段的表决程序就没有合法正当的基础,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成立。
此情形主要有:未通知股东,使得股东不知会议召开而未出席;进行了通知,但股东不愿出席:该股东根本不具有股东身份;股东无实际表决权,仅有表见的代理权;超越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进行表决等。
四、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未达通过比例,是指表示投票厅数旅表决时,赞成的股东表决权数达不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比例要求,那么该决议就不能代表公司意志,亦不符合“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故决议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扮凳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毕乱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I. 退市中天股东大会为什么这么多议案没通过

退市中天股东大会这么多议案没通过的原因是触碰到了很多股东的利益。因为衡敬罩议案主要涉及上市公司为子公司贷款稿瞎提供质押担保事项,这些质押物涉及到股东利益,咐闹所以遭到反对,没通过。

J. 上市公司开股东大会,反对股数占总股本多少被否决议案

一般来说,股东大会的议案需要全体股东举手表决,当参加股东大会占51%股权的人表示同意议案,该议案才算通过。反之,占51%股权的人不同意,该议案就被否决。
注意:没有参加会议的股东属于自动放弃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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